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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国际金融法》的实践、制度及理论依据初探

2018-01-05梁小尹

遵义师范学院学报 2017年6期
关键词:监管金融制度

梁小尹

(中南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湖南长沙410012)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举办教育部“马工程”①马工程,系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是教育部教高司函〔2016〕6号文件明确要求在高等教育领域通过整编统一教材的方式推进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宣传和普及的系统工作安排。重点教材任课教师示范培训班的通知》要求,各省组织承担《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的教师参加培训,由“马工程”教材编写课题组专家讲解教材的指导思想、编写意图、总体框架,以及需要把握的重点难点问题,帮助一线教师吃准吃透“马工程”《国际经济法》教材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对“马工程”教材的理解和运用上。通过教材和教学建设,推动马克思主义在国际经济法领域的普及、深化乃至升华。通过参加《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培训及思考,笔者认为“马工程”《国际经济法》课程的教材建设,首先要明确马克思主义在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实践与制度基础,感知与非“马工程”教材的区别,才能达到丰富马克思主义理论,完善国际经济法制度建设,促进教材和教学建设。由于国际经济法体系非常庞大,下面仅从国际金融法的角度,对“马工程”《国际经济法》教材应有的实践、制度及基础进行初步探讨。

一、“马工程”《国际金融法》实践基础的客观现实

(一)私法性国际金融法未能有效阻止20世纪金融危机连续爆发

据国外学者统计,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共发生了五十多次非系统性的金融危机和一百多次系统性的金融危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例如:1991年,国际商业信贷金融,因大规模放贷、违规欺诈和参与“洗钱”犯罪活动宣布破产;1995年2月,巴林倒闭;1995年3月,法国里昂金融因严重亏损,濒临破产;1995年9月,日本发生大和金融债券舞弊事件,致使金融严重亏损;尤其是1997年7月2日,泰铢汇率狂跌20%,致使泰国政府被迫宣布泰铢与美元脱钩,经济状况和泰国差不多的菲律宾、印尼、马来西亚也受到泰铢贬值的巨大冲击,股市、汇市、期货市场遭到重创。后来,危机愈演愈烈,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国,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在这些危机发生过程中,国际金融法的缺点暴露无遗,形成一个普遍的共识:私法性的金融服务制度不能防范金融风险,国际金融缺乏基于公共利益的有效监管制度是造成监管不到位的主要原因。监管体制不健全、市场约束不到位等,是人们质疑旧国际金融监管的主要方面。

(二)私法性国际金融法未能防控美国发生次贷危机

美国次贷危机是指发生在美国,因次级抵押贷款机构破产、投资基金被迫关闭、股市剧烈震荡引起的金融风暴。2007年4月2日,美国第二大抵押贷款公司——新世纪金融公司申请破产保护,拉开了美国金融危机的序幕。8月5日,美国第五大投资金融贝尔斯登旗下两只基金倒闭,总裁沃伦斯佩克辞职。9月18日,英国北岩金融受到储户挤兑,亚太股市下跌,金融股受重创。2008年1月,美国国家金融服务公司陷入亏损和资金短缺的局面,深处破产清算的困境。9月7日,美国政府宣布接管“两房”。9月14日,美国第四大投行雷曼兄弟申请破产保护。9月15日,美国金融宣布收购美林公司。9月16日,美国政府接管美国国际集团(AIG)。9月20日,美国政府拟动用7000亿美元救市,这成为经济大萧条以来美国最大型的救市方案……美国次贷危机引发了全球主要金融市场流动性不足。在经历了大规模的金融破产倒闭风潮后,人们开始把目光转向新国际金融监管构建起来的监管框架上,怀疑它是否科学合理。分析这次危机,我们发现非金融机构的风险值得关注,来自其他金融机构的单独风险或非金融机构的系统风险都会通过市场传递给金融,从而导致整个系统危机。非市场的金融监管制度再次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市场需要非市场性质的制度来保驾护航。

(三)国际金融法缺乏控制当代金融风险传染的制度设计

国际金融监管的核心内容是提高最低资本金比率要求。如《巴塞尔协议》将核心一级资本比率从2%提高到4.5%,一级资本充足率从4%上调到6%,建立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0至2.5%的逆周期缓冲。[1]这些措施,强化了控制一般金融风险的力度。当代金融风险具有客观性、隐蔽性、可能性、度量性、系统性、周期性、杠杆性、传染性等特征。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具有杠杆性、高风险性和高投机性,增加了金融经营的风险性。衍生工具的高风险性和杠杆效应,成为整个金融系统不确定性和新风险的潜在因素。[2]因此,国际金融监管缺乏对衍生品所带来的风险防范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系统风险。缺乏这一监管机制,极易产生对社会秩序及社会成员权益的损害。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影响着传统金融机构的理念、业务、架构和风险管控模式,其所呈现出的跨界化、去中介化、去中心化和自伺服功能等特征对金融体系以及金融监管产生着强大的影响和冲击,[3]因此,仅仅从市场规律进行立法是不够的,政府干预和管控成为必不可少的制度路径。而基于公共利益进行立法,追求集体主义的价值取向,正是“马工程”国际金融法的应有之意。金融法的两大组成部分——公法的监管法和私法的金融服务法,构成了国际金融制度的完整体系。公法的监管法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金融业监管状况,增强了金融体系的稳健性。研究国际金融公法的理论、制度与实践,并在此基础上改革完善现有制度,对防范未来的金融风险和危机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国际金融实践的客观现实,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理论集体主义价值目标的必要性。

