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僵尸企业”出路探究
2018-01-01朱翔宇
朱翔宇
(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重庆 401120)
一、“僵尸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僵尸企业”(zombie company)最早是美国经济学家Edward.J.Kane提出的一个经济学概念,关于其定义有多种不同的说法。根据维基百科的解释,“僵尸企业”指这样一些负债企业,它们虽然可以产生现金流,但是扣除运营成本和固定成本之后,最多只能支付贷款利息,而无力偿还本金。除此之外,Ridzak认为所谓“僵尸企业”就是如果无银行继续贷款就会违约的企业;Hoshi和Kim认为本身因低盈利水平被驱逐出市场,但因债权人帮助而存在的企业就是 “僵尸企业”;Okamura认为在银行资本金不足的情况下能够继续获得贷款,但在银行资金状况较好的时候会被银行要求破产的企业就是“僵尸企业”。同时国内学者也有众多关于“僵尸企业”的定义,李曙光认为“僵尸企业”是指不能继续经营应该破产而没有破产的企业;洪鸿认为,“僵尸企业”是指无望恢复生产,但因获得债权人的贷款支持而继续存活的企业。尽管“僵尸企业”有多种定义,但归结起来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主要特征:第一,企业陷入财务危机,资金出现困难;第二,债权人继续提供借贷,这里的债权人没有特定的限制,但主要指银行和国家的扶植或者救援计划。当二者同时具备,长此以往才有可能成为了僵而不死的“僵尸企业”。
通过定义我们不难看出“僵尸企业”的两个特征缺一不可。因此,如果单纯是企业陷入了财务危机,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僵尸企业”。原因在于引发企业经济危机的诱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两个方面,外部因素引发的财务危机,比如经济萧条,金融危机等。这种外部因素引发的财务危机具有不可控性而且具有范围上的影响等特点,因此可能会造成短时间内一个地区甚至一个行业的众多企业产生暂时性的财务危机,此时,通过政府所采取的一系列促进经济复苏计划或者企业自身调整经营策略的改善,可以帮助企业走出财务危机,摆脱财务困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简单地认定陷入财务危机的企业为“僵尸企业”。而内部因素引发的财务危机,比如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利润长期低下。这种内部因素引发的财务危机,企业也通常不会沦为“僵尸企业”而长期存在,其发展一般会分向两条轨迹:一条是在没有债权人继续提供借款的情况下,企业会因为资不抵债,走向破产的道路,自然灭亡;一条是会因为经营策略的改善或者通过重整、和解,摆脱经济危机。因此这种情况下,企业不会成为长期僵而不死的“僵尸企业”。通过以上两种情况不难看出,不管是外源性的因素还是内发性的因素导致的财务危机都不足以使企业成为具有长期依附性、吸血性的“僵尸企业”。因此单纯的陷入财务危机只是成为“僵尸企业”的一个前提,除此之外还需要具备的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依附性:即依赖债权人持续不断的提供贷款才能得以存活。同样的如果一个企业长期需要从银行或者其他银行进行贷款,但企业仍保持正常的经营,没有出现任何财务危机,这种信贷属于企业正常经营中一种获取资金的手段,更不能认定为“僵尸企业”。所以必须具备两个特征才有可能成为“僵尸企业”。另外因为借贷通常是企业陷入财务危机的一种自救手段,所以我们需要进一步分析是否是所有陷入财务危机而长期借贷的企业都是“僵尸企业”。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因为短期的经营不善陷入财务危机,这时企业出于生产复苏的需求大多会进行借贷活动,这种借贷有短期借贷也有长期借贷,这时如果单纯的有债权人(比如银行)提供了长期性贷款,我们能否就此认定该企业是“僵尸企业”?换言之,是否企业陷入财务危机,并且有债权人继续提供长期借贷就一定是“僵尸企业”呢?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明确“僵尸企业”存续的一个前提不仅仅是长期借贷存在,而且这种借贷必须是僵尸借贷。
何为“僵尸借贷”?“僵尸借贷”是指银行通过提供额外贷款或者提供援助资金以帮助实际上已经违约甚至资不抵债的企业,使得企业能够通过借贷的资金继续偿还债务的行为。与此相对应的是常青借贷。[1]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常青借贷仅仅扩展了原有的债务周期,利率保持正常的贷款利率,没有任何债务减免,这种借贷属于银行出于盈利为目的,进行了正常风险评估后发放贷款的正常信贷活动。其主要目的在于实现银行正常的信贷盈利活动,与此同时帮助企业摆脱财务困境,促进企业的生产发展。但僵尸借贷不仅扩展了原有的债务周期展期,同时降低了利率或者减免部分债务,这显然违背了商业银行以盈利为目的的宗旨,大多数情况下是由于银行出于政策性考量或者出于降低坏账比率的考量,具体原因笔者将在下文重点分析。因此这就需要我们区分债权人(主要指商业银行)提供的长期借贷究竟是常青借贷还是僵尸借贷。常青借贷属于正常的债务展期行为不仅不具有危害性,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企业的经济复苏和发展,而僵尸借贷系银行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而降低利率甚至减免债务提供的不良借贷,将市场优质资源向“僵尸企业”倾斜,不利于市场资源效用的发挥。长久的僵尸借贷最终导致“僵尸企业”的形成,而过多的“僵尸企业”创造出的虚假繁荣的局面建立在银行降低利率和减免债务的基础上,显然不利于银行的盈利活动,长此以往,可能对银行产生巨大的危害,产生僵尸银行,对市场经济的繁荣,金融市场的稳定产生极其不利影响。
