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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人类学视野下的冥婚

2018-01-03顾春军

寻根 2017年6期
关键词:传统

□顾春军

文化人类学视野下的冥婚

□顾春军

为了解冥婚的现状,笔者和美国纪录片导演Maria Yoon团队,在河北宣化进行了为期三天的田野调查,采访了为儿子操办了冥婚的母亲翟玉芳、考古技工杨贵福和以操办丧礼为生的郭宣生,取得了冥婚现状的一手材料。

冥婚最早的文字记载见于《周礼》,相关记载散落在传世文献及墓葬出土文书中,笔者在《冥婚流变考论》一文对其流变有较为细致的梳理。唐代以来,冥婚更多盛行于底层社会,对于冥婚的记载及描述,往往见于文人士大夫只言片语的随笔记录中,“虽小道,必有可观者焉,致远恐泥”,所以相关记录不免简单,我们看不到冥婚当事人的态度及想法。晚清以降,随着西方强势文化的渗透,中国面临着“此三千余年一大变局也”,中国传统社会缓慢的进程被打破了,改正朔,移风俗,整个社会生活发生着急剧的变化。一些有着西方教育背景的学者开始用新的手段审视民俗。

1933年,著名社会学家李景汉在河北定县进行社会调查,对于冥婚有如下记录:

结阴亲:无论男女,到了成年时期,没有结婚就死去的人,家里因着孤男孤女不入祖坟的习俗所限,又不忍把他们埋在地边上独受凄凉,又因为他们没有结过婚,家里总觉得对不住他们,要想着给死人继子立后,接续香烟,这才有“结阴亲”之说。当青年男子死去的时候,他家便一方面选择承继人,一方面托人物色以先死去青年女子的人家,然后由介绍人说合,有的也讲究年貌、门户。说妥之后,就叫新承继的孝子,手拿纸幡,上写着死去新妇的姓名、年岁、生日、时辰。有的坐一辆车,前往女家迎接死妇的灵柩回来。女家也预备纸钱、纸锞,坐车相送,到男家的村外再一同举殡葬埋在祖茔里。要是女青年死的时候,她家也托人寻一已死未婚的男人,给他们结合,也是如此办理。至于作这门“阴亲”的人家,也有由此往来很好的。

定县就是现在的河北定州市,位于河北省南部,距离河北宣化近400千米,李景汉的田野调查距今已有80多年,但定县与宣化冥婚仍有很多相同点:一、目的一样,为了亡者入祖坟得到后人祭祀;二、与婚嫁一样,讲究门当户对;三、婚礼仪式与丧葬仪式交错;四、合葬之后,双方亲属成为亲戚。但是,任何一种民俗都是社会生活的投影,都会随社会变迁而改移。过去冥婚者要找承继人,随着社会变迁,就没有承继人一说了。按照李景汉的记载:“要是女青年死的时候,她家也托人寻一已死未婚的男人,给他们结合。”如今,因为男女比例失衡,在冥婚上主导方均为男方。

冥婚背后的生死观和婚姻观

殷商以来的传统中一直有着灵魂不灭的观念:“夏道尊命,事鬼敬神而远之;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周人尊礼尚施,事鬼敬神而远之。”(《礼记·表记》)西周以来,巫鬼文化逐步被礼乐文明所替代,儒家尤其崇尚“子不语怪力乱神”,但灵魂不灭的观念并没有消除,“人生始化曰魄,既生魄,阳曰魂。用物精多,则魂魄强,是以有精爽至于神明。”(《左传·昭公七年》)灵魂不灭的观念甚至影响到较为边缘的吴越地区:

越王问于范子曰:“寡人闻人失其魂魄者死,得其魂魄者生,物皆有之,将人也?”范子曰:“人有之,万物亦然。天地之间,人最为贵。物之生,谷为贵,以生人,与魂魄无异,可得豫知也。”(《越绝书校释》卷十三)

灵魂不灭,更成为道家的理论来源和根基:

人无贤愚,皆知己身之有魂魄,魂魄分去则人病,尽去则人死。故分去则术家有拘录之法,尽去则礼典有招呼之义,此之为物至近者也。然与人俱生,至乎终身,莫或有自闻见之者也。岂可遂以不闻见之,又云无之乎?(《抱朴子》)

传统中医更是将魂魄存在与身体部位对应起来。“肺者,气之本,魄之处也……肝者,罢极之本,魂之居也。”(《黄帝内经素问》)儒家是历代王朝的正统意识形态,而道教则渗入到民间的毛细血管,二者关于魂灵不灭的思想,植根于传统文化中。

