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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藏簡(伍)》拾遺*

2018-01-03

简帛 2017年1期
关键词:整理者典籍

段 凱

《清華藏簡(伍)》拾遺*

段 凱

《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伍)》一書出版至今將近一年,*李學勤主編: 《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伍)》,中西書局2015年。相關研究文章層出不窮,研究成果豐碩。筆者此文,擬在諸家的研究基礎上,對簡文個别字詞的釋讀談點看法。不當之處,敬請方家批評指正。

《湯在啻門》簡16~簡17有一段文字,整理者釋文如下:

正(政)柬(簡)以成,此胃(謂)顼(美)正(政);正(政)綯(禍)軷(亂)以亡(無)遱(常),民咸解體自卹(恤),此胃(謂)亞(惡)正(政)。型(刑)情(輕)以不方,此胃(謂)顼(美)型=(刑;刑)綰(重)以亡(無)遱(常),此胃(謂)亞(惡)型(刑)。

這段文字講述的是小臣回答湯何爲美政與惡政,何爲美刑與惡刑。關於“型(刑)情(輕)以不方”一句,整理者注〔五一〕:“情,讀爲‘輕’。此與楚文字習見之‘綱’寫法不同。方,害。”而“型(刑)綰(重)以亡(無)遱(常)”一句,整理者注〔五二〕:“綰,讀爲‘重’。此與楚文字習見之‘網’寫法不同。參見《湯處於湯丘》注〔四一〕。”*李學勤主編: 《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伍)》第147頁。

整理者在注釋中説簡文“情”字和“綰”字皆與楚文字習見寫法不同,下面先討論這個問題。關於“情”字,誠如整理者所言,楚文字中用爲“輕重”義之“輕”常寫作“綱”。如郭店簡《緇衣》簡28“埶(褻)型(刑)而綱(輕)雀(爵)”,同篇簡44“綱(輕)綳(絶)貧戔(賤)”,《五行》簡11“思不能綱(輕)”,同篇簡15“聖之思也綱(輕)”等“輕”字皆寫作“綱”。在上博簡《緇衣》篇中,簡15“褻刑而輕爵”,簡22“輕絶貧賤”的“輕”字亦寫作“綱”。有学者認爲“綱”字“疑輕之或體。从羽會羽輕之意”。*黄德寬主編: 《古文字譜系疏證》,商務印書館2007年,第2123頁。按,此説可信,“綱”應當就是“輕重”之“輕”的本字。整理者將“情”讀作“輕重”之“輕”不符合楚簡的用字習慣。

既然“情”通爲“輕”不符合楚簡的用字習慣,所謂的“綰”字又不是“綵”字異體,則整理者關於“刑輕”與“刑重”的解釋自然不可據信。關於“情”字,程燕先生認爲當讀如本字,而“綸”字則讀爲“制”,認爲“‘刑情’和‘刑制’對言”,從而將這一段話解釋爲:“刑在使用時不害人就是美刑,刑法制度變化不定就是惡刑。”*程燕: 《清華五劄記》。網友暮四郎則將“情”讀爲“静”,“‘刑静以不方(妨)’,意爲刑罰不煩苛,故無妨害”,認爲“綸” “从噬得聲,或可讀爲‘褻’”,“‘刑褻’可能是説刑罰被頻繁地使用,變得像玩具一樣隨便”。*簡帛網“簡帛論壇”《〈湯在啻門〉初讀》第6樓,2015年4月11日。網友ee與Iht皆將“情”讀如本字,解爲“情實”。*簡帛網“簡帛論壇”《〈湯在啻門〉初讀》第10樓,2015年4月15日;第29樓,2015年5月4日。王寧先生則將“情”讀爲“省”,解爲“簡也”,“方,放也,放縱意”,認爲“‘刑省以不放’即刑法簡省而不放縱”,而“‘綰’疑即‘傺’字,此讀爲‘泰’或‘忲(汏)’,過也,意與‘重’略同”。*王寧: 《讀〈湯在啻門〉散劄》,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http: //www.gwz.fudan.edu.cn)2015年5月6日。

