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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同性恋立法问题

2017-12-26张鐘月

商情 2017年36期

张鐘月

【摘要】同性恋是一种对同一性别的成员有强烈的心理和情感依恋,并发展到同性之间的性行为。在数千年的人类历史中,同性恋现象都是一种不能忽视的与法律以及文化有着密切联系的社会表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们的价值观念日趋多元化,同性恋的出现得到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其实,同性恋人群属于弱势群体的一部分,受到了很多歧视与不公平的待遇。为同性恋人群立法,即是从法律层面上关注弱势群体,使他们同普通人一样,享有平等的权利,例如:人格不受歧视权;个人隐私权;婚姻合法权等等。

【关键词】同性伴侣 同性婚姻 同性恋人群 同性婚姻合法化

一直以来,同性婚姻合法化都是备受关注的话题。同性恋问题的出现使我们发现,无论任何人持有的态度有多么不同,也无法改变这一趋势的出现。我们不只一次听到过同性恋者因抵御不住外界压力而选择自杀的新闻,难道法律真的不能保障同性恋人群同普通人群享有平等的权利吗?

一、当代社会的态度与实践

“同性伴侣”是指两人是“雷同”夫妻关系,而“同性婚姻”指的是双方关系等同于“完全”的夫妻关系。每当提及同性婚姻,大家都会立马反对,其实,我们是不是把同性婚姻太“妖魔化”了呢?如果说,在立法上保障同性婚姻需要很长时间,那是否也应该先保障同性伴侣间的“医疗同意权”、“家属权”、“扶养权”以及“以遗嘱指定将遗产遗赠给同性伴侣的财产权益”等等呢?

在中国,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而成为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夫妻关系,这种结合也是我们所说的互为配偶的关系。那为什么婚姻权对同性恋者而言显得更加被重视?从法律上分析,婚姻是许多利益的源泉,包括继承权、移民权、监护权以及保险的资格。当然,上述的医疗同意权、家属权、扶养权等也都是需要以特殊的家庭关系,即婚姻关系作为基础。所以同性恋人群的权益保障以婚姻权为基础。

同性恋不是一种疾病,也无关道德问题,它只是一种特殊的情感。既然同性恋问题已经不可避免地呈现在我们面前,我们何不以一种积极的、正常的态度去看待他们呢?美国联邦法院有一句名言:“虽然法律难以改变人们的偏见,但是法律不可以为偏见而服务。”只有法律切实地保障了同性恋人群的合法权利,使同性婚姻合法化,他们才有机会过正常的生活,而不是害人害己的“形婚”,同时也可以使我们远离偏见……

2016年10月24日,台湾多名“立法委员”举行记者会,宣布有关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民法修正案》已经获得38位跨党派“立委”簽署,顺利将法案送出。该修正案将《民法》中的“婚姻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决定”之“男女”改为“双方”,以及将同志纳入婚姻权益保障范围。于此同时,该修正案还规定在伴侣发生紧急事故时,家属如果不在身边,同志伴侣有权签署手术同意书等。其实,台湾不是突然做此改变,早在之前,为了推广友善同性恋环境,突破保守农业城市,台湾已有十一个县市开放同性恋伴侣登记政策,由北至南,其中包括:台北市、新北市、宜兰市、桃园市、新竹县、台中市、彰化县、嘉义市、台南市、高雄市。台湾所做的这些改变,就是想要帮助同志找到认同感。

在人类性文化历史中,同性恋现象是普遍存在的具有悠久历史的一种行为模式,并非是偶然出现的。在西方国家中不乏有承认同性恋婚姻合法的地区,一些国家甚至已通过了准许同性恋“夫妇”领养子女的规定。综合最新的台媒消息,2017年5月24日,针对同性婚姻保障议题,台湾“大法官”作出释字第748号解释,明确宣示现行“民法”未保障同志婚姻,与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第22条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条保障人民平等权之意旨有违,因此要求相关机关要在2年内完成相关法律的修正或制定,保障同婚权利。换言之,等于宣告台湾成为亚洲第一个以法律保障同性婚姻的地区。如果在2年内,立法院没有进行修法的话,那么同性婚姻就正式合法了。最后的截止时间是在2019年5月24日,幸运的话,很多同性伴侣在这一天就可以正式领证了。法院说道:“一旦同性婚姻正式合法的话,会让整个社会发展的更加稳定。”