本次田野调查中接受访谈的翟玉芳,接受过高中教育,后来还在政府机关、外贸公司工作过,但灵魂不灭、来世观念,一度成为她坚强活下去的信念。攒钱为儿子“配干丧”甚至成为她人生的动力。郭宣生是阴阳先生,为亡者做鬼媒是谋生手段,他在接受采访时候声称:“我是不大相信这些的,但是人家相信,我就是他们的心理医生。”考古工作者杨贵福则说:“遇到抢救性发掘,没白天没黑夜,很多泡在污水中的尸骸,就是我们用手捡起来的,我是不大相信鬼神的。”但是杨贵福也说:“配干丧是祖辈遗留下来的,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冥婚这件事,虽然是迷信,也可见人们对于婚姻的看重。总以为未婚而死,是人生的不幸,故即在冥间,亦须为觅配偶。”(陈东原:《中国妇女生活史》)红白喜事,是中国人最为看重的两件大事情。红喜事就是婚礼:“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礼记·昏义》)祖先崇拜,就体现在传宗接代上,增丁添口对于传统农业社会来说,不单单是家族壮大的需要,更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是,婚姻前提是达到一定年纪:

女子七岁,肾气盛,齿更发长。二七而天癸至,任脉通,太冲脉盛,月事以时下,故有子。丈夫八岁,肾气实,发长齿更。二八,肾气盛,天癸至,精气溢泻,阴阳和,故能有子。(《黄帝内经素问》)也就是说,女子十四岁,男子十六岁,才可以迈入婚姻。未成年就去世,被称作殇。按照郭宣生的描述,在河北宣化地区,“如果女孩不到12岁,男孩不到16岁死了,因为还未成年,活着不能结婚,死了也不能配干丧”,所以就冥婚来说,意图通过一种仪式使活人得以解脱,给死者以安慰。

从这个角度观照冥婚,就可以看到,为儿子配冥婚的妈妈翟玉芳,既是为了给儿子“一个交代”,也是让自己走出困境,寻求精神安慰。

按照英国人类学者弗雷泽对巫术的研究,“没有生命的物体也可以和有生命的物体,如动物或植物一样,传递福利或灾难。他们本身的特质,在巫师的帮助下,给人带来祸福”。本次田野调查中,在冥婚中用糕人替代女尸婚配,就是用没有生命的物体来传递福利,而捏糕人通过念咒语,就类似于“巫师的帮助”,通过这个仪式赋予糕人以生命。检阅古籍,我们发现用一种模拟的偶像作为冥婚的对象,古人早已有之,“钦、廉子未娶而死,则束茅为妇于郊,备鼓乐迎归而以合葬,谓之迎茅娘”(《岭外代答》)。

冥婚仪式通过焚烧死者生前所用之物,借助升腾的烟雾,将此世与彼岸相连接,“彼等尚有另一风习,设有女未嫁而死,而他人亦有子未娶而死者,两家父母大行婚仪,举行冥婚。婚约立后焚之,谓其子女在彼世获知其已婚配。已而两家父母互称姻戚,与子女在生时婚姻者无别。彼此互赠礼物,写于纸上焚之。谓死者在彼世获有诸物。”(冯承钧译:《马可·波罗行纪》)如今的冥婚,与元代的记载一样,也保留了焚烧纸衣纸钱之风俗,这当为交感巫术的一种。

冥婚与殉葬的“离合”

殉葬是一种与生产私有制相伴随的现象,起源甚早,商代就有记录:“1976年,在安阳殷墟发现的妇好墓,出土随葬物品1928件,其中青铜器440多件,玉器590多件,骨器560多件,此外还有石器、象牙制品、陶器以及6800多枚贝币。殉人16名,6条殉狗。”(《殷墟妇好墓》)考古发现,“商代人殉人祭有确数的共3684人,若再加上几个复原和不能确定的一些数字,那就将近四千人了”(胡厚宣、胡振宇:《殷商史》)。在对历史文献考证的基础上,笔者曾得出如下结论:

殉葬非人道的做法,必然使统治者受到社会压力;然灵魂不灭之观念固然也不会消失,对阴间的“关怀”就会一如既往,“冥婚”就是殉葬最佳的“替代品”了。(《冥婚流变考论》)

美国人类学家提出的“大传统和小传统”二元分析概念,用以说明在复杂社会中同时并存的两种不同层次的文化传统:

在某一种文明里面,总会存在着两个传统。其一是一个由为数很少的一些善于思考的人们创造出的一种大传统,其二是一个由为数很大的,但基本上是不会思考的人们创造出来的一种小传统。大传统是在学堂或庙堂之内培育出来的,而小传统则是自发地萌发出来的,然后它就在它诞生的那些乡村社区的无知的群众的生活里摸爬滚打挣扎着持续下去。(罗伯特·芮德菲尔德著,王莹译:《农民社会与文化》)

殉葬无疑是一种上层社会的“大传统”,由统治者“创造”并践行。那么,我们可以猜测,冥婚就是对殉葬的另一种模拟:让去世的亲人避免孤单,在灵魂世界得以圆满,冥婚就是一种最佳的替代办法。

