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监管与嵌入式扶贫中的“微腐败”治理
2018-01-07蒋红军吴嘉琪
蒋红军 吴嘉琪
摘 要:“微腐败”是扶贫开发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是影响国家精准扶贫战略的“最后一公里”难题。国家通过扶贫开发向贫困村庄下沉、开展嵌入式扶贫,使国家与农村社會之间的关系转换呈现出崭新的图景。依循国家与农村社会关系转换中的嵌入逻辑,面对贫困村民主监督机制运行乏力的现实困境,广东积极推动国家反腐力量同步嵌入贫困村庄,通过监管下沉、健全网络和信息共享三大机制推进扶贫“微腐败”治理,强化监督力量和化解信息不对称困境,以精准监管保障精准扶贫,为国家扶贫领域的腐败治理提供一定的经验借鉴。
关键词:嵌入式扶贫;微腐败;精准监管;乡村治理
中图分类号:D630.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8)11-0079-06
一、结构视野中的扶贫“微腐败”监管问题
精准监管是精准扶贫的重要环节,将为推动实现2020年所有贫困人口迈入小康提供坚实保障。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农村扶贫事业的资源投入快速增加,扶贫开发领域中的腐败问题特别是“微腐败”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严重影响着国家扶贫开发工作进程,亟须加强监管和治理。
扶贫开发领域中的“微腐败”是指那些发生在基层扶贫开发活动中的乡村干部尤其是村干部的腐败行为,其涉及的公权力滥用情节较轻、贪腐数额较小却危害甚大,是扶贫腐败的主要形式。王春光、孙兆霞曾指出,扶贫开发是腐败防治应重点关注的新领域,扶贫开发中存在产生腐败风险的体制性和社会性土壤。①陈晨等的调查也表明,随着越来越多的扶贫项目和资金下拨到基层,扶贫“微腐败”频现,腐败风险不断上升。②自2015年中央纪委公开曝光扶贫腐败案例以来,各省便开始自上而下积极探索和统筹推进扶贫“微腐败”治理,如广东创新“扶贫开发廉政监督员”制度、贵州搭建“扶贫云”大数据监督平台等。在研究脉络上,扶贫“微腐败”治理是植根于村干部腐败研究与扶贫腐败研究中的一个特殊交叉领域,它们为亟待深入的扶贫“微腐败”治理研究奠定了基础。
就村干部腐败的发生与治理而言,目前有三种主要观点。一是结构解释论。此类观点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结构性矛盾视为村干部腐败的深层根源。③周庆智对村干部腐败进行制度分析后认为,“他腐败的根源恰好是现行体制治理逻辑的自相矛盾和国家与社会之间权利关系的规范失序”,“防止村官腐败,关键是将村官双重代理身份剥离,将行政权与自治权做出区隔,并把社会自治以法治的原则确定并规范下来”④。二是精英俘获论。这类观点强调地方精英的俘获行为导致村庄腐败。⑤有研究者通过对印度尼西亚明古鲁省的两个村庄腐败案例研究指出,精英俘获是村庄腐败的主要原因,作为村干部的地方精英通过控制和垄断村庄发展项目获利,而村庄精英与政府、非政府组织间的不同交织关系决定了精英俘获与村庄腐败的强度。⑥三是社会资本论。此类观点反对将腐败视为一种功能性文化,认为民间社会发展所创造的社会资本有利于遏制腐败。印度潘查亚特制度改革研究表明,村民对于公共与私人部门的区分能力以及日益累积的村庄社会资本在反对村庄腐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⑦
从扶贫腐败研究来看,现有的少量研究主要着眼于揭示扶贫腐败的形式、特点、原因及预防机制。王春光等认为,扶贫开发领域存在着对资本、企业、能人及大户的路径依赖引发的腐败风险以及政府工作人员强势逐利、“干部挂包”形式主义等腐败形式。⑧莫光辉指出,扶贫腐败具有涉及环节广泛且形式多样、关联性强且涉案金额大、腐败群体基层化且社会影响恶劣等特点,原因在于扶贫开发资金管理环节存在漏洞、监管渠道单一、监督机制不健全、“权力寻租”现象多发以及基层干部存在侥幸心理,需要通过健全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资金动态管理机制以及问责考评制度等来预防。⑨
