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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和德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协同发力

2018-01-02徐良

新西部下半月 2017年11期
关键词:德治法治

徐良

【摘 要】 文章阐述了法治和德治的概念,分析了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主要效应,包括立法明确对失德行为的惩戒措施,执法严打制假售假以及司法助推社会诚信。论述了道德要求贯彻到立法、执法以及司法过程中的重要性和效果,同时认为应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以促进法治和德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协同发力。

【关键词】 法治;德治;协同发力

一、法治与德治概述

法治,就是发挥法律规范作用,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规范社会行为、社会生活和国家治理;德治,就是发挥道德教化作用,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思想道德觉悟,用道德引导规范社会成员行为,调节社会关系。今天,依法治国已成为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同时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是对古今中外治国经验的深刻总结。我国既有久远的法制传统,又有厚重的道德传承。通观我国古代历史,法治和德治运用得当的时期,大多能出现较好的治理和发展局面。从世界范围看,凡是社会治理比较有效的国家,大都坚持把法治作为治国的基本原则,同时注重用道德调节人们的行为。

二、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

1、立法明确对失德行为的惩戒措施

近些年,侵害英雄烈士人物的名誉、荣誉等人格权益的现象时时发生。侵权人表面以学术研究、商业营销作遮掩,通过互联网媒体传播,诋毁、侮辱、诽谤英雄人物。英雄和烈士是我们国家和民族精神的体现,加强对英烈姓名、名誉等的法律保护,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至关重要。新的《民法总则》中加上一条,即第185条,通过立法明确保护英烈的名誉。

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公民外出旅游越来越多,旅游中的不文明行为集中凸显。国家旅游局颁布的《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通过对旅游中不文明行为的处罚规定和“黑名单”制度,尝试通过法律层面约束形成对道德层面约束的倒逼,进而实现对游客行为矫正。根据实施后的统计调查,国人旅游尤其出境游的不文明行为大为减少。还有如《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以立法形式控制吸烟。

有观点认为“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是否该为“文明”立法历来颇有争议。对社会不文明行为,过去除了道德谴责,别无他法。民革中央赴多省调研发现,立法不够精准是社会不文明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因此提出精细化立法推进社会文明议题,已得到中共中央高度重视。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以法治方式促进社会文明将大有可为。

2、执法严打制假售假

各种假冒伪劣产品越来越多,危害百姓健康,甚至生命。对这些见利忘义、良心丧失、毫无社会公德的行为,老百姓深恶痛绝。过去食品药品的市场监管受制于多头管理,在生产和流通等领域分别隶属于食药监、工商、质检等多个部门。制假售假起刑点的设置以及行政、刑事衔接不畅,导致很多制假售假执法不够严,有的以罚代刑,巨大的造假利润使得罚款对不法分子没有震慑力,伤不了元气,无法得到彻底遏制。每年与食药监管、执法有关的部门几乎都会开展专项打击活动,严打制假售假,但效果与群众的期待还是有不少差距。

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2017年1月3日主持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时指出,推动掺假造假行为直接入刑,用最严厉的处罚坚决遏制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也表示,将进一步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推动食品造假行为直接入刑,这将极大提升犯罪成本,进一步减少这类犯罪行为的发生。

3、司法助推社会诚信

我国处于社会发展转型期,各种问题集中出现,社会失信现象普遍存在。诚信制度的缺失,导致对失信行为的联防联控和联合惩戒机制缺乏。尤其在司法过程中,集中表现在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而导致的“执行难”问题,拍卖判决书的闹剧的出现,给司法公信力及至社会信用秩序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

解决“执行难”重点要解决跨部门协同监管与联合惩戒机制,落实“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的建立。2014年1月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中央八个部门和企业会签了《“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随着联合惩戒的推进,联合的部门越来越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和限制范围越来越广。2016年04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等44部门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更大范围惩戒失信被执行人。

三、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

1、道德要求贯彻到立法中

2017年两会期间审议通过的《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这样一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要法律中,充分把道德要求贯彻到其中。首先在第一章基本规定中的立法依据直接就点明了这一点。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其次有关见义勇为是否担责的规定,先后经过三次反复修改。“见义勇为”是良好的道德风尚,需要保护和鼓励。这次民法总则对见义勇为规定的三次反复修改,深刻体现了道德要求在立法过程中的贯彻。道德要求在其他法律中也有体现,比如2013年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把子女“常回家看看”正式入法,将孝老爱亲的道德要求融入法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如果有医院病历等证明材料,因救助危难病人造成的超速、闯红灯等行为可免于处罚。

西方有法律谚语说:“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把正确的道德判断、价值取向贯彻到法律制定中,才能建成与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相协调的法律体系。

2、道德要求贯彻到执法中

深圳交警将一不服从执法的车主制服压地上,要求其道歉认错。男子的小孩在一旁嚎啕大哭。男子固有错,但交警的严格执法是否可以有更好的方式?廖某夫妇,在柳州市一家超市偷了一套价格不菲的化妆品,柳东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在另一家超市门口将二人堵住时,廖某正抱着5岁的儿子。民警便将三人送往廖某的母亲家,告诉孩子他是爸爸的朋友,现在请爸爸去家里做客。待廖某夫妇与儿子告别出来后,民警才将他们带回派出所。廖某二人对此触动很大,坦承盗窃事实,主动配合民警问讯。人性化执法有时可取得更好的执法效果。

3、道德要求贯彻到司法中

道德要求贯彻于司法最重要的体现主要在于司法的判决。司法本质就是惩恶扬善,这是从司法产生的那天起就与生俱来的。司法的判决有重要的意义,对司法的惩恶扬善,追求公正的具有引领作用。按照法律程序、法律依据做出严谨、公正的判决,在法治水平发展基础上,已逐渐不是难题。如何把司法的法律效果和道德判断相结合,尤其在一些敏感、关注度高的案件中,成为一个新的课题。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考量中,充分考量办案的道德效果,注重道德风险的研判分析,把道德成效作为评价案件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

四、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

引导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使人们发自内心信仰和尊崇宪法和法律,把全民普法和全民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在全民的普法工作中,最关键的是培育对法律信仰的法治精神。法治精神是使法律得到好的实施的最好的办法。制度层面的法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模仿、借鉴和改造。但法治精神的培育相对困难,并非通过模仿便可以形成。需要耐心的启蒙、培育。这个培育和启蒙的过程就需要整个社会和公民提高道德素质的过程。道德是培育法治精神的根基,一个人的道德自觉具备了,必然会主动信仰法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大优势是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要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必须推进法治和德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协同发力。

【参考文献】

[1] 李建华.现代德治论:国家治理中的法治与德治关系[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2] 张周志,王宏波.法治中国的哲学思考[M].中央编译出版社,2015.

[3] 戴木才.现代政治视域中的“法治”与“德治”[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

【作者简介】

徐 良(1982.1-)女,汉族,山东招遠人,中共德州市委党校政法教研部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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