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目的论角度评析《物权法》中长难句的英译
2018-01-04严雨森冯立波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325200
严雨森 冯立波 (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325200)
从目的论角度评析《物权法》中长难句的英译
严雨森 冯立波 (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325200)
目的论目前在翻译界有较高的接受度和认可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调整财产支配关系的法律,与生活密切相关。本研究旨在以目的论为理论框架,以物权法中贴近生活、结构复杂或典型的句子进行分析,增强读者物权法英译本的理解,提供法律条文翻译的启示。
目的论;物权法;长难句翻译
一、引言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日益推进,翻译成为了各国和各国人民间交流的桥梁。法律翻译是其中专业性较强,难度较大的一种。物权,作为一种最基本的权利,在生活中无时不在,无处不在。笔者从目的论角度来从物权法中选取典型的例子进行分析和评价,总结法律翻译技巧规律及其可迁移性。近代启蒙思想家、翻译家严复提出的“信、达、雅”三字广为接受,但是笔者认为在法律翻译中,忠实准确是第一位,倒不必过度追求文字的优美。
翻译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其他语言国家的人了解另一语言索要传达的信息。现已有先贤从功能对等理论和归化异化理论等角度,从学科术语的角度、法律文本文体特点和准确性的视角进行研究分析。然而,大多数现有的研究已经专注于某一特定的元素,如名词、动词、形容词、副词、定语从句、状语从句、同位语从句等。这些研究方向是明确的,在许多情况下,这些元素并非是独立存在的,而是组合存在于句子或段落中。因此,笔者认为以目的论为理论基础,对物权法中贴近生活的复杂句进行研究更具合理性。
二、 目的论与法律翻译
1.目的论的形成与发展
目的论又称功能对等理论,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左右,其发展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1971年,凯瑟琳娜·雷斯(Katharina Reiss)首次提出将文本功能列为翻译评判的标准,并指出“理想的译文应该从概念性的内容、语言形式和交际功能上三个方面与原文对等”,这即是目的论的雏形。在第二阶段,雷斯的学生汉斯·维米尔(Hans Vermeer)发展出了以源语为中心,以行为理论为基础,以文本目的为翻译过程中第一准则的目的论。他认为,翻译是一种目的性行为,且翻译目的在翻译开始前就要确定。在第三阶段,加斯塔·赫兹·曼塔利(Justa Holz Manttari)和克里斯蒂安·诺德(Chiristian Nord)着重研究了翻译过程的行为,并增加了“功能加忠诚”的原则。
2.目的论对法律翻译的指导意义
目的论的三个原则——目的原则、连贯原则与忠实原则在物权法的官方译文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我国法律属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难免有无法直译的内容。目的论视角启发我们在做法律翻译时要同时在宏观和微观层面上,即结构和表达两个方面把握译文——在准确理解原文意思的基础上,摒弃结构的束缚,从一个更高的角度以英语国家习惯的表达方式将信息重组。
三、物权法中长难句翻译分析
1.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rticle 23 Unless it is otherwise prescribed by any law, the creation or alienation of the real right of a chattel shall come into effect upon delivery.
解析:“unless”和“otherwise”是一样的意思,看似重复,其实这也是法律英语的一大特色。虽然原文中只有“但”是明显体现出逻辑的,但其实句中隐含着条件的意味。官方译文添加了“until”和“unless”,使逻辑关系更为清楚。在翻译时却需要添加逻辑词。中文喜欢含蓄,隐而不谈;英文则强调具体明确。中文逻辑关系隐藏在字里行间,不加逻辑词也能准确领会其意思,但是英文讲究结构的缜密,因此在这里要把逻辑关系用逻辑词凸显出来。下列是对法律英语中重复性用词的举例:
2.摘自第六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From Article 113 Where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any member of the collective are infringed upon by any decision made by a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villagers’ committee or the principle thereof, such member may require the people’s court to cancel the decision.