因此,“僵尸企业”的定义可以概括为陷入财务危机,并且依赖债务人长期提供的僵尸借贷而得以长期存活的企业。
二、“僵尸企业”的现状
(一)“僵尸企业”总量大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2016年7月发布的《中国“僵尸企业”研究报告—现状、原因和对策》详细地描述了我国自2000年到2016年间“僵尸企业”的面貌。该报告显示,自2001年开始,我国上市公司中“僵尸企业”的数量不断上升,最高峰出现在2013年,达到约410家,占整个上市公司比率的约15%。此外,工业企业中“僵尸企业”的数量更是庞大,2000年约有4万家“僵尸企业”存在,此后经国企改革,经过一系列的调整,数量有所下降,最低点出现在2011年,但仍有超过1.5万家“僵尸企业”存在。[2]从行业分布来看,“僵尸企业”主要集中在煤炭、化工等传统产业。如此数量庞大的“僵尸企业”的主要特征在于其长期的依附性和吸血性,占用大量社会资源,并且会对关联企业、银行产生不利影响。
(二)“僵尸企业”危害性大
“僵尸企业”最核心的特征在于僵而不死,其主要依赖银行信贷或者政府的救援计划来存活,主要依靠获取社会资源来维持企业的运行,缺乏市场竞争力与活力,具有极强的依赖性。“僵尸企业”从短期来看,依赖贷款得以继续存活,避免了因为企业破产造成的大规模失业和地方经济总量的急速下降,避免了银行大规模坏账的出现,可以暂时稳定地方经济,减少银行不良信贷比例。但从长远来看,毕竟“僵尸企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自身问题,未能摆脱财务困境,而是长期依赖债权人提供的持续借贷存活,这实际上只是对其自身财务危机的一种掩盖,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这里长期债权人主要是银行和政府,因此实际上通过这种方式最终会逐步扩大银行的不良信贷总量,甚至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造成银行破产甚至出现僵尸银行等后果,同时加重政府的财政损失,浪费社会公共资源,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另外“僵尸企业”会对其他企业的稳定产生影响,一个健康企业合并一个“僵尸企业”,由于“僵尸企业”自身需要依赖债权人的持续借贷生存,因此可能会拖垮合并企业,产生更多的“僵尸企业”,对整个市场秩序产生不利影响。
(三)“僵尸企业”清理困难
我国的企业经营发生困难依照立法者制定破产法时的意图,可以通过破产重整和解等方式进行处理。但目前的司法实务现状是《破产法》在我国实践应用中并不理想,很少有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是由于破产程序复杂,专业性强,我国目前关于破产案件的审判力量相对不足;另一方面,由于地方政府出于保证经济体量,保证就业,促进社会稳定等因素的考量,过度干预破产案件。这时政府要么通过干预银行的决策,迫使银行发放贷款,要么通过本身的救援计划来防止企业的破产。基于各种考量,政府会尽可能的避免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破产,通过各种财政支持或者干预法院的司法活动使得“僵尸企业”得以续命。这两方面的原因导致破产程序在我国适用相对较少,从而导致很多本应破产的企业因为这些原因不能破产而长期依赖银行的僵尸贷款或者政府的救援计划存活,最终形成了“僵尸企业”,难以被有效的清理。
(四)“僵尸企业”识别标准不合理
目前我国关于“僵尸企业”的认定标准是2015年国务院提出的清理标准:连续3年以上亏损,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依赖政府或者银行的长期信贷得以存活的企业即为需要被清理的 “僵尸企业”。这种标准的一个显著优势在于比较容易识别,通过了解企业的盈利情况即可断定“僵尸企业”。但是这种标准也存在显著的问题。首先是不利于新兴产业的发展,一些前期投入较大的产业或者一些孕育周期较长的产业,前期可能需要经历几年甚至十几年的周期才能实现盈利,在未实现资本转化之前长期处于负债经营,这种情况下,依照这个标准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僵尸企业”,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此外,我国目前的“僵尸企业”主要集中在煤炭,化工等传统重污染的产业,这一类产业长期缺乏生机与活力,有一大部分企业虽然有很小的盈利,但建立在占用了大量资源,未能将其所造成的社会成本计算在内,换言之,这一类企业以浪费大量社会资源为代价,虽然不符合3年以上连续亏损,但企业长期缺乏活力,一直处于濒临破产的边缘,其长期存在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极大的占用和浪费。所以从这一点来看,这种标准相对较低,难以有效识别出一些长期存在的真正的“僵尸企业”。[3]