按,整理者和研究者們將“情”理解爲程度輕或省簡、情實等,大致符合“美刑”的定義。但是,這些看法均將這句話與整段簡文割裂開來,没有從整體上進行把握。篇中小臣並列論述了“德”、“事”、“役”、“政”、“刑”五種國事,其中“政”與“刑”關係極爲密切。首先,從句式上看簡文“政簡以成”與“刑情以不方”;“政綯亂以無常”與“刑綸以無常”具有對應關係。再者,典籍中“政”、“刑”常常連言,《孔子家語》即以《刑政》爲篇目。並且,典籍中亦見有用“無常”修飾“政”、“刑”的例子。《晏子春秋·内篇問上》“景公問欲如桓公用管仲以成霸業晏子對以不能”篇有“君臣交惡,而政刑無常”。據此,從楚簡的用字習慣和簡文之間的聯繫來看,筆者認爲“情”在此當讀爲“清”。“情”與“清”俱从青聲,自可通假。“刑清”、“刑罰清”乃典籍習語,“刑清”與“政簡”常常連用。

《周易·豫卦》: 聖人以順動,則刑罰清而民服。

《韓詩外傳》卷八第二十章: 夫賢君之治也: 温良而和,寬容而愛,刑清而省。

《抱朴子·詰鮑》: 辯章勸沮,德盛刑清。

《文選·何平叔〈景福殿賦〉》: 故載祀二三,而國富刑清。

《文選·王簡棲〈頭陁寺碑文〉》: 擇方城之令典,酌龜蒙之故實。政肅刑清。

《全後漢文·肉刑議》: 古者敦龐,善否區别,吏端刑清政簡,一無過失。

《晉書·刑法志》: 古者敦厖,善否區别,吏端刑清政簡。

《周易》“則刑罰清而民服”,虞翻曰:“清,猶明也。”李道平疏:“虞注: 《説文》‘清,朗也’,《釋言》‘明,朗也’,清、明同訓,故云‘清,猶明也’。”所以,“刑清”即刑罰清明公正之義。

“方”在此應讀作“放”。放从方聲,自可通假。王寧先生認爲“放”在句中爲“放縱意”,其説可從,下面稍作補充説明。《左傳》昭公十六年“獄之放紛”,杜預注:“放,縱也。”《吕氏春秋·審分覽》“無使放悖”,高誘注:“放,縱也。”典籍中常用“放”來形容刑罰的放滥无度。《國語·周語下》“二十三年,王將鑄無射,而爲之大林”篇:“出令不信,刑政紛放。”《東觀漢記·敬宗孝順皇帝紀》:“淫刑放濫,害加孕婦。”《晉書·刑法志》:“亂嫡庶則縶,變禮刑則放。”皆其例。簡文“刑清以不放”意即刑罰清明公正而不放縱。

下面討論“型(刑)綸以亡(無)遱(常)”。暮四郎認爲“綸”从噬得聲,讀作“褻”,其説可從。《禮記·緇衣》有“故上不可以褻刑而輕爵”,此句之“褻刑”與簡文“刑褻”可互相參照。不過將“刑褻”解釋爲“可能是説刑罰被頻繁地使用,變得像玩具一樣隨便”*簡帛網“簡帛論壇”《〈湯在啻門〉初讀》第6樓,2015年4月11日。則不確。“褻”未見有“頻繁”義,筆者認爲“褻”當解爲“輕褻”。上引《禮記·緇衣》“故上不可以褻刑而輕爵”,孔穎達疏:“刑爵不中,則懲勸失所,故君上不可輕褻之。《康誥》曰‘敬明乃罰’者,證刑罰不可褻也。”簡文“刑褻以無常”意即刑罰輕褻而無常。

