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证现状看公证改革方向
2018-01-09董功跃
董功跃
摘 要:
自《公证法》颁布实施以来,公证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公证事业在不断发展。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公证需要适应时代的变化作出改进。笔者从公正现状思考公正改革的方向。
关键词:公正现状;公正改革;方向
《公证法》从2006年颁布实施至今已十一年,在《公证法》的护航下,公证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公证事业在不断发展。但是,随著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公证需要适应时代的变化作出改进。《公证法》也同样需要适应时代的发展,不断完善。
一、公证事业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公证证明事件、文书、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预防了纠纷;公证参与人民调解,对调解的民事协议进行公证,化解矛盾、减少诉讼,解决了纠纷;公证注重质量建设,提升公证公信力,促进了我国诚信体系的建立;公证扎根基层,宣传法律法规,增强了民众的法治信念,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 公证体制改革不断推进,但进展缓慢。《公证法》实施以来,各方依据《公证法》推动公证体制改革,要求公证处成为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但公证制度作为诚信体系重要机制,任何一个公证处发生的问题都会对整个公证的公信力造成损害。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一,发达地区公证处要求自收自支,到处开拓案源,试水新型公证。单个的公证机构并不足以应对所有的新情况,否则既易造成资源的重复浪费,又易在新领域发生问题时造成对整个公证形象和公信力的打击。形成公证内部对改制意见不一,公证体制改革进展缓慢。
(二) 公证没有权威的治理机构,无法形成合力。公证机构是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一些公证处就自行其是拓展业务。甚至一些公证处与相关单位联系,变相设立一些公证业务为必须公证项目,这必然影响公证形象,也会造成腐败问题。公证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往往是事后监督。面对发展的新问题,在规范不完善的情况下,往往也是与公证处协商研究解决。现行的《公证法》仅仅规定了行业自律性质的监督和非专门的司法监督指导机构,但作为诚信体系的开拓者,公证更需要一个专门和专业的权威管理机构,来统合整个国家的公证活动,形成合力来推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公证事业。
(三)公证的预防机制得到人民的认可,但公证的地位依然不高。近年来,公证在小升初抽签定校、拆迁安置时抽签定房等方面进行现场监督,为化解社会矛盾起到积极作用。公证人员的公正立场得到人民的肯定;公证作为有效的降低诉讼,普及法律知识,促进诚信和法律落实的制度得到人民的认可。但是公证机构地位不高,公证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四)便民活动积极开展,证明方式需要改革。公益的服务性质要求公证方便群众。有的公证处为了保护自已,要求公证不能简便程序,确保公证活动无漏洞无死角;有的公证处认为服务群众才能体现公证价值的公证处要求以人为本,面对风险要敢于担当,大力开展便民活动。这些公证方式探索非常有意义,但由于公证没有专业的机构进行整合,各个公证机构便民活动处于低效率的自发状态。
公证是一项证明活动,它没有裁判权,需要按法定的程序收集到充分的证据来使证明得到公认。办理公证事项还要仔细告知相关权利义务,解释明白相关法理知识,在记录相关谈话记录时,还要根据当事人的文化程度进行调整,既要有书面的表达,避免出现法理漏洞,又要有口语,让当事人能听懂。随着科技进步,越来越多的科技产品运用到公证环节,大大提高了公证质量,丰富了公证手段。
二、公证改革的方向
(一)成立得到国家和社会认可的独立、专业的公证管理机构来推动公证活动。设立权威管理机构,各公证处每年向其提供费用,由它研究公证处提出的新情况新问题,整合公证资源,联系法院或相关人大代表等多方进行研究,制定规范案例定期发放各公证处,公证就能更快得到规范;由它开发公证软件,提供安全快捷的网络服务,互联网公证就不会受制于人;由它来调剂收大于支的地区公证处与收小于支地区公证处的经费,公证发展就更加均衡。减少公证行业的风险,提高公证形象。
(二)完善公证相关法规,提升公证地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证的特有作用需要加强,地位要提高。公证活动要求公证人员不仅是合格的法律专家,也是社会诚信的卫士,更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和敢于承担风险的职场代表。公证法规应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重要作用和相应权利作出规定,引导社会各级重视公证机构和尊重公证人员,配合公证人员的工作。其次公证法规应准确分类公证人员,对他们准确定位,定编定岗,加强公正人员队伍建设。
(三)完善工作制度,维护公证的形象。《公证法》主要规定了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应尽的义务,规范了公证活动。并规定发现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时,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并酌情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公证费。由于公证机构内部的行为准则无权规范处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导致对这类事情处理过轻,无法惩治,使得欺瞒公证的事项时有发生。因此应争取将此类问题的处理放到《公证法》中,对公证公信力产生危害的,采取罚款、公示欺瞒行为等处置办法,以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同时,对于一些确有必要开展便民服务公证的事项,要完善相关法规对公证活动进行保护,比如在法律层面上规定公证的最高管理机构有权对公证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规范工作机制,确保公证的效力既得到大家认可,又方便群众,还保护了自己。
(作者单位:长丰县委党校 教研室,安徽 合肥 231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