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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江林业契约与林农经济史的量化关系研究

2018-01-06杨春华

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 2017年4期
关键词:清水江林农杉木

林 芊,杨春华

(贵州大学历史系, 贵州 贵阳 550025)

清水江林业契约与林农经济史的量化关系研究

林 芊,杨春华

(贵州大学历史系, 贵州 贵阳 550025)

目前对清至民国时期清水江流域林业生产的研究,重在“市场”经济的一面,极少关注“林农经济”一面。原因在于未能利用清水江文书中丰富的林业契约,而未能利用的原因在于缺乏对文书内涵的经济史信息进行量化分析的方法。在探索林业生产的体量、林地单位面积、林农收益等量化分析方法过程中发现,不同时期林地买卖契从数量与买卖双方可以体现林业生产的体量;林地买卖契内的价格元素可以推导出林地的单位面积;厘清林契内一座完整山场的概念可以推导出一户林农占有的林地面积;从林农占有林地面积及杉木成长周期可以推导出林农从林场中获得的收益。

清水江文书;林业生产;林业契约;量化方法

清水江林业契约(本文简称林契),主要是指林业生产与经营中产生的林地买卖契、林木买卖契、佃栽山林契、主佃分成合同(分山合同)、卖木分银合同(分银单)等等,就是林农经济的产物。其特征主要在于它反映的是林业生产最基础的一方,即林业生产的主体林农——山场林地所有者、租佃生产者(所谓“栽手”)、杉木及各种经济木的种植管护者、山场林地与活立木(嫩木)的买卖双方等,以及地权转移和木材出售的中介等相关人员。清水江林业契约直接来自于木材生产第一线,因而对于缺乏统计资料的林业时代的经济研究,尤其是清代的林业生产研究有重大的文献史料意义。如果说清水江流域的林业生产从清初开始的话,他经历了康、雍、乾三朝的早期发展,在嘉庆道光进入高潮,而经历咸丰、同治朝的底谷后,又在光绪朝时再次进入高峰,峰值延续到民国前期。那么,产生于这一历史时期的林业契约对于再现清水江流域林业经济的历史进程提供了丰富的直接的资料,它恰好弥补了这一时期相关成文历史文献的空白。尤其重要的是林业契约主要源自于林农生产第一线的特征,它与现有不多的"木材经济"文献互为表里,可以立体地呈现整个林业时代的林农经济面貌。

本文的宗旨,就是为困绕林农经济研究中怎样去量化林业生产规模或体量的工作,探索出一点具体的可操作的方法。我们认为,通过利用清水江文书中各类型的林业契约,是能量化林业生产发展规模及其水平。量化研究的第一个指标就是林业生产在时间与空间分布上的广延性,而今天收集到的林业契约本身就广泛分布于流域内,且自清康熙以来源源不断,其数量至少在数万件以上,对表示其分布状态的文书进行量化完全可能;而且,清水江文书林契主要源自于林农自身的特征,为从“体量纵深”方面展示林农生产规模的量化提供了统计资料。本文所谓“体量纵深”概念,它包含了林农群体的社会性、一户林农占有山场面积,林农从林业生产中所获得经济收益等,亦即从林业生产规模“质”的一面形成的一个量化群。就方法论目的而言,在于通过梳理林地买卖契的买卖双方数量,去判断林业生产的规模;通过量化每户经营林地面积大小,判断林业生产规模;通过量化林农从林产品中获得的收入,判断林业生产规模。这里的收入主要是指林农的收入而非商人(“山客”和“水客”)。引入林契内涵的丰富史料信息并对其进行量化处理的深度林契研究,不仅可以突破"林农经济"研究寥落现象,也势必给清水江流域林业生产研究注入新的活力。

一、林业生产体量:从现存文书去量化各时期林农经济的规模

清水江流域林业生产区域分布的整体面貌,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出版的各《林业志》都有明确的记载,但主要是自民国以来50余年的史事,清代自康熙晚期以来200余年整体面貌就只能是个笼统概念。清水江文书所能做到的,就是将清代的历时性面貌体现出来,而最直接的表现方式就是量化区域内各县林业契约数量,并辩明林契的自然分布状态。表1就是据6 000余件林契统计量化结果。本表统计分析林契样本6 000余件,主要取材于《清水江文书》《天柱文书》《贵州清水江文书·锦屏卷》《贵州清水江文书·剑河卷》《三穗县“锦屏文书”》《贵州清水江文书·黎平卷》,此外还参阅了其他已出版的区域性契约文书集,如《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九南篇》《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亮寨篇》,以及贵州凯里学院龙泽江教授在小江流域收集到的天柱县石洞乡柳寨村、剑河县盘乐村等地的部分林契 。

