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矿山EPC项目合同付款条件探讨
2018-01-03胡京涛钟上勇
胡京涛,钟上勇
(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南 长沙 410012)
金属矿山EPC项目合同付款条件探讨
胡京涛,钟上勇
(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南 长沙 410012)
合同付款条件是引发合同纠纷的最主要原因,寻求科学、严谨的合同付款条件是解决问题的根源所在。本文提出在矿山EPC项目合同签订时,可优先采用建筑工程按节点付款方式、矿建工程与安装工程选用按节点付款和按进度付款相结合的付款方式、设备采购按“优化的节点付款”方式,按此选用合同付款条件,可确保建设项目安全地、高质高效、少纠纷地完成,还可降低总包方的回款风险。
金属矿山 ; EPC项目;合同;付款条件
0 引 言
金属矿山行业作为一个传统又特殊的领域,经过最近20年的快速发展,涌现了一批国内知名、国际上有影响力的具有设计院背景的工程公司,如中国恩菲、中铝国际、中冶长天、中国瑞林等。金属矿山建设项目不同于一般的地表建筑工程项目,主要表现为受制约因素多,充满不确定性,施工工期长、涉及专业多等特点,因此,对总包方而言,挑战更大,竞争更激烈,要想在经济活动中获利,不仅要管控好工程费用的流出,还必须保证总承包费用能稳定、源源不断地流入。目前,国内大多学者的研究方向都集中于建设方视角下工程费用流出的控制,诸如工程全过程费用控制研究[1-2]、全寿命周期工程造价控制、单一阶段的工程成本控制等,对总承包商视角下项目费用流入、流出控制的研究较少,而对金属矿山这一特殊领域的EPC项目的合同付款条件的研究少之又少,针对这一现状,本文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
1 合同付款条件的选择及重要性
1.1 合同付款条件的重要性
EPC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拥有稳定、足额的现金流入对总承包商而言,相当于为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目标上了一道保险,是项目顺利实施的基础,是诸多问题解决的根源所在,同时也是引发合同纠纷的高发地带,因此,结合项目的本质特征拟定合适的合同支付条款,经常能带来事半功倍的效果[3]。工程实践中,价款支付的纠纷非常普遍,甚至破坏了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一旦合同支付条款签订得不够缜密,业主方经常会设“坎”为难总包方,如:提出完工比例为实际完工工程量比合同概算工程量,本应该对比施工图工程量,但会有意抛开施工图工程量,降低工程款支付比例;提出设备实际采购价格与合同概算设备价格差异过大,强行降低按第三方合同价款支付设备款;提出因提高设备性能参数引起数量减少的设备价格只能按实际数量、合同概算单价支付设备款等种种不平等做法,此类合同履行行为若多发生几次,必将大大降低总包方预期的经济效益,直至亏损。
1.2 常见合同付款条件
目前,建设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常见的有以下几种[4]:(1)按进度付款:这种支付方式适用于工程量大,工期长,方便、实用,为工程实践中最常见的支付方式。通常可采用月进度或季进度付款。(2)按节点付款(或称界面付款、里程碑付款):双方约定把合同内工程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施工完成至某个界面,以此作为节点付款的依据。如地面一般工业厂房可以分解成基础、主体结构、装饰、安装等界面,每个界面完工后即进行结算。(3)竣工后一次结算:适用于规模小、工期短(一般不超过12个月)、施工工序简单的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可分几次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并支付。而建设项目合同中常用的合同付款条件是按进度付款和按节点付款两种方式。
2 矿山EPC项目合同付款条件选择
2.1 金属矿山EPC项目特征
矿山EPC项目的投资确定层次繁多、专业构成复杂,矿区范围内的影响因素复杂多变,其组成除了包含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还包含矿建工程。矿建工程往往是项目建设的重点,主要指露天采矿或地下采矿矿山的基建工作,通常由数个单位工程构成,如矿井单项工程可包括竖井、斜井、斜坡道、平巷、各种硐室、巷道铺轨等单位工程。建筑工程包括矿山工业场地内的车间、厂房建筑、供排水设施、变电站、选矿厂、尾矿库、排土场、废石场等建构筑物的建设。安装工程包括矿井内的采掘、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电气、照明等系统设备的安装以及选矿厂内配套的选矿工艺设备、工艺管线等的安装。相比一般的建设项目,投资数额较大,施工工期长,充满不确定性,不同的矿山建设项目,即使规模相同,但由于项目所在地的水文地质条件、地质资源、环境差异、建设标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往往导致项目投资额波动很大。
