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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的宗祧继承制度

2017-12-26何泽

商情 2017年36期

何泽

【摘要】宗祧继承是中国古代身份继承制度的核心,是对祖先祭祀权的继承,在本质上是一种家长权的继承。其理论基础是血食观念;政治基础是封建君主专制;经济基础是自然经济;社会基础是宗法制社会。宗祧继承制度最初始于商末周初,最终在唐宋时期发展成熟。宗祧继承制度在我国古代政治社会中具有着重要的功能作用,封建宗法观念也在以这种身份继承为主要内容的宗祧继承制度中体现出来。

【关键词】宗祧继承 财产继承 立嗣制度 嫡长子继承制 唐律疏议

一、中国古代宗祧制度及其产生与发展

(一)宗祧繼承及其在中国古代的产生

从中国古代流传至今,清明节不仅仅是中国传统的节日,更是广大中华儿女最重要的祭祀节日之一。然而进行追根溯源,其始于古代帝王将相的“墓祭”之礼。起源于周代至今,已经具有了近三千年的历史。每当举行相关的祭祀之礼时,部分族人都会来到宗祠进行祭祀拜礼。行走在中国大地宗祠并不少见,宗祠即是祠堂。学者们普遍认为,“宗祧”一词是起源于我国古代的先秦宗庙制度。所谓的“宗祧”在我国古代是指宗庙和远祖之庙,在先秦时期是用来供奉和祭祀祖先牌位的地方,后来逐渐被引申为“祖先”。

但是对于“宗祧继承”的概念,目前学者们颇有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宗祧继承即嫡长子继承”,学者张忠国在其《宋代宗祧继承制度研究》文章中并没有明确区分。有的学者认为“宗祧继承——源于宗法制度的嫡长子继承制”,如学者张凡在其《明代宗祧制度探微》文章中有所涉及。实际上,宗祧继承与嫡长子继承并不能等同,而是有所区别的。在这一点上学者丁凌华在其文章《宗祧继承论》中明确提出,也进行了综合性的论述比较。笔者对丁凌华先生的观点是比较赞同的,宗祧继承并不能等同于嫡长子继承。嫡长子继承只是作为宗祧继承的一种基本原则,换句话说:宗祧继承本质是家长权的继承,相对于财产继承而言是一种身份继承,而嫡长子继承是一种继承的方式和原则。因此进行对比发现,认为“宗祧继承”和“嫡长子继承”存在着以下主要区别:

首先,两者实质与方式不同。宗祧继承具有明确的继承标的即血食祭祀,因此,宗祧继承要解决的是继承的实质性问题,宗祧继承与政治继承(身份继承)、财产继承构成中国古代继承的三大实质内容。嫡长子继承所要解决的是继承方式问题,即继承人的顺序。其次,两者目的与重心不同。宗祧继承之目的是为了防止血食之失坠,其重心在于无子立嗣;嫡长继承之目的是为了防止子孙争竞,其重心在多子中立嫡。再次,两者理论基础不同。宗祧继承之理论基础是血食观念,血食观念源于何时虽无法考证,但认为其与父系统治的确立大致同步。嫡长继承的理论基础是嫡庶观念,嫡庶之制产生于西周。最后,两者发展沿革不同。秦汉以后血食观念依旧,故法律上无子立嗣之规定独详;嫡庶观念淡化。故立嫡之法几付阙如,嫡庶观念的淡化是与长子地位的下降成正比的。

宗祧继承,即是对祖先祭祀权的继承。在中国古代,祭祀是国之大事,家族之大事,掌握了祭祀权,就意味着掌握了国家、家族的大权。因此,宗祧继承本质上是家长权的继承。在儒家思想中宗祧继承观念是其理论基石之一,同时宗祧继承制度也是我国封建时期传统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宗祧制度最初详见于周礼,最终是在封建社会成熟与发展。由于封建君主和贵族在封建社会中是统治者,他们除了拥有着最高的统治权力之外,同时也拥有着国家的财富和其管辖范围内的土地。在我国古代的封建社会中,为了维护其统治权力地位与私有财产的延续和继承,他们从宗族和血缘关系出发形成了以嫡长子继承为中心的封建社会的继承制度。这种在封建宗法社会形成的以嫡长子为主要继承人的继承制度,被称为“宗祧继承”制度。