总体而言,上述研究为进一步讨论扶贫“微腐败”治理机制与逻辑创造了条件。然而,这些研究大多并未直接切入扶贫“微腐败”现象主题,对于考察扶贫“微腐败”仍存在诸多盲点或不足:村干部腐败的结构解释论、精英俘获论忽略了精准扶贫运行结构的独特性,部分夸大了乡村精英的腐败机会空间;村干部腐败的社会资本解释论潜含着国家与村庄社会之间权力边界清晰的逻辑前提,在中国的适用性尚待检验;此外,现有扶贫腐败研究的理论性稍显不足,其解释和对策缺乏穿透力。比较而言,结构解释论更能在基层民主治理背景下揭示扶贫“微腐败”产生和治理的体制性因素,为其他理论视角研究扶贫“微腐败”奠定基础,只是其对农村扶贫运行结构的独特性把握不足,对国家与农村社会之间关系的结构性转换趋势重视不够。在此背景下,本文将结合扶贫“微腐败”治理的广东实践,在进一步完善结构解释论的基础上,探讨扶贫“微腐败”的治理机制及治理逻辑,进而助推扶贫开发中的精准监管。
二、扶贫“微腐败”治理的广东实践
通过近十年的精准扶贫努力,广东创造了“领导重视程度最高、扶持政策最实、资金投入最多、社会参与最广”的大扶贫经验,受到中央的高度肯定。然而,不断出现的扶贫“微腐败”现象极大地影响了精准扶贫绩效。广东采取监督模式创新、制度创新、网络和平台建设等措施,加大扶贫“微腐败”治理。
首先,推行隔级包片包案督导模式。该模式强调“隔级包片”与“隔级包案”相结合,以制度化方式层层传导压力,将责任落实到基层,对扶贫“微腐败”形成强大震慑。其中,“隔级包片”是指“省包县、市包镇、县包村”工作机制,即省纪委省监察厅领导、省委各巡视组组长和省纪委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负责包片督导1个县的农村基层干部违纪违法线索集中排查,市纪委监察局领导和相关室主要负责人分别包片督导1个乡镇,各县纪委监察局领导分别包片督导1个村。“隔级包案”则要求各包片领导在对包片地区进行整体督导的同时,紧盯重点村和重点问题,在包片区域内确定2条重大线索进行重点督办。⑩
其次,创新扶贫开发廉政监督员制度。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与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在2016年3月联合提出,建立检察机关与扶贫部门的有效对接机制,依托乡镇检察室,在贫困乡镇、村组普遍建立检察联络室或服务站,聘请驻村工作队成员或第一书记担任检察联络员或志愿者,形成惩治和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合力。B11同年8月,广东省清远市开展扶贫开发廉政监督员制度试点,聘请267名来自该市镇街检察室的检察干警和省、市派驻清远镇村的扶贫驻村第一书记为扶贫开发廉政监督员,在扶贫开发领域履行反腐倡廉、批评监督等五大职责。B12
再次,构建扶贫“微腐败”治理网络。一是构建纵向层级监督问责网络。2017年3月,广东省出台《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明确构建“省负总责、市县镇负责落实”的纵向层级监督问责网络。二是搭建部门横向合作反腐网络。一方面,按照广东省纪委《关于加强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意见》,广东建立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牵头,省委农办、省扶贫办、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审计厅、省信访局等单位参加的协作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密切协作,共享问题线索、信息与成果,提升对扶贫领域违纪违法行为的快速反应能力。B13另一方面,反腐机构与扶贫部门强化合作,共同推动扶贫腐败治理。如通过建立扶贫开发廉政监督员制度、实行检察官联系重点扶贫项目制度、健全线索快速移送和案件查办协作配合机制等,省检察院与扶贫部门建立了有效对接机制,合力治理扶贫“微腐败”。B14三是建设扶贫反腐社会支持网络。2017年,广东省扶贫办设立全省扶贫信访举报电话及电子邮箱,统一受理贫困群众信访举报线索,通过大数据技术保障村民知情权和参与权,带动扶贫反腐社会支持网络建设。B15