最後,筆者認爲《湯處於湯丘》中的“綸”亦當讀爲“褻”。《湯處於湯丘》簡15~16有:“飤(食)時不旨(嗜)綹,五味皆哉,不又(有)所綸(褻)。”其中“綹”字,整理者認爲“‘綹’字从繇省聲,在喻母宵部,讀爲透母宵部之‘饕’,《説文》:‘貪也。’”*李學勤主編: 《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伍)》第139頁。許可先生則將其分析爲从食、綺聲,改讀爲“珍”,解爲“謂食材之珍貴”。*清華大學出土文獻讀書會: 《清華簡第五册整理報告補正》,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網站(http: //www.ctwx.tsinghua.edu.cn /publish /cetrp /index.html)2015年4月8日。而“哉”字,整理者讀作“颵”,“颵,《説文》:‘設飪也。’”*李學勤主編: 《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伍)》第139頁。網友蚊首將其改讀爲“滋”,認爲“滋”字是“況詞,言味之厚、旨也”。*簡帛網“簡帛論壇”《清華五〈湯處於湯丘〉初讀》第7樓,2015年4月10日。按,許可、蚊首關於“綹”和“哉”字的改釋均可信從。“食時不嗜珍”中的“時”字整理者與諸家研究者皆無説,大概當作“時候”解。《禮記·坊記》“食時不力珍”,鄭玄注:“食時,謂食四時之膳也。”孔穎達疏:“言人君食四時之膳,不更用力務求珍饈。”簡文“食時不嗜珍”即《禮記》之“食時不力珍”。“食時”與“不嗜珍”是兩種不同的行爲,“食時”指“食四時之膳”。至於“五味皆滋”一句,《抱朴子·辭義》“五味舛而並甘”與簡文此句相類。“綸”讀爲“褻”,義亦爲“輕褻”。這段簡文的大意是: 食四時的膳食,不嗜好珍貴的食材,五味都一樣滋美,不會有所輕褻。

《殷高宗問於三壽》簡18有一段文字,整理者釋文如下:

衣備(服)綻(端)而好綼(信),丂(孝)貱(慈)而綽(哀)眔(鰥),卹(恤)遠而鰐(謀)新(親),憙(喜)神而綾(憂)人,寺(是)名曰綿(仁)。

這段文字講述的是彭祖回答高宗關於“仁”的體現或做法。關於“卹(恤)遠而鰐(謀)新(親)”一句,整理者注〔六一〕:“恤,憂。《書·大誥》‘不卬自恤’,孔穎達疏:‘恤,憂也。’謀,《書·大禹謨》蔡沈集傳:‘圖爲也。’謀親,有作爲於親近。”*李學勤主編: 《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伍)》第157頁。陳偉先生認爲:“簡文‘遠’與‘親’相對,似當指空間或關係疏遠。而這裏的‘恤’在憂慮之外,也可能是體恤、撫恤一類意思。”*陳偉: 《讀〈清華竹簡(伍)〉劄記(續)》,簡帛網2015年4月12日。按,整理者關於“卹”、“鰐”兩字及文意的解釋均難以令人信服。陳偉先生認爲“恤”字是“體恤、撫恤一類意思”可能更貼近文意。而“鰐”字筆者認爲在此當讀作“撫”。