二、国际金融法的社会主义属性

我们发现,国际金融制度中有许多制度是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金融行业管制的。从性质上探究,基于金融服务公共属性需要而构建的金融监管制度,是保障社会金融秩序稳定的根本路径,这一属性与社会主义理论和理念不谋而合。从某种程度来说,国际金融制度具有一定的社会主义性质。

(一)国际金融公共服务法:《WTO服务贸易总协定》

作为世界上第一套规范服务贸易多边原则和规则的框架协议,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成功。[4]《服务贸易总协定》旨在消除各国在银行、保险和证券业中长期存在的贸易壁垒,确立多边、统一开放的规则和政策,允许成员国在协定规定范围内,采用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跨境服务、自然人存在的方式进行金融往来。纵观《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体内容,是从服务业发展需要在政府层面联合开放和规制国际服务市场的规定,为形成国际统一服务市场提供的政府服务。充分体现了在为市场经济服务的金融领域,存在政府干预和调控这两大手段的制度,以实现金融领域的全球公共利益,具有社会主义属性的宏观调控作用。

(二)规制市场秩序的法律:《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经过三次调整,最终规定了8%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比率的最低要求。允许通过国家监管的方式,当局采用现场和非现场稽核等方法审核银行资本充足状况,判断银行资本充足率是否达到要求,在其资本水平较低时,监管当局要及时对银行进行必要的干预。建立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对银行实行严格的市场约束,提高银行信息透明度。总之,《巴塞尔协议》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监管金融秩序的运行,通过行政干预手段,统一各国银行监管的标准,建立国际性银行管理体制,发挥社会公权力监管对金融发展的作用,突出公共权力对于金融活动进行监管的重要职能,突破私法性法律界限,服务于市场秩序的规制。从效果来看,巴塞尔体制的监管技术和监管标准获得各国普遍认同,但是,在政府间监管合作方面却不尽人意,原因是监管合作必须以国家间整体合作为基础,实施难度远远大于单纯的监管技术普及和标准推广。[5]特别是经济全球化导致单个国家无法单独对某些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管理,必须通过国际合作、借助于国际性组织协调管理,进一步强化政府间的合作,共同规制国际金融市场秩序。[6]

(三)解决金融市场危机的法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

1944年7 月,参加联合国筹建的44个国家,为重建二战后的经济秩序,通过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建立了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制度。从本质上来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就是公权力对自由发展下的金融制度的一种挑战,是在发生融资困难之时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一种救济,即通过充分发挥社会主义中不同层次的财产给予私权利救济。此过程具备公有制特征,通过“公有”的方式利用“公有”资金、资本解决成员国的经济危机。非常明显,这不是资本主义市场规律——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的结果,而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市场规律进行支付调控的结果。从国际金融实践来看,存在着诸多非市场的功能和问题,如20世纪90年代成立的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旨在为更广泛的全球化政策提供资金支持,涉及减贫、环保、公众参与、治理腐败等领域。现存的多边开发银行,官僚主义盛行,没有公开的决策机制,组织机构复杂,效率低下……[7]因此,通过非市场的政府管理制约市场风险,是国际金融法不可或缺的制度内容。

三、市场与政府在金融监管上的契合

(一)人类公共利益需求是国际金融法具有社会主义属性的客观基础

从生物学的角度而言,人属于“高级动物”,其动物性主要体现为生存需要,而高级性则体现为公共利益需要。近年来,世界金融市场动荡不安、危机四伏,几乎每一次危机发生后,人们关于金融监管的理念和观念都有很大转变,这种情况在上世纪80年代、90年代以及本世纪初都表现得十分明显。目前看来,加强国际合作,积累各国抵御金融危机的经验,实现全面审慎监管,形成市场无形之手与政府有形之手契合的监管理论,应该成为我国弥补国际金融监管不足,保障金融安全,进行金融监管改革的路径。有意识地挖掘国际金融监管制度中的公共利益因素,提炼其中的社会主义因素,既可以丰富马克思主义适应当代社会现实需要的理论基础,又能完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中的客观公共利益理论。