冥婚不登大雅之堂,基本被正史忽略,偶尔被猎奇的文人录入到野史笔记当中。殉葬则因其是上层社会的一种社会实践,所以被记载,考察宣化地区的冥婚现象,就不能忽视其方志记载的殉葬现象。考察编写于1922年的《宣化县新志》卷十一人物志的“贞烈”传,比较当今宣化的冥婚,就能获得更好的参照。被列入的明代贞烈女50人,其中殉葬或者殉葬未亡的有10人;清代贞烈女111人,其中殉葬或者殉葬未亡的有5人。

◇ 放置在棺材中以结冥婚的糕人

◇ 宣化的出殡仪式

由明朝到清朝,贞烈女人数整体上升,但殉葬人数却在减少。这种社会现象必然与统治者所倡导的主流意识形态逐步消歇相关。“到了明代,已经进入封建社会的晚期,殉葬的风气,依然存在。明朝前期,有五个皇帝在死时惨无人道地殉葬年轻的妃嫔。明初非但帝王如此,诸王大臣亦循此风,迨至英宗遗诏,禁止殉葬妃嫔,才终止了这种暴虐的制度。虽然帝王废除了,但此风仍未停止。”(刘精义:《明代统治者的殉葬制度》)所以体现在方志中,殉葬的贞女基本占了所有入围贞女的十分之一,到了清代,上层社会的殉葬基本消歇。

◇ 冥婚后的合葬现场

据王先谦《东华录》:康熙十二年(1673年)六月,“命禁止八旗包衣佐领下奴仆随主殉葬”,虽然这道诏命没有触及皇帝和亲王贝勒等高级贵族,但考察清代史料,清皇室从此再没有发生用人殉葬的事,这是社会的一大进步。到了民国,入《宣化县志》贞烈女52人,殉葬者则无一人。关于冥婚,虽然地方志中没有明确记载,但可以推断,随着传统贞烈观念的退潮,殉葬绝迹了,那些一辈子为亡夫守寡的女人少了,而那些早亡的丈夫,因妻子的外嫁,也就需要找一个异性亡魂作为伴侣,冥婚现象必然也会增多。

文化小传统下的冥婚

从文化人类学角度看,冥婚属于文化小传统,一直受到主流意识形态的歧视。

在儒家正统意识形态中,生前没有明媒正娶,“生不以礼相接”,死而合之,就是“乱人伦者也”。曹操为儿子筹备冥婚,遭到了遵守儒家礼仪者邴原的拒绝:

原女早亡,时太祖爱子仓舒亦没,太祖欲求合葬,原辞曰:“合葬,非礼也。原之所以自容于明公,公之所以待原者,以能守训典而不易也。若听明公之命,则是凡庸也,明公焉以为哉?”太祖乃止,徙署丞相征事。(《三国志》卷十一)

东汉出土的墓葬文书中有关于冥婚的记录,但唐之前关于冥婚的记录寥若晨星,原始文献保留不易固然是一个原因,更重要的原因是,作为文化小传统的冥婚,所操持者基本为底层草根,很难被主流意识形态所关注,更不要说录入典籍了。唐代见于史料的冥婚共有十一起,“十一位冥婚新娘的家庭背景与新郎的家庭背景大致相符,两人出自平民,八人出自贵族,一人是皇室亲属”(姚平:《论唐代的冥婚及其形成的原因》)。冥婚被主流意识形态接纳,有唐一代是空前绝后的。饶是如此,白居易在一篇判文中,对冥婚还是给予了批判:“徒念幼年无偶,岂宜大夜有行?况生死宁殊,男女贵别:纵近倾筐之岁,且未从人;虽有游岱之魂,焉能事鬼?既违国禁,是乱人伦。谋征媒氏之文,无抑邻人之告。”

自此之后,见于正史记载的冥婚少之又少。综前所述:其一,冥婚是与儒家的意识形态相悖的民俗;其二,冥婚更多是底层社会弱势群体的一种婚丧选择。大多士人不屑于记录这些有违儒家道德礼仪的民俗,这也体现在地方志的编撰取向中——宁肯记录那些有益世道人心的贞烈妇女的殉葬,也不会对冥婚留下丝毫笔墨。冥婚只是偶尔出现于文人墨客的猎奇笔记之下,明代的学者杨慎在《丹铅总录》中说:“则此俗古已有之,今民间犹有行焉而无禁也。”即是统治者固然不倡导这种“陋俗”,但是也不会坚决反对,大多任其自生自灭。可以说,历朝历代对冥婚的态度基本上是一致的。

