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体面劳动现状及影响因素研究
2018-01-07余洋洋刘薏汮肖书洲
余洋洋 刘薏汮 肖书洲
摘 要:我国处于“十三五”时期,经济发展迅猛,我国相关劳动保护法规也日益完善,国家也愈发重视体面劳动的实施。但在广大劳动者中,农村妇女是羸弱群体中的弱势。由于地理位置、家庭条件、自身素质等因素,这类群体在实施体面劳动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难题。通过对样本地区的调研,揭示在实现体面劳动过程中农村妇女受众的现状以及瓶颈,并且结合调研所得,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
关键词:农村妇女;体面劳动现状;影响因素;河南长葛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8.36.034
1 研究背景
199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局长索马维亚提出“体面的劳动”,主张通过促进就业、加强社会主义人文保障等一系列措施,促和政府、企业和工会三方的协作,来保证广大劳动者能够在工作中享有自由、公正、和有尊严的权利。
随着农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农业规模化和集约化的生产方式使农村土地流转加快,农村家庭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导致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其中包括失地农村妇女。失地后的农村妇女体面劳动受到自身素质的影响,导致工资报酬低、福利待遇水平低等。
体面劳动意味着农村妇女能够拥有发言权来表达意见,并有权参与自身利益的集体决策。但目前,她们属于非正式就业群体,没有真正可以代表自己且能够帮助她们维护权益的组织。基于此,本文在充分研究我国体面劳动立法现状的基础上,分析她们在实现体面劳动中遭遇的难点因素。
2 农村妇女体面劳动的现状
2.1 我国体面劳动立法现状
截至2017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约为82.71亿元,同比增长6.9%。国家也愈渐关注解决劳动者权益维护问题,但情况仍然不容乐观。体面劳动包括充足的收入和社会保障以及充足的工作职位,一切保障都离不开法律的保证。下面简要介绍几个相关法律以供说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加快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发展为目的而制定实施的法律。自修订通过,至今已十余年,期间的社会经济发展足以体现该法的社会意义,但该法的受益群体仍存在疑问。农村劳动者的家庭承包合同所确定的双方当事人的职责不是合同法的组成部分。虽说乡镇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受合同法保护,然则大部分乡镇企业规模小,法律程序不齐全,劳务者无法签订受合同法保护的合同,社会保护无保障。以河南省长葛市为例,据调研数据所得,在乡镇工厂、企业就业的农村妇女其中86.4%未签订劳动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的突出点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增加工作职位,主张积极的就业政策,深入贯彻落实自强自立、自由择业、政府帮助就业的方针。但是对于农村弱势群体,专业技能缺失,文化水平较低,在乡镇企业间,无足够的工作岗位,自主择业成为天方夜谭。农村妇女在就业方面无法得到该法的相关政策支持。
(3)《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中明确表示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事实上,据调研了解,90%以上的农村妇女由于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思想,而剥夺了农村妇女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从而也失去了更好的就业机会。
以上选取三部法律简要说明,农村妇女在各种法律政策光芒照射不到的地方,没有切实可行的针对农村妇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法。
2.2 农村妇女实现体面劳动的现状
(1)待就業时期,体面劳动发展前期,即发展“足够的工作岗位”时期。据在河南长葛的农村妇女所述,在2010年左右前期,农村妇女无任何工作,平日在家中孝敬老人、哺育孩子、种地、做家务等,无任何收入,丈夫大多数在外谋生,乡村只有种田为生,难以维持生计。这期间,农村妇女属于待就业群众,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不断增加了就业岗位,而农村妇女由于农村经济发展落后,就业岗位依然稀缺,加之家庭不便和交通不便,农村妇女始终只能守着一亩三分地,等着丈夫每个月的汇款维持开销。
(2)已就业时期,已初步实施完成体面劳动。在2010年左右之后,随着国家政策的支持鼓励,越来越多的农村妇女逃脱了家庭和农村的藩篱,前往市里或者就业岗位多的省份,这种举措改善了农村妇女的经济状况和就业能力,但另一方面造成了留守儿童和空巢老人的问题,本文在此不多探讨。近五年,民营企业数量不断增多,以前经济不发达的乡镇及辖属农村也有了经济活力因素,能给当地劳动者提供一定的就业岗位,又有部分农村妇女可就业。
