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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审查中同样发明创造的相关问题探讨

2018-01-04高继刚张剑云

中国科技纵横 2017年22期
关键词:实用新型

高继刚 张剑云

摘 要: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是我国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以授权快、程序简单、费用低等优点受到申请人的青睐,对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保护个人以及企业的权益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然而在目前的实用新型专利审查过程中,出现了批量非正常申请的案件,其中同日提交的多件类似案件现象较为突出,其严重影响了专利质量的提升,违背了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本意。本文对可能涉及重复授权的情况进行了总结,对实用新型审查中重复授权的认定进行说明并提出完善禁止重复授权的建议。

关键词:实用新型;批量非正常申请;同样的发明创造

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7)22-0227-01

专利权是国家授予的一种独占权,对一个国家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具有法律约束效力,即授予专利权之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均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该专利。如果同样的发明创造向不同的单位或者个人授予专利权,将会导致很多问题,例如在不同专利权人之间产生利益冲突、失去独占权;第三人实施该专利需要同时获得所有专利权人的许可,分别支付专利使用费等等。可见,同样的发明创造如果被授予多项专利权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的立法宗旨。

1 重复授权的相关规定

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了“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中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件或两件以上申请或专利中存在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1]。可见,要构成重复授权,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两份专利或者申请的申请日相同;以及两份专利或者申请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同。

2 重复授权的种类

实际审查中,如果一件专利申请或者专利的一项权利要求与另一项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某一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同,应当认为它们是同样的发明创造。两件专利申请或专利说明书的内容相同,但其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同,应当认为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不同。对于权利要求记载完全一致的情形,能够准确判断。但以下几种情况同样可能会涉及重复授权问题,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引起重视。

(1)两项权利要求相比,其中一项权利要求增加了技术特征,但该技术特征仅仅是另一项权利要求记载的方案所产生的必然结果;(2)权利要求包含多个并列的技术方案,其中部分技术方案与另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同;(3)两项权利要求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属于隐含公开的内容;(4)两项权利要求相比,存在描述方式不同的技术特征,但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以确认上述描述方式不同的技术特征实际上必然是相同的。

对于上述情况1-4,两项权利要求技术方案实质相同的判定结果在目前的审查操作实践中是比较一致的,本文不再对其进行重点阐述。

3 新型审查中面临的问题及分析探讨

实用新型非正常申请中目前所涉及的重复授权案件,经常会批量呈现对技术方案主题名称进行不同限定、将技术方案中某一部件进行简单变化、以核心部件为基础方案增加不同无关紧要的特征等情况,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

(1)两项产品权利要求相比,区别仅在于采用不同的用途等来限定其主题;(2)两项产品权利要求相比,区别仅在于一些技术特征的简单变换;(3)两项产品权利要求相比,区别仅在于在核心技术方案基础之上附加不同的部件。

对于情况1来说,由于主题名称被明确限定为具有不同的用途,那么在实用新型是否涉及重复授权的认定中,我们究竟应该来如何對其进行判定呢?下面结合案例一,来对此种情况给出说明。

案例一:同一申请人同日提交的三件申请,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除了主题名称不同,其余技术特征均相同,涉及的主题分别为:用于道路变形的测量装置、用于桥梁变形的测量装置以及用于大型结构物变形的测量装置。

三件申请,仅仅是主题中的用途限定不同。在审查实践中,对于用途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首先要判断该用途限定是否能够对产品的结构产生影响,再基于上述判断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例如“装牛奶的容器”和“装钢水的容器”,用途的不同必然隐含了两者在材料的区别,因此这两者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当仅依据权利要求的内容难以判断两件或两件以上申请(或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否实质相同时,应结合说明书和现有技术来进行判断。

而上述一组案例,其涉及的测量装置结构本身完全相同,三者的区别仅在于用途不同,并且说明书以及说明书附图的内容除用途限定外,其余部分也完全相同,而这种用途不同并不能必然隐含测量装置结构的不同,因此认定三件申请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是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立法本意的。

实际上,同日提交的多件专利申请中,申请人为规避专利法第九条,往往会对权利要求的部分文字进行修改,例如从名称、数值、形状等角度进行简单变换、增加无关紧要技术特征等。对于这样的申请,其是否构成重复授权,应重点判断简单修改后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形状、构造是否有区别。若这种简单修改后产品形状构造上有区别,根据专利法以及审查指南的规定,其并不构成重复授权,这样进行简单修改的申请仍可获得授权。

在目前的新型审查中,遇到的更多的是2-3的情况,区别特征仅仅涉及一些技术特征的简单变换、增加一些无关紧要的特征,以案例二和三为例,进行说明。

案例二:同一申请人同日提交了十多件申请,权利要求的主题均涉及一种光缆,技术方案中除了个别技术特征不同,其余技术特征均相同,涉及不同的技术特征仅仅是分别限定了光缆部件的形状,例如圆形、椭圆形等类似的简单变化,即针对某一部件进行简单的变换。

对于本组案例,若严格按照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其技术方案并不相同,因而并不涉及重复授权。但是该系列申请中的这些简单的变换并不涉及发明构思,其仅仅是形状上的改变,而且这种形成的改变并未给技术方案带来实质的不同,对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所能够达到的技术效果没有任何影响,有明显凑数的嫌疑,这种形状的改变完全可以通过仅申请一件申请来获得全面的保护,而不是同日提交十多件。

案例三:同一申请人同日提交了多件申请,权利要求的主题均涉及一种培训考核装置,核心技术方案完全相同,每件申请不同之处在于分别针对该装置设置有挡板、密封盖、空腔等部件,即在核心技术方案基础上增加了不同部件。

对于本组案例,若严格按照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其技术方案并不相同,因而也不涉及重复授权。然而这些申请是在完全相同的核心技术方案基础上,简单的附加一些无关紧要的特征,这种改变并未给技术方案带来根本性的差异,对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所能够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没有任何影响,有明显凑数的嫌疑。这种特征的附加也完全可以通过仅申请一件申请来获得全面的保护,而不是同日提交多件申请。

对于上述几种情况,若大量的类似案件最终被授予专利权,对于提升我国专利质量明显无益,并且类似申请占用了很多行政资源,还会误导社会公众,导致不良专利申请的大量出现;更有甚者,通过将部分专利进行转让,根据侵权的等同原则,可能会出现侵犯多个专利权人权利的情况,造成恶劣的影响。针对上述问题,在此类申请进行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判定时,应重点审查技术方案是否存在实质差异,若各申请技术方案的核心相同,彼此间的差异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技术效果皆无影响或者影响很小,且完全无需通过同时提交多件专利申请的方式来进行全面保护,则可认定涉及同样的发明创造,构成重复授权,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采用这种方式对重复授权进行判定,可很大程度上避免同日类似申请被授权,进而更好的维护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

4 结语

本文对批量非正常申请可能涉及重复授权的几种情况进行了归纳整理,并结合审查中的实际案例进行解释说明并给出了操作建议,希望对目前实用新型审查能够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M].专利审查指南,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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