最后,建设扶贫大数据平台。广东以建档立卡的扶贫数据为基础,建立高效的扶贫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积极推进多网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在纵向层面,省内各层级扶贫信息子网有效对接,数据直通省、市、县、镇,形成以省级为单位的扶贫信息平台;在横向层面,扶贫信息平台与民政等其他信息平台对接,按照相关管理规范推进无壁垒的信息共享。
三、扶贫“微腐败”治理的内在机制
扶贫“微腐败”是多种因素交织而成的产物,其中“微腐败”监管力量不足与“微腐败”主体善于利用信息不对称便利是其产生的不可忽视的两个诱因。胡鞍钢指出,腐败的根源在于两个不对称性,即权力不对称性和信息不对称性。B16据此,广东扶贫“微腐败”治理力图通过监管下沉和健全网络机制增强“微腐败”的监督力量,通过信息共享机制化解扶贫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困境(见表1)。
1.监管下沉:国家反腐力量嵌入贫困村制度化
随着精准扶贫的深入推进,国家反腐力量下沉到扶贫村庄是精准监管的内在要求。在绝大多数“双薄弱”贫困村,村党组织地位和力量弱化,村委会民主治理能力较低,村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不足,导致贫困村村民自治失灵,相关民主监督机制面对扶贫“微腐败”难以发挥作用。在此背景下,通過监管下沉,纪委监察、检察院等国家反腐力量自上而下嵌入贫困村,在乡村场域逐步拓展反腐工作视野,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
自新一轮精准扶贫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反腐机构不仅向对口帮扶贫困村派驻第一书记,帮助贫困村精准脱贫,而且在对口帮扶过程中积极发挥反腐专业特长,认真履行反腐倡廉监督者角色。然而,这些监管下沉的制度化水平和覆盖面依然较低,难以对扶贫“微腐败”形成持续的监督压力。为此,围绕着国家反腐力量如何制度化并下沉到贫困村,广东创新具有示范意义的隔级包片包案督导模式和扶贫开发廉政监督员制度,为国家反腐力量监管下沉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制度化经验。其中,隔级包片包案督导模式是广东省纪检监察力量下沉、嵌入贫困镇村的制度化实践,扶贫开发廉政监督员制度是广东检察力量下沉、嵌入贫困村的制度化探索。国家反腐力量嵌入贫困村的制度化,使其成为扶贫“微腐败”治理的主体力量,大大增强了对扶贫“微腐败”的监督力度,为精准监管创造了必要条件。
2.健全网络:立体化网络支撑扶贫“微腐败”治理
立体化治理网络有助于克服传统监管体制的弊端,增强扶贫反腐败的主动性和精准性。一方面,扶贫开发的资源聚集渠道广泛、规模庞大、分配流程繁多、管理分割性较大,对其监管较为困难,容易形成监管真空。健全扶贫“微腐败”治理网络有利于构建无盲区、全流程的监管格局。另一方面,传统监管体制中不同层级部门之间容易因信息沟通不畅各自为战,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又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所形成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监管不符合扶贫开发的主动监督和精准监管要求。
广东构建扶贫“微腐败”治理网络的经验表明,反腐系统内的纵向层级监督问责网络、部门横向合作反腐网络以及系统外的扶贫反腐社会支持网络三者相互联动,共同为国家反腐力量在扶贫领域发挥作用提供了支撑,推动形成扶贫反腐合力。具体而言,纵向层级监督问责网络将脱贫攻坚的责任压力尤其是反腐败压力自上而下地传导到基层贫困镇村,带动国家反腐力量将注意力向扶贫“微腐败”领域转移,为扶贫反腐败奠定了坚实的组织权力基础;部门横向合作反腐网络为部门间合作提供契机,有力推动了治理扶贫“微腐败”的信息、资源整合进程;扶贫反腐社会支持网络则是国家反腐力量下沉发挥作用的重要社会基础,能够为扶贫反腐提供案件线索和舆论支持。在强化监督问责时,国家应高度重视建设扶贫反腐社会支持网络,采取措施提升和巩固村民自治内部监督机制,拓展村民特别是充分挖掘以村庄老党员、教师、企业家、返乡创业者等为代表的新乡贤阶层参与扶贫监督的渠道,调动媒体及社会组织等其他社会力量合力扶贫攻坚。B17
3.信息共享:大数据平台化解信息不对称