解析:“thereof”这样的古体词平常很少见,但常见于法律条文和各类合同之中。就如中文的正式语体里有时会涉及文言用词一样,英语里的古体词也能起到增加文本的正式程度的作用,给人以严肃性和稳重感,同时也着重强调法律文字的约束力。对于“thereof”这样构词法,类似的词语还包括由“here”、“there”、“where”等加上“after”、“by”、“in”、“of”等构成的词语。现列举几个如下:
3.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Article 77 Any owner may not alter a residential house into a house used for business purposes with violation of any law, regulation or management stipulation. An owner shall, when changing a residential house into a house used for business purposes, obtain the consent of the interested owners, in addition to complying with the laws,regulations and management stipulations.
解析:法律翻译不同于文学类翻译,不必过于讲求语言的优美,忠实准确是第一位。翻译初学者往往容易受限于原文的结构,对原文亦步亦趋。实际上需要在理解原文意思的基础上,打破结构,按目的语国家的表达方式对信息进行重组。第一句话将重点提前,把“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先译出来,符合英语的表达方式。中文是一种“尾心”的语言,其条件置于前,结论即最重要的部分往往放在句末,而英语是一种“首心”的语言,要把重要信息置于句子前部。译文体现了两种语言的差异。官方译文把“违反”一词处理成名词形式,这是因为中文多动词,中文中的动词没有各种形式上的变化,用起来很方便。而英语中更倾向于用名词,以体现文体的严肃性。适当进行词性变化,行文灵活性将随之增加。中文有无主句的存在,没有主语的句子也可以正确传达意思,但是英文显然更注重形式上的完备。所以在翻译时一定要添加主语,此处译文采用形式主语,使得句子结构平衡。兹将效力的发生与否作为重点,因此在译文中置于句子的前部,符合英语中重要信息置于主干的表达习惯。另一方面,在法律文本中,“shall”具有一定的古语含义,有独特的内涵,体现法律的权威性。此时,该情态动词并非表将来的含义,而是用于表示法律上可以强制执行的命令、义务、职责等,具有约束力。此外,“除……外”在物权法中出现次数较多,此处和第上述二十三条条文的表达有所不同。这是由于中文允许重复,但是英语倾向于通过换词法来体现语言的丰富性和多样性。此处的“除……外”运用了“反译法”,也就是换一个角度来看待源语,译作“in addition”.
4.第一百一十三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Article 113 In case a lost-and-found object fails to be claimed within 6 months as of the date when the claiming announcement o is published, it shall be owned by the state.
解析:源语中没有出现逻辑词,但实则蕴含着条件的逻辑关系。目的语中采用了“when”引导的条件句,且增加了“in case”使得该句结构更加完整。需知中文是意合的语言,并不十分强调逻辑词的使用,而是倾向于字里行间隐含逻辑关系。恰恰相反,英文是形合的语言,故而十分重视对逻辑关系的显化和结构的完整。此外,本条文定语较长,“无人认领”是重点,官方译文将这一信息置于从句前部。这是因为英文把重要的部分放在句首而中文则更多地把重要信息放在句子后部。我们还看到,原文中“无人认领”是人称主语主导的主动语态句,译者处理成了被动句。这是因为英语多在法律文本等题材用被动语态以强调客观性。英语中对时间状语位置没有硬性规定,理论上放在句首句中句末都可以,起到平衡句子结构的作用即可。“归国家所有”同样是通过被动语态来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且符合英语的地道表达方式。
五、结语
综上所述,法律翻译(中译英)应格外注重对原文的理解、结构和表达需符合英语母语国家的表达方式。忠实准确对法律翻译来说尤为重要,但需要注意的是,忠实指的是意义上的忠实和信息的完整传递,而非结构上的一致。因此,翻译无论在句式上还是词组表达上都不应与中文亦步亦趋,译者要多借鉴平行文本中的表达方式,方能使自己的译文更为地道。此外,翻译要设身处地从读者出发,胸怀读者,这也正是目的论的精髓。笔者在目的论指导下,对我国物权法及其官方译文中的长难句进行结构和表达上的双重解读,对法律翻译中的方法和规律进行总结,希望能提供一些法律翻译方面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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