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村镇银行流动性风险法律规制路径
2018-01-09史小艳
摘 要 村镇银行面临着流动性风险,村镇银行现有立法存在层级低,碎片化的特点,不利于村镇银行的可持续性发展与服务“三农”的功能发挥。应制定统一的《农村金融法》提升村镇银行的立法层次,并通过完善村镇银行股权分配制度,差异化监管制度与职业经理人制度全面规范村镇银行的设立、经营、终止,用完善的制度防控村镇银行的流动性风险。
关键词 村镇银行 流动性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1流动性风险:一个无法回避的客观现象
商业性金融机构负债经营的特点决定了流动性不仅是商业性金融机构刚性需求,也是其维持经营稳定和保有竞争实力的基础。由于负债压力与资产不足等原因,金融机构又会随时面临流动性风险。所以,流动性风险是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伴生产物,也是商业性金融机构必须加以控制和防范的主要风险。
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发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巴塞尔核心原则)将流通性风险定义为:银行无法提供足额资金来应付资产增加需求或履行到期债务的相关风险。中国银监会2015年出台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在《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的基础上对流动性风险做出完善性规定: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美国学者Saunders认为:“当金融机构的债权人(像存款人或保险单持有人)行使其金融求权,要求立即提取现金时,金融机构就会出现流动性风险。”付强等学者提出流动性风险是商业银行不能随时以合理的成本筹集到所需资金以履行自己的金融义务和满足客户的需求,从而给银行造成信誉或经济上的损失,甚至导致银行破产倒闭的风险。综合以上表述,流动性风险的核心应是金融机构无法以充足、有效资金履行其金融债务。基于此,本文将流动性风险定义为:营利性金融机构因不能筹集充裕资金履行必要金融债务和维持正常生产所产生的风险。
村镇银行作为服务“三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区域性银行,是穆罕默德.尤努斯实用经济学思想与格莱珉银行成功模式的中国化,是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创新之举。对优化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结构,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缓解农村金融供给不足,促进农村金融有效竞争等方面起到较强地推动作用。同时,作为社区性新型农村金融主体,村镇银行在公信力,吸蓄能力,应急能力等方面仍明显弱于传统金融机构,业务结构仍以传统业务为主,存贷款在资产负债表中占主导地位。所以,在对村镇银行的实践监测中,仍将存贷比作为其流动性风险的重要参考指标。据中国人民银行郑州支行的调查统计,河南省村镇银行存贷比已显著高于其他类型金融机构。截至2016年末,78.9%的村镇银行存贷比在75%以上,其中存贷比在100%以上的村镇银行占比为48.7%。较高的存贷比例显然增大了村镇银行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可能。如何根据村镇银行的经营现状,厘清阻碍村镇银行发展的法律根源,通过完善法律制度的手段合理降低村镇银行的存贷比,积极防范村镇银行流动性风险,实现村镇银行自身发展目标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社会公益目标协调发展将成为村镇银行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的路径之一。
2流动性风险的催化剂:滞后的立法
2.1碎片性立法与村镇银行系统保障需求不协调
依我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金融制度必须制定法律。但由于我国《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禁止耕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农民普遍低收入的现状和农业的弱质性等综合性原因,导致农村金融交易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束缚。实践进程的缓慢推进必然带来法律规范上的滞后,自从银监会2006年颁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金融机构准入政策 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开启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法治供给以来,央行、银监会、财政部等各部委陆续出台组建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各种通知和办法,为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组建与风险控制等问题做出了基本准则性规定。但从总体上看,这些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碎片化特点,且法律层级过低,法律效力不強,法律规定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规范内容也存在继续改进的必要和可能。提升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相关规范的法律层次,充分保障村镇银行等新型农业金融机构的正当权益,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快速良性发展已迫在眉睫。
2.2公益性立法目的与村镇银行持续发展诉求不协调