近年来,构建无壁垒的扶贫大数据平台成为各地探索精准监管的重要选择。借助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建设扶贫大数据平台,有利于推动扶贫信息共享,打破不同系统或部门间的权力壁垒,化解信息不对称,进一步压缩乡村干部在扶贫领域中的权力寻租空间,助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的精准识别、精细管理、动态监管和实时预警。
广东的扶贫大数据平台通过信息共享机制为精准监管“微腐败”提供了新动能。一方面,扶贫大数据平台着眼于破除权力壁垒,克服多头管理造成的信息不对称困境,其应用极大地促进了信息公开和信息共享的程度,为反腐机关在扶贫各个环节的高效监控和预警创造了有利条件,降低了扶贫“微腐败”的发生概率。另一方面,通过信息赋权,扶贫大数据平台能够有效改善弱势村民与强势村干部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状况,让贫困村特别是贫困户村民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取扶贫政策、帮扶信息等。当发现自身权益受损时,他们还可以通过信息平台在线举报,为反腐机构查处扶贫“微腐败”提供线索。
四、国家与农村社会关系转换下的嵌入治理逻辑
在当前扶贫管理体制下,扶贫“微腐败”治理呈现出以省为主体、自上而下的整体治理格局。基于此,广东通过监管下沉、健全网络与信息共享三大机制推进扶贫“微腐败”治理,有效遏制了扶贫“微腐败”的频发势头,其治理实践背后潜含着同一个结构性逻辑,即国家与农村社会关系转换下的嵌入治理逻辑(见图1)。具体而言,在国家未大规模启动扶贫开发工程之前,国家与贫困村庄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常规的国家与农村社会关系,以悬浮化为主要特征。随着扶贫开发的深入推进,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大力推动精准扶贫,驱动着常规的国家与农村社会关系发生结构性转换。国家权力透过嵌入贫困村庄再次回归农村社会,赋予扶贫进程中的国家与农村社会关系新意涵,以国家权力嵌入为主要特征。然而,国家反腐力量并未及时顺应这种关系转换而同步嵌入贫困村庄,致使扶贫腐败的监管力量不足以及反腐信息机制失灵,从而扶贫开发领域出现较为严重的“微腐败”问题。在此背景下,扶贫“微腐败”治理的广东实践表明,在现阶段,面对贫困村民主监督机制运行乏力的现实困境,扶贫“微腐败”治理唯有依循国家反腐力量同步嵌入贫困村庄的结构性逻辑,才能有效整合各种治理措施和机制,使其更具时效性和精准性。
1.悬浮化:常规的国家与农村社会关系
国家与农村社会关系集中体现于国家—农民关系。自20世纪80年代村民自治实施以来,以乡镇政权为代表的国家权力在支持村民自治发展的同时,仍依照“嵌入式控制”权力运行逻辑与农民互动,从农村社会汲取各种资源。随着村民自治的发展完善,相较于人民公社时期,国家对农村社会的控制总体上呈现减弱趋势。21世纪初期农村税费改革带来的意外后果进一步加剧了这种趋势,从而使国家权力悬浮于农村社会之上,形成了国家权力从农村社会撤退。面对国家基层政权的“脱嵌化”和“悬浮化”,陈锋倡导基层政权的治理机制应借助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契机探索积极的“嵌入式治理”,将国家权力嵌入村庄社会的结构、关系与规范,推动农村社会治理走向善治。B18故而,“悬浮型”政权的形成表现为自下而上的“权力脱嵌”过程,呈现常规的国家与农村社会关系,集中反映出较长时期内国家权力从农村社会退出的悬浮化趋势。
2.国家权力嵌入:扶贫进程中的国家与农村社会关系新意涵
相较于悬浮化的常规国家与农村社会关系,近年来,国家大力推动的农村精准扶贫开发实践为国家与农村社会关系转换提供了契机。在精准扶贫进程中,国家通过农村扶贫开发的高度动员和有效组织,再度自上而下地下沉、嵌入农村社会的贫困村庄,以回应“嵌入式治理”诉求。不过,在贫困村场域,此时代表国家力量发挥关键作用的不再是基层乡镇政权,而是其他各级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为帮扶贫困村发展而派驻的驻村工作组、驻村扶贫干部等外部扶贫力量。这些外部扶贫力量在自身单位支持下将丰富的人财物资源配置到被扶贫的贫困村,既带领村庄脱贫致富,又深刻影响着贫困村治理,在中国政治体制语境下作为一类特殊的国家力量发挥作用。