表1 清至民国时期清水江流域部分林业契约数及林农数

林契来源:三穗县取自于滚马乡德明村。天柱县取自于《天柱文书》1-22册,但其中所收集的石洞乡摆洞、冲敏、勒洞三村寨林契未统计入该表内。锦屏县取自于《清水江文书》第一、二、三辑。

怎样理解量化表中的历史信息来说明林业生产的规模?第一,量化统计表内林户分布表明,位于清水江主流上的天柱县、锦屏县、剑河县及流域内的邛水河-小江小流域、乌下江小流域、新休江-亮江小流域遍布着千家万户的林农,它从空间上衡量出一幅林业生产区域内的广泛性画卷。第二,更重要的是,显示出林业生产在清水江流域是一种社会性的产业。所谓社会性产业,是指在一个区域内有相当数量从事于林业生产的劳动者。表1统计林地买卖契5 197件,其中出卖林地3 437户,购买林地1 279户(未统计锦屏县买主),两者共计4 734户;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买卖林地契约中,许多是几户人家共同行为,因此,仅就表1内而言,实际林农户数远远大于4 734户的绝对林户数。这些林户是最直接的林业生产者,其规模已说明林业生产在区域内是一种社会性产业。

需要指出的是,表1只是据样本统计出来的林农户数,更多的未作为样本的清水江文书足以显示出林业生产的社会性规模。本文尝试从下述三个统计方面,对林业生产的社会性规模稍作推算,作为表1的补充和扩展说明。首先,表1没有统计入涉及“栽手”的林契;虽然不能说栽手是林地的自然主人,但栽手身份是林农却无疑义。仅在《清水江文书》(第1-3辑)就收入506件“卖栽手契”和551件“佃山林契”,两者共1 057件,排除两者中可能存在同名户的重叠,据此判断,“栽手”保守估计至少600余户。第二,表1所统计林契样本仅是收集于200余户的家藏。而现在所知道的是:锦屏县档案馆收集到的文书来自于915户人家(2015年止)、三穗县档案馆来自于675户(2013年止)、黎平县档案馆来自于612户(2015年止),仅此三县就共计2 202户,表1统计文书户只是三县文书户的1/10。那么,至少可以推论出直接从事林业生产的林农户是表1户数的10倍即近5万户。第三,若是从收集到的文书类型数量比例推算,征集于锦屏县的《清水江文书》(第1-3辑)共收契约文书15 000余件,其中林契3 000余件,林契与全部文书百分比是1∶5。目前锦屏县已征集文书55 862件,若是以林契与其他契约1∶5比值推算,那么锦屏县已收集到的林契至少在15 000件。而事实是,目前在整个清水江流域八县已征集进馆文书原件有18万件 ,以林契与其他契约1∶5比值推算,那么其中至少有林契5万件。因此,无论是从文书收藏户的百分比,还是从文书类型的百分比看,自乾隆起至民国200年间,流域内从三穗、天柱、剑河、锦屏至黎平等县,林业生产都保持着一个数量不小、直接从事林业生产的林农人口,它显示出林业生产在每一个地方都不是孤立的经济行为,都存在着一个广泛的社会化的林业生产、经营者群体。

如果表1所列文书中除三穗县外,每个县林农都是由数个乡镇的统计构成,从而以一个面的形式呈现了出生产规模的话,那么,还可具体到从一个行政村(寨)的统计来观察林业生产发展的规模及水平。表2就是以部分行政村(寨)林契作样本分析的典型。

表2 清至民国时期清水江流域一个行政村的林业契约

说明:平鳌村的文书,取自《平略镇平鳌寨文书》(未刊稿)1334件、《清水江文书》第二册所收平鳌文书348件,总和1 678件。

虽然表内的统计户不是每个村的全部农户,少的仅统计3户,多的平鳌村10余户。然而他们做为本村的一员代表本村林农。本表中滚马乡上德明行政村统计林契,可作为邛水河-小江流域上游村寨的典型,竹林乡高坡村、平略镇平鳌村可作为清水江主流上村寨的典型,罗里乡樟溪村可作为乌下江小流域村寨的典型。从分析方法上讲,对一个行政村甚至一个自然村林业生产做量化,更能从细微处反映林业生产在地区间的发展水平,从而看到林业生产对当地经济发展的深度影响。

二、林场面积:林业生产规模量化分析的一个难题

林业生产的广延性与社会性,只能是生产规模的一个观察指数,毕竟林业生产是由各个时期不同的林农家庭进行。因此,观察林业生产规模的第二个问题就是每一户林农经营的地林面积有多大?并由一户林农生产单位面积去推断一个村、一个小流域乃至整个流域的林业生产的林地面积。这样的量化结果才能真正地触及到历史上各时期林业生产的规模。