2.2 建安工程合同付款条件
露天矿山项目与地下矿山项目相比,专业少,工艺简单,易于整体把控,露天矿山项目的矿建工程特征同建筑工程类似,在签订总承包合同时,建安工程可采用按节点付款方式,总包方与业主方双方费控人员的投资控制工作简便,容易对接,能有效保证总包方的现金流入。而对大型地下矿山项目,因工艺复杂、工期长、涉及专业多、包含的子项工程数多,仅依靠某一种支付方式很难最终达到预期效果,往往顾此失彼,更保证不了稳定的现金流入。如地表建筑工程,一般建筑规模不大,常规设计框架结构建筑居多,同一般建筑工程相差不大,比较适宜的合同付款条件是按节点付款,地表厂房、车间内的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也适宜按节点付款方式;而矿建工程,由于井巷工程量动辄数十千米,加之井下作业面受限制,无法大面积开展施工,工期延长,若仅仅选择按节点付款方式,将会严重影响总包方的现金流,资金入不敷出,将间接对工程本身的安全、质量、工期等方面带来不利影响,各种目标也难以实现;若选择按进度付款,即每个月根据总包方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结算工程款,同样对总包方不利。由于EPC项目的合同价是初步设计阶段的概算总价,对应的是概算工程量,若按实际完工施工图工程量结算,势必存在差异,工程量或多或少,按这种付款条件,意味着概算工程量较施工图工程量少的子项工程,业主方只能按合同概算工程量结算工程款,将很可能导致总包方无资金支付分包方;而概算工程量较施工图工程量多的子项工程,业主方肯定只按实际完成的施工图工程量结算,总包方因承担高风险而获益的节余的概算工程量价款将得不到及时支付,要支付只能等到竣工结算阶段,如此一来,以上两种情况都将造成总包方资金紧张的局面,工程越往后,影响会越严重。另外,全部节余价款扣留到竣工结算阶段,必然会加大双方分歧,总包方回款风险巨大。
鉴于此,特提出按进度付款和按节点付款相结合的合同支付方式[5],将更有利于总包方收回工程款,规避了后期工作中的纠纷。以某新建地下矿山工程EPC项目为例,该项目包括地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矿建工程,总承包合同谈判时,总包方根据本项目的特点拟定了合同价款支付条件,即地表建筑工程按节点付款,矿建工程和安装工程采用按进度付款和按节点付款相结合的方式,双方最终按此签订了总承包合同。项目实施期间,建筑工程有一矿区工业场地挡土墙工程,合同概算工程量20 000 m3,按图施工完工工程量16 000 m3,双方约定挡土墙工程分解成基础完成(支付子项合同价款40%)、主体结构完成(支付子项合同价款50%)和挡墙竣工验收(支付子项合同价款10%)3个界面,工程完工后,确保了节余的4 000 m3挡土墙工程价款及时收回;矿建工程有一斜坡道工程,合同概算工程量2 000 m3,按图施工完工工程量1 832 m3,合同约定工程施工过程中按月进度付款,斜坡道掘砌工程全部完成后,按节点付款1次,支付到子项合同价款的100%,同样确保了斜坡道工程完工后及时收回节余168 m3的价款。组合式的支付方式,有利于节余工程量价款的及时收回,最大限度确保了总包方现金流,挽回资金时间价值的损失。
2.3 设备合同付款条件
设备采购合同价款支付方式普遍都采用按节点付款方式,设备采购全过程通常划分为合同签订付预付款30%、设备到货验收合格付到货款40%、设备调试合格付调试款25%和质保期满付5%质保金4个节点(支付比例可调),每完成1个节点付款1次,流程简单、明确,容易执行,适用于小型项目或设备投资比重不大的大型项目。若承建的是大型EPC项目或设备投资比重大的项目,大大小小的设备数量多达数千台(套),设备价格从几百元到数千万不等,仍照搬此支付方式,将大大增加双方采购和费控人员的工作量,数据量巨大,容易出错,且纠纷不断。鉴于此,需要对按节点付款方式进行优化,即对合同中全部设备进行分类,将同类设备合并为1个设备大类,对各大类中的每台设备价款进行汇总,形成新的设备分类汇总表,按此优化后,在合同价款保持不变的条件下,可把数千台设备简化成几十类设备,将明显简化工作量,减少管理人员,还能规避许多纠纷。设备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纠纷如:因设备升级导致的采购设备同概算书中设备参数对不上、实际采购价格同概算书中设备价格差异大等所引发的纠纷。因此,合同签订时,既要保留按节点付款方式,还需要双方编制统一的设备分类汇总表,并约定以此表作为双方履约过程中按节点付款的依据。以某新建地下矿山工程EPC项目为例,设备采购合同签订时,业主与总包方约定设备款采用以上“优化的节点付款”方式,并编制了统一的设备分类汇总表(详见样表1),作为合同附件。