(二)唐朝以前宗祧继承制度的发展

春秋战国时期是社会剧烈变革的时代,社会的进程与发展从奴隶制社会过渡到封建制社会。新兴的地主阶级逐渐掌握国家政权,由家族发展代替奴隶社会时期部落和封邑的宗族发展,“家”代替“宗”成为社会组织的单元。虽然宗祧继承制度肇始于奴隶制时代,但是最终成熟于封建社会。由传统的宗族势力逐渐转变为以新兴地主阶级代表的家族势力,以“家”为最基本的单位而构成社会组织的发展。与此同时宗祧继承也转变为维护“家统”的工具,受到了法律的明确规定和严格保护。由于社会政治制度的转变,造成宗祧继承形式也有所变化。

在西周时期政治上实行分封制度,国王的嫡长子作为继承人继承王位,其余诸子受封到各地封邑。因此在这种制度下,宗祧继承采用的是嫡长率宗主祭称为“大宗”,以嫡长子为宗族延续的正统继承人而代代相承。而作为其余诸子受封回到封地,相对于同辈嫡长子继承王位的长子而言视为“小宗”。由于这种分封制度的循环,形成了大宗之外很多小宗,而在小宗之内又会形成内部的“大宗”、“小宗”之分。这种划分情况下在每一个宗族中,都会有一个宗子继承人,其余小宗会有很多,由作为宗子的继承人掌握主持宗族的祭祀权力,其余小宗只能作为陪祭参加宗族的祭祀。在这种状况下为了延续祖先的血食不断,必须保障宗子的延续和解决立嗣的问题。倘若作为宗子没有继承人,则需要从其余小宗庶子之中过继一位给大宗作为继承人,以达到宗族延续的目的。作为小宗并不承担立祭的重担,因此小宗无子时却不存在是否立嗣的问题。

在秦汉以后,社会经过了战乱而造成原有的宗系混淆而无法区分“大宗”、“小宗”。在政治上官僚政治的形成和世卿世禄制的废除,原有的宗子丧失了世袭家族政治地位和封邑收入的权力。在这种祭权、政权、财权相分离的状态下,大宗无力主持宗族祭祀。随着这种状况的持续,宗族同产逐渐瓦解而内部分居的状况盛行。随之而来的是西周时期的“大宗祧制”,到秦汉时期发展成为“小宗祧制”。这种演变不仅是社会发展变化的反应,更是一种宗族观念强化的表现。宗祧继承制度在秦汉以后又发展到新的阶段,对以后唐宋时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二、中国古代宗祧继承制度产生及长期存在的基础

(一)宗祧继承的理论基础——血食观念endprint

孟子云:“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因此古人以此说认为是祖先死后鬼魂犹在,需要后代子孙时常供奉来满足死后鬼魂的求食欲望。古代的人们相信人死后其灵魂依旧存在,即“形灭神不灭”,灵魂不散三世轮回。在《汉书?高帝纪》中记载:“祭者尚血腥,故曰血食也。”因此人们相信人死后灵魂犹在,仍然有着继续享用美食的欲望。后代的子孙需要时常杀生取血来祭祀祖先,只是为了满足祖先灵魂的需求来供养他们存在的灵魂——这就叫作“血食”。

在这种古代传统的“血食观念”基础之上,儒家思想对其进一步进行宣扬,不仅将其作为维护封建礼治,更是将其作为一种维系家族制度的手段。随着历史的发展和人们传统迷信思想观念的根深蒂固,逐渐的衍生出宗祧继承制度。为了保障血统的正宗化,祭祀祖先所供奉的血食必须是由其同宗姓后代的男系子孙来提供,否则他们的祖先会因为血统不符而无法享用。在《左传》中记载:“神不歆非类,民不祀非族。”其意思就是要求弄清宗族血统,否则祖先神灵是不会享用祭礼。在这种观念的引导下通过敬奉祖先供祀他们死后的灵魂,从而达到后代子孙受到祖先灵魂保佑、驱灾降福的目的。

