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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文本研究

2018-01-02陈怡欣

文学教育下半月 2017年12期
关键词:学生宿舍规范管理

陈怡欣

高等学校承担着培养我国建设事业骨干的伟大任务,高校校规不应单纯地被理解为是对学生进行管理和强制的一种手段,而应是规范高校和学生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在第十四九条中明确:“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外国知名大学在学生宿舍建设方面大多配备有完善的软、硬件设施和健全的保障制度,但我国高校在这些方面暂时无法全面与国际接轨。随着我国高校扩招和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高校的学生宿舍管理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依然存在许多问题。本文收集分析了了几十所高校的学生宿舍管理文件,对各高校近年的《学生手册》进行文本考察。

一、文本的行文规范

校规相当于学生要遵守的“法律”,法律必须有法律的结构、语言。一般结构应采用章、节、条、款、项、目的形式;其内容应包括这样一些条款: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和解释机构、具体规范、奖惩办法、授权规定、施行日期以及对过去已发布的同类规范的废止等。高校的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从行文规范上还是要比照行政规范的要求的。

首先来看文件的名称,在行政法规中名称主要适用“条例”、“规定”和“办法”三种,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条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笔者在详细研究了各高校的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后,认为这些文件都是非常详细的具体规定,所以认为称为“办法”是最为妥当的。有些大学称为《学生宿舍文明公约》,这一名称固然充分保障了学生的主体地位,但却使得规定的强制力被架空,也与违纪处分文件相矛盾。值得欣慰的是,大部分高校都在学生宿舍管理文件中明确了制定解释机关,这符合高校内部管理的法治要求,同时也利于学生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寻求救济。

其次在语言规范方面,我国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行政法规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高校的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属于规范性文件,在制定表述上也应参照执行。但我们的研究中发现大部分高校的学生宿舍管理规定都在语言、逻辑上存在一定的问题,有些会引起歧义;有些甚至前后不一致;还有一些高校在前文的宿舍管理规定中没有的条目,却赫然被列入违纪处分中,颇有点不教而杀之嫌。

而在具体的文本叙述中,规定中的语言自然是订立者意志的表现,在我国高校管理者长期习惯于扮演家长类的角色,学校的权威性不可侵犯,在管理制度的制定中过分重视管理的效率,过分强调学生对制度的遵守与服从,所以禁止性用语大量出现,如严禁、禁止、不得、不准、必须、杜绝等。但在现代的法制社会中,高校学生作为法律主体应受到尊重,他们的权利与自由应受到保障,为了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高校的管理者不能仅仅把学生视为教育和管理的对象,被塑造和被加工的客体,为提高学生“三自”(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应该多使用鼓励性的用语教育引导学生自觉遵守规定。

二、文本的内容考察

校规的现实功效在于建立良好的学校秩序,而校规的理想目标在于保障学生的自由和权利。所以高校在宿舍管理规定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将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进一步细化,制定操作性强、能够有力保障学生利益的具体规定。纵观高校宿舍管理规定的条款,笔者发现学校管理规范的范围很广,对学生在宿舍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作了要求,事无巨细非常全面。在规定中高校对学生的一些管理笔者认为是十分重要的。另一些项目也是必须要写入规定的,如入住退宿制度的明确是学生基本住宿权的要求;服从管理的强调是制度顺利执行的保障;而会客、留宿的相关制度,明确要求学生个人的利益不得有碍其他成员的利益。另还有一些项目的长篇规范却带有点无奈,如爱护公物以及遵守公德,在我国现行的教育制度下,“成绩为本”的思想依然在中小学占主导,本应在中小学就能培养的公民素质,却要还在大学里强调。

除了这些基本的管理内容,个别高校的一些规定笔者认为应该广泛推广,如“公共空间禁烟”、“传染病报告”机制、“重大事项预警”机制,这些管理制度对保证学生的生命健康、安全意义重大;但另一些管理规定如一些时段禁止学生留在宿舍、“禁止打牌”等,在高校的学分制教学计划下,这些规定缺乏什么实际操作意义,反而降低了规定的严肃性。

为了保障规定的贯彻执行,还必须有配套的奖惩措施。通过奖励积极行为,鞭策不良行为,才能使学生深刻的认识到执行管理规定的重要性。合理的奖励机制对于管理有很好的促进作用,我们也高兴地看到大部分高校都明确了奖励规定。相对于奖励,笔者将更多的研究精力放在了处罚性条文上,因为处罚对于管理相对人——大学生产生的影响更深远。首先,学校有权对行为越轨学生进行适当惩戒,施加相应的纪律性制裁,这是维持校园秩序的重要保障,也是教育法赋予其的合理职责。但对于学生的处罚性规定,一定要合法、合理并可行,这样才能真正达到以惩戒为手段,以育人为目的。但反观各大高校对于宿舍管理方面的处罚性条文,还有有些令人担忧。问题一是存在违法行条款,如有高校设有“没收违章电器”的规定,所谓的违章电器不外乎是一些功率较大的电器设备,这些是学生的私人财产,出于安全考虑禁止使用是可以理解的,而没收就明显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再如有高校对于学生留宿他人的行为有罚款规定,高校既不是行政机关,也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自然无权设定行政处罚,无权对学生实施罚款[3]。问题二是不少高校在住宿管理规定中,将约束学生内心的道德变成了外在的强权,放大了对学生的惩戒权,如对“谈恋爱造成不良影响”、“发生不正当性行为”等进行严惩。高校想要严肃校纪,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水平,本意是好的,但在一个道德多元化的社会,校园道德建设工作不可能靠重罚就能实现。关于这些道德问题的处罚规定不仅可操作性差,处理不当还很容易引起争端。问题三是对于同一事件如“留宿异性”,不同高校间给出的处分差别很大,从“警告”到“开除学籍”涵盖了全部的纪律处分种类,如此悬殊的处分规定令人难以理解,实际操作中也很难使学生信服。还有诸如处分条款与管理条款对应性差、不同文件内容间相互矛盾、处分条款过于笼统等问题。

三、文本的程序分析

对于有行政法意味的管理规定来说,程序的正当是具有独立价值的,存在着程序的正义即“看得见的正义”,通过程序的正当可以使学生达到心理的平衡;同时也是对管理者随意性行为的有效制约。程序正当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步骤做出决定的过程。问题突出的是听证制度规定的缺失,听证制度是由申辯制度派生出来的,是现代行政法治的一个重要原则。高校的听证制度是指学校在处罚学生过程中,当给予学生开除学籍等影响学生重大权利的处罚时,学生可申请举行听证的制度,是救济制度的一种。处分决定前听证的履行最能体现处分过程的公平,也能体现处分结果的公正,可以使学生的意见得到充分地表达伸张,使听证委员更清楚地了解事实真相,并据事实做出符合违纪实际的处分决定。在研究材料中,除了浙江大学有专门的听证制度规定、另几所高校简单的提及外,其它高校关于此项的规定均是空白,这对于学生权利的保障十分不利,在管理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学生,只有靠救济途径的完善,才能切实保障他们的利益。

四、总结与期望

高校宿舍管理规定不但要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强,也要有人文关爱,其规定的本身应充分体现法治的理念,只有立足于人的需要,着眼于人的发展,成为学生权利的保障,才会真正被学生接受,才能更好地发挥它的作用。

(作者单位:江苏南通大学交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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