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设工程运行管理体制探讨
——由公交站亭倒塌引起的思考
2018-01-01王龙江
王龙江
(宿州职业技术学院 机电工程系,安徽 宿州 234000)
2018年1月4日,合肥大雪将望江路上16处公交站亭压塌,造成28人受伤,其中1人死亡,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反响。合肥望江路上的公交站亭是通过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开招标程序确定的承包单位,但是预算价为1500万项目的建设工程,某公司仅以711万中标,这显然是恶意低价中标。评标专家在该项目的评标过程中是否对此价格产生了质疑?如果产生了质疑,是否询标了,询标的结果是否合理?该项目是否涉及到围标、串标的行为,这都值得探讨。
1 建设工程运行管理机制存在的问题
中标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双方即可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中标单位才能施工。但在其施工前,首先要对施工图进行审核。2013年8月1日起施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1]。而合肥望江路上公交站亭的审查机构是否对施工图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查值得质疑。目前,从该事件的结果分析可得知,该施工图可能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也可能不满足要求。其次,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开工令方可施工。在实际中,要考虑到该项目的实际施工单位是否为中标人,即该项目存不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的问题。2014年10月1日生效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明确界定了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形。本案中,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对该施工单位进行了检查,检查中是否发现转包、违反分包的问题。若发现了问题,是否进行处罚了,这都值得质疑。
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进行“三控三管一协调”,公平地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从质量控制的角度来看,影响该工程质量的因素很多,既有人为因素、机械、材料等因素,也有施工方法及环境等因素。首先,监理工程师是否对施工单位的人员资格进行了审核。如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是否为投标时确定的项目经理;进行特种作业的工人有无从业资格证等。其次,监理工程师对进场的材料有无检查。如进场材料的规格型号是否和设计一样,是否具有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等;钢结构采用的焊接材料是否进行了复验复检,复验复检的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焊接后是否进行超声波探伤检验,焊钉焊接后是否进行了弯曲试验检查等;有无对材料进行见证取样,送检的试验室是否具备相关资质等。再次,监理工程师是否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进行了审核。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是否按照审批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是否按照投标文件中标明的质量控制措施进行质量控制的等。
在建设工程实施的过程中,政府的监督检查是必不可少的环节。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3]。本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运行期间是否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如果履行了,其检查内容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查的。目前,从该项目工程质量的结果来看,政府的监督检查显然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
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是由政府监督部门、勘察、设计、监理等五方共同参与的”[2]。如果以上任何一方认真负责,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本工程不可能通过竣工验收的,也就不会发生公交站亭倒塌伤人的事件。
2 建设工程完善管理体制的举措
2.1 树立责任重于一切的意识
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责任是明确的,如施工单位的责任就是按照设计要求、既定的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文明施工措施来完成一个优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监理大纲、监理实施细则来完成监理工作。笔者认为,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责任意识不强主要与我国的建设工程市场环境有关,一栋设计使用年限50年甚至100年的建筑物由于一些官员的长官意志在投入使用10年或20年就拆除重建,助长了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侥幸意识。另外,责任意识不强还和施工单位都想效益最大化有关。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政府监督部门、勘察设计单位等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都要树立责任重于一切的意识。例如针对夏天施工一线工人带安全帽自觉性较差这一问题,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就要承担起督促教育工人的责任;监理人员要承担起监督管理的责任。这一意识的树立不仅要靠宣传教育,更要靠法律的惩戒。也就是说一旦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要严惩,不仅要使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要市场终身禁入。
2.2 树立严细融于一切的意识
建设工程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建设工程的运行中,把严细融于一切的意识深深烙在每一个参与主体的头脑中。具体做到:(1)政府监督管理部门要不定期的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一旦发现违规现象立即处理,避免出现政府监管两头严中间松的现象。(2)监理单位应采用各种方法监控施工现场,看到现场有违规现象应立即制止。例如看到脚手架、临时用电场所等不符合要求的地方应立即指出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3)建设单位严格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及对外协调并监控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情况,尽量避免建设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进行指手画脚。(4)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严格按照投标文件中拟定的施工方案施工。(5)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设计。
2.3 成立省级工程竣工验收专家库
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是由建设工程利益相关方参与的,如果施工单位想要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必然会买通利益相关方,问题自然无法显现。为了避免此类情况的出现,成立省级工程竣工验收专家库迫在眉睫。在施工单位申请分部、分项、单位工程及竣工验收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七名以上单数的专家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政府监督部门共同组成验收专家组。验收时,要给专家组充足的时间验收工程,且验收专家组要在建设工程全寿命周期内对工程的验收质量负责,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参与验收工作。验收专家组所产生的费用应该由建设单位在招标控制价中单独列出。验收时产生的费用少于预留的费用时,剩余的费用归施工单位所有;产生的费用多于预留的费用时,多出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这样能最大限度的杜绝工程腐败并调动施工单位提供合格工程的积极性。验收结束后,由验收专家组直接向施工单位反馈验收结果。验收专家组发现的问题责任由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因此,施工单位再想通过行贿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政府有关人员来达到偷工减料并通过验收的可能性不存在了,因为验收专家组是随机抽取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监理的工作责任心,因为一旦验收专家发现问题,监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 结 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暴露出我国建设工程管理体制不健全的一面,只有让“责任重于一切,严细融于一切”的思想扎根于建设工程所有参与人员的灵魂深处,加大处罚力度,让法大于人情,让市场参与各方不想敷衍、不敢敷衍,才能切实提高工程质量,还人民一个安全的生存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