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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模糊语在中国刑法条文英译本的适用性

2018-01-09胡萍

校园英语·下旬 2018年11期
关键词:适用性

【摘要】中国法律文本的英译对于中国法律思想的传播十分重要。法律英语的准确性让法律具备了无上的权威,从而保障了法律效力的充分发挥,而其模糊性也不可避免地出现在法律英语中,与法律语言的准确性相辅相成以消除法律的缺陷,其中也大量运用于中国刑法文本的翻译。因此就模糊性用语在刑法的英译文本中的运用是否准确做了分析,希望能够达到规范法律语言翻译的目的。

【关键词】中国刑法英译;模糊语;适用性

【作者简介】胡萍(1995.10.27-),女,重庆人,汉族,西南政法大学外语学院,在读研究生,法律英语翻译理论与实践。

【基金项目】2016年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科研创新计划资助项目“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兜底条款——从法律语言学中准确性与模糊性的对立统一视角”(2016XZXS-065)的阶段性成果。

引言

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提高和影响力的扩大以及“一带一路”的发展,对法律翻译的需求日益增加,翻译质量的要求越来越严格。然而,法律翻译的高质量来自于对法律语言的系统和全面的理解。因此,将中国刑法文本进行优质的翻译以利于更多外国人了解中国法律。本文着重于探讨中国刑法英译本中使用的模糊语,以便使译文更好地匹配中国法律文本,完整地传达原文所要表达的法律观点。

一、模糊语的发展现状

英国哲学家Russell(1923)的Vagueness称所有语言或多或少都会存在模糊,在自然语言中,精确词和模糊词的界线是相对的。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的自动控制专家Zadeh最先提出“模糊集”并将这一领域的研究推向了一个新的高潮。在20世纪70年代,许多语言学家如Lakoff,Ross,Crystal,Davy等在模糊语义学,语法模糊,语用模糊等领域做出了努力。中国的模糊语言学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伍铁平教授(1979)发表的论文“模糊语言”是模糊理论最早进行语言模糊性的研究,标志着模糊语言学在中国的诞生。其他相关研究包括何自然和俞东明的模糊语用研究,黎千驹、张乔、石安石和吴振国的模糊语义研究,赵艳芳的模糊认知研究,伍铁平的模糊词语研究。近年来,也有许多学者对法律英语中模糊词语的运用进行交叉学科研究,如杜金榜、潘庆云、何咏梅等学者。上述成就不仅丰富了语言学的研究,而且有助于社会科学的发展。

二、中国刑法英译中的模糊语现象

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是指立法中的一些规定,司法文件中的表述和法院辩论中的陈述的语义不确定性。在立法文本翻译中,模糊词一般是在法律条文不能准确表达其语意的情况下使用,用以表达数量、特征和程度。由于社会保护的需要,犯罪的预防和语言的限制,刑法的模糊性不可避免。其中包括以下三方面:

模糊词语的使用。即有些词语和表达形式本身就是模糊的。如刑法第十四条故意犯罪的翻译中“intentional”本身就具有模糊性。所以很难给“intentional crime”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所以判决依据的范围更广,给司法审判提供的空间更大。

模糊限制语的使用。模糊限制语是指使最初清晰的概念变得模糊的词和短语,即附加在意义明确的表达形式之前的词或短语,可使本来意义明确的概念变得模糊。Lakoff将模糊限制语(hedges)定义为“一些有意把事物弄得更加模糊或更不模糊的词语”。例如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的翻译中“particularly large”和“other particularly serious circumstances”,很难用准确的语言来规定诈骗金额具体多少或是具体的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但是当使用了“particularly”就能够准确的囊括不具体的诈骗金额。

模糊蕴含的使用。模糊蕴含即有的清晰概念含着某些不言自明的细枝末节,以精确形式传递模糊意义。例如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过失犯罪英译中“harmful”, “unavoidable”和“unforeseeable”都是模糊蕴含的用法。损害结果包括哪些具体损害以及什么情况是不能抗拒或者不可预见的,这就给了相关案件的法官刑法中的某种自由裁量权以弥补立法的缺陷。

三、模糊语在刑法英译本中的适用性

Gibbons(2007)认为“如果法律文本的措词太严格,他们可能对我们的生活施加一些不恰当和不必要的限制。”因此模糊语言可以有效弥补人类语言表达的不足,让人们掌握范围。对于模糊语在刑法英译本中的翻译适用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体现:模糊性直译,即用英文的模糊性词语去翻译中文的模糊性词语的方法,尤其是刑法中那些有意使用的模糊词语;模糊性意译,即用一种模糊语言来对另外一种模糊语言进行翻译,两种语言的概念虽不同,但其表意一样,对法律文本的含义并无影响。如刑法中“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采用模糊性意译为 not be less than 6 months and not more than 15 years,其法律含义是相同的。省译法,即当法律文本当中存在部分近义词的时候,就可采用此译法进行翻译,近义词的连用只是为了强调这几个词语之间的微小差别。

四、结语

立法文本要求准确性并不意味着极端清晰,它可以容忍正确的模糊语的存在。因此为了确保英译本能够体现原文所要表达的法律含义,经过对刑法英译本中模糊语运用的探讨与分析得出,翻译恰当使用模糊词可以体现刑法语言的準确性和逻辑的严谨性。从而对正确判断类似行为的性质,及时发起惩罚权力,保护社会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约翰·吉本斯.法律语言学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姜廷惠.立法语言的模糊性研究:兼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语言表达的解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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