但是,目前已收集到的林地买卖契约,往往只书写所出卖林地面积为“一座”“一团”“一幅”“一块”“一所”等,几乎没有具体的林地单位面积数字。这样一来,尽管从文书中是能够统计出一户林农拥有几座山场,但却不知道这些山场有多大面积。因此,从林地买卖契约上是不能直接知道该契约内林地的单位面积;而且困难的是还无其他相关历史文献资料可资参照。这是清水江流域林业生产规模量化分析的一个难题。似乎我们面对着数万件林地买卖契,在量化其林地面积时只能望洋兴叹了。其实,比较各类文书中的一些信息要素及相互间形成的内在联系,还是可以为我们判断林地单位面积有所帮助。比如通过分析1亩林地与植株数关系,则可知道契约内所出售林地单位面积。或者通过分析1亩林地的价格,去判断文书内所出售林地面积。下面就这两种方法作初步的探索。

第一,从1亩林地与植株数关系,判断林契内林地的单位面积。按照杉木生产技术要求,1亩林地种植多少株林木是固定的,通常1亩林地大约种植100株左右。最早见到清水江流域林地与植株数关系的历史文献是《黔南识略》。该文献“黎平县”条写道:“种杉之地,必预种麦及包谷一二年,以松土性,欲其易植也,杉阅十五、六年始有子。秧初出谓之杉秧,既出而复移之,分行列界,相距以尺,沃之以土膏,欲其茂也。稍壮,见有拳曲者则去之,补以他栽树。”其中“秧初出谓之杉秧,既出而复移之,分行列界,相距以尺”,讲明了植株的间距。如果按照该记载“相距以尺”,那么1亩林地植株将达到600株。但从民国时期资料看,该记载显然有误。从已有记载看到,民国时期每亩林地在100株左右。据《侗族社会历史调查》记载,从民国初到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龙远富先后佃栽龙云兰山场,一次有木植40来亩种植3~4千株;一次有12~3亩种植1 000株左右。又记载民国十五年(1926年)刘宗盛佃栽龙云山场20亩,约2 000株,1950年卦治有山林1 897亩,蓄林量为189 700株。据上述记载推断,每亩山场造林100株左右[1]。1亩山场栽种杉木100株,可视为一种计算面积的“常数”。那么,从买卖林地契约中的林木数量则可知道该林地有多大面积。如例契1所示。

例契1

立断卖杉木约人本寨张起才,为因缺费无出。自己请中愿将坐落圡名乜泰大沟坎下,杉木贰拾株连并圡、主、栽,一概尽卖与苗埂、八寿二人吴登元、杨应魁名下承买为业。当即凭中议定断价银肆钱整,入手收用。其杉木任从买主修理管业,日后不得异言,如有此情,俱在卖主理落,不关买主之事。今欲有凭,立此断约杉木存照。

凭中 赵起口 蒲起云

杨秀松 笔

嘉庆拾贰年六月二十六日 立①

该契约写明出售林地及林地所载杉木20株,按常规一般杉木1亩100株,那么该契约所出售林地面积为0.2亩。再如:一件嘉庆五年(180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林契内“十二家歹郎大山一块,……栽树3 000余”株,①*①黎平县罗里乡罗里村七组杨大恒家藏文书.清水江文书 黎平文书[M].黎平:黎平档案馆编,未刊稿.第一辑.第35卷,177。那么该契内林地约30亩;一件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六月二十八日林契内“界乌溪山杉木一万有余”[2],那么该山场面积约100余亩。 因此,最直接的求林地面积的方法是从出卖林地内植株数,直接得出林地的单位面积。从契约内杉木植株数判定单位面积的简单公式为公式Ⅰ。

公式Ⅰ:1亩林地=100株杉木

第二,从1亩林地价格与植株价格的关系,推测其他林契内的林地单位面积。尽管通过1亩林地与植株数关系可以明确地判断出林契内林地的单位面积,但可惜的是,这类直接书写出林木数量的林契非常少。然而,根据各类文书中的一些数据换算出林地面积也是一种可行的方法,关键在于要测算出1亩林地的价格。那么,怎样计算出1亩林地的价格,通过文书中内价格与林木目数量的关系,是能间接地测算出1亩林地的价格。我们知道,林地买卖契约无一例外都有价格,一些林地买卖契约不仅标明了价格,同时还注明所出售林地上有多少根林木。如例契1出售的山场林地价格是银0.4两,同时标明出售山场种植杉木20株;那么,林地上每一株杉木的价格是0.02两。若以1亩林场杉木植株常数100根计,那么,1亩林地的价格为2两。这样,通过计算出1株林木价格,1亩林地的价格便可推算出来。如例契2所示。