(3)体面劳动推进中期,落实保障劳动者“足够的收入和社会保护”。在实现就业的前提下,推进全面实施体面劳动。据河南省长葛市调研显示,61.3%的农村妇女属于“非正规就业人员”群体。由于农村妇女承担照顾老幼的责任,无法保证固定的工作时间,因此这部分农村妇女采取非正式就业的方式在民营企业工作,如果一个月的工作时间为120小时,薪酬在1000元左右。这样说明无法显示问题,进一步说明工作环境问题,农村妇女在民营企业中能就业的岗位都是那种重复性的、机械性的工作,工作环境噪音大,空气故意不顺畅,工人自带口罩,耳塞。在工作中被机器弄伤,工厂、企业也没有任何补偿福利。这种环境下,农村妇女得到的低廉薪酬使之成为了廉价的劳动力。足够的收入和社会保障对她们来说不过是海市蜃楼。
农村妇女在实现体面劳动中的瓶颈,究其根本,有以下几点:
(1)无固定的工作时间与精力。
(2)农村妇女平均文化水平在初中,无一技之长,能力是体面劳动的本钱。
(3)农村妇女维权意识薄弱,不能在工作中合法维护自身的权益,保护自己。
(4)生产性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够完善。
3 影响因素及分析
3.1 妇女的基本权利
“性别歧视”指对女性而表示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完全无视男女平等,意图剥夺女性认识、享有或行使各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据河南省长葛市调研数据显示,长葛市农村妇女多为留守妇女,且年龄在四十岁以上的女性占52.94%。年龄大的农村已婚妇女在封建残余的思想影响下,很难再学习新的知识与职业技能,且在家庭中一直扮演贤妻良母的角色,大部分农村妇女因为家庭负担而选择就业。据在长葛市的调研数据,在农村妇女家庭中34%的农村妇女承担较重劳务,其中58.82%的农村妇女家中有老人需要被赡养,23.46%的农村妇女有在读儿童需要抚养。在劳动的同时还需照顾孩子和老人,因此只能作为廉价劳动力,赚取微薄收入。可见,农村妇女在工作条件、待遇或就业平等权利等方面仍有差异,促进农村妇女就业机会平等的问题依然艰巨,农村妇女体面劳动在现实生活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3.2 就业与收入
一方面企业提供给学历不高的农村妇女体面的工作岗位较少。另一方面,农村妇女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少或没有平台及相关机构去参加培训等情况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她们的就业与收入。据调查显示,愿意参加系统化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村妇女占调查人数的70.59%,愿意通过就业或者创业的方式来提高经济水平的农村妇女占调查人数的82.35%,仅有8.33%的农村妇女尝试自主创业,农村妇女创业就业成功率不高、收入较低,她们创业困难很多,如:资金缺乏,销售部分产品不畅,投资风险大,工作量大,无法考虑家庭问题等。
3.3 社会保护
在女职工的特殊设立上,中国《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有一系列规定来保障女性劳动者的权益。然而现实中她们的特殊權益并没有因此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大部分农村妇女在企业工厂就业后工资报酬低、福利待遇水平较差,且加班现象严重,基本的休息休假时间也被占用。然而在一些农村妇女劳动的企业工厂中她们的劳动权益大部分没有保障,且工作环境非常恶劣,甚至有脏乱、嘈杂、异味、高温等情况严重危害她们的身心健康,企业却没有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农村妇女的自我保障能力较弱,还承担着照顾老人抚养儿女等重担。
3.4 社会对话
于2001年11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明确表示:“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据调查,在企业工厂打工的农村妇女,没有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不能得到法律保护,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实际效果不明显。在签订劳动合同和不告知劳动者合同内容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理想的现象。不仅如此,有企业以大量招聘农村妇女为劳务派遣工为手段,用以规避劳动合同的成本。农村妇女作为我国女工弱势群体,需要进一步努力实现劳动关系中三者的有效对话。
参考文献
[1]熊越.我国妇女体面劳动法律保障问题研究[D].南昌:华东交通大学,2011.
[2]杜德省.体面劳动理论及其在当代中国实践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17.
[3]何云峰.从体面劳动走向自由劳动—对中国“劳动之变”的再探讨[J].探索与争鸣,2015-12-20.
[4]陈金灿.我国反就业性别歧视法律制度研究[D].合肥:安徽大学,2014.
[5]郭晓琳.建国后职业指导实践的历史进程[D].郑州:郑州大学,2016.
[6]常成.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劳动者权益保护[J].经济视角(上旬刊) ,2015.
[7]王雪.我国职业安全卫生劳资合作法律保障问题研究[D].北京:中国矿业大学,2016.
[8]董淑芬.我国企业职工体面劳动的实现现状及其影响因素研究[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