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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环节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

2018-01-09左天伟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7年33期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

左天伟

摘 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检察环节的适用问题是一个重要且具有争议性的问题,重要是因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检察环节的独特作用有助于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争议是因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机制还不是很完善,还是有一些值得商榷和继续改进的地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多重价值冲突和妥协的产物,由于相关配套机制、环境等的不完善,该规则在检察工作开展中运行中遇到一些情况和问题,这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关键词 非法证据 检察环节 排除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检察环节的适用问题是一个重要且具有争议性的问题,重要是因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检察环节的独特作用有助于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争议是因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机制还不是很完善,还是有一些值得商榷和继续改进的地方。实际上,在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其对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的证据审查、判断和运用都制定了详细规定,从而在基本法律层面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然而在实践中如何理解运用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怎样进一步完善排除程序及其配套措施,如何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更科学合理的机制等等。这些依然是摆在检察人员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的排除方面力度还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这主要是由于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相互配合多,相互制约少。在检察机关没有主动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即使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检察机关和法院也经常置之不理。在一些情况下,尽管检察机关和法院允许被告人提出有关非法证据的问题,并就此展开调查,这种调查也只是依附于原有的审查起诉或者是庭审程序,并不存在独立的审查程序,最终只是成为原有诉讼程序的一个部分,其结果就导致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被告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请求,最终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处理。为此,我们需要认真梳理当前检察环节非法证据排除存在的问题,深入思考。总的来看,现存的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非法证据的适用范围较宽。目前,真正对犯罪嫌疑人采取赤裸裸暴力手段进行取证的方式已不多见,更多地表现为不规范、不文明的审讯方式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将非法证据排除范围扩大化的趋势。比如,有的把侦查人员对被审讯对象的长时间审讯作为非法取证手段看待;有的把被审讯对象人格遭受一定的贬损作为认定非法取证手段的依据;有的把侦查人员对审讯对象作出的某些承诺未能兑现作为衡量非法证据的因素;有的把侦查人员在审讯中的一些不文明行为视为非法取证手段,等等。

(2)被告人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门槛过低,且滥用行为比较普遍。被告人在一审乃至第二审程序中都有权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且没有次数的限制。同时,该规则并没有规定被告人滥用非法证据排除申請的行为后果。司法实践中,不少被告人都以遭受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为由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甚至不惜编造侦查机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事实、情节等,企图利用排除规则混淆视听,达到排除合法证据逃避罪责的目的。

(3)排除非法证据审前程序机制尚未有效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了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排除非法证据的职责,但没有明确其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及其效力,影响了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排除非法证据的职责,使许多本来可以在检察环节解决的非法证据问题转移到审判环节,从而加大了审判环节排除非法证据的压力。

(4)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承担证明取证合法性的机制不健全。目前,在侦查中心主义机制下,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介入知悉侦查活动的渠道不畅、机制不健全,其往往仅通过事后审查、书面阅卷的方式来评判刑事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即使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获悉了侦查机关(部门)违法取证的线索,其启动法律监督调查往往因事过境迁、场景变换、证据灭失、关键证据毁坏、犯罪嫌疑人无法有效提供非法取证的线索或证据而难以全面客观收集、固定侦查机关(部门)违法取证的证据材料。同时,侦查机关(部门)自身出具的取证合法性的书面材料以及侦查人员出庭证明自己没有刑讯逼供的证言,其客观性和证明力不强,无法有效证实侦查取证行为的合法性。

(5)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条件不成熟,极易引发不当炒作。现阶段,面对刑事犯罪高发频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多重压力,一方面,侦查人员重打击轻保护等传统执法观念仍然存在,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与制约,有的侦查人员的侦查谋略、讯问技巧以及依法收集证据的能力尚不适应形势的需要;另一方面,侦查机关(部门)的侦查技术与手段尚不适应犯罪手段现代化特别是职务犯罪智能化的发展趋势,加之秘密侦查等技术性侦查措施以及公务员财产申报等制度机制尚不健全,有的侦查人员不得不把案件突破放在获取口供上,否则,案件就破不了、诉不出、判不了。在相关机制尚未有效建立健全的情况下,要求侦查人员出庭证实自身侦查取证行为的合法性,通常是一方否认刑讯逼供,另一方认定存在刑讯逼供,双方各执一词,法院难以居中裁判,庭审效果不好,往往成为社会炒作焦点,给公正规范执法带来不良影响。

(6)未赋予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调查核实非法证据的诉讼期间。现行法律规范并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调查核实非法证据的诉讼期间,公诉人不得不在现有审查起诉期限内挤出一定的时间来完成调查核实侦查取证工作。一旦被告方在庭审中突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公诉人往往不得不申请法庭延期审理,以便对侦查取证行为是否合法进行调查核实,使得庭审活动不当迟延。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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