此外,经济学界的一个通用标准是CHK标准,这一标准重点关注企业进行借贷所要支付的利息,如果企业进行借贷活动支付的利息低于采用最低市场利率所要支付的利息,这就意味着银行以低于正常市场利率向企业进行贷款活动,这在某种程度上即为一种僵尸借贷,这种贷款活动就不具有正常性。这种标准能够在某种程度上识别出绝大多数 “僵尸企业”,但也存在一系列问题。主要是国家为了实现产业结构的升级,为了鼓励发展某些行业的企业,通常采取的措施就是通过银行提供低于市场利率的贷款吸引投资者对这部分行业的投资,这时再采用这种标准显然会把一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企业划归为“僵尸企业”的行列。另外,随着企业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一些创业型、成长型的科技企业越来越多。这部分企业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成长性较强,投资回报率较高,规模在初期较小,这一部分企业通常为了扩大企业的规模,扩大生产,为了抢占这部分优质客户,银行可能会愿意提供低于市场利率的贷款来吸引这部分潜力客户。在这种情况下,采用这种标准显然也会将这部分企业划入“僵尸企业”行列显然也是不合理的。
三、“僵尸企业”的成因
通过前述分析可以看出,自2000年来我国的“僵尸企业”数量不断提高,而且总量十分庞大。大量“僵尸企业”的存在,无论是对金融市场的稳定还是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都产生了不利影响,那么究竟是什么因素导致了近十几年来滋生了数量如此庞大的“僵尸企业”呢?
(一)政府过度干预
“僵尸企业”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一个根本原因在于政府的过度干预。地方政府出于地方GDP总量的考虑,通常不会让一些对当地GDP总量贡献较大的企业破产。虽然现在GDP不再作为衡量地方政绩的唯一标准,但是企业破产势必会导致工人失业、银行坏账比率增加等一系列不利的后果。而这一系列的不利后果显然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所以政府一般会尽量避免企业走向破产。政府干预的路径主要有:一是干预法院独立审理破产案件;二是干预银行信贷审查,向银行施压,迫使银行向这一类企业贷款;三是通过制定政府救援计划,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向企业发放补助。
政府这一系列的干预措施,导致市场调节失灵。市场本应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通过市场调节将社会优质资源倾斜给优质企业,但政府的过度干预导致市场调节失灵,使得市场丧失了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转而由政府强制干预进行资源的分配,导致大量的优质资源流向“僵尸企业”,最终导致大量社会资源被浪费。
(二)银行的不良动机
商业银行一方面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但同时由于商业银行经营存贷款业务的特殊性,使得其又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法人,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对商业银行有着更为严密的监管,商业银行必须满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一旦商业银行的不良资本数量增多,意味着银行的利润率下降,也就越难以满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同时企业一旦进入破产程序,意味着企业之前的贷款违约风险有了显著的提升,相应的要求银行计提的坏账准备金比率升高,留存的可以贷款的资金规模变小,利润率下降,资本充足率难以保证。银行通常为了避免因企业破产而造成大量的资金计提坏账准备金,导致银行信用危机甚至社会公众的挤兑现象,通常选择继续为这些企业提供低于市场最低利率的贷款,这样可以将这些企业原本风险程度较高的贷款转化为正常的贷款,从而在短时间内减少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规模,同时保证自身的资本充足率。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当银行经营状况越差越容易滋生“僵尸企业”,而当银行经营状况很好却反而会选择让到期无法偿还债务本息的企业破产。
银行除了出于保证自身资本充足率,减少计提坏账准备金的动机之外,另外一种促使银行继续向濒临破产企业提供贷款的动机就是银行的博弈心理,企业一旦进入破产程序,银行之前的贷款难以得到有效的清偿,通过继续提供贷款,期待企业通过改善自身的管理,重新焕发活力,最终消除因企业破产可能给银行带来的坏账。
(三)企业自身弊端