◇ 考古出土的阴阳瓦

民国时期的民俗学者黄石认为,冥婚盛行的原因主要有四方面:“怕夭折的未婚男女作祟;做父母的为未婚子女冥婚以求心安;借助冥婚敦友谊攀豪贵;入祖坟成为家族成员需要。”(黄石民俗学论集·冥婚》)考察历史上发生的冥婚,“借助冥婚敦友谊攀豪贵”多在唐代,之后再无史料可以佐证。黄景春以为,冥婚在当下依然盛行,“最根本的原因有三:对死者作祟的恐惧;为人父母者自身情感宣泄的需要;宗法性家族制度的要求。”(《论我国冥婚的历史、现状及根源》)在我们的田野调查中,没有发现第一种原因的存在,随着科学昌明,人们接受现代教育增多,加上无神论教育,对鬼祟的恐惧已经基本没有土壤了,人们更多需要情感慰藉,而潜藏在文化传统中的祖先崇拜观念,也借助冥婚得以体现。

本次冥婚田野调查中的翟玉芳,在丧子失夫之后,支持她活下去的信念,就是给死去的儿子一个交代——为其“配干丧”。对于女方家人来说,女儿的死亡固然不幸,但她最终被一个家庭接纳,在彼岸不再是孤魂野鬼了,其家人的心灵也得到了抚慰。

冥婚是传统文化中慎终追远价值观的体现。彭利芸在《宋代婚俗研究》中说:“风尚固然荒诞至极,然而,岂不更显中国伦理道德的内涵。这种父母爱子女的骨肉深情,不因死亡而减轻,除中国伦理外,有何民族能与相比?”

钱锺书说过:“东海西海,心理攸同。”在我国南北方甚至边缘的少数民族地区都存在着这种民俗,前已述及宋代的粤西廉州等地就有“迎茅娘”之俗,到了民国这种风俗依旧:

隆山土俗,子死后,家若不安,即择一年龄相当之女尸,与之合葬。谓子得偶,不再为祟于家庭。斯时,亲朋毕贺。男女两家,亦各以姻谊关系,联为戚好。如此者,谓之“冥婚”。(刘锡蕃:《岭表纪蛮·编后余墨》)

一直在今天的壮族中还保留着这种民俗。“壮族人相信灵魂不死,认为人死后在阴间也像活着的人一样生活。通过冥婚,期望已不在人世间的子女同样有美满的婚姻,体现了父母对儿女的关爱、思念。”(黄雁玲:《壮族传统家庭伦理及其现代演变研究》)

据相关研究资料显示,冥婚还存在于包括日本、韩国的东亚儒家文化圈,这种违背儒家礼仪却生生不息的民俗,正显示了儒家实用理性的理念。

结 语

历史上,对于冥婚的批判,多聚焦于与儒家礼仪的相悖,关于礼仪制度与社会习俗的关系,陈寅恪先生说过:“旧籍于礼仪特重,记述甚繁,由今日观之,其制度大抵仅为纸上之空文,或其影响所届,止限于少数特殊阶级,似可不必讨论,此意昔贤亦有论及者矣。”也就是说,历代政府所主张的礼仪制度,往往年与时弛,必然会成为具文,而社会则依照其惯性继续,所以从文化礼仪角度看,冥婚并没有与儒家礼仪相悖而被湮灭。

另一方面,一些变异的冥婚,如“抱主成亲”等陋俗,确实有违人性:“所谓‘抱主成亲’,为活人和死人结婚,而此女子一旦成婚后,就要终生守寡。冥婚陋俗,形式虽异,惟此等婚姻,最为怪诞,殊无人道,不宜流传。”(彭利芸:《宋代婚俗研究》)而这种殉葬式的冥婚,则是被儒家所倡导的,儒家对于冥婚的态度无疑是矛盾的,也是冥婚不能被消灭的另一个缘由。

凡事必有利弊。冥婚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比如盗掘坟墓、贩卖女尸,甚至出现了杀人卖尸等违法犯罪现象,这些现象远远背离了冥婚初衷,绝非是冥婚主张者所认同的。谋杀的情况自不必说,发冢也是要受到极为严酷的法律处理的。《淮南子》记载:“发墓者诛,窃盗者刑。”唐代关于掘墓的刑罚更为细致:“诸发冢者,加役流;已开棺椁者,绞;发而未彻者,徒三年。其冢先穿及未殡,而盗尸柩者,徒二年半。”(《唐律疏议》卷一九)以后历朝历代,对于发冢的处理,基本照搬唐律规定,再无大的变动。

历朝历代对于冥婚的管理,给人们以借鉴:以宽容态度对待充满人性关爱的冥婚,作为传统丧葬文化的一部分,冥婚体现了中国人守护人伦、恪守家庭亲情的美德。而对于那些不择手段的犯罪问题,则应当用法律手段予以处理,这也是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必要保障。

[本文系“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三五’规划2016年度学科”共建项目“五代十国墓志研究”(GD16XLS03)、“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资助项目“五代十国墓志研究”(1601029C)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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