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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立法亟需补课

2018-01-04闫肖锋

中国新闻周刊 2017年46期
关键词:办园幼教机构

闫肖锋

虐童事件时有发生,引发了有关学前教育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案的大讨论。但在情绪性表达关切之后,我们还应理性思考一些基本面问题,比如师资力量培养困境,以及立法滞后。

11月30日,教育部副部长田学军就近期发生的北京红黄蓝幼儿园事件公开表示,幼儿园发生这样的事情,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人民群众刚性入园需求与学前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存在的矛盾,教育部着力化解学前教育资源不足的问题,将进一步健全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此外启动学前教育立法调研,为学前教育依法办园、规范管理提供法治保障。

应该说,以上几方面工作早宜开展,不能等事态严重才着手补漏。有关幼教立法,国际上也不乏可参照借鉴的榜样。具体讲,有以下几个方面我们亟需补课。

第一,立法确定幼儿教育目标,突出共公益性的同时明确私立幼儿园地位,提高整体入园率。

美国1979年通过了《儿童保育法》,为了“所有幼儿都能进入幼儿园”的国家教育目标,在大力扶持公立幼儿园的同时,通过立法明确了私立幼儿园的地位,给予私立幼儿园与公立幼儿园同等法律地位。日本早在1926年就制定了《幼儿园令》,其后相关立法日趋完善。日本政府从2006年到2010年实施为期5年的“幼儿教育振兴项目”。目前,日本儿童的幼儿入园率为90%。相比之下,中国幼儿入园率虽经多年努力,也只达到75%。

立法的首要目标,是以法律形式明确幼教的公益性质,虽然它尚不在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范围。而在中国,幼教立法实质上是要求实施教育体制改革。一是要保证幼儿园的公益性和公立性,政府要切尽其责;二是私立机构需“依法办学”,成为独立法人自主运行,享受独立法人权利,同时也承担义务。一旦发生问题,便通过法律手段处理,而不是依靠行政管理部门。

此外,给予幼教机构——无论公立或私立——相应的政府补贴。在美国、中国香港等大多数国家及地区,3至6岁的幼儿教育是一项政府福利和公益事业。以中国香港为例,每名幼儿的教育,政府每年补贴3万港元。按照市场逻辑,政府部门供给的幼托服务不足,则应通过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托机构来解决。学前教育资金不足,也离不开社会资本的投入。为避免社会办园陷入过度追逐利润而产生负面影响,一是对其规范,二是给予补贴。

第二,立法确定幼儿园标准,鼓励社会资本更多投入,同时平衡整体教育资源。

1956年,日本政府颁布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幼儿园设置标准》,对幼儿园教职员工配置、房屋建筑、设备、操场等条件作了详细规定,满足标准才能获得批准。1984年,美国全美幼儿教育协会颁布了学前教育机构的统一认证标准,规定不论公立与私立,只有通过质量认证的幼儿园,才能获得政府的财政补贴。1993年,澳大利亚幼儿教育认证委员会成功引进了ISO 9001:2000质量管理系统认证。

在中国各地,要创办一个有正规办学许可的幼托机构,一方面有很高的门槛;但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幼托需求旺盛,一些机构无照经营,照样生意火爆。面对这些机构,政府监管部门如果监管、叫停,则会带来大量孩子无处可去。于是,产生了大量游离于监管之外的无照无证幼托机构。

怎么办?一方面,政府应严格办园标准,鼓励社会资本更多投入;另一方面,也应在场地、贷款和税收方面给予更多支持——这实质上是教育资源不平等问题,过多的资源给了公立幼儿园,而私立幼儿园几乎没有财政补贴。

第三,立法保障经费和师资,提高整体从业素质,让优良师资进入幼教行业。

调查表明,欧洲各国的政府投入占学前教育总花费的比例都在80%以上。在中国,政府投入不足及专业教师存在大量缺口,是学前教育存在的严重问题。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起草专家测算,幼儿教育占当地教育经费9%时,方能正常运行,但中国长期以来只有1.3%。

专业教师资源也不甚乐观。相关专家指出,中国幼儿园教职工缺口将达到250万,且职业素质亟待提高,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的比例仅为65%,高中及以下畢业的为22.4%。在农村地区,这一问题更为严重。

最高检12月1日发布通知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零容忍,依法严厉惩治侵害幼儿园儿童犯罪。解决当前幼教困境,不光要治标,最重要是治本,那就是尽早立法,加大政府和社会投入。

幼儿安全是社会共识的最大公约数。维护好这个最大公约数,将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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