按照古文字的一般規律“鰐”可分析爲从心从母聲。母爲明母之部字,撫爲滂母魚部字。兩字聲母同爲唇音,韻部則關係密切。王力先生在討論上古漢語否定副詞“不”和“毋”的時候曾説:“‘不’屬之部,‘毋’屬魚部,但上古之魚兩部是常常相通的。”*王力: 《漢語史稿》,中華書局1980年,第377頁。王力先生雖然没有進一步解釋上古音之部和魚部的關係,但其看法應該是可信的。如,“母”與“毋”爲一字分化,古文字中“母”常讀作“毋”,“母”爲之部字,“毋”則爲魚部字。典籍中从母之字可以和从無之字直接通假。《周易·咸卦》“咸其脢”,《古易音訓》:“脢,晁氏曰:‘或作膴。’”《太玄·玄攡》“曉天下之瞶瞶,瑩天下之晦晦者,其唯玄乎”,許翰注:“晦字《釋文》作膴。”朱駿聲《説文通訓定聲》“憮”字條下言“憮”可假借爲“侮”。*朱駿聲: 《説文通訓定聲》,中華書局1984年,第405頁。《荀子·彊國篇》“無僇乎族黨”,《墨子·天志中》“無廖緀務”,兩個“無”孫詒讓皆讀爲“侮”。*孫詒讓: 《札迻》,中華書局1989年,第187—188頁。此外,傳世文獻和出土文獻中亦不乏兩者間接通假的例子。如,母字可以和毋字相通,而毋字可以和無字相通。*白於藍: 《戰國秦漢簡帛古書通假字彙纂》,福建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4—5頁,第184—189頁。从母之字可以和从矛之字相通,而从矛之字可以和从無之字相通。从母之字可以和从某之字相通,而从某之字亦可以和从無之字相通。*白於藍: 《戰國秦漢簡帛古書通假字彙纂》第91—92頁,第9—10頁;高亨: 《古字通假會典》,齊魯書社1989年,第771頁,第443頁。所以,“鰐”當可以讀作“撫”。

典籍中“撫”與“恤”常常連用。

《全漢文·元后誄》: 夏撫樗杜,冬恤涇樊。

《三國志·鄧艾傳》: 恪新秉國政,而内無其主,不念撫恤上下以立根基。

《三國志·張裔傳》: 撫恤故舊,振贍衰宗。

《三國志·倉慈傳》: 抑挫權右,撫恤貧羸。

簡文“卹(恤)遠而鰐(撫)新(親)”一句當即典籍中的“恤遠而親親”、“恤遠而親近”。

《大戴禮記·五帝德》: 敦敏而知時,畏天而愛民,恤遠而親親。

《孔子家語·五帝德》: 敦敏而知時,畏天而愛民,恤遠而親近。

上引兩則材料中的“親”似均訓爲“愛也”。《左傳》僖公二十四年“庸勳、親親、暱近、尊賢,德之大者也”,孔穎達疏:“親、暱、尊是愛敬之辭也。”《玄應音義》卷九“親親”,注引《倉頡篇》:“親,愛也,近也。”而“撫”字亦有“愛”義。《爾雅·釋言》“撫、敉,撫也”,郭璞注:“撫,愛撫也。”邢昺疏:“釋曰: 皆憐撫也。《方言》云‘宋、衛、邠、陶之間謂愛曰撫’,故注云:‘撫,愛撫也。’”《文選·李密〈陳情表〉》“躬親撫養”,張銑注:“撫,矜憐也。”《慧琳音義》卷六十“撫拍”,注:“撫,亦拍也,愛憐也。”均其例。據此,簡文“卹(恤)遠而鰐(撫)新(親)”意即“憫恤遠的而親愛近的”。

第二種可能。此字可釋爲“履”。楚文字中“履”字習見,作以下幾形:

“禮人”一詞亦見於典籍。

《孟子·離婁章句上》: 愛人,不親,反其仁。治人,不治,反其智。禮人,不荅,反其敬。行有不得者,皆反求諸己,其身正而天下歸之。

《春秋穀梁傳》僖公二十二年: 故曰:“禮人而不答,則反其敬,愛人而不親,則反其仁,治人而不治,則反其知。”

附記: 本文是在白於藍師的悉心指導下完成,謹致謝忱。

*本文爲2014年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戰國秦漢簡帛古書通假字聲系及數據庫建設”(14BYY163)、2016年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近年出土戰國書籍類竹簡整理方法之研究”(16BZS013)、2016年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先秦古文字材料四種綜合整理與數據庫建設(16JJD740009)中期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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