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民办幼儿园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
2014-10-24
各州、市教育局,滇中产业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近年来,云南民办学前教育发展迅速,截至2013年底,民办幼儿园及在园幼儿已分别占全省幼儿园和在园幼儿总数的72.12%、48.86%,为提高全省幼儿入园率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一些地方无证非法办园情况比较突出,不规范办园情况未完全杜绝,给当地社会造成负面影响并带来不稳定因素。为清理民办幼儿园办园环境,进一步规范办园行为,维护民办学前教育的正常秩序,决定开展全省民办幼儿园清理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总体安排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地负责督促辖区内各县(市、区)教育局牵头开展本地民办幼儿园清理整治工作,需要当地公安、工商、民政等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的,要加强工作协调,形成部门联动机制,必要时可向当地党委、政府申请支持。本次民办幼儿园清理整治工作自2014年5月初开始,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
二、清理整治内容
查清无证非法办园的情况,一经查实即予清理整治;查清有证不规范办园的情况,尤其是办园条件不达标、保教行为不规范、存在各种隐患的情形,一经查实即予整改纠正;查清有否在其他部门登记注册但开展了学前教育业务的情况,一经查实即刻联合相关部门予以妥处。
三、相关处理意见
(一)对无证非法办园的,如经清查具备办园审批资格条件,责令其限期按程序申请取得办学许可证,申请期间保教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如不具备办园审批资格条件,坚决依法取缔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有证不规范办园的,勒令其限期整改,按期完成整改的可继续办园;逾期未整改的,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做好善后工作,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各县(市、区)要对当地民办幼儿园规范办园情况进行网上公示,建立规范办园公示制度。
(三)对在其他部门登记注册但开展了学前教育业务的,联合其登记注册部门,要求其限期到教育行政部门按程序申请办学许可证。经考察评审达到办园资格条件的,颁发办学许可证;未达到办园资格条件的,要求其停止学前教育业务,由举办者全部负责处理善后事宜。
(四)在清理整治工作中发现普遍性问题的,要积极研究对策,依法提出整治方案,教育行政部门不能单独解决的,要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必要时上报当地党委、政府申请支持。
四、规范办园行为
(一)规范机构审批。民办幼儿园的申办审批,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和《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严格做好举办者实力考察、办园条件把关等环节的工作,不具备办园资格条件的一律不得批准成立。严禁无证办园、“先招生、后申办”和筹建阶段招生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规范办园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和《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等,规范民办幼儿园管理行为、保教行为和所有办园行为。
(三)凝练办园特色。民办幼儿园要找准发展定位,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走特色发展之路,与公办幼儿园和其他民办幼儿园形成错位发展和互补发展。定位为普惠性幼儿园的,要达到国家和云南省关于普惠性幼儿园的标准;有其他定位要求的,要立足市场和自身实际,形成自身特色,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完善退出机制。各地要将民办学前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对符合规划、具备办园资格条件、办园行为规范的予以鼓励和扶持;对不符合规划、不具备办园资格条件的不予批准成立;对办园行为不规范的予以整改纠正;对违法违规办园的依法予以取缔,建立并完善退出机制。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各地要将民办幼儿园清理整治工作和相关政策调研相结合,将清理整治和发展相结合,将清理整治短期目标和实现民办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的长远规划相结合,充分立足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提出民办学前教育下步发展措施,做到既鼓励规范办园行为又杜绝违法违规办园行为。
(二)各地要在督促各县(市、区)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的基础上,将民办幼儿园清理整治工作总结、规范办园情况和今后工作措施的书面材料一并报送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同时发送材料电子版至联系人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