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环境下共享经济的发展研究
2018-01-05刘珍汤云
刘珍 汤云
摘 要:共享经济是在“互联网+”的大环境下将自身拥有的不常用的物品进行分享的商品经济形式。共享经济在快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下渗透到人们衣食住行的各个领域,随着科技的升级换代、配套设施逐步完善,共享生产将是未来的大趋势。共享经济的发展势头迅猛,但相关的监管制度却没有跟上,导致出现众多的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在保持共享经济活力的同时,要加强我国信用体制的监管落实,加强网络安全建设。同时,我国 “一带一路”的建设致力于去除过剩产能,共享经济更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加快这一进程。
关键词:“互联网+”环境;共享经济;监管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8.35.007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确立为第十三个五年计划的发展理念。“分享经济”第一次被提出是在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5年9月的夏季达沃斯论坛的讲话上提出了协作式、分享式的双创,致力于给予分享经济更多的前进动力。当前基于互联网的社交模式越来越受欢迎,给予了“互联网+”环境下共享经济“疯长”的水土。网付的兴起,和移动云端的搜索、审核、定位等科技的日益成熟,有效地减少人们进行共享活动时的花费。物联网的分布式、协作式特征和横向架构,与3D打印技术的融合,可以使成百上千万的人们在这一框架下享用共享经济的硕果。
1.2 “互联网+”环境下共享经济的概念
“互联网+”环境下的共享经济通过信息网络技术,在网络共享类平台,搭建资源供给者和资源需求者的桥梁,转移资源的使用权,极大地发挥资源的使用效益,使得生产要素社会化,有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供给端的行为动机建立在资产出置的收益性,同时提升存量资产的使用效益,“资源—使用权转移—收益”构成了共享的生态闭环,具有外扩的张力和自我循环的持续性。需求端通过共享的方式暂时性地拥有资源,不需要永久性获得资源的所有权,灵活的方式极大的刺激了对资源短暂使用需求,再加上供给方有优势的产品服务,形成了活力不断的“服务需求池”。站在共享平台角度上来说,背靠“互联网+”的共享经济利用高精度的定位技术和大数据算法的匹配使得供求两端的利益都实现最大化的满足。
2 我国“互联网+”环境下共享经济发展状况
信息技术革新速度加快,互联网爆发式增长,人们的生活方式产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花费在互联网上的时间呈指数增长,信息的共享得到極大的促进,每个人越来越热衷于向其他人分享自己的信息。在这个时期,共享的内容主要为信息,共享对象也逐渐开始从熟人拓展到陌生人,平台技术的发展使得人际关系的网络大大扩张,共享的范围也随之扩大。移动互联网技术打入人们的生活,国外的打车软件如Uber、短租房软件Airbnb,国内的滴滴打车、快的打车、小猪短租等,打破了以往以虚拟物品共享的惯性,实物共享正式进入人们生活,“互联网+”环境下共享经济开始正式颠覆人们的生活模式。在我国,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技术迭代更新,逐渐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国务院推进的“互联网+”行动和双创的推动,更是让共享经济的商业模式成就了无数的创业者,从线上创意涉及、营销策划到餐饮住宿、物流快递、资金借贷、交通出行、生活服务、医疗保健、知识技能、科研实验,共享经济的范围已经得到了非常大的拓展。
3 “互联网+”环境下共享经济存在的问题
3.1 现有法律法规已无法适应“互联网+”环境下共享经济的发展
我国的法律对互联网的制约性较小,“互联网+”环境下共享经济的跨界属性使得目前没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约束。若是遵照目前的法律法规,大多数的 “互联网+”环境下共享经济企业都有可能被处罚或被叫停,不适应发展趋势的法律法规已经对市场的活力造成的约束,阻碍创新企业的发展。同时,对平台监管的不足使得大量钻空子的企业利用共享平台侵害消费者的权益,监管机构对消费者的保护不到位。共享平台没有对消费进行安全保障,目前的法规条文也没有办法在出事后对各方责任进行清晰的划分。共享经济作为新的事物出现在市场上,急需有关出台相关法律进行监管,建立针对共享经济的监管体系。
3.2 我国信用体系有待完善
信用担保是“互联网+”环境下共享经济的关键所在,也是安身立命之本,但是对比国外发达的信用体系,我国的信用制度并没有得到重视,需要政府动用行政力量加强信用制度的完善,社会环境的信用氛围不够浓厚,社会公众对信用的重视程度不高,契约精神浅薄,市场上经常出现失信的行为,“老赖”出现的几率不小。针对公民和企业的信用监管法规没有建立,信用统一标准缺失,每个地方都有自己的一套标准,市场上没有能够对全体对象统一管理的标准,这样容易出现不正当竞争,侵害居民的合法权利,导致居民对公共信用体系留下不好的印象,大大阻碍了统一信用体系的推进。
