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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议安徽中小外贸企业应对对外贸易中遭遇知识产权滥用对策

2018-01-09蔡传文杨小辉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7年33期
关键词:法律规制知识产权

蔡传文+杨小辉

摘 要 近年来,安徽省中小外贸企业对外贸易蓬勃发展,在此过程中安徽省中小外贸企业遭遇知识产权滥用受损严重,为维护安徽省中小外贸企业市场主体权益计,为提升安徽省中小企业在对外贸易中有效应对知识产权滥用计,本文欲在剖析安徽省中小外贸企业应对知识产权滥用存在问题基础上,通过提高安徽省中小外贸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完善对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使得安徽省中小外贸企业有效规避知识产权滥用风险,提高安徽省中小外贸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竞争力,促进安徽外贸经济繁荣发展。

关键词 知识产权 权利滥用 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F752.02 文献标识码:A

1安徽中小外贸企业中遭遇知识产权滥用法理分析

外贸企业中知识产权滥用应从两个个方面进行界定。

第一,知识产权滥用违背了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的宗旨和目的,权力滥用所带来不利影响完全违背了立法者设立该项制度的初衷。很多知识产权滥用者总是以保护知识产权为由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这种行为就违背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宗旨和目的,最终结果必然会带来很多不利影响。但不能将法律宗旨和目的作为判别知识产权是否滥用的唯一标准。因为每个市场主体理解力的差异会造成对法律宗旨和目的的理解不同,而且很难达成统一标准,这就会对一种行为出现不一样判定结果。另在实践过程中将法律的宗旨和目的作为判定滥用的唯一标准是缺乏可操作性的。

第二,知识产权滥用带来的不利影响必然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的公共利益。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权利规定界限范围内行使权利,在客观上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则不应该将其判定为知识产权的滥用。这种损害不仅仅包括滥用对他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造成的实质性损害,还包括会给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损害的可能性。因此,对知识产权滥用的界定,既要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又要考虑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等方面的因素。

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只有中小外贸企业权利人为了自身的利益,行使不利于科学技术创新与交流,不利于自由竞争,不利于公共利益,有非法垄断技术的行为,才可被视为知识产权滥用行为。

2安徽中小外贸企业在对外贸企业中应对知识产权滥用存在的问题

第一、安徽中小外贸企业知识产权自主创新能力不强。

一方面,安徽中小外贸企业对知识产权自主创新意识淡薄。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往往会比有形资产带来更大的效益,但是囿于中小外贸企业经营者缺乏對知识产权价值的正确认识,给企业带来不小冲击,另许多安徽中小外贸企业对知识产权认识仍停留在专利等工业产权的层次上,对于企业形象、品牌创新、外观设计等方面的知识产权特征认识不足,更谈不上对它们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创新。

另一方面,安徽中小外贸企业对自有知识产权创新成果保护力度不够。从专利法实施以来,安徽中小外贸企业申请推进专利中主要以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的专利居多,而真正提升国家科学技术水平的发明专利却很少。另外当企业知识产权遭受非法侵犯时,很多企业不会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导致知识产权权利受损,在贸易竞争中,会出现外贸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品牌被抢注,域名被他人非法抢占等问题。

第二、安徽中小外贸企业维护遭遇知识产权滥用权利意识有明显差异。

一方面采取回避态度,不敢应诉甚至不应诉,面对外国公司的侵权指控,缺有效维权意识。外贸企业在面临此类案件的时候,通常会采取回避的态度,这样就容易被外国企业抢占商机,失去市场优势。

另一方面和解,支付许可费。如果采取诉讼,就会面临风险大、时间长,耗费的财力多,因此一般外贸企业都会采取和解的方式,把自身的损失降到最低化。

第三、保障安徽中小外贸企业应对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制度不健全。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比较短暂,尽管近一二十年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我国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任务仍任重而道远。

一方面,“两反”中关于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解释不够明确。通过竞争法来规制知识产权滥用是最常见的法律手段。大多数国家用来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法规是反垄断法,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反垄断法法典。

另一方面,对外贸易法缺乏实际可操作性的规定。我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条规定是根据TRIPS协定中关于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相关条款制定出的,同时此条规定是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中最直接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依据。虽然,对外贸易法在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问题上取得了小小的进步,但只是跨出的第一步,还有很多不足需要弥补。对外贸易法第三十条规定比较笼统,对于该条款中的一些关键概念缺乏明确的定义和解释。因此,由于缺乏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明确规定,导致此条款在实践过程中难以直接加以使用。