(二)市场经济金融管理是市场和政府不可或缺的综合体

关于市场无形之手与政府有形之手的争论由来已久,专门分析二者优缺点的论著,比比皆是。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8]无论是市场还是政府都各有得失,因此,不能片面地强调一方而忽视另一方,也不能仅凭主观好恶就断定孰优孰劣。市场作用的有效发挥需要政府适度监管,而政府的监管成效也有待市场来考验。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相互扶助、共同协作,才能较好地预防和控制金融危机,从而为经济持续发展创造一个公平、高效、透明、开放的金融环境。当代的金融危机表明,面对跨越国界危机,仅凭一国监管当局的力量已经不能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在金融全球化浪潮下,政府监管也要走国际合作的道路。客观地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整合了人类市场经济理论的精华,实现了公法与私法的融合,为全球治理提供了理论与制度基础,是国际调节的有力工具。鉴于此,合理的金融监管理论应该同时顾及金融的效率和安全性,充分运用市场力量和政府监管,把市场无形之手与政府有形之手结合起来,形成二者契合的金融监管理论,构成具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特色的国际金融法完整体系(见图1)。

图1 国际金融法完整体系

(三)不同属性的国家都存在行政权对市场干预的需要

行政权是指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不同所有权资源条件下,可以对资源产生的主要经济利益进行支配的权利。在市场机制中,市场并不是万能的经济调控工具,普遍存在“市场失灵”现象。从国际经济领域的政府服务角度出发,在市场经济有失公平竞争与市场失灵的情况下,要挽救与维护市场秩序,只有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引导市场经济发展方向,才能稳定经济平稳增长和健康发展,促进社会收入公平分配,减少甚至是避免经济危机。如在外汇管理层面,除美国、英国、瑞士、荷兰、新加坡以及外汇储备较多的石油输出国以外,其他国家都对外汇实行严格的或者是相对放松的管制政策,禁止外汇自由汇兑。在进出口管理方面,政府往往都会通过配额等制度来控制进出口产品数量,避免因进口过量而使国内经济受到损害……因此,不论其国家性质如何,都存在行政权干预市场的需要。从世界各国经济管理实践来看,政府干预与调控经济的权力并不是属于资本主义的“私人财产”,也是社会主义理论的应有内容。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的制定与演变,历来是西方国家输出其政策主张的一种方式,也是金融强国博弈的重地。[9]如特朗普及其领导的美国政府至今没有表现出放弃放松金融监管的迹象。[10]但是,仅仅基于市场规律是无法解释宏观调控政策的理论与逻辑,非市场的行政干预是不同类型国家防控金融风险必不可少的制度工具。国际社会出台的金融改革方案,都把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改革作为整个金融改革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这是金融全球化条件下防控金融风险和危机的需要和必然反应。从目前来看,加强和健全国际监管规则和标准、健全国际监管责任的划分、建立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等方面,是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改革的焦点。[11]

四、结语

通过对现有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的分析和研究表明,现有国际金融法具有社会主义属性。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以及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日益暴露,国际金融法在世界经济法体系中会逐渐得到认可,成为国际金融法理论与制度研究不可或缺的内容,奠定了国际金融治理的理论基础。从国际社会来看,由于市场经济强调的个人主义与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价值追求相背离,使得这一理论受到质疑。从我国来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还不够成熟,不能完全解释或解决当前社会中存在的一些特殊问题。通过揭示具有社会主义属性国际金融法律制度普遍存在于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客观现实,既使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又揭示了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离不开计划和宏观调控。这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社会主义理论脱离客观国际经济现实以及国际金融法的研究忽视宏观金融体制的研究空白。挖掘出具有社会主义特征的国际金融制度,从而为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实现国际调节提供现实基础,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国际化提供理论依据,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国际化及我国社会科学“走出去”战略的实现。

[1]BCBS Basel III:A global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more resilient banks and banking systems[R].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2010-12-16.

[2]阳东辉.论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兼评国际金融监管之不足[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6,(1):55-62.

[3]尹振涛,郑联盛.金融科技对金融监管体系提出新挑战[N].中国财经报,2017-09-05(5).

[4]石静霞.新一轮服务贸易谈判若干问题[J].法学研究,2006,(5):128.

[5]刘泽云.巴塞尔协议Ⅲ、宏观审慎监管与政府财政角色安排[D].北京: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1

[6]余劲松.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J].法学家,2003(,6):139.

[7]左海聪,安文靖.多边开发银行决策机制探析——兼论对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启示[J].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5,(7):109.

[8]陈雨露.金融发展中的政府与市场关系[J].经济研究,2014,(1):16.

[9]董小君,钟震.国际金融监管规则演变呈现新特征[N].中国经济时报,2017-9-21(4).

[10]杨舒.放松金融监管美将全球经济置于风险口[N].国际商报,2017-9-20(A04).

[11]韩龙.当下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改革的焦点与问题[J].法学家,2010(,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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