这说明台湾的同性恋者将要很快获得合法地位,但是我们要知道这仅仅是在台湾地区。而且,这项决定引起了民众极大的关注与争议,有人赞成,自然有人持反对意见。我们无法确定台湾地区能否如愿顺利立法,同时也无法确定我国的大陆地区能否也如此为同性恋人群立法。同性恋立法之路道阻且长,任重而道远……

二、立法的必要性

在强调如何立法之前,先谈一谈为何要立法。从社会学层面上来说,首先,同性性行为在目前的状态下较为混乱,容易感染各种疾病;其次,在主流文化下,同性恋者多有道德罪恶感,心理压力大,容易出现一些失控行为,如自杀、自伤或伤人等;最后,有的同性恋者为了得到社会的认可,“形婚”的出现更是带来了他人的不幸……从法理层面上来看,之所以为同性恋者立法,源于“平等”二字。我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针对社会上同性恋人群受到歧视,受到侵害却无处解决的问题,政府应当赋予同性恋人群与普通人相同权利。同性婚姻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也没有扰乱公共秩序,那么同性恋人群就应享有这个权利。

从权利的角度来说,婚姻权利是基本的人权,每个人都享有追求幸福的权利,都拥有平等的自由的选择生活的权利。无论是否是同性恋,法律都不能忽视其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否则便是违背了宪法所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同性恋者大多处于“地下”状态,他们不敢让他人知道自己的性取向,他们也不敢告诉别人自己真实的想法,当他们遭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时,他们也不敢反抗。即使他们在有些地方受到罪犯袭击、被人敲诈勒索,甚至被其他同性恋者强奸,他们都不敢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障自己的权益。所以为同性恋人群立法可以真正地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人人平等,而不只是说说而已。

从义务的角度来说,立法不但可以保障同性恋人群的权益,也可以约束同性恋人群的行为,以及规范他们的正常生活,像异性恋人群负有责任感,使同性恋群体从无序走向有序。不正当的同性恋关系会给社会带来危害,部分同性恋人群的性行为较为混乱,容易感染性传播疾病,这对社会来说是潜在的巨大危险。除此以外,同性恋人群常常遭受他人的非议,心理压力大,在情绪失控下容易做出过激行为,危及公众的安全。而且,还有的同性恋者出于报复社会的心理在公共场所公然进行同性恋行为,这严重败坏了社会的良好风气。所以为同性恋人群立法可以明确他们所应承担的义务,如:同性关系必须合法合理、同性行为需注意的事项等等。endprint

从责任的角度来说,同性恋人群给其家属带来了很大的精神压力,无法面对外界的异样眼光,这当然不利于家庭关系的和谐。还有一些同性恋者为了能为社会所接受,采用“交叉婚姻”的方式,但实践证明,这种婚姻往往更为不幸。“形婚”害人不浅,不仅对同性恋人群来说是一种折磨,对其伴侣来说更是一种痛苦。所以说,为同性恋人群立法不仅是为了保障他们的权益,更是为了规范他们的生活,使他们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照顾好亲人与朋友,维护社会的安定。

正是因为上述原因,我们更应对同性恋者的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有所界定,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使他们有权得到社会上的公平待遇和观念上的平等尊重,来实现法律的规范与保障功能;同时也为他们设定义务,保障与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定。

三、其他国家立法例

同性恋是一种人权,人生来平等,人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是不能被剥夺的。婚姻的形式从来就不是一成不变,而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变迁的。所以同性恋婚姻既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违背社会的发展。我们不必戴着有色眼镜去看待同性恋人群,他们不是人类的异化,他们和我们都一样。

在这方面,我们应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例,制订符合我国国情,保障同性恋人群权益的一部法律。

(一)英美法系

在美国现行司法体制下,家属或亲属法中的婚姻法属于私法领域而由各州自行制定。在州的成文法方面,佛蒙特州是全美允许同性恋伴侣享有结婚权利的州,根据该州法规定,同性恋者在州法下享有婚姻地位合法保障。

