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剧痛要求剖腹产被拒跳楼自杀,法律与良知谁与评说
2018-01-05
[案情] 2017年8月31日晚,在陕西省榆林市第一医院,来自绥德县的产妇马茸茸因剧痛难忍选择了从5楼跳下,结束了自己27周岁的生命。9月3日医院发出声明,称马茸茸生產期间因疼痛烦躁不安,提出剖宫产建议,但被家属拒绝,“最终产妇因难忍疼痛,导致情绪失控跳楼”。为此,马茸茸的丈夫两度出面澄清,指控院方抹黑死者家属。9月7日,榆林市官方公布初步调查结果,认为产妇入院诊断明确、产前告知手续完善、诊疗措施合理、抢救过程符合诊疗规范要求。官方表示,此次事件,暴露出了相关工作人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不强,监护不到位等问题。9月9日晚,绥德院区与马茸茸家属已初步达成调解协议。
[评析]现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中,“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卫生部印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也有相关规定。根据上述法律,在本案中如果产妇执意要剖腹产,有其个人书面同意,那医院就必须实施剖腹产手术,而不是非要等到其近亲属签字方可。即便当时的产妇不能表达个人意见,其近亲属又拒绝正确意见时,医院也有权依照其专业判断,也应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及时对其进行抢救。因立法本意该条款为救济性条款,这种情形下医院尽职抢救才能真正免除其责任,而绝不应当仅仅依赖于一张有近亲属签字《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在此仅依据上述事实及法律规定,分析医疗人员在此事件发生过程中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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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昱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