(二)宗祧继承的政治基础——封建君主专制

伴随着土地兼并与私有制的出现,逐渐形成了以地主为代表的新兴地主阶级,建立起代表着广大封建地主阶级利益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这种以封建君主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专制制度,从政治制度上为宗祧继承提供强有力的保障。由于王位世袭制的“家天下”为了顺利延续这种统治,君主确定自己绝对和至高无上的权力。为了权力顺利的承袭巩固其统治地位,建立高度集权的专制统治以一种政治形态模式来确定宗祧继承制度。儒家文化将封建君主专制政体下的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同“天命”神权的赋予紧密联系在一起,提倡“天命保民”的思想。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建立,从而使宗祧继承制度在国家的发展和有序运转中逐渐发展。宗祧继承的确立使封建地主阶级统治地位不断有序的传承,以强有力的专制政体作为强有力的武器,使他们永远保持着封建剥削者的地位。与此同时在国家权力和法律的保护下,地主阶级的私有财产和剥削地位的特权代代承继。

(三)宗祧继承的经济基础——自然经济

正如马克思曾说过:“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宗祧继承制度作为中国古代传统社会的重要制度,并成为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生存与延续都需要一定的经济土壤使其成长发芽。传统的中国古代社会是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宗法农业社会”,中国的封建社会是完全由奴隶社会过渡发展而来,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形成了地主阶级财产私有制的自然经济。这种以家庭为单位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有着自给自足的特点。由于在封建社会时期地主阶级是土地的所有者,代表和掌握着国家和社会的财产。广大农民受着剥削,封建地主依靠着政治和经济特权,大量的兼并农民的土地迫使农民成为底层劳动者。这种封建自然经济的经济基础,为封建地主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后盾。因此掌握了家族中“家长权”,就拥有了家族的主要财产权利。为了更好的巩固和维护该经济基础,封建地主阶级制定了整套的以维护贯彻封建宗法制度和专制政体相适应的宗祧继承制度。

(四)宗祧继承的社会基础——宗法制社会

家庭是社会的构成单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受到家庭秩序的影响。封建统治者从宗法等级出发并利用宗法思想进行社会统治,体现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意志。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地主阶级不仅从经济上保持着对广大农民的剥削和压榨,更是宣扬封建的纲常伦理从思想上灌输宗法等级制度。“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地主阶级将所有的土地控制在国家最高所有权的管制和支配之下,这样将农民的自由完全依附在土地之上。我国封建社会是由奴隶制社会过渡而来,而奴隶制社会是经历原始的氏族社会发展而来。在氏族社会时期,是以血缘亲属关系构成的社会部落形成父系家长制。随着社会的逐渐发展,形成了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族中心。尤其是在西周时期,将宗法制度同政治制度相结合,确立了宗法等级制度,利用宗法思想进行社会统治。为了维护和贯彻这种宗法等级制度,儒家思想中的等级尊卑观念“亲亲”、“礼治”等思想为其提供了思想支柱。

三、《唐律疏议》关于宗祧继承的主要内容

(一)《唐律疏议》对宗祧继承的法律规定

家族观念具体化而形成的家族地位及财产,往往成为人们生活的全部。唐律疏议中对宗祧继承的规定也是围绕家国一体的“家族观”而展开。《礼记·祭统》中注:“凡治人之道,莫急于礼。礼有五经,莫重于祭。”由于祭祀在古人心目中十分神圣庄重,因而必须由一家之长来主持。