例契2

立断卖杉木山场字人姜仕周。今因要钱用度,情愿将已分下杉木山场壹团,坐落地名从惟山,当日二比面议,断价(纹)银捌钱正入手应用。其山四至……为界,约栽有木70根,四至分明……自断卖之后此山场姜殚所二人共有……

乾隆四十三年十月十七日 立[3]191

该文书提供的价格与林地面积的分析信息如下:(1)整个林地价是银0.8两;(2),林地内植有杉木70株,1株杉木的价格为0.8÷70=0.0 114,即1株杉木的价格是0.0114两;(3)我们知道每1亩山场通常植株100,那么,1亩的山场价格就是0.0 114(两)×100=1.14两。

如果我们以此单价为一般杉木的价格参数,则可以推算出当时一般林场的亩价是银1.14两。那么,求得1亩山场林地价格的计算公式为公式Ⅱ。

公式Ⅱ:1亩“山场杉木”林地价格=(契约内价格÷契约内植株数)×100

一般而言,有了1亩林地价格作为参数,就可以从买卖林契的价格上大致推断出该林地内的单位面积。稍微复杂的是,在清水江流域林地买卖契约标的物有不同的类型。一是如上所列举的出卖林地并林地上在生活立木(嫩木),契约通常表述为“立卖山场杉木”;一是只出售活立木(嫩木),一般表述为“立卖杉木”;一是出卖林地,表述为“出卖山场”;还有一种是出售砍伐成材杉木,①*①由商人购买砍伐的木材,民国时期多称为“青山”,契约中写成“出买XXX青山一块与客人XXX砍伐下河”。这种文书一般称为“分银合同”或者“分山单”。因此在利用价格与林木数目关系测算价格时,相应地就有三种价格与单位面积对应关系。第一是单纯的林地并活木与价格形成的单位面积;第二是活立木(嫩木)与价格形成单位面积,第三是成材林数目与价格形成的单位面积。这样在计算林地面积时,就会涉及到许多类型的价格“参数”。利用上面计算公式Ⅱ,可以分别推导出后两种类型林地的单位面积的价格参数。推算卖活立木(嫩木)的价格如例契3。

例契3

立卖杉木人邓占春,出售林地八百株……木分三股,出售一股,价二两六钱。……隆三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4]11

该文书提供的价格与林地面积的分析信息如下:(1)全部股的整个林地价是7.8两;(2)1株杉木的价格为7.8÷800=0.0 975,即1株杉木的价格是0.0 975两;(3)我们知道每1亩山场通常植株100,那么,1亩的山场价格就是0.0 975(两)×100=0.975两。据此,如果某件卖活立木(嫩木)契约内出售价格是0.5两,那么则可依每亩0.957两的依据,推算出该契约内林地的面积。

同样,利用木价与植株的关系也可通过分银合同推算出1亩成材林地的价格。如例契4所示。

例契4

光绪三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发卖该在邦(山场),雕(挑)砍木一百贰拾根,价银参拾四两二钱八分。内除食合一两八钱半,共存共存参拾贰两四钱。土栽分为五股。土主占参股,该占银一十玖两四钱四分,以作四股分派,每两占银四两八钱六分;栽股占银一拾贰两玖钱六分。东坡占山七分五厘一毫一丝,该钱三钱六分半;东坡五公等占山一钱六争六厘贰毛,该银八钱一分(以下内容为12家各股分银细目,省略)[5]。

该分银合同文书所提供价格与林地面积的信息分析如下:(1)该次砍伐出售成材树木120根,收到木款银34.28两,其中有工价1.85两;(2)那么每根木的平均售价是34.28÷120=0.286(两);(3)我们知道每1亩山场通常植株100,那么,此时1亩成材林山场的价格就是0.286(两)×100=28.6两。如果某件分银合同内所得木价是50两,则可依据亩价28.6两推算出该合同内山场的面积。

经对乾隆到民国不同时间的3种类型部分文书作样本分析,每一个时代取一个平均数,大致形成表3内的参考数据。

表3 每亩林地的价格参数表 单位:(银)两/亩

说明:本表统计依据《清水江文书》第二辑收集的平鳌寨契约文书,包括“分银合同”及有相关数据信息的一些买卖山地杉木及活立木契约103件。还引用锦屏县档案馆张继渊先生收集于苗埂村的4件买卖林契,天柱县木杉、竹林等村文书4件,黎平樟溪村文书5件。