从精准扶贫实践来看,为完成脱贫攻坚的政治任务,驻村扶贫干部等外部扶贫力量积极开展“嵌入式扶贫”,作为独特治理主体与贫困村及贫困村村民展开互动。一方面,通过担任贫困村第一书记等方式,在纵向层面积极嵌入县—乡—村权力关系,在横向层面则逐步嵌入村庄内部治理结构,进而有效嵌入贫困村治理权力结构。另一方面,在贫困村公共事业、民主政治以及经济产业发展三个主要平台上,注重保持与村内组织以及村民的良性互动,合力推进贫困村的脱贫和治理。由此,以外部扶贫力量为代表的国家权力便借由“嵌入式扶贫”再度回归农村社会,彰显出精准扶贫进程中的国家与农村社会关系新意涵,促使国家与贫困村庄之间的关系发生以“国家权力嵌入”为主要特征的结构性转换。面对“嵌入式扶贫”过程,张义桢通过对福建省下派驻村干部工作机制的研究,认为其是有效弥补村民自治失灵的嵌入治理模式。B19谢小芹通过考察广西圆村“第一书记”扶贫制度的基层实践,提出“接点治理”概念来阐释扶贫进程中国家权力与基层社会在贫困村组织界面上汇聚和融合而形成的一种关系形态。B20这些研究都试图揭示“嵌入式扶贫”中国家与农村社会关系转换趋势,为挖掘深层的扶贫“微腐败”治理逻辑提供了方向。
3.反腐力量同步嵌入:嵌入式扶贫中“微腐败”治理逻辑
对于精准扶贫政策执行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微腐败”治理逻辑应基于嵌入式扶贫中的国家与农村社会关系转换情景加以阐释和理解。具体而言,当各种数量庞大的扶贫资源借助国家权力的强势动员下沉、嵌入贫困村时,会遭遇村干部“微腐败”频发的困扰。究其原因,一是在嵌入式扶貧中原国家反腐力量未及时同步下沉,未能顺应国家与农村社会关系转换而嵌入贫困村建立相应的防腐机制。二是承接这种关系结构转换的贫困村村民自治中的监督机制失灵。被扶贫的贫困村大多数属于经济相对贫困、工作基础相对薄弱的“双薄弱”村,其村民自治运行绩效不佳甚至陷入困境,民主监督机制也难以发挥作用。面对这种两难境地,现阶段扶贫“微腐败”治理更应首先注重原有国家反腐力量的同步下沉和嵌入,进而建立防腐机制,这便是在嵌入式扶贫中广东通过监管下沉、健全网络与信息共享三大机制治理“微腐败”的深层结构逻辑。
五、结论与讨论
扶贫“微腐败”治理是影响国家精准扶贫战略能否实现的关键环节之一。当前中国正处于扶贫攻坚阶段,尤其需要深化对扶贫“微腐败”治理机制和逻辑的理性认知。
就扶贫“微腐败”的治理机制而言,结合广东治理经验,扶贫“微腐败”治理在现阶段应主要从监管下沉、健全网络与信息共享三大机制入手,合力解决扶贫“微腐败”中的权力不对称和信息不对称问题。具体而言,通过监管下沉,国家反腐力量将下沉并制度化地嵌入贫困村,增强扶贫“微腐败”的监管力量。通过健全网络,积极编织纵向层级监督问责网络、部门横向合作反腐网络以及扶贫反腐社会支持网络,有效克服传统监管方式的弊端,为国家反腐力量在扶贫开发领域发挥作用提供重要支撑。通过信息共享,借助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搭建的扶贫大数据平台,有助于解决扶贫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难题,既为国家反腐力量的动态监管和实时预警提供条件,又通过信息赋权增强贫困村村民的监督力量。
从扶贫“微腐败”治理的深层逻辑来看,上述三大治理机制内含于同一个治理逻辑之中,即国家反腐力量在嵌入式扶贫进程中同步嵌入扶贫村庄以防治“微腐败”。扶贫“微腐败”治理的广东实践表明,此逻辑以及由此演化而来的治理机制源于对精准扶贫进程中国家与农村社会关系转换的理性应对。即一方面,随着精准扶贫走向深入,国家通过对贫困村的资源注入和扶贫帮扶,再次嵌入贫困村治理,驱动国家与农村社会关系转换。然而,国家反腐力量在同步下沉、嵌入贫困村以防治“微腐败”方面有所滞后。另一方面,大多数“双薄弱”贫困村村民自治发育不足,来自贫困村社会层面的民主监督力量、监督机制以及村务公开机制难以发挥作用,致使乡村精英获得资源俘获机会,衍生扶贫“微腐败”。
