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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评价与借鉴思考

2017-12-27刘华陈瑶武汉商学院工商管理学院

新商务周刊 2017年15期
关键词:流转税增值税税收

文/刘华 陈瑶,武汉商学院工商管理学院

国外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评价与借鉴思考

文/刘华 陈瑶,武汉商学院工商管理学院

近年来,电子商务迅猛发展,对整个经济社会都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同时也不可避免的给建立在传统商业模式基础上的税制结构造成一定冲击。文章介绍了国外主要国家与经济组织对待数字产品的征税态度与税收立法情况,及对我国电商税收立法的启示,以期对我国税制的构建提供参考。

国外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税收立法;评价

1 国外主要国家和组织电子商务税收的发展

1.1 OECD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OECD。OECD于2000年发布的关于常设机构概念在电子商务背景下的运用草案中,明确提出了电子商务贸易中常设机构的运用问题,但该修改草案并未就“常设机构”的概念是否需修改作出明确指示。该草案涉及的方面主要有:第一,由于电子商务贸易中网址本身不含有任何有形资产,根据常设机构概念可以断定其不具备成为常设机构的条件,但服务器则因其有形性可以形成固定营业地点,故而构成常设机构;其二,如果服务器属于从事该电子商务贸易的企业或者受控于该企业,那么该服务器就能构成固定经营地点,否则无法构成;第三,若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是通过网络终端进行电子商务营销,则该上网设备就可以作为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第四,除非在特殊情况下,非独立代理人,不能作为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2004 年 OECD 又专门发布了一个关于当前的税收协定规则是否适用于电子商务的报告,该报告对现行的税收规则是否适合电子商务征税问题进行了全面仔细的评估,并提出了一些改革的方案。

1.2 欧盟

2008年2 月欧盟通过的增值税改革方案,于2015年1月1日对所有向欧盟境内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电子商务公司正式生效。欧盟将以电子形式进行在线传输的物品定性为劳务的提供,对其征收增值税,涵盖范围有:网站、程序的运行与维护;软件的下载与更新;电子图书、影音制品的下载;远程教育等。欧盟增值税新规指出电商交易应纳的增值税需在消费国缴纳,消费地原则的使用表明了产品提供商不再拥有绝对的征税权,而应根据消费地标准申报纳税。同时,2015 年前仅对非欧盟服务提供商适用的增值税注册系统,2015年后所有欧盟提供商也可以选择适用。新规的目的之一是防止电子商务公司利用卖方属地征收增值税的规定,通过在增值税低税率国家或地区进行商业运营而避税。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早在2002年就已经开始对所有在线销售的产品征收增值税,在线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和传统贸易一致,分别为17.5%的一般税率,5%的优惠税率和零税率,适用税率因商品种类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德国通过网络购买的商品价格中均已含有增值税,一般商品适用 19%的普通增值税税率,图书适用的是 7%的优惠税率。

1.3 美国

2013 年至 2014 年,美国专门针对数字商品税收问题出台了多部新的法案:《市场与互联网税收公平法案》、《数字商品及服务公平税收法案》和《无线网络税收公平法案》。其中,《市场与互联网税收公平法案》旨在系统化解决远程电子商务征税问题并避免州、地方政府对数字产品或服务的双重征税或歧视性征税,授权美国各州向网络零售商征收交易销售税,主要解决了传统商务模式和电子商务税收公平问题,以保证实体和在线销售公平竞争。《数字商品及服务公平税收法案》实际上是针对美国的优势产业进行的专门保护,以避免适用《市场与互联网税收公平法案》时对数字商品双重或歧视性征税。《无线网络税收公平法案》以移动商务这一新兴产业的保护为焦点,重在禁止州或地方政府在法案实施五年内对移动服务课征新的歧视性税收。截至 2013年美国参议院投票,赞成征税派以压倒性优势获胜,自此又推进了对数字产品和服务征税的进程。具体而言,美国主张对有形货物的网上销售征收销售税,而对无形产品则加以区分,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征税,对电子图书、音像产品、软件制品、在线劳务免税。在税收监管方面,美国提议建立金融监管体制,由银行直接代扣,还要求所有电子商务交易必须通过网上银行结算,这样交易环节的所有数据便都在税务部门的掌握中了,同时也解决了应税金额不确定的问题。