虽然上述参数不可能完全准确也不全面,但却是目前能够利用推算山林面积的最可靠的资料和可行的方法。利用1亩林地的3种价格参数,就可从单位面积分析流域内林农占有山场林地的情况。从现存文书提供信息看,体现林农占有山场林地面积有几个层次:“宏观”可以从一个自然村去观察该村林场经营的面积,并可利用各个村面积去量化出整个流域内林场经营面积;“中观”则可以量化出一个家族占有情况,“微观”则可较为精准的量化一户林农家庭所占有面积。

三、林农占有山场面积:林农经济“规模纵深”量化分析之一

量化山场林地面积展示一个时期的林业生产规模,只是认识历史时期生产规模的一个方面。实际上,林业生产规模更体现为林农经济的繁荣兴盛。林农经济的主体是林农,林农的生产生活状态是林农经济繁荣兴盛的客观标准。那么?哪些指数是林农生产生活的客观标准呢?一般而言,林农生产生活的基本指数就是林农所拥有多少山场林地。探索林农所拥有山场林地实际上要涉及到几个量化指数。第一,一户林农能有多少座“山场杉木”?第二,有数座山场者能否定义其为林农大户?这就有待于对林农经济作“规模纵深”的量化分析,因此,不仅要知道一户林农有数座山场,还要观察其山场的实际面积。

怎样量化一户林农所占有的林地面积,利用本文上一节量化方法所得出的“常数”与“1亩林地的三种价格”参数可求得结果,譬如利用林农出售林地的价格数据去作出判断。龙泽江先生对涉及清代的1 000余件林地买卖契内林地价格进行过梳理统计,①*①参见龙泽江:国家社科规划课题《清水江文书的价值与保护利用研究》结题报告书内的“附录一:文斗寨姜元泽家族清代土地买卖契约数据表”“附录二:加池苗寨姜绍卿家族清代土地买卖契约数据表”“柳寨土地契约基础数据整理表”。从两个侧面为我们量化林农林地占有面积提供了可贵的数据依据。首先,统计表内分析的各件林地买卖契价格看到,一般林农出售林地价格普遍在“价银”数钱与1两之间,而粗略浏览本文所引6 000件文书中的林地买卖契,其单件所列价格也大至如此。其次,统计表将一个家庭或家族历年购进林地频次清楚地展示出来,这样通过分析每一件林契内的价格,可以将一个家庭或家族内成员占有林地面积估算出来。这里以加池寨姜绍卿家族四代人的林地买卖契为例进行分析。作为第一代人的姜廷德自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一次买活木起,开始了这个家族疯狂购入山场林地的历史,直到第四代的姜源林在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止,共有近300余次购进山场林地。表4是对这个家族不同时期购进山场林地频次的不完全统计。

表4 一个家族成员各时期购进山场、活木的频次

说明:表内的“山”,是指购进的山场林地。“木”,是指购进的活立木或嫩木。

同时,对这个家族300余次山场林地买卖契内价格进行统计,其家族成员分别支出银两汇成表5。

表5 一个家族成员购进山场、活木支出银两 货币单位:银/两

说明:表内货币统一为银两。是将原契约中的银两、制钱和民国时期的光洋,甚至作为代替货币的大米(斤)统一折成银两计算。

将表5内山场价额与表4内各时期的1亩山场林地价格参数进行对照,这个家族成员各自拥有的林地面积便大致显示出来。姜廷德林地主要购买年在嘉庆时期,对照表4相应时期地价,其购进林地面积是248.2亩; 姜开相林地主要购买年在道光时期,对照表4相应时期地价,其购进林地面积为61亩,①*①由于没有道光时期的“山场杉木”契地价,这里参照嘉庆价格进行换算。姜恩培林地主要购买年在光绪时期;对照表4相应时期地价其购进林地面积为17.4亩;姜源林购买年主要在民国时期,对照表4相应时期地价其购进林地面积为16.8亩。

除通过林地买卖契内价格判断一户林农所拥有山场林地面积外,清水江文书中的“分关书”也是一个重要线索。原本分关书性质是分割财产,但它潜在的一个历史内涵却是财富积累终极结果的见证,因此,也是确定一户林农分家时所拥有林地面积的证据,我们以几件分关书为例。一件嘉庆二十一年(1816年)十二月十六日“分关书”表明,姜绍宏、宽、恒、相歧一家拥有山场林地26块山。一件道光八年(1828年)八月十三日文斗下寨下房分“分关书”写道姜伟、姜权、李氏二妹祖遗山场杉木共八处,“阄分”后姜权得到四块共计4 000株的山场杉木[3]。平鳌寨姜之谟经历2次分家所形成的分关文书看到,姜之谟一家名义上拥有山场分别为“拱党格”(又写作拱党搂、公党楼)4股山、皆眼12股山、七桶100股山、眼他也山、丢桑12股山、菩萨坡山、领对忧山、皆敢山、眼强山、污固2股山、南污故(南乌固)山,引大也24股山、孟污桑12股山、中培山、引响了山。上述分关书都显示出了一户人家所拥有的山场数目,然而问题也来了。除姜权得到四块共计4 000株的山场杉木,可换算出山场面积为40亩外,其它是只见山场数不见单位面积。因此,还有待于对“一座山场”单位面积进行测算。

