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札記二則
2018-01-03王朔
王 朔
讀《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札記二則
王 朔
一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五四號簡是長23.3釐米、寬2.8釐米的木兩行,*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中西書局2015年,第162—163頁。一〇六號簡也是木兩行,長寬分别是23.2釐米、2.5釐米。*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第195頁。從“石”、“列”、“緐”三個人名的書寫筆迹來看,兩枚簡當是同一人書寫:
一〇六號簡
五四號簡
一〇六號簡
五四號簡
一〇六號簡
五四號簡
按,兩枚簡對文書上奏者(緐、種、賜)、案件被告(溏貞)、原告(王石、石母列)的姓名記載一致,整理者云:“據内容考察,當爲某册書之首簡(按,此指一〇六號簡),其後當有一枚或多枚木兩行與之編聯,或與例五四相關”。*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第195頁。筆者以爲兩枚簡當連讀,其中例一〇六當是文書的第一枚簡,例五四是接在這枚簡之後的第二枚。先將兩枚簡的釋文抄録如下:
永初元年八月庚子朔廿一日庚申,廣成鄉有秩緐、佐种、助佐賜叩頭死罪敢言之。
廷移府記曰: 男子王石自言,女子溏貞以永元十四年中從石母列貸錢二萬,未
CWJ1③: 325-1-45A*《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第195頁,這是例一〇六號簡的正面,背面文字是: 廣成鄉印。 史 白開。八月 日 郵人以來。
畢,比責,不肯雇。記到,實核,詭責,明分别正處言。緐、種、賜叩頭死罪死罪。奉得記,
CWJ1③: 325-2-3*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第162—163頁。
畢,《集韻·質韻》:“畢,終也。”*丁度等編: 《宋刻集韻》卷九《入聲五·質韻》,中華書局2015年,第190頁。“未畢”,即未完成,在該簡文中的具體含義是女子溏貞從石母列處借貸二萬錢,但未能還清。“未畢”這樣的辭例還出現在四九號簡中。原文是:“廷留事曰: 男子陳羌自言,男子董少從羌市馬,未畢三千七百。”*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第159頁。同樣是用“未畢”來形容錢款未能還清。將“未畢”連讀符合兩枚簡前後文的情境。男子王石親自向長沙府起訴女子溏貞,“未畢”是其所述案情的一部分。後文是“比責,不肯雇”,比,《漢書·宣帝紀》“比年豐,榖石五錢”,顔師古注:“比,頻也。”*班固: 《漢書》,中華書局1962年,第259頁。責,《説文·貝部》:“求也。”*許慎: 《説文解字》,中華書局1963年,第130頁。雇,《後漢書·桓帝紀》“(永壽元年)二月……勑州郡賑給貧弱……其百姓吏民者,以見錢雇直。王侯須新租乃償”,李賢注:“雇,猶酬也。”*范曄: 《後漢書》,中華書局1965年,第301頁。該情境下的含義是多次索求,但不償還。“女子溏貞以永元十四年從石母列貸錢二萬,未畢”是溏貞和石母列發生錢財糾紛的背景,“比責,不肯雇”是糾紛的直接原因。
又,一〇六號簡謂:“廷移府記曰”,五一簡出土於湖南長沙市,東漢時期是臨湘縣和长沙府所在地,所謂“廷”、“府”是廣成鄉在上奏時對“臨湘縣”和“長沙府”的尊稱。“移”泛指文書傳遞,*李均明: 《秦漢簡牘文書分類輯解》,文物出版社,2009年,第142頁。“記”是一種較書、檄隨意的文書形式,*李均明: 《秦漢簡牘文書分類輯解》第109頁。由這句話我們知道男子王石的“自言”是長沙府以府記的形式下達給臨湘縣的,臨湘縣下令調查案件時將“府記”抄送給廣成鄉,故而廣成鄉向臨湘縣報告調查結果時引用了“府記”的内容。五四號簡云:“記到,實核,詭責,明分别正處言”,整理者釋“詭責”爲“責成”,*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第139頁。可從。“明分别處言”、“正處言”、“明處言”、“處言”是五一簡中常見的文書用語,亦見於居延新簡“駒罷勞病死”册書。籾山明先生認爲“明處”即明確表達判斷,“明處言”是要求下級對案件作明確判決,並報告結果。*籾山明: 《居延新簡“駒罷勞病死”册書——爲漢代訴訟研究而作》(續),《簡帛研究譯叢》第二輯,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182頁。如上所述,“府記”是下達給臨湘縣的,“記到,實核,詭責,明分别正處言”亦屬“府記”本文,這句命令的針對者也是臨湘縣,要求其在收到“府記”後責成具體辦事人員(即該文書的上奏者“廣成鄉”)處理案件。一〇六號簡云“府記”,五四號簡又云:“記到”、“奉得記”,前後文書形式相合。
