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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之宽恕制度

2018-01-02王丽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7年39期
关键词:卡特尔反垄断法反垄断

◎王丽

论反垄断法之宽恕制度

◎王丽

反垄断法的宽恕制度是一种反垄断执法措施,这种措施最初源于美国,经过多年的实践检验,被认为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该制度实施以来,通过对垄断行为进行查处,有效的净化了市场竞争秩序,使得经济维持在一个良好的运行状态。直到现在,反垄断法的宽恕制度成为了许多新兴国家在维持本国市场竞争秩序方面所设立的一个制度,并且发挥了良好的作用。当然我国的反垄断法也规定了相应的宽恕制度,但是由于可操作性较弱,加上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存在不少的问题,使得具体操作起来存在不小的难度,实施效果也并没有达到理想。本文首先从反垄断法宽恕制度本身出发,深入剖析其内涵及由来,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宽恕制度及其存在问题进行分析。

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内涵

对任何一项制度的研究首先都必须要明白该项制度的内涵,以此为基础才能进一步对该项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反垄断法的宽恕制度亦不例外。因此,笔者将在下文中将对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由来以及垄断行为危害及特征进行论述。

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由来。垄断协议特别是核心卡特尔可以说是垄断行为中最为隐秘和市场危害最大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基于此,各国都对垄断行为实施严厉的打击,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但是随着反垄断机构对卡特尔成员查处的越来越严格,卡特尔成员为了逃避惩罚,其签订的垄断协议越来越隐秘,这导致查处的难度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宽恕制度在美国应用而生。美国的反垄断宽恕制度是指从事卡特尔行为的成员在被反垄断机构调查前主动提供从事卡特尔行为的证据最终得到减免处罚。 实质上这种制度主要是通过对科特尔成员内部进行瓦解,以此逐步对其进行打击。这种制度在美国的惩治垄断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经济全球化的逐步推进以及大型跨国公司的逐渐增多,世界上其他的国家都深受垄断行为对市场经济所带来的危害,由此,许多国家纷纷效仿美国实施反垄断法的宽恕制度来规制日渐增多的垄断行为。

垄断行为的危害及特征。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这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垄断协议又称为卡特尔。垄断协议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不管是哪一种,都会对市场经济造成严重的危害。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限制或者排除相互竞争的协议。这种情况从消费者的层面来看,使得买卖双方的地位严重不对等,卖方牢牢把握市场,消费者却处于了一个极为被动的地位。从整个经济市场秩序来看,这种横向垄断协议严重的影响了公平的竞争秩序。同样,纵向垄断协议也是如此,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或者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方式,使得不同的经营者无法根据市场适时的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影响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 其他几项垄断行为也是这样,对正常的竞争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影响。由此可以看到,垄断行为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是非常巨大的,这也是为何会引起重视并严厉控制的原因之一。垄断行为的特征体现在以下两点:

隐蔽性。国家对于垄断行为的查处越来越严格,使得垄断行为的实施越来越具有隐蔽性,这同时也使得查处变得越来越困难。垄断行为更多的是采用口头协议或者相互间的默契等非正式形式予以确定,因此执法机关很难获得强有力的证据,这进而增加了执法的难度。

易发性。消费水平的提高带动了经济的高速发展,而经济的发展的同时垄断行为也逐渐的多了起来,不少的行业领域均呈现出了不同程度的垄断现象。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垄断行为的易发性。

我国反垄断法上的宽恕制度

上述对垄断行为的危害、特征以及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由来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在此基础上,下文中将对我国反垄断法上的宽恕制度进行分析。

我国现阶段的规定

我国在反垄断立法方面起步较晚,并且较为原则化不够具体,其中关于宽恕制度也存在这样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在第46条第2款中对宽恕制度首先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之后国家工商总局制定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以及国家发改委颁布实施的《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对宽恕制度作了一些补充和细化,但是可以看到的是,这些补充和细化并不是在反垄断法中,缺乏系统性,增加了实际操作的难度。

存在的问题分析

第一,我国宽恕制度并未规定个人宽恕制度,宽恕制度仅适用于经营者而不适用于个人的规定影响了实施效果。宽恕制度的适用与一国法律责任的建构密切相关。我国的反垄断相关立法中并未有针对个人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因此宽恕制度也就不适用于个人。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如果宽恕制度适用于个人,将会有更加明显的实施效果。因为对于是否实施了垄断行为,企业的高管甚至是职工是有所了解的,如果能让这些人对企业存在的垄断行为积极的检举揭发,那么对垄断行为的监管必将收到更好的效果。

第二,尚未规定停止侵害的义务。宽恕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对获得宽恕的企业并未规定后续的停止侵害等义务,那么极有可能出现公司获得宽恕后继续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这样宽恕制度设置的初衷就不能实现。因此,应当对这种明知故犯的行为给予严厉的打击,否则没有后续的相关规定,宽恕制度极有可能成为某些企业逃避处罚的工具。

甘肃中医药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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