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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适原则在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关系处理中的应用研究

2018-01-02袁良培谭泽华

祖国 2017年21期
关键词:部门法刑法

袁良培+++谭泽华

摘要:法律对于社会秩序的稳定起到重要作用,在法律的约束下,人们才能有序生活和工作。刑法的性质较为特别,刑法是一种规范公民行为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当中,因为社会的持续发展以及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刑法和相关部门之间也逐渐有了一些不一致的情况出现。本文对我国刑法和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关系和划分标准进行了全面阐述,从中探讨我国刑法与相关部门出现不协调状况的深层原因,并提出促进刑法与相关部门之间良好关系的调适原则,希望能为我国法律体系的科学发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调适原则 刑法 部门法

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体系当中各项法律和部门之间的协调性也逐步演化成了当天我国法律界一大研究课题,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形,也是因为法律是一种调节人类社会关系的规范,一项法律行为可能会和多部法律内容出现交叉情况,这就造成了法律之间不协调性的出现,通常法律允许和裁判会将这种情形视为影响法律体系健康发展的弊端,所以说,对于该问题的研究也极为重要,本文就针对该问题展开具体的分析和探讨。

一、我國刑法与相关部门法之间的划分标准

法律相关部门的划分标准在法律体系的建设中不尽相同,多重标准、主辅标准和唯一标准等不同的标准说法都比较常见,而多数法律体系的研究者对于主辅标准说较为认同,在该种说法当中,法律部门会以几个层次划分,一是基于法律调整之下的社会关系展开划分,二是通过法律来协调社会关系,也就是说依据法律所使用的各种调整方式,来调整社会关系对法律部门展开的划分。想要让法律充分发挥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作用,就需要进行法律部门划分。刑法和相关部门法的划分标准一般从下述两个因素来界定:

(一)法律调整的对象不同

刑法体系的设立,就是为了保障统治者的统治地位和利益。不同的社会关系有不同的难易度和范围,而想要通过一部法律来协调所有的社会关系是不科学的,为了保证社会生活有序开展,就根据法律所发挥的具体作用而对其展开部门性的划分。这个过程中,最重要的划分根据就是处理社会关系的对象,而刑法的协调和规范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或是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程度不同

基于调整社会关系的角度来看待法律,刑法的严厉性居第一位,刑法是以犯罪行为在社会中造成的影响大小来量刑,同时由国家机关来辅助执行。刑法是在其他法律难以对某种社会关系展开判定时,而使用的一种法律,通过刑法的强制性和严厉性对社会关系的破坏者展开相应的惩罚措施,这就是量刑的概念。由此可见,相较于其他部门的法律来说,刑法的严厉性更强。

二、我国刑法与相关部门法之间存在不协调性的主要表现

刑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通常是与其他相关部门法律相辅相成的,以保证共同促进我国法律体系的健全。但现实情况中,刑法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法律体系也有不协调的情况出现,对社会关系的规范造成了制约。具体的不协调性一般有下述几项:

(一)刑法在内容规范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

刑法是其他相关部门法律的补充和升级,在社会关系违反了相关部门法规的情况下,会被列入刑法。不过,由于当前法律系统的定罪规范不完善,在量刑上没有严格的要求。比如在说到“出版歧视少数民族的作品”这一问题上,刑法中的量刑为三年有期徒刑,而治安管理法当中的规则是处罚10-15日的拘留,并进行一千元罚款的处罚。

(二)法律制裁的衔接性存在不足

我国刑法制裁是一种强制制裁手段,是在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都无法较好地约束一项社会行为时而做的补充,由此可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也逐步递进的结构。虽说刑事制裁会在其他法律难以妥善解决的情况下使用的,不过在具体的应用中,也并不是严格依照该项制度执行。比如对于酒驾的情况,对于该方面问题,需要依据该行为对社会安全造成的恶劣影响度来设定相应的量刑,并非对所有的酒驾行为都采取统一的制裁措施。

三、调适原则在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关系处理中的应用

针对刑法和其他相关部门法相互之间的不协调情况,需要通过适当的调适办法,本着建设科学、规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来展开具体的问题分析和解决。想要协调刑法与相关部门法的不协调性,适用原则可以发挥很好的效果。

(一)从静态的角度来调适刑法与其他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

我国法律体系当中对于违法犯罪行为名称和释义的诠释主要是通过较为大众的语言来进行,这是为了方便民众能够充分理解其具体涵义,从而让法律体系能够准确执行。不过在刑法和其他相关部门法当中,因为立足点不一,所以在语言表述方面也有一定的不同之处,这是普遍现象也是一种必然现象,不过针对这种情况,需要基于刑法或是重新修订一个基本版,来对相应的问题做出适当的更新和给出较为中立的解释,从而提升法律的协调性,体现法律体系的科学性。

(二)从动态的法律实践角度来提升法律之间的协同性

我们已经了解到刑法是相关部门法的进一步升级和补充,在协调社会关系、制定惩罚制度的力度等方面,刑法的重要性都要高出一般法律。所以说,在进行法律案件处理时,一般要基于刑法,参考相关部门法,通过科学的融合来加强法律的协调性。

四、结语

随着当前社会的持续发展,人们的法制观念也越来越强,同时,法律体系也在持续不断地升级和进步,但是刑法和其他相关部门法之间出现的不协调状况对法律体系之间的协同发展造成了不小的负面影响,而如何加强多条法律之间的协调性就显得极为重要。我们要对该问题予以重视,并通过积极的实践探索,发现改善刑法与相关部门法之间协同问题的方法,从而推动我国法律体系的良好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宗儒.浅谈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关系的调适[J].法制与经济,2015,(26).

[2]赵秉志,袁彬.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关系的调适[J].法学,2013,(09).

[3]朱铁军.刑法与民法之间的交错[J].北方法学,2011,(02).

[4]陈自强.刑法的调整对象新界说[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03).

(作者简介:[1]袁良培,职称,无,学历,在读本科,研究方向:军事法学,单位:武警警官学院一旅二营六连;[2]谭泽华,职称,无,学历,在读本科,研究方向:军事法学,单位:武警警官学院一旅二营六连。)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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