企业面临的财政危机一方面是来自外部因素的冲击,另一方面是来自内部因素的阻碍,外部因素例如经济危机的冲击,具有很强的突发性,而且通常经过一段时间政策的扶持和经济的复苏,可以得到有效的改善,通常不会导致企业长期的僵化;大多数“僵尸企业”的财政危机来自于内部因素的阻碍或者内外因素结合的阻碍。根据人大国发院的报告显示,我国 “僵尸企业”中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比重最高,并且远高于私企。同时,在经营时间超过30年的企业中,“僵尸企业”占比超过23%,而这一比例在5年以下的企业中,仅仅占比3%。[4]通过这两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僵尸企业”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和超过30年的老企业,这一部分企业一方面管理体制相对而言较为僵化,缺乏创新活力。尤其是国有企业,虽然经历一系列改制,但还存在机构臃肿、资源利用率低下等固有的弊端,长此以往加之缺乏有效的管理,最终成为“僵尸企业”。
除去自身体制僵化缺乏有效管理之外,由于政府的干预和银行的不良动机使得濒临破产的企业能够长期存活,企业管理人员缺乏忧患意识,加上国家政策的扶持,让其彻底丧失了改制创新的动力。
四、“僵尸企业”的出路
(一)制定识别“僵尸企业”的统一科学标准
关于“僵尸企业”的判别标准,无论是国务院的参考标准还是经济学所采用的CHK标准各有优劣,应坚持以CHK标准为核心制定全国统一的“僵尸企业”认定标准,同时注意结合我国的产业政策导向区别出那些政策导向性下的优质企业,还要考虑到我国政府补贴补助较多的具体国情,清理出那些虽然没有依赖银行长期贷款,但常年依赖政府补贴补助存活的“僵尸企业”。通过制定统一科学标准,同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有效分析,实现对企业的精准把脉,有效识别“僵尸企业”。
(二)完善破产制度,加强司法专业化水平
推进破产体制的完善,改革破产制度,使得破产法真正落地。李曙光教授认为,《破产法》及其实施机制的缺失是造成破产法预期与实践效果相差甚远的主要根源。这也正是破产制度要完善的主要问题。[5]同时要完善司法体制,首先要加强法院审查破产案件的独立性,坚持独立受理破产案件,独立审查破产案件。另外要加强破产案件审判队伍的建设,培养具有专业性的破产案件审理力量,推动破产案件审理队伍的专业化、独立化。
(三)减少政府行政干预,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
推动政府评价机制的改革,进一步弱化GDP在政绩考核中的作用。通过推进政府简政放权,实现政企彻底分离,坚决杜绝政府对破产案件审判工作以及银行独立信贷审查的干预,加强对企业补助的审查,严控向“僵尸企业”发放补贴的数量。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市场调节,实现社会稀缺资源的合理有效分配,防止由于政府干预导致过多的社会资源被“僵尸企业”所占用。
(四)加强商业银行监管,完善不良资产审查机制
要坚决杜绝商业银行出于不良动机所发放的僵尸信贷,关键在于加强对商业银行有效监管,尤其要加强对相关企业的信贷审查机制,对于其中违约风险较高的企业,应及时公告。要不断完善银监会对银行信贷活动尤其是长期低利率信贷活动的监管和审查,防止银行发放长期僵尸贷款。对于违规发放僵尸贷款的银行,加大惩罚力度,落实责任人制度,对贷款发放没有尽到勤勉义务的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
(五)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妥善解决相关问题
“僵尸企业”之所以大量存在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企业破产带来大量的失业问题,导致政府不敢让企业破产,因此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好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再就业工作,通过政府牵头建立失业职工处置小组,妥善解决职工问题,通过职业培训帮助职工实现再就业。
(六)推动“僵尸企业”由外源性救助向内发型转变
大多数“僵尸企业”依赖银行或者政府的支持提供外源性贷款得以长期存活,政府和银行要转变外源性救助的方式,通过推动企业内部管理创新、体制创新、产品创新的内发型转变促进企业内部根本的转型升级,通过重整合并等方式,发挥优势企业的优势,实现企业内部结构优化,从内发型进行转变,帮助企业摆脱困境,重现活力。
五、结语
目前,我国进一步着力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升级,其中一项重要的举措就是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从追求经济体量到追求经济质量,坚持实现有效供给,这就要求以市场为导向,实现市场稀缺资源的合理配置,将优势资源倾斜给优势企业,要准确识别“僵尸企业”,并采取合理的方式逐步消除“僵尸企业”,减少社会资源不必要的浪费,维持金融市场稳定,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长久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