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中心主义下侵财类案件侦查对策问题研究
2018-01-07刘玉梅
刘玉梅
摘 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标准的要求。多发性侵财案件占刑事案件的大多数,具有反复性、突发性等特点,侦办好此类案件对于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公安机关应该从诸如重视接报案工作、协调相关行业、做好串并案件、积极预防、完善证据链条等方面采取措施,有效打击多发性侵财案件。
关键词:审判中心主义;多发性侵财案件;侦查对策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8.36.071
多发性侵财案件主要是指作案人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实施的对社会治安秩序构成严重影响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等侵财类案件。根据公安部统计,多发性侵财案件占总刑事案件数的大约70%左右。为了打击多发性侵财的发生,公安部近年来不断开展各项针对多发性侵财案件的专项行动,比如“打盗抢保民安”、“三打击一整治”等,这些行动都获得了明显的效果,但是多发性侵财案件由于案件自身的特点以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加严峻的挑战,要求公安机关办理的多发性侵财案件从侦查、审查起诉都能够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因此,公安机关必须采取更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才能有效阻止多发性侵财案件的蔓延。
1 多发性侵财类案件的主要特点
(1)多发性侵财案件有犯罪门槛要求低、作案成本低、定罪量刑低等特点,促使这类案件屡禁不止。多发性侵财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通常不需要具有什么特殊技能,就能够实施多发性侵财案件,比如抢夺,只需与同伴交流或者通过网络学习等途径,短时间内就能学会抢夺;多发性侵财案件的犯罪成本比较低,不需要很高的投入,有的甚至不需要准备作案工具,比如扒窃案件,很多扒手只需用手指夹取进行掏兜,有的也只需准备刀片、镊子等作案工具;多发性侵财案件的定罪量刑较低,比如《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人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是,多发性侵财案件的犯罪收益却非常高,以电信诈骗为例,2015年全国电信诈骗立案59万起,共损失金额高达222亿元。
(2)多发性侵财案件具有极大的反复性。根据二八定律,犯罪惯犯或者累犯以不到20%的人员比例,却实施了超过80%的犯罪案件。多发性侵财案件的这一特点更加明显,多发性侵财案件的门槛低并且处罚普遍较轻,导致多发性侵财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反复犯罪的情况十分突出。往往犯罪被抓后在狱中和同类服刑人员交流并改进了犯罪手段,出狱后继续从事该类犯罪,因此,多发性侵财案件的犯罪反复比率要高于其他类型的犯罪。
(3)多发性侵财案件的犯罪手段传播较快、较广。犯罪分子为了提高作案率、降低被抓风险,往往会与实施同类犯罪或类似犯罪的人进行经验交流以提高作案技术、对抗公安机关侦查。同时,在通信工具、科技手段日益先进的背景下,多发性侵财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们也在不断地升级作案手法、改进作案手段。另外,由于多发性侵财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全国各处进行流窜,犯罪手段也会在更大的范围内被传播。
(4)多发性侵财案件的被害人比较多而物证却很少。据统计,多发性侵财案件占我国刑事案件的70%左右,假设一个案件对应一名受害人,受害人的数量就很大,如果是系列案件,那么对应的受害人就会更多。此次同时,多发性侵财案件的现场遗留物证通常会非常少,很多老皮子具有一定的反侦查意识,他们经常会在作案后清理现场,有一些多发性侵财案件如电信诈骗案件,甚至不存在现实的现场。
2 多发性侵财案件的侦办难点
(1)收集破案线索比较困难。多发性侵财案件一般没有明确的侦查方向,犯罪嫌疑人多是一些经验相对丰富的惯犯,无论在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以及作案手法方面都会进行不断的修改。通常犯罪嫌疑人会选择后半夜进行入室盗窃,会选择比较偏僻并且无摄像头的道路上进行抢劫等。公安机关在侦破此类案件时在收集线索方面是十分困难的。
(2)收集定罪量刑的证据比较困难。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对刑事诉讼证据的质量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确立了证据的基本原则、规范了证据种类及审查认定方式、完善了证明标准、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这些变化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比如,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对其进行审讯,犯罪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交代了犯罪事实,但因为被害人没有进行报案,而且缺乏现场勘查等其他证据作为佐证,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犯罪人陈述是无法定案的。
(3)多发性侵财案件追缴赃款赃物比较困难。多发性侵财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由于犯罪成本低,收益高,对犯罪所得肆意挥霍,即使犯罪嫌疑人被抓获,赃款也已经基本被挥霍一空。另外,多发性侵财案件往往会有一个销赃网络,由于多发性侵财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职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在销赃环节会形成个网络,通常会通过邮寄等方式来交易赃物,出手的速度迅速并且不容易被发现。最后,对于诸如电信诈骗等案件,被害人的钱款一旦转入犯罪嫌疑人的账户,他们立即将钱款转账到境外,再不断的进行分流,最终由马仔们取出,因此,公安机关很难查处被骗钱款的流向。
3 审判中心主义下侵财类案件的侦查策略
3.1 重视案件的接报案工作
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应该转变心态、认真宣传,积极鼓励被害人在受到侵害时要尽快报案。公安机关要保持一种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来接待报案的受害人,并详细做好接报案笔录。往往有些被侵害的被害人由于损失不多并且认为到公安机关报案非常麻烦,有些群众甚至认为即使报了案也未必能够破案,这些心理导致很多人受侵害后选择不报案。这种现象就会导致一些累犯、惯犯被抓后供述自己以前犯的类似案件时,由于没有被害人报案,也没有相关的佐证材料,而无法处理。接报案是审查起诉的基础,如果被害人都选择不报案不仅无益于打击犯罪,更会使犯罪嫌疑人有恃无恐、肆无忌惮。
3.2 协调相关行业相互配合
多发性侵财案件大多具有犯罪链条,公安机关可以在接到被害人报警后迅速协调银行部门冻结相应的账户,对一些销赃场所诸如金银首饰加工地点、二手手机市场、二手电动车市场、可以刷新手机的手机维修店、废旧物收购站等进行紧密监控,对通过快递邮寄赃物的情况给予重视。
3.3 做好多发性侵财案件的串并工作
多发性侵财案件很多都是系列性的侵财案件,虽然多发性侵财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不断更新变换作案手段,但是作案时也会有疏漏。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对多发性侵财案件进行串并,使同一犯罪嫌疑人或同一犯罪團伙犯的多个案件之间具有关联、收集更多线索,有利于对多发性侵财案件的侦破。
3.4 积极预防多发性侵财案件的发生
公安机关建立预防机制,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大环境,普及民众对多发性侵财案件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见警率等。同时,公安机关要针对多发性侵财案件的高危人群如有侵财犯罪前科或刑满释放人员、重点区域流入人员等进行重点关注和预警,对多发性侵财案件高发地点重点巡逻等。
3.5 完善多发性侵财案件的证据链条
公安机关要发挥各警种的作用,充实完善证据链条,在危害结果可以控制的前提下,对多发性侵财案件的犯罪团伙进行适度经营,在充分获得犯罪证据的时候予以严厉打击。当多发性侵财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落网时,要灵活运用新的《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找到相关物证以及可以证明犯罪的其他相关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确保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使侦查、起诉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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