但是,阅读清水江流域山场林地买卖契时会遇到一个问题,往往单独一件林地买卖契对山场的表述都是不完整的,有的林契中出售的林地只是一座山场的数份股份之一,或者是某一座山场的局部。因此,利用“山场数目”衡量农户占有山场面积本身还有许多工作要做。首先须界定什么是“一座完整山场”的概念。这样又涉及到一个关键问题:确定“一座山场”完整性的方法。通过分析各类林业文书内含信息发现,综合、“山场买卖契”“分关书”与“分银合同”内相关信息,是能找到厘清一坐完整山场的线索,进而有助于对“一座完整山场”概念的理解。下面尝试分析一组涉及“大龟尾”山场的相关文书,以作为方法的例证。方法是先将将相关文书解析成表6,然后再对找到彼此间各要素的联系,从而推测出一座完整的山场。

表6 大龟尾山场不同时期交易信息[6][7]

说明:表6中文书来源一栏内所显示的数字符号,皆是本文所引文书的参考文献对应的页号。

表6内4件文书中,第1和2两件文书所指的“中段”,应是同一个山场,依据是两件契约的时间恰好是一个杉木成长砍伐的周期。第3与第4件文书应当分别是大龟尾山场的另两个部分,区别的依据是从杉木生长砍伐周期判断它们不可能是同一处。此外,两处所出售杉木的价格也不一样,而从价格上判断,这两处山应当分别是大龟尾山的“下部”和“上部”。综合比较以上几件文书内在的联系,可以发现大龟尾山场是由一座山岭的上、中、下三个部分构成。

通过如上分析我们获得两个认知:第一,一般一座完整山场往往由多个部份组成,如大龟尾山场是由上、中、下三个部分构成。由此我们就明白许多文书中为什么将其出售山场写做上截、下截,或者用左边一幅、右边一幅等等示意。这就告诉我们,在分析统计一户林农拥有山场林地时,对林地买卖文书的阅读要保持相当的警惕。第二,通过“分银合同”可以出推断出一座完整山场的林地面积。如上述大龟尾林地上、中、下三个部分,价格总合是大洋643.8元,将大洋折成银两,①*①按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分布的“银本位铸造条例草案”所确定标准,银两7.5钱折合大洋1元。与表3民国时期“1亩砍伐杉木”价格银50-60两对照,可推断出该山场面积大约14亩。

定义清楚林地买卖契中一座山场的完整概念后,就可以利用“分关书”提供的线索,去清理出一户林农占有几座山场,并由此判断出林场大致面积。通过大小龟尾山场相似分析方法,平鳌寨姜之谟一家名义上拥有山场面积分别为:拱党格约2.5至2亩间、皆眼山2-3亩间、 七桶山4亩左右、该在帮山2.1亩、丢桑山0.3亩、 菩萨坡(乌沙坡)山3~4亩左右、皆敢山1亩左右、领对忧约山 0.5亩、引响了山约1亩,引大也山20亩山(实占有约1亩)、南污故山约0.55亩,孟污桑山约4亩(实占有约0.5亩),合计约20余亩山场。应当说姜之谟是嘉庆道光间平鳌寨较多山场的典型代表,其家族在清嘉道间累积起不少山场,但从本文所分析契约文书看到,无论是在林业生产“发达”的干流中游一带,还是在亮江、乌下江及小江一线,拥有较多山场的林农其山场面积大体如此。

四、林农的财富:林农经济“规模纵深”量化分析之二

实际上,林农经济的繁荣关键是林农通过林业生产获得经济收益。因此,将林农收益的具体历史面貌真实地反映出来,既是从纵深一面了解林业生产规模的重要方向,也关系到林业经济性质的大问题。