诚然,上述认知尚有进一步讨论和反思的空间。扶贫“微腐败”是结构、制度、文化及心理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相较而言,本文从国家与农村社会关系结构层面揭示扶贫“微腐败”的治理机制与逻辑可能更为根本,亦为考察中国国家建设提供了一个新视角,但对扶贫“微腐败”发生的文化、心理等因素有所忽略,对于解释非村干部的扶贫“微腐败”也有一定的局限性。此外,基于贫困村的特殊状况,当前扶贫“微腐败”治理仍以国家反腐机关为主导力量,通过监管下沉和健全网络机制来强化监管,经由信息共享机制来解决扶贫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难题,这是现阶段扶贫“微腐败”治理的理性判断和选择。应该说,此种治理模式仍有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厘清。譬如,在动员驻村扶贫干部履行腐败监督职责时,如何避免驻村扶贫干部与村干部的合谋腐败?监管下沉在增加监督力量的同时,如何有效节约行政成本?在自上而下的关注和责任压力之外,扶贫“微腐败”治理如何科学解决可持续的监督激励?国家反腐力量介入扶贫“微腐败”治理时,如何与村民自治等社会层面的监督机制有效对接?反思这些问题,虽然不是本文的主旨所在,但有助于提醒我们在研究和总结扶贫“微腐败”治理经验时,始终不应忽略权力的人民性。随着外部扶贫力量驱动贫困村村民自治状况的进一步改善,未来应更重视有效发挥基层社会中的民主监督机制,推进扶贫“微腐败”治理,提升扶贫精准监管水平。
注释
①⑧王春光、孙兆霞:《扶贫开发:惩防腐败应重点关注的新领域》,《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3年第9期。
②陈晨等:《扶贫领域频现“微腐败”黑手》,《经济参考报》2016年6月16日。
③唐学亮:《结构性视野下的村官腐败及其治理问题研究》,《犯罪研究》2012年第2期。
④周庆智:《关于“村官腐败”的制度分析——一个社会自治问题》,《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
⑤刘升:《精英俘获与扶贫资源资本化研究——基于河北南村的个案研究》,《南京农业大学学报》2015年第5期。
⑥Anton Lucas. Elite Capture and Corruption in two Villages in Bengkulu Province, Sumatra. Human Ecology, 2016, Vol.44, No.3.
⑦Sten Widmalm. Explaining Corruption at the Village and Individual Level in India: Findings from a Study of the Panchayati Raj Reforms. Asian Survey, 2005, Vol.45, No.5.
⑨莫光辉:《精准反腐:脱贫攻坚战的政治生态保障》,《行政论坛》2017年第1期。
⑩汤南:《省纪委下发“领导包片包案”工作要求》,《广州日报》2015年9月3日。
B11B14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广东省检察机关、扶贫部门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貧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实施方案》,2016年3月23日。
B12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聘请侯广勇等同志为扶贫开发廉政监督员的决定》,2016年8月26日。
B13《广东重拳整治扶贫领域违纪违法行为》,南粤清风网,http://www.gdjct.gd.gov.cn/ttxw/45090.jhtml,2016年11月29日。
B15詹奕嘉:《精准监管紧盯扶贫“最后一公里”》,《经济参考报》2017年2月6日。
B16胡鞍钢:《反腐败必须构建中国特色国家廉政体系》,《检察日报》2007年5月29日。
B17参见《扶贫反腐可多借群众慧眼》,《南方农村报》2016年8月25日。
B18陈锋:《论基层政权的“嵌入式治理”——基于鲁中东村的实地调研》,《青年研究》2011年第1期。
B19张义桢:《嵌入治理:下派驻村干部工作机制研究——以福建省为例》,《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5年第12期。
B20谢小芹:《“接点治理”:贫困研究中的一个新视野——基于广西圆村“第一书记”扶贫制度的基层实践》,《公共管理学报》2016年第3期。
责任编辑:海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