在英国同性恋法律的变迁过程中,由以前刑罚介入同性恋问题发展到同性恋“除罪化”,即刑罚不再介入属于道德领域的同性恋问题,这实属不易。英国《民事伴侣法》于2005年生效,承认同性恋者的结合,但在立法中选择了“民事伴侣”这一称谓,而非“婚姻”。根据该法,在英国确立民事伴侣关系的双方平等享有异性夫妻在财产、继承、移民以及赋税等方面的民事权利。

除英、美外,加拿大参议院于2005年也通过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议案,允许所有同性伴侣可以申请结婚,与普通男女无异。

(二)大陆法系

丹麦是世界上第一个對同性恋者的结婚权进行保护的国家。1989年《家庭伴侣法》在丹麦国会全票通过,同居伴侣依据该法可进行登记。1997年荷兰将同性恋者之间的关系规定为同居伙伴关系。2001年《开放婚姻法》使荷兰的同性恋者完全享有与异性恋者相同的所有权益和法律地位。随后,比利时、西班牙、芬兰、德国、法国等等许多国家都通过了类似的法律,给予同性恋者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

全球同性婚姻立法的浪潮不仅在整个欧洲蔓延,也影响到了北美、拉丁美洲、非洲和亚洲,使整个世界都开始了对同性恋权利的探讨和保护。可见,同性恋问题的保护运动发展迅猛,势不可挡

四、同性恋立法之展望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我国已于1997年把流氓罪从《刑法》中删除,同时,同性恋者之间的性行为也不再受到国家刑罚的制裁,从此,同性性行为在我国实现了非罪化。2001年第三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将“同性恋”从精神疾病名单中剔除,这标志着同性恋在我国的非病理化。这都为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前提和基础,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我国的立法模式需要根据具体的国情,实事求是进行选择。就目前来讲,我们无法忽视我国的法律并没有针对有关性倾向方面的任何规定。因为对我国立法的主客观条件的分析包括:①存在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②能够对该社会问题作出法律价值判断;③法律能调整该社会问题并且具有法律介入的需要;④社会条件允许实施该法律。据此,我们能够发现同性恋在我国立法的条件还不充分,立法时机还不完全成熟。所以,在我国立法模式的选择上应该循序渐进,分阶段进行,按照不同现状选择不同的步骤。第一阶段,即在人民还无法完全接受同性婚姻的时期,可先借鉴其他国家的登记伴侣立法模式,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同性伴侣法》,作为同性婚姻合法化进程的过渡阶段;等到第二阶段,也就是时机成熟时,充分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将同性婚姻纳入婚姻法的制度内。

对于将同性婚姻纳入婚姻法制度内,李银河教授提出了两种方案,一种是设立单独的同性婚姻法,一种是在现行的婚姻法中略作改动,将”夫妻”改为”配偶”。我个人认为第二种更为合适,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应该受到平等对待。相比于制订一个新的单行婚姻法,对现有婚姻法进行补充与修改是更为不错的选择,这可以有效地节省人力、物力、还有时间。至于对婚姻法的修改,可以是添加一个规定同性婚姻的章节,在该章节中不仅确定同性婚姻的合法,更要明确同性恋人群的权利与义务。

首先在权利方面,我们应给予同性恋人群不受歧视、享有个人隐私以及婚姻合法的权利。不受歧视,就是指他们可以公平就业,公平参加社会活动,禁止任何单位以同性恋为名开除或歧视、侮辱同性恋人群。享有个人隐私,也就是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任何单位、组织、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泄露同性恋人群的姓名、住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等。至于婚姻合法的权利,是指对于想要拥有正常婚姻的同性恋人群,我们给予承认,使他们不再顾忌,使他们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与义务,对伴侣负责,对家庭负责。

而在义务方面,立法应明确规定什么是合法行为,什么是违法行为,二者有明确的界定;禁止在公共场所进行同性恋行为;禁止同性恋从事卖淫活动等等。对于同性婚姻应该有着更为细致的规定,在缔结婚姻关系方面,虽与常人无异,但在解除婚姻关系方面,对同性婚姻则应设立限制,如二人不能随意解除,除非一方死亡,否则应先提出申请,等待审核批准。通过严格限制解除婚姻程序,可以使人们考虑清楚是否要与同性确定婚姻关系。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