清至民国时期清水江流域林业生产经济效益,《侗族社会历史调查》和20世纪90年代编辑出版的《贵州省林业志》、《黔东南州林业志》及《锦屏县林业志》等志书中有详略不等的综合分析。最近吴述松著文从经济学方面进行了有益地拓展性探讨[8]。综合上述研究成果发现,他们都是从林业生产的“市场”一端反映林业生产经济收益;“市场”一端仅是清水江流域林业经济的一个侧面,林业经济收益的另一面是林农的收益,还没有引起起学者重视,目前仅见李向宇《清水江文书所见林业生产投资之效益分析》一文,从“投资”的向度做了探索性讨论[9]。而在史料运用上,民国时期依据税收、木商财务报表及账单等有详细数据说明,而对民国前的事实常援引两条史料说明,一条是光绪《黎平府志》所言木材岁入银“二、三百万两”,另一条则称“黎平一隅,东泛沅水以输出湘鄂者,岁入常在百万以上”[10]。显然上述两条记载实则是同一史事的二次叙述,后者是前者的复述。②*②据嘉庆二十至咸丰四年(1815-1854)间先后出任贵州按察使、云贵州总督的吴振棫所纂《黔语》 “黎平木”载:“自郡之清水江以下广百余里,商贾骈坒,赍刀布而治质剂者,岁以数十万计。其地有三:曰王寨;曰毛坪、曰卦治。岁以一寨掌其市易,三岁而周……大筏小桴,纵横束,浮之于江,经坌处、远口、翁洞入楚之黔阳,合沅水而达于东南诸省,无不届焉。昔张平子云:‘鬻者兼赢,求者不匮。’……黎人之以木富也。”该叙述与《黎平府志》两三百万有很大差距,两三百万数字显然是光绪时期的数字了。参见《黔书·续黔书·黔记·黔语》,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86-387页。就上述研究情况而言,不惟极少涉及林业生产不可或缺的林农经济及其收益,即使是林业生产最直接的产物林契也未能得到有效利用。

林业生产的遗存证据——林业契约,是再现历史上林业生产及经济收益最直接的资料。但就目前研究状况而言,量化林农收益的确面临着巨量的契约数据解析与统计的实证分析,还得找到实证分析的方法,困难是这两个方面的工作都尚处于盲区。虽然我们通过探索出一些分析方法,统计相关文书是可以知道一户人家有多少座山场,甚至可以知道山场面积,但却不太清楚该户人家林地面积所获得的实际收入。本文希望通过对部分林契作样本分析,试图为量化林农经济收益探索一个初步的统计方法。

林农的最终收益主要来自于出售自家经营山场的产品——杉木。有鉴于此,知道林农收入最方便的方法就应当从“分银合同”上寻找。分银合同是林农砍伐自家林地上生产的成材杉木出售后,对获得的收入进行分配而形成的分银文书。就此而言,分银合同实际上是一座林场的“产值”报表。因此,从一座特定山场形成的不同时期的分银合同上,就可看到该山场的周期产值①*①一般人们将一个周期定义为18年,就是通常所谓“十八杉”。其实“十八杉”的概念是指杉木成材的物理时间18年便可,杉木买卖行为受到地理环境、生产人员、市场需求等因素影响,因而“十八杉”成材的物理时间并不与“产值”收益的“商品”时间周期同步。实际上我们从文书中看到的“生产周期”大都在20多年至30年间。和不断创造的产值所在。表7是《清水江文书》收集到的部分“分银合同”,梳理其中相关数据,一座山场一个“生产周期”产值及不同时期的产值,都可显现出来。

表7 山场产值与收益分配相关数字解析统计表

山场“分银合同”时间一次售价(银/两、钱/文)收入分配方式一座山场整体收入资料来源大龟尾山民国二十一年九月十三日120元8仙26户分72.48元,栽手3人48.32元643B第424页民国二十年润三月十五日大洋480元16户人分282元;3家栽手180元;食16元B第368页民国三十八年十二月?日43元15户分22元;食6元;余为栽手B第486页。党求山民国十六年正月十六日1.5480万10家人分157B第332页民国二十二年元月十三日48.8元10户分47.7元;载手19.08元;食1.1元B第379页民国二十八年七月二十日钞洋54.8元18户分52.18元;载手20.86元;食2.22元B第426页民二十八年十一月十三日钞洋?传统计法17户分53元栽手2股另算;定山洋3.3元B第430页

说明:A表示《清水江文书》第二辑第①册;B表示《清水江文书》第二辑第②册。

表7是对一组分银合同内山场产值与收益分配相关数字做出的解析统计。表内“一次售价”栏内显示的产值,有一些是该山场不同部分的产值,①*①一般一座山场分为多个部分构成,如文书中常写作“上载”、“下截”,“左边一幅”等等示意,因此一座山场可能被划为不同的部分进行栽种,所以产品出产时期不尽想同。“一座山场整体收入”是指一座独立山场的产值,是该山场不同部分产值的总合。表内“一座山场整体收入”一栏里的数字,才是一座完整山场在一个生长周期创造出的效益。又由于杉木出售受不同内外条件影响,一座完整山场的“周期产值”也会不同。如“污假(家)乍山”同治时产值只是4.8两(约6 720文),光绪七年(1878年)砍伐价4 688文,民国六年(1917年)砍伐价是7 280文;而“眼响了山”价格显然是原木价格最低时的收益。故表内产值只是一座完整山场的相对收益,但毕竟是一座山所创造出经济效益能力的反映。