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的设立目标是在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旨在发挥村镇银行的“支农”功用,缓解农村金融供给,提高农户资金需求可获得性,从而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又明确规定村镇银行是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独立的企业法人。以村镇银行的发展现状看,很难达到服务“三农”与自身发展的平衡。首先,“支农,支小”的业务特点和不能跨区营业的法律限制,必然导致村镇银行的低吸储能力,为满足“三农”的融资需求,村镇银行只能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融资,这将大大增大村镇银行的交易成本和流动性风险。另外,《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且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不能低于银行股本总额的20%,对抬高村镇银行经营起点,提升村镇银行的管理能力与综合竞争力,防范村镇银行风险等方面均有积极作用,但大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城市企业与居民,对农村金融的业务特点不熟悉,且村镇银行客户储蓄金额不大,负债业务成为发展短板,银行存款派生能力不足等现实大大降低传统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投资与管理热情,并为降低交易成本将村镇银行的储蓄转移至城市金融业务中,使村镇银行资金储备进一步下降,加重村镇银行流动性风险,降低服务“三农”立法目的实效性。
2.3村镇银行统一监管制度与村镇银行设立类型化不协调
银监会下发的《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规范性文件,对村镇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方面,采取督促村镇银行加强流动性管理,建立流动性风险控制机制,与持股银行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支持机制等方法防控村镇银行的流动性风险。但在村镇银行的运行实践中发现,村镇银行资产规模的大小会导致存贷比的不同,作为衡量流动性风险主要参考指标的存贷比的合理性程度与村镇银行的成立时间与资产规模具有密切联系。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的调研显示,开业时间短、资产规模小的村镇银行,合理的存贷比应在120%以内。开业时间长、资产规模大的村镇银行,合理的存贷比应不超过75%。开业时间长、资产规模小的村镇银行,合理的存贷比应控制在100%以内。开业时间短、资产规模大的村镇银行,合理的存贷比水平在100%以内。所以,细化与完善村镇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统一监管制度将成为防控村镇银行流动性风险,保障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趋势。endprint
3流动性风险法律防控:完善农村金融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村镇银行的发展主要靠政策推进,法律保障制度不健全。村镇银行进一步发展的突破点在于完善相关法律规范,以法治的手段解决村镇银行发展中的不协调与不均衡问题,实现村镇银行的可持续性发展。
3.1制定《农村金融法》,全面规范村镇银行各项制度
“三农”的特性导致服务“三农”的村镇银行与传统商业性银行在功能与经营模式等方面有存在明显差异。在缺乏先天竞争优势的情况下,简单将《商业银行法》的相关条款适用于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既不利于农村金融机构的生存与发展,也不利于“三农”融资难题的缓解。应根据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的特点、目的,总结农村金融组织建立以来的实践经验与教训,制定出台《农村金融法》将村镇银行法律制度作为其中的一章予以安排使村镇银行的成立、存续与终止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集中、统一规范,尽可能全面发挥村镇银行的功用目标。
3.2完善村镇银行法律制度具体路径
3.2.1建立宽松的村镇银行股权分配制度
改变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只能是银行业金融機构的硬性限制,允许经过银监会审批的实力雄厚、信誉优秀的民间资本成为最大股东或独资设立村镇银行。同时规定,非金融机构的最大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村镇银行成立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村镇银行的董事、行长和副行长的股权在期任期和离职责1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3.2.2建立差异化的监管制度
首先,综合考虑村镇银行所属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有效信贷需求、发展战略等因素,并根据开业时间长短、资产负债规模进行合理分类,制定具有包容性、差异化的存贷比监测指标。其次,借鉴银监会调整存贷比指标口径的做法,使用优化后的存贷比公式,为村镇银行信贷增长释放一定空间,避免硬约束可能引发经营行为的“逆向选择”。第三,实行动态监管与静态监管,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定期监管与临时监管、属地监管与巡查监管相结合的综合监管机制。
3.2.3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
鼓励、允许村镇银行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与经营短板聘用长期职业,具有较高职业素养与职业能力的专职人员作为职业经营人,并赋予其独立的经营自主权,并承担村镇银行的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同时,应将职业经理人的任职资格与行为限制类推适用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任职行为限制标准,确保村镇银行职业经理人高水平的职业能力与职业道德。
4结语
村镇银行是农村金融主体改革的创新产物,对农村金融主体结构性改革,扩大农村金融服务供给等方面起到积极促进作用。由于起步晚、起点低,负债能力差等原因,村镇银行也面临着比传统金融机构更大的流动性风险,应根据农村金融的现实特点,以法律的形式重构现有村镇银行法律规范。本文根据河南省村镇银行的整体调研情况提出一些法律制度上的完善路径思考,此外,探索建立村镇银行之间的合理基金联动机制,村镇银行与传统商业银行间的合理基金联动机制,也是防范村镇银行流动性风险的有效途径之一。
作者简介:史小艳(1971—),女,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研究方向:民商法学、经济法。
参考文献
[1] (美)安东尼·桑德斯.现代金融机构管理[M].李秉祥主译.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麦格劳-希尔教育出版集团,2002.
[2] 付强,刘星,计方.商业性银行流动性风险评析[J].金融论坛,2013(04):9-10.
[3] 张晓东.新型农业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创新要点[J].金融理论与实践, 2011(08):35.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