通过梳理上述的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我国有关规制对外贸易中关于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规范存在很多不足,致使安徽省中小外贸企业在面对知识产权滥用纠纷中,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既缺乏法律依据,又任重而道远。

3完善安徽省中小外贸企业应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对策

第一、建立健全保护安徽省中小外贸企业有效应对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法规。

面对经济全球化下各种竞争行为,我国政府和企业应该清楚地认识到知识产权滥用的危害性。面对知识产权滥用,我国应该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的立法机关应积极在中小企业发展实际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并借鉴和吸取外国的立法经验,逐步完善我国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制度,使包括安徽省中小外贸企业在内的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

一方面、加强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

在国际贸易中,很多企业为了追逐利益最大化,打着保护知识产权的旗号进行不正当的竞争或形成不合理的垄断优势。而反垄断法中对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规定具有原则性、针对性及有效性,这样不利于保证法律法规的稳定和持续,也不能及时处理实践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且反垄断法中规定的除了知识产权问题还包括其它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无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一一规制,更无法系统地阐述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之间的关系。endprint

因此,全国人大作为国家级立法机关应该以反垄断法的原则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为基础,制定出具有反垄断法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的法律法规;安徽省人大应该根据实践过程中涌现的新问题,细化保护安徽省中小外贸企业应对知识产权滥用法律法规,以便安徽省中小外贸企业在出现知识产权滥用纠纷中有法可依,进一步解决反垄断法缺乏操作性的问题。

安徽人大应该在全面落实TRIPS协议精神的基础上,加紧制定出一套能够有效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体系,使得在我国法律架构下的安徽省地方法规在保护知识产权和规制知识产权滥用方面的水平达到平衡状态。

而国家立法机关在建设规制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法律体系过程中,只有充分灵活运用TRIPS协定中的非自愿许可、限制竞争行为、滥用执法程序等几个方面的原则,才能使我国乃至安徽省中小外贸企业能够有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第二、提升相关主体保障安徽省中小外贸企业应对知识产权滥用能力。

在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伴随着国际贸易交流的频繁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得知识产权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因此,安徽省中小外贸企业要认清形式,妥善应对。

各级政府作为执法主体,不仅有要提高国民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认识能力的职责,还要加强宣传针对中小外贸企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遭受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法规力度。我国国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普及状况不乐观,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正义性认同还需加强,没有形成知识产权文化。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滥用的界限不能够明确分清,造成知识产权守法问题严重。政府部门应树立知识产权意识,确实将法律落到实处;加大宣传;营造政策制度环境,凭借政治权威,改造知识产权原有保护意识。这样有利于我国乃至安徽省中小外贸企业的健康发展。

其次,政府要注重人才的培养。应对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实施的主体是人,所以政府必须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为人才的培养创造一切条件,重视人才,培养人才,尤其是培养知识产权各个领域的专业人,给他们充足的空间与资源,发挥他们在知识产权战略中的核心作用,这是实施保护我国乃至安徽省中小外贸企业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战略的重中之重。

第三、提升安徽省中小外贸企业应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能力。

安徽省中小外贸企业不仅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要任意去假冒商标、仿制、模仿或改造专利和盗版他人作品,还要提防知识产权陷阱,防止一些不法外国客商利用我们自己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的弱点,使安徽省中小外贸企业沦落为“替罪羔羊”。安徽省中小外贸企业不可盲目接單,对于大批量的订单应谨慎核实,防范未然。国际参展、进出口货物事先进行必要的检索,企业进口货物或者接受委托从事来料加工、进口有关原材料、零部件等,凡涉及专利权的,应该要求出口方或者委托方提供该专利的有关证明。安徽省中小外贸企业在出口产品过程中,凡涉及新技术或者新发明的,应就所涉及的技术领域进行相关专利的检索,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作者简介:蔡传文(1981-),男,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方向:竞争法;杨小辉(1983-),男,安徽界首市人,安徽三联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讲师,主要从事经济法的教学与研究。

参考文献

[1] 饶爱民.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环境需求与对策-基于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视角分析[J].中国商贸,2012:253-256.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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