同时,从相关文书注意到,一座山场的“产值”还通过其他形式曲折地表现出来。如表7所列“皆敢”山场,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三月初九日姜文尚父子将先年得买保庆名皆敢的山场杉木一幅8股之1股,以0.13两价出售给姜应显父子[11]12。而同月初六日姜应显、姜之模也以0.13两从姜文汉文龙处买得1股[11]11。嘉庆五年(1800年)六月二十八日姜应显以0.25两价格从姜腾芳那里将其新手所栽该山一股共11根杉木收购[9]21。嘉庆五年(1800年)十二月初二日,又从杨文达处以0.35两购买该山一股。由这几次同一块山的买卖活动,可以看到,乾隆五十九(1794年)年1股价0.13两,嘉庆五年(1800年)则升到0.35两,6年间升值3陪。因此,林农从经营林业中获得收入还有其他形式。有通过出售活立木(嫩木)产值获取差价,如上引“皆敢山”一股嫩木,经过6年郁闭期生长,杨文达以0.35两卖出,获利3陪;一坐山场的“产值”也可以通过山场买卖形成的地权流转中增值,因此,林农通过买卖林地所有权从地价差价中获取收入,如“七桶山”嘉庆十年(1805年)出售1/100股获利1.4两,至嘉庆十四年(1809年)出售该山场1/50股,获利4两,该山场4年间增值2.6两。更多的是,不同时期木价的不同会形成价格上的巨大反差,如“皆在邦”同治十一年(1872年)七月初八日,卖木18.08两[11]331,到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七月二十五日该在邦山场青山以34.2两出售[11]148,价格翻了一翻。

本文只是为利用林业契约去分析量化林业生产的工作,做点操作方法的探讨,以上分析仅是作为例证将方法过程作一演示。但上述分析已让我们确信,通过各类清水江文书内涵的丰富信息,找到它们相互间的逻辑联系,是可以对清代以来清水江流域林业生产进行量化分析。这也是本文的目标所在。

[1] 贵州省编写组.侗族社会历史调查[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88.19-20.

[2] 张应强,王宗勋.清水江文书:第三辑第8册[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274.

[3] 张应强,王宗勋.清水江文书:第三辑第7册[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159.

[4] 张应强,王宗勋.清水江文书:第一辑第12册[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5] 张应强,王宗勋.清水江文书:第二辑第1册[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6] 张应强,王宗勋.清水江文书:第二辑第2册[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237.

[7] 张应强,王宗勋.清水江文书:第三辑第2册[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8] 吴述松.林业结构调整及其内生经济增长[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4(3).

[9] 李向宇.清水江文书所见林业生产投资之效益分析[J].长沙:民族论坛,2014(3).

[10]吴述松.明清木政与清水江流域木业经济繁荣原因探析[J].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3(4).

[11]张应强,王宗勋.清水江文书:第三辑第1册[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OntheQuantitativeRelationshipbetweentheForestryContractofQingshuijiangandtheEconomicHistoryoftheForestandAgriculture

LIN Qian, YANG Chun-hua

(DepartmentofHistory,GuizhouUniversity,Guiyang,Guizhou, 550025,China)

At present, the study of forestry production in Qingshui River Basin during the period of Qing Dynasty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focuses on the "market" and pays little attention to the "forest and agriculture". The reason is that it failed to make use of the abundant forestry contract in Qingshuijiang Documents, and the reason why it failed to make use of it is the lack of quantitative analysis of the economic history information of the connotation of the document. It was found that the unit area of woodland can be derived from the price elements of mutual covenant; and the income of forest and agriculture can be derived from the woodland area and the growth cycle of Chinese fir.

Qingshuijiang Documents; forestry production; forestry contract; quantitative method

2017-06-20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晚明至民国时期内地侗、苗民族地区土地买卖与地权分配研究”(14BZS069);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清水江文书整理与研究”(11&ZD096)。

林 芊( 1959-) ,男,贵州贵阳人,贵州大学历史系教授,贵州大学“清水江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史学理论与区域史教学研究;杨春华(1984-),女,贵州大学历史系硕士研究生,贵州大学“清水江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区域文化史、清水江学。

F329

A

1674-621X(2017)04-0025-11

龙泽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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