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控潜在系统性金融风险
2018-01-04刘志清
刘志清
近年来日渐突显的内生性风险尤其值得警惕。
当前,我国金融业发展面临诸多挑战。一方面,随着国际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外部冲击因素增加,部分在金融业发展中积累已久的深层次矛盾正逐渐暴露;另一方面,随着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我国金融业态的复杂性、关联性加剧,潜在风险不断堆积。
如此背景下,十九大报告和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均提出,要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前提是要准确地认知潜在问题,并适时采取科学的手段来应对、化解风险。
从金融体系的角度分析,我国潜在的系统性风险可归为三大类:外生性风险、内生性风险,以及介于二者之间的房地产泡沫风险,其中,近年来矛盾日渐突显的内生性风险尤其值得警惕。
外生性风险整体可控
外生性风险主要体现为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所面临的信用风险。近年来,受经济增长下行、产业结构性调整、经济波动损失等因素的影响,银行业不良率上升明显、资产质量承压。
我国金融体系主要由银行业主导,因而具备跨周期平滑吸收损失的特征。与此同时,动态的拨备管理制度,也让银行具备较强的不良处置能力。在本轮不良率快速攀升的五年里,我国银行业已累计处置的不良贷款是账面不良贷款余额的两倍左右;并且当下仍有约高于账面不良贷款余额1.8倍的减值准备金,可用于未来新增不良贷款的核销。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银行业整体保持着稳健的盈利水平,随着宏观经济企稳向好,银行业面临的外生性风险总体可控,因而须着重警惕矛盾日渐突出的内生性风险。
内生性风险明显上升
内生性风险主要表现为金融体系自身的脆弱性。当下我国金融系统主要面临四大内生性潜在问题:
一是庞大的影子银行体系,其主要具备高杠杆、期限错配,交易链条长的特征,同时存在缺失缓冲资本、流动性缺口严峻等问题。
影子银行体系由监管套利驱动形成,其在丰富了市场金融产品的同时,也极大程度上放大了潜在的系统性风险;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即是影子银行为主要诱因之一的惨痛教训。
二是新金融业态潜在的系统性风险。
新金融是由金融科技驱动创新而生的商业新模式,堪称现代金融体系的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其通过互联网技术,突破物理网点和地域的自然约束,提高了金融服务的效率、便捷度和可获得性;另一方面其去中心化、高效、便捷等特征或导致风险加速传递与放大,也给现行监管模式带来了较大的挑战。
与此同时,新金融业态还存在业务模式高度趋同、交易策略相似等问题,金融机构一旦出现同质性风险溢出,便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
三是市场波动风险。金融综合化经营带来了服务获取便利化、范围经济效应、分散风险等优势,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金融体系的内在关联性和复杂性。比如在各金融板块业务盘根错节之下,易出现风险跨机构、跨板块、跨行业的传播,从而对金融市场造成较大冲击;亦或,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相互作用产生螺旋效应,放大市场波动。
四是流动性风险。近年来,部分中小金融機构过度“执着于”开展同业和互联网金融业务,使其实现了资产规模的快速扩张,但也引发了短期内批发融资占比过高等问题,从而增强了市场流动性与融资流动性的相互作用,加剧了潜藏的市场流动性风险。
此外,与金融业紧密相联的房地产泡沫问题也值得重点关注。一方面,房地产是银行主要的贷款投放行业之一,也是重要的抵质押物;另一方面,信贷资金的过度投放亦是推高房地产泡沫的重要因素。
虽然,当下我国银行业对房地产贷款的投放比重不足总贷款1/4,远低于主要发达国家平均水平,且我国贷款首付比例管理严格,使得房地产行业对银行业的直接风险总体可控,但仍不可忽视其对我国金融系统的潜在威胁。
优化事前、事后监管
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第一步,是准确认知问题的所在。第二步,即是要有效防范和化解现代金融体系下潜在的危机。
首先,监管部门应充分掌握信息,利用科学的工具和方法,进行合理的风险分析判断。既要防止夸大风险,过度监管,抑制金融创新;又要避免忽视风险,监管不足,造成“灰犀牛”的累积。
其次,要客观正视金融业态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既要在风险管理上未雨绸缪,防范“黑天鹅”;又要强化事后监管,增强危机应对能力,防止次生风险。如此,须充分优化事前、事后监管等能力。
具体上,对于事前管理可从五大领域发力。
其一,是要引导、促进金融机构与实体经济的良性互动。
在今年举行的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的天职,是金融的宗旨,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举措。如此,金融机构要树立与实体经济俱荣俱损的理念,准确把握发展方向,回归本源,切实“下沉”服务实体的重心。
同时,监管机构也要进一步完善动态的资本、拨备调整机制,缓解金融“轻经济”的周期效应。
其二,加强对于宏观经济运行产生较大影响的金融机构的监管。
对于该类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应运用更严格、复杂的监管技术,尽早识别机构的潜在风险并采取干预措施;同时,建立有效处置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风险的政策框架,加强国际监管合作,完善跨境危机处置的机制。
其三,要降低金融业务的关联性和复杂性。强化金融风险源头的管控,补齐监管规制短板,把行为监管和系统性风险监管均纳入日常管理之中。
其四,要注重监管与创新之间的平衡。既要强调监管的专业性、统一性和穿透性,实现监管与创新的同步;也应充分意识到金融创新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从而在政策上给予充分的支持和鼓励。实践中,监管部门可借鉴国际上“监管沙盒”的理念加强对创新的评估与纠偏机制建设。
其五,不断改进监管方式方法,提高监管的前瞻性。加强对金融机构商业模式、发展战略、风险偏好变化的持续监测。在实际操作中可多采用压力测试等手段,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并鼓励银行开展与风险管理水平相匹配的业务。
与此同时,对于事后监管,相关部门还应着重提高三大能力:一是提高政府和监管部门快速恢复市场和金融功能的能力,二是切断问题机构风险向外传导的能力,三是快速处置大量出现的不良债权,推动企业重建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