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办学标准的落地
2017-12-27许昌良
许昌良
【关键词】人权;财权;教学权;标准
【中图分类号】G526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005-6009(2017)82-0010-01
义务教育已经进入内涵发展的新阶段,面对世界范围内培养学生核心素养的新要求,我們某种程度上应回到教育的原点思考:我们要办什么样的学校?实现怎样的教育目标?因此,也必然会确立凸显教育最本质、最高贵的价值取向,办出主动适应学生新型学习的新式学校。因此,学校必须实现转型升级,同时与此密切相关,学校的转型升级发展迫切需要研制一套办学的标准,以此规范并助力基础教育的转型发展。
一、赋予中小学校长一定“人权”,此乃“国家标准”落地的根本
“人”是所有办学因素中最根本、也是最活跃的因素,办学“标准”及其相关实施细则上,要明确校长的人事权限、范围,切实给校长及其领导团队一定的人事权。校长对教师入口的管理、出口的管理、聘用与解聘、培养与使用,需要人事管理机制的创新。能不能促进教师专业价值的实现,是校长领导一所学校发展的根本性问题。国家标准不能赋予校长相应的“人权”,就谈不上学校治理的转型与升级。
二、赋予中小学校长充分的“财权”,此乃“国家标准”落地的关键
赋予学校办学经费权,要在以下两个方面予以关注与支持:
一是切实保障足额办学经费。为真正落实国家关于教育经费“三增长一优先”政策,保证教育经费的经常性增长。“国家标准”应明确规定办学经费督察主体与责任主体,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度。
二是赋予校长办学经费使用决定权。在国家政策和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简化学校经费使用流程,打破一些条条框框,同时赋予一些灵活机动性。因为条条框框太多,工作效率低,势必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学校正常运转。例如在实施绩效工资的过程中,上级要求与学校管理就存在取向冲突问题,如班主任的津贴由上级财政部门统一发放,按月打到工资里面,学校在实践中想通过有效的经费来进行评比激励就困难了。
三、赋予中小学校长足够的“教学权”,此乃“国家标准”落地的核心
立德树人是教育的核心,而这一切的通道与载体是课程和教学。因此,学校的“教学权”在办学标准中处于核心地位,而现在学制的变化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教学改革过程中,学校是否具有绝对的教学领导权,这些问题都考验着“国家标准”的科学性与权威性。教学权是学校的根本性权力,它包括课程开发的权力、教学探索的权力、教学质量与学生学业评价的权力。必须建立以学生成长为本位的学校评价权,才能实现校长对学校的真正领导。
没有权利的管理是空泛的,没有管理的权利是虚构的,权利与管理从来都是紧密相关的。责任既是权利的过程,也是管理的过程。不应该没有责任的权利,也不应该有没有权利的责任。学校办学的目标、质量标准最终要落在学校,扛在校长的肩上,只有责权统一,学校才能真正进入到教育治理的时代。
人权、财权、教学权三者紧密关联,构成一所学校的“铁三角”。“铁三角”的相互支持、联结才能稳定,学校才能合格,进而走向优质。人是学校最活跃的因素,人的积极、主动与创造,是学校一切工作活动的源头与起点,处于“铁三角”的重心部位。财是支持性与保障性因素,也是促进人的因素发挥作用的支撑性资源,处于关键地位,即所谓的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处于学校“铁三角”的底部。课程与教学处于“铁三角”的两边,既是学校质量提升的路径,也是办学的精气神,是学校教育的目的与归宿。■
(作者单位:广州市越秀区教育局)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