此外,從五一簡來看,上奏文書開頭一般寫作某某敢言之,若是奉上級命令調查案件,則需要引用相關文書命令,接著才是上奏者對相關案件的調查結果,這一部分以某某“叩頭死罪死罪”開頭,以“叩頭死罪死罪”結尾。五一簡中遵從上述格式的是四九號簡:
廷留事曰: 男子陳羌自言,男子董少從羌市馬,未畢三千七百。留事到五月詭責治決。處言。伉、寶、廣叩頭死罪死罪。奉得留事,輒召CWJ1③: 325-4-43A少,不得。實問少比舍男子張孫、候卒張尊,辤: 少七月廿八日舉家辟(避)則(側)。輒與尊、孫集平少所有什物,直錢二千七百廿,與羌。盡力曉喻少出與羌校論。謹籍少所有物,右别如牒。少出,辤有增異。復言。伉、寶、廣惶恐叩頭死罪死罪。
八月十二日丁巳白。CWJ1③: 325-4-43B*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第159頁。
將一〇六號簡和五四號簡連讀符合這類上奏文書的格式,一〇六號簡是文書的第一枚,以“廣成鄉有秩緐、佐種、助佐賜叩頭死罪敢言之”開頭,接下來引用廷所移“府記”的内容,這個部分到“明分别處言”結束,然後是廣成鄉相關官吏“奉得記”之後的調查結果,這個部分以“緐、種、賜叩頭死罪死罪”開頭。綜上所述,將一〇六號簡和五四號簡作爲前後兩枚簡連讀,既符合上下文情境,又符合五一簡所見上奏文書的格式。
五四號(CWJ1③: 325-2-3)
一〇六號(CWJ1③: 325-1-45A)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四八號簡是一枚長22.7釐米,寬6.6釐米的木牘,整理者對此木牘外部形制的描述是: 簡面中下部文字磨損嚴重,這塊木牘分三欄書寫,欄間留白,第一欄中間書寫“君教諾”三字,二、三欄文字連讀。*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第158頁。先將整理者的釋文抄録如下:
按,整理者將“備辤不自言”連讀,當誤。筆者以爲“備”當從上與“左曹謹實問”連讀,“不自言”是“辤”的内容。五一簡中常見“實問某人,辤曰”的例子:
錢八千,即日畢。男子任仲孫、李仲升、齋仲孫證。今市有秩佐奪明肆還次。書到,亟治決。明
處言。馮闓叩頭死罪死罪。謹案文書,輒實問次、知狀男子齋仲孫、李仲升,辤皆曰: 前
CWJ1③: 325-4-48*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第170頁。
左一人本錢。時任人男子王伯興、張叔陵。明辤: 家單無人,願遣從弟殷平齎致
書責叔陽、孟威本錢。實問里正楊成,辤: 明前市婢願、諦,當應得。遣平責
CWJ1③: 325-1-16*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第187頁。
诸有叚(假)於縣道官,事已,叚(假)當歸。弗歸,盈廿日,以私自叚(假)律論。其叚(假)别在它所,有(又)物故毋道歸叚(假)者,自言在78
所縣道官,縣道官以書告叚(假)在所縣道官收之。其不自言,盈廿日,亦以私自假律論,盈二十日,亦以私自假律論。其叚(假)已前入它官及在縣道官非79*彭浩、陳偉、[日本] 工藤元男: 《二年律令與奏讞書: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21頁。
這條律文是要求假貸官府物品的百姓及時歸還,若其借貸之物别在它地,又無法歸還,要親自向其所在地縣道官報告,不親自向官府報告者,超過物品應還日期二十日,會以“私自假律”論處。回到上述五一簡,所謂“不自言,不以錢布與備”是備否認自己曾向官府報告,由此該文書的大致内容當是,左賊曹在審問備之前,曾查閲到一則與備、副二人有關的文書,爲驗證此文書,左曹(即“左賊曹”)審問備,備否認該文書的某些内容是自己親自向官府報告的,並且否認自己曾經給予副錢財。
又,“主名”二字整理者未釋,《漢語大詞典》云:“主名即當事者或爲首者的姓名。”*《漢語大詞典》(縮印本),上海辭書出版社2007年,第295頁。《後漢書·郎顗傳》:“又恭陵火災,主名未立,多所收捕,備經考毒。”李賢注:“立,猶定也。時考問延火者姓名未定也。”*范曄: 《後漢書》第1065頁。五一簡例一五七(CWJ1③: 263-86)亦出現“主名”一詞,整理者亦引《後漢書·郎顗傳》的内容將此詞釋爲“當事者姓名”。具體到上述簡文,“考……宏□□□所起及主名”,是要求官員調查該案件的起因和相關當事者,照理案件調查後才能知曉當事者姓名,故作爲人名的“副”當與“主名”二字斷開,與下文“任具解到”連讀,釋義詳下:
