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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信托行业发展与监管新动态

2017-12-27谢争

新商务周刊 2017年15期
关键词:信托公司信托监管

文/谢争

浅析信托行业发展与监管新动态

文/谢争

我国信托行业的发展经历了跌宕起伏的过程,而且在我国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银监会一直重视信托行业健康发展,不断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引导信托公司改革和对外开放,以确保我国信托行业能够良性、快速、可持续发展。

信托行业;改革;监管制度

1 我国信托行业发展现状

信托即信用委托,它既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又是一种法律行为,同时还是一种金融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我国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信托行业有了准确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业务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

从我国信托行业的建立到现在的繁荣,经历了三十多年跌宕起伏的发展历程。最早在1979年,信托行业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而萌发,弥补了我国银行信用传统单一的不足。然而因为完全没有制度上的准备,行业发展只能在摸索中前进。从1979年10月恢复的第一家信托公司成立到现在,信托行业在经历了前后六次整顿。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产权制度的多元化给予了信托行业发展的充足养分。“一法两规”的实施和中国信托行业协会的成立规范了信托行业的发展。

信托与银行、证券、保险一同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公司为实体经济和合格投资者提供金融服务,成为理财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丰富我国金融市场以及支持国家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自2007年起,我国信托行业走向正轨,到2009年之后有了彻底的转机,信托管理资产规模保持高速增长。2009年至2012年是信托行业爆发式增长的时机。但是从2010年下半年始,银监会出台的一系列规范文件,使这种增长势头得以放缓。2011年是信托行业增长动力转变的一个转折点。行业增长的主动力由粗放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转变为以高端机构客户为主导的“非银信理财合作单一资金信托”、以低端银行理财客户为主导的“银信理财合作单一资金信托”和以中端个人合格投资者为主导的“集合资金信托”的“三足鼎立”的发展模式。然而在2013年,融资类信托业务经历了一次快速下跌的过程,这是由于信托公司推动了信托行业的转型发展。

从前,信托业务主要有融资、投资、事务管理类业务三类。紧缩银信合作资产规模之后,银监会开始强调信托公司不仅仅只是作为一个融资的通道,要鼓励信托公司业务转型,积极倡导信托公司加大主动管理类信托产品的开发,培育核心资产管理水平和自主理财能力;因此,信托产品开始从融资类向主动管理类转变。到2016年3季度末,投资类信托占比较为稳定,事物管理类信托占比上升。投资类和事务管理类信托已然成为信托业务发展的两大主要驱动力量。从2013年到2016年,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占比上升,这反映了信托业为适应市场变化主动加快了提升主动管理能力的步伐,转型效果较为显著。信托行业已然进入了和高速发展的前所未有的态势中,成长为中国金融业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

2 我国信托行业存在的问题

第一,人才缺乏,管理水平偏低。我国信托行业经历了三十年的高速发展,在这期间信托公司不断增加,作为一个“金融高技术产业”,信托公司对高素质专业性理财专家的需求也在不断加深。然而目前信托行业的储备人才较为欠缺,许多没有经过信托行业专业培训的人员进入信托业工作。这些专业素质并不高的从业人员不利于信托公司的创新发展,且其本身也是信托行业发展中的不安全因素,容易引起信托行业的犯罪问题,对信托行业的对外形象有极大的影响。同时,管理水平的不足会降低信托公司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第二,虽然经过转型,我国的一些信托公司依然缺少核心的盈利业务。主业不从导致其市场竞争力低下。信托行业在发展中未能“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市场定位,也未能明确其特有的职能。信托行业应以信托业务为其核心业务。然而在我国的实际情况中,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则是以金融信贷为主的混业经营,而涉足银行的主业。长此以往,信托行业核心业务不得发展,使得信托公司只是徒有虚名罢了。

第三,缺少政策支持,社会认知不足,信托产品流通不易。许多法律法规都对信托行业有一定的限制,广大人民对信托行业认识不全面,而信托行业又无法进行宣传,使人们了解其业务。而且信托行业对自己的市场定位不足、其混业经营模式更是让人们对其认知不明。作为我国现代金融业四大支柱之一,没有得到其应有的重视。

第四,信托法律落后,法规配套不足。我国在信托行业在法律法规方面相对较为落后,并且缺乏与之相对应的制度规范,这不仅使我国信托行业的发展缺乏规范,更是阻碍了其发展进程。没有规范其从业机构的资质及其经营业务的范围,使得信托行业失去其信托领域的专属性;没有明确信托行业的市场准入标准使行业内产生不良竞争;没有完善相应制度使其管理混乱。