合同履行过程中,设备款按此表进行节点付款,大大简化了设备款上报、审批环节的工作量,尤其有利的是避免了双方因为某个价值极小的设备而争论不休的场面,把采购、费控人员从繁琐数据中解脱出来,把更多精力投入到设备采购的全过程管理中,如实地考察设备厂家及在用客户的使用情况,结合本项目特点筛选最匹配的设备,加强采购合同谈判,完善、优化设备的到货验收流程,严控设备仓储保管工作等,最大限度地挖掘EPC项目的管理价值。显然,采用“优化的节点付款”方式更能保障总包方设备资金的稳定流入,有效降低设备款支付的财务风险和债务风险。
表1 某新建地下矿山工程EPC项目设备分类汇总表 万元
3 结 论
针对有色金属矿山EPC项目的合同模式,总包方要想实现合同履约后盈利的目标,不仅要重视工程费用流出的控制,更要切实保障工程费用流入的稳定性,而选择合适的合同付款条件是保障费用流入稳定的关键。以上提出的矿山工程总承包合同应优先采用的合同付款条件,具有普遍适用性,可操作性强,不仅丰富了工程费用控制的方法,还能确保建设工程项目高效率、高质量、少纠纷地完成。
[1] 陈 志.EPC总承包模式下的项目费用控制探讨[J].有色冶金设计与研究,2013,34(1):46-49.
[2] 刘建玲.金属矿山总承包工程费用控制研究[J].江西建材,2015(8):256-257.
[3] 龚元翔,陈志宇.矿山成本预测及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初步探讨[J].中国钼业,2010,34(6):16-19.
[4] 李素蕾,程文韬,张 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两种付款方式的比较[J].建筑经济,2007(1):87-89.
[5] 齐凤彩.大型工程的付款条件及结算方式[J].中国海上油气(工程),1998,10(2):58-60.
STUDYONTHECONTRACTPAYMENTTERMSOFMETALMINEEPCPROJECT
HU Jing-tao, ZHONG Shang-yong
(Changsha Engineering & Research Institute Ltd.of Nonferrous Metallurgy,Changsha410011,Hunan,China)
Contract payment terms are the most important cause of contract disputes, and the signing of scientific and rigorous contract payment terms is a solution to the problem.When the contract of the mine EPC project is signed, following contract payment methods can be adopted: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is suitable for the stage payment form, the mine construction project and the installation project are suitable for the combined with the stage payment form and the progress payment form.The equipment purchase is suitable for the “optimization stage payment”.By doing so, it can ensure that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is safe and efficient with high quality and less disputes, and can reduce the risk of recovering the project cost too.
metal mine; EPC project; contract; payment terms
2017-08-23;
2017-09-20
胡京涛(1984—),男,采矿工程硕士,主要从事工程概预算及工程成本控制与管理。E-mail:402426180@ qq.com
10.13384/j.cnki.cmi.1006-2602.2017.06.001
F407.1
A
1006-2602(2017)06-00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