1.4 印度

印度在民族、文化、人口、社会发展水平等方面与我国存在诸多相似之处,而且印度还是发展中国家中第一个制定出电商征税制度的国家,故通过对印度电商税收制度的研究,将对我国相关政策的制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印度税法规定通过境外网站同美国公司交易而支付的价款,应按特许权使用费征收预提税。预提税实质是对原有税制的丰富与完善,只是将电子商务税收纳入到原有税制中去了,并不是开征新税。印度对电子商务征税态度的转变主要源于以下几方面:其一,印度税制结构中流转税为主要税种,在税收收入中占据重要地位,而且印度还是电子产品的净输入国,如果对电商贸易免税必会造成本国税源损失,以及流转税的大量流失;其二,印度政府税收收入主要来源于流转税,而销售税就是流转税的一种,电子商务对传统贸易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冲击,若对其免税将不可避免的影响到国家及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其三,加强对网络贸易的税收征管,可达到填补税收漏洞,确保税收公平的目的。

1.5 其他发展中国家

由于发展中国家经济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从维护本国经济利益角度出发,发展中国家更倾向于对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贸易征税,在西雅图召开的 WTO 会议是发展中国家最早提出反对对电子商务免税的会议,这是出于对发展中国家电商发展程度低来考虑的,多国电子商务正处于起步阶段,放开国内市场,必然导致发达国家的涌入,使自己丧失税收主动权和税收管辖权。放开国内市场会引起国内税收流失,税基变小,政府财政收入减少,带来的将是同发达国家更大的经济差距。事实证明发展中国家保护自身税收管辖权是有道理的,发展中国家对其国内电子商务征税并不一定对国内经济发展造成重大影响。

2 对国外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评价与借鉴

2.1 电子商务的国外税收政策评价

从发达与发展中国家的税收结构来看,发达国家税收收入主要来源于所得税,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则主要源自流转税,电子商务属于流转税类,所以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发达国家对电子商务免税时对国家财政收入不会产生很大影响;反之对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国家来说却是莫大的打击,各国制定相关政策的初衷是实现本国利益最大化,从这个角度理解的话,各国意见不合产生分歧就不足为奇了。美国支持对数字产品免税,源自于美国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国家。对电子商务免税不但不会影响美国财政收入,反而会刺激美国经济迅速发展。

相比美国,欧盟电子商务发展程度仍存在差距,财政收入中税收比重也与美国不尽相同。据统计,欧盟多数国家的所得税和流转税在国家财政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参半。出于以上对自身状况的考虑,欧盟自然主张对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贸易征税并与其他形式的交易同等对待,但并不主张开征新税而是继续沿用以前的税收征管制度。

除印度外,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出于对本国电商行业发展的保护,未正式对电商交易征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发展中国家的电商税收征管面临两难选择,如果迫于压力全面开放国内电子商务市场,外国资本会迅速流入,本国电子商务市场会遭受严重打压,导致更大的税收流失;如果对电子商务征税则会导致电子商务税负过重,阻碍发展。综上考量,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至今未建立完整的税收立法体系。

2.2 电子商务的国外税收政策借鉴

2.2.1 电子商务征税的可行性。国际社会普遍认同国际税收争端的恶化会直接抑制本国甚至全球贸易发展的观点,全球经济一体化将各国经济利益紧密联系在了一起,要想保证本国税收体制健康发展,需要国家间的合作,全球性国际税收协作格局正逐渐形成。尤其随着 BEPS 全球行动的施行,更间接证明了国际上对税收合作达成的一致共识。重构国际税收新秩序是解决当前社会税收征管难题的首选方案。

2.2.2 可借鉴的国外电子商务征税经验。

(1)税收管辖权的划分。此次欧盟增值税新规的正式实施对其他税收管辖权主体有着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中国作为潜在的消费大国,可以借鉴 2015 欧盟增值税新规,制定新的税收体制,这一新规对由电商跨境交易产生的税收管辖权问题的解决有指引性作用。

(2)税收征管法要简便易执行。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要尽量考虑税收的征收成本和边际效益,征管办法要简单易行,不仅要便于税务机关征税,而且要便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3)运用互联网技术加强税收管理。由于数字产品的无纸化以及电子商务交易的隐蔽性特点,给逃税、避税提供了“天然屏障”,所以税务机关应改进互联网税收管理,制定统一标准,规范注册、申报与征收程序,来维护国家经济利益。

(4)加强国际间的信息交流与协作。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商跨国贸易增多,税收监管难度增大,加强各国税务机关间信息交流,对于维护本国税收管辖权,避免漏征或重复征税有重要意义。

[1]延峰.数字经济对国际税收的影响及典型案例分析[J].国际税收,2015,(3).

[2]郭心结,张博,高立群.数字经济时代国际税收面临的挑战与对策[J].国际税收,2015,(3).

[3]李建英,李婷婷,谢斯博.构建“资金流”控制为主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J].经济与管理评论,2014,(3).

刘华(1968—),男(汉族),湖北鄂州人。硕士研究生,武汉商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税法、电子商务;

陈瑶(1997—),女(汉族),湖北孝感人。大学本科在读,武汉商学院工商管理学院学生,研究方向为电子商务、市场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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