第五,不良资产的处理未完全解决,经过六次整顿,不良资产的绝对值大幅减少,然而还是有部分不良资产的处理问题仍然没有解决,这些不良资产大部分留给了当地政府。尽管这不是信托行业发展的主要问题,但是这些不良资产得不到彻底清理,信托行业在未来的发展中始终存在一定的隐患。

第六,竞争力不高。我国信托行业起步相对较晚且经历了跌宕起伏的发展过程,水平相对滞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行,大量国外信托公司涌入中国市场势必会抢占中国市场。而本土信托行业存在的各种问题导致其市场竞争力明显不足。

第七,监管问题。我国信托行业仍处于一个特殊的社会转型期,许多社会、经济问题更容易交织产生,加之金融市场正逐步向国际开放,这两方面的改革都预示着中国金融行业将会面临更大的市场以及市场风险。这给信托行业主管部门带来了严峻的监控问题,尤其是风险管理问题。然而与银行、证券、保险行业相比,信托行业的监管力度仍显薄弱。这既不利于信托行业的国际化,又容易产生金融隐患。

3 信托行业监管制度

我国信托行业最早萌生于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没有相应的制度规范,一直处于摸索中前进的状态,信托行业监管也处于较为薄弱的状态。随着2007年《信托法》以及《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这“一法两规”的颁布实施,以及中国信托行业协会的成立才逐渐规范了信托行业“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市场定位,引导信托行业快速发展。2003年4月银监会的成立也加强了对信托行业的监管。

银监会自成立以来,一直着力研究改革开放以来信托行业发展-整顿-再发展-再整顿的摇摆不定的发展模式,致力于解决信托行业天生不足以及困扰行业监管和发展的根本问题,不断加强监管力度,健全监管制度,引导信托公司良性发展以及对外开放,是我国信托行业快速、可持续发展。在“十一五”期间,银监会着力推进科学、民主、依法的监管态度,以期信托行业摆脱多次起伏、反复折腾的历史宿命。而在本轮的国际金融危机中,我国信托行业也确实经受住了考验,平稳发展。随着对信托行业的功能定位及发展途径的不断探索,银监会启动了对信托公司的功能改革,一法两规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信托行业的发展定位以及核心业务,制度体系的建立不断完善。

目前,制度建设已然贯穿了信托公司监管和发展的各个方面,用制度管事、按制度办事的长效机制逐步形成,为信托公司科学、稳健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银监会不断巩固改革成果,引导信托行业平稳转型,行业整体向利好方向发展。“十二五”期间,信托公司监管力度仍会不断提高,秉持行业科学发展的原则,严抓风险防范,严守风险底线,紧盯市场变化,保证信托行业健康发展。不仅是信托行业在不断发展,行业监管也在不断完善。信托行业正处于转型的特殊阶段,行业监管更加应当跟上发展步伐,不断完善健全。

2017 年是监管强年,信托行业也面临这一系列更加严格的监管举措。涉及了监管评级、信托登记等信托行业的方方面面。这些监管举措对于信托行业产生了方方面面的影响,但是依法合规经营以及坚守底线思维的原则是一样的。2017年的重点任务是补足监管短板,为行业规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对于2017年的监管工作,加强监管引领,促进信托业务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是其重要指导思想。在这种指导思想下,监管部门显然把防范金融风险放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要做到严控信用风险,严盯流动性风险,严管交叉性金融风险,严查合规风险,严防操作风险,有效弥补监管空白或不足。年初开始各项监管政策和措施密集出台,显示出了监管力度的明显加强。这一系列监管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金融机构的恐慌情绪,但是在监管部门与市场的后续交流中,放缓了监管政策的落实工作。但是监管底线不会改变,只是仍需要做到监管强度与金融稳定以及实体经济冲击之间的有效平衡。

虽然上半年的监管政策主要是针对银行、保险、资本市场等存在的相关乱象以及潜在风险进行了大规模检查和制度约束,针对信托行业的特定监管政策并不多,但是由于同业合作紧密,信托行业同样也受到了监管政策加强的间接影响。面对行业监管力度的提高,信托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严守底线。从而使整个行业在面临国际金融危机时依然能够健康、稳定、快速可持续发展。

[1]王淑敏.金融信托与租赁.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2]徐绚丽,王芸.《我国信托业发展及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财会通讯学术版,2006,(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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