整理者將“具解”理解成“副及其保人完整的擔保説明”。*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第158頁。筆者以爲“具”當與“任”連讀,釋爲“具備”。“任具”連讀見于五一簡例九二:
CWJ1③: 325-1-15*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第186頁。筆者據圖版在“沅牢(?)”之後補釋“得”字。
這枚簡當是某件上奏文書的中間部分,内容是上奏者陳述如何召納撫、非二人擔任保人,在二人同意出任保人後,上奏者云:“任具復言。”這裏“任”作名詞,表示“擔保人”,從上下文來看,所謂“任具”即“擔保人都已安排妥當”。簡CWJ1③: 325-32提及“副□□亡,任五人”,整理者將此句釋作“爲副作無罪擔保的五個人”,當是。*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第158頁。由於爲“副”作擔保的有五個人,故該文書要求五人全部安排妥當後再上奏,即所謂“副任具解到,復白”。
“具”從上與“任”連讀,“解”當與“到”連讀,做名詞,特指下級奉旨調查某案件後的解釋性文書。裘錫圭先生在關於《居延漢簡》“候粟君所責寇恩事”册的研究中指出:“居延簡常用‘解’字,一般當‘解釋’、‘解答’、‘解辯’講”,“上級就某個問題責問下級時,常常説‘解何’,就是如何解釋的意思”。*裘錫圭: 《新發現的居延漢簡的幾個問題》,《裘錫圭學術文集·簡牘帛書卷》,復旦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30頁。五一簡中也出現了“謁傅前解”、“謁除前解”這樣的文書用語,整理者認爲“解”即“解説”。*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第124頁。簡CWJ1③: 325-32中的“解”在文意上也可理解爲“解説”,需要指出的是這裏的“解”當特指解釋説明性的文書。五一簡例七五、九〇、一六二有“解書”這樣一類文書:
兼左部賊捕掾□言考實男子
周代盜刑緑玦報醴陵解書。五月廿五日丞開。
CWJ1③: 255*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第176頁。
都鄉言考實男子
吕齋自言解書。 十月廿三日開。
CWJ1③: 325-1-9*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第185頁。
兼左部賊捕掾馮言逐捕殺
人賊黄康未能得假期解書。
十二月廿八日開。CWJ1③: 261-8*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第233頁。
三封文書“某月某日開”一句是二次補寫,整理者認爲它們都是“某册書的標題簡”,*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第176頁。“解書”當是對該册書文書内容和性質的概括,即“解釋、辯解的文書”。*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第176頁。關於“解書”作爲一種文書形式的出現,唐長孺先生認爲始於三國(唐長孺《讀史釋詞·釋解》,《魏晉南北朝史論拾遺》,中華書局2011年,第263頁),侯旭東先生通過梳理長沙東牌樓《光和六年諍田自相和從書》的文書結構,認爲至少東漢末年就已存在(侯旭東《長沙東牌樓東漢簡〈光和六年諍田自相和從書〉考釋》,黎明釗主編: 《漢帝國的制度與社會秩序》,牛津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274頁)。由五一簡這三枚標題簡來看,似乎東漢前期“解”已經在司法案件中作爲一種特殊的説明性文書出現了。五一簡中常云“書到,亟治決”(CWJ1③: 325-4-48)、*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第170頁。“記到,亟實核”(CWJ1③: 265-15),*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第240頁。“記”是一種較書、檄隨意的文書形式,*李均明: 《秦漢簡牘文書分類輯解》第109頁。同樣作爲一種文書形式的“解”,亦可與“到”連讀。“副任具解到,復白”或可釋作:“安排妥當爲副擔保的五個人,收到關於案件的解釋性文書後再上奏。”
下面按筆者的理解將簡CWJ1③: 325-32釋文重新抄録如下:
附記: 本文初稿完成後,承蒙業師晏昌貴教授及姚磊兄賜教,深致謝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