3.3 “互联网+”环境下共享经济与传统经济易发冲突
“互联网+”环境下共享经济进入了野蛮式增长,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的监管政策还未出台,在这种“政策红利”下,部分“互联网+”环境下共享经济通过监管漏洞逃避税收和社保责任,大大降低了其经营成本,对实体企业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不公平竞争现象频发,“互联网+”环境下共享经济的产生也导致了相关问题的出现,给社会带来了不小的影响。专车的出现对传统出租车行业带来了非常大的破坏,全球的出租车司机都对专车进行了大范围的口诛笔伐,UBer的出现引起了大范围出租车司机的罢工运动,法、德、西班牙等多国禁止Uber继续在本国运营。
3.4 取消补贴后行业如何实现盈利
专车平台的大额补贴使得专车出行作为“互联网+”环境下共享经济领头羊,可以实现爆炸式增长,补贴来源于母公司的注资和市场融资的不断“烧钱”。滴滴和快的之所以能够迅速占领市场,原因在使用的司机和消费者能够获得巨额的补贴,基于驱益的心态,自然会有大量的受众愿意尝试并使用这种模式。借鉴滴滴和快的的推广模式,另外行业的共享平台也采用补贴的方式进行推广经营,这种“烧钱”的方式虽然有助于推广占领市场,但是只能在于一时,不具有可持续性,停止补贴后应该怎样进行可持续性盈利这个问题亟待解决。
4 “互联网+”环境下我国进一步发展共享经济的建议
4.1 建立并完善我国个人信用体系
首先,构建我国信用体制的规章制度,完善明确的失信处罚制度。目前我国针对信用的法规条文非常薄弱,要构建信用体制,第一时间必须做的是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同时要加强落实失信处罚制度,对信用违法分子应该从重处罚,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共享信息可以将信息灵活运用到各个经济领域,然后利用社会性惩戒机制,让失信不再是一种成本极其低的行为。接着,加强培养信用市场主体。管理部门需要鼓励促进专业信用评级机构和征信机构的发展,给它们优良的市场环境有利于其迅速发展,对其提供有用的信用信息,降低其搜集信息的成本。最后,多方法提高市场对信用产品的需求度。
4.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创新监管模式
“互联网+”环境下共享经济的特征要求立法部门创造有活力、有创新的市场。政府部门可以对某些地方进行立法试点,对立法后的共享经济发展状况进行调研摸查,调整不适应或不合适的部分,形成一套完整了监管体系,然后将其推广到全国其他地方。接着,研究以政府监管为主,行业协会监管为辅的监管体制。监管层需要构建符合要求的监管体制和问责机制,对违法行为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和对违法主体进行处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成立,可以提高行业进入门槛,筛出掉劣质企业,同时对违规的企业进行适当性的处罚,划分好职责。最后,落实强制保险制度。监管层需加快落实强制保险制度,以保障各方的利益,在重大问题出现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补偿各方利益。
4.3 加强共享平台信息安全管理
跨部门合作提升网络安全性并对机密数据加强管理,构建国家级的网络安全监管体制,逐步实施长期预防监控机制。接着,加强网络安全的宣传教育,先从娃娃抓起在学校教育中普及网络安全知识,教育其文明上网、安全上网,面对违法信息要坚决抵制;再是对社会人士进行网络安全意识的普及,提高自身水平,对网民的约束除了教育还有通过道德谴责和法律问责来进行。然后,提高我国自主知识产权计算机和类计算机信息技术的水平,借鉴国际标准,开发一套属于我国的统一的信息安全标准和评估体制,用来规范相关技术、产品的研产销流程。此外,与具备强劲科研实力的单位和机构,如高校、研究所等,共同研究加密解密技术、病毒反病毒技术等相关技术,加快技术的进步。最后,逐渐健全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的相关法规,成立网络信息安全的行业协会来进行自律管理。务必要跟上市场的发展,适应时代的需求。
4.4 通过拓宽共享领域解决我国部分行业的产能过剩问题
我国多个行业存在着产能过剩的问题,大部分是基础建设类行业如钢铁、水泥等,“一带一路”计划的推进就是遵循着“互联网+”环境下共享经济的前沿观念,“一带一路”计划通过共享经济形式来去产能。亚洲的东南亚地区、中亚地区、中东地区和欧洲部分地区的基础建设由于存在着技术、资源的困难而无法推进,在共享经济的概念下,这些地区属于产品服务的需求方,而我国则属于供给方,需要将过剩的产能转移到这些有需求的地方。国务院可以借鉴“互联网+”环境下共享经济的观念,在共享平台上,撮合双方达成交易,实现资源的共享和有效利用,缓解信息不对称这一经济困境。一方面给“一带一路”沿途国家带来技术和资源进行建设,有利于当国人民的生活发展;另一方面,消化我国多余的产能,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符合国家战略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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