唐朝时期宗祧继承采取的是单人继承制,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为嫡子——即嫡妻之子,在唐律中简称“嫡子”,而嫡妻其余诸子则称为嫡子同母弟。立嫡者——本拟承袭,唐代的立嫡制度是相当完备的。《唐律疏议?名例律》中疏文引《封爵令》曰:“王、公、候、伯、子、男,皆系子孫承嫡者传袭。”不仅如此在《唐律疏议?户婚律》中第158条“立嫡违法”中注:“凡立嫡违法者,处徒刑一年。如嫡妻年龄五十以上无亲子的,可以庶出之长子立嫡,不立长子为嫡长子者,也如此处罚。”【疏】议曰:“立嫡者,本拟承袭,嫡妻之长子为嫡子,不依此立,是‘违法,合徒一年。‘即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谓夫人年五十以上,不谓乳育,故许立庶子为嫡。皆先立长不立长者,亦徒一年,故云亦如之。依令:‘无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孙;无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孙。曾、玄以下依此。无后者,为户绝。”立嫡——是封建法律一种确定继承人的特别的法定程序,也是为了维护宗族继承和合理延续的保障。

《唐律疏议·户婚律》中此条律令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惩罚子嗣确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其立法的主要旨意在于维护“立嫡以长”的继承原则,规范宗族家庭中的立嗣继承之争,以达到权力继承和身份继承的依法进行而到达平稳状态。但是绝对的“嫡长”在现实要求中却也常常存在着不可能的现象,因此必须人为的立法以达到其变通的解决方法:嫡子立长,无子立孙,无孙立弟,无嫡立庶,无后者为“户绝”。由此可见唐代继承法中立嫡制度依如下原则:①立嫡以长不以贤。与西周“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不同,唐代立嫡无论是立嫡妻之子还是立庶妻之子皆先立长。②嫡优于庶原则。《唐律疏议》中规定的立嫡先后顺序依次可概括为:嫡子、嫡孙、嫡子同母弟、庶子、嫡孙同母弟、庶孙,以下依次类推。与继承原则类似,同等辈分中嫡优于庶。③女子无被立嫡资格。endprint

(二)立嗣制度对宗祧继承的保障及《唐律疏议》中具体规定

孟子曰:“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古代封建社会中“宗祧继承”观念的顽强性,最集中体现在无子立嗣问题上。宗祧继承制度作为中国传统的继承制度,而立嗣制度却是对宗祧继承的保障。社会是逐渐发展和延续的,以“家”为社会组织的本位。中国古代社会是宗族社会,所以在封建社会家族的发展和延续中必须要有男性后代,即所谓的传宗接代来保证宗祀和家族血统不被断绝。

正所谓“百善孝为先”,孝是家族制度发达的产物。在长达数千年的中国古代社会中,孝不仅仅是儒家文化的精髓,同时也是维系社会和家庭稳定的基础。对于立嗣的习俗,主要是在祭祀祖先和“血食观念”的基础上而形成的。根据司马迁在《史记》中的记载和论述,我们可以将古代的祭祀分为两种:一种是祭神。主要是通过祭祀,祈求上苍拥有着神力的神明给予保佑,以求风调雨顺来保障自己耕作的收获。另一种则是祭鬼,即供奉和祭祀已经逝去的祖先,其目的在于维系本家族成员的血缘亲情和家族延续。由于血食祭祀最基本的原则就是让与死者有血缘系统的直系男性子孙来提供,所以为了保障祭祀的传承和继承不仅无子女者需要立嗣,即使有女无子者也要立嗣。这种以男性血缘为中心的宗法社会逐渐在封建社会所形成,即实行“有子立长,无子立嗣”的身份继承制度。所谓“无子立嗣”,就是指自身未能生育男性子孙而立他人之子为自己的宗桃继承人。在西周时期只有大宗才能立嗣,而秦汉以后人人都可立嗣。鉴于无子立嗣已成为普遍性的社会问题,因此历代法令中关于无子立嗣的规定极为详尽,以此来保障宗祧继承的正常进行。

由于中国古代自西周时期开始便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度,妻妾在家庭中有着严格的嫡、庶之分。两者不仅地位十分悬殊以外,其与男子所生的子孙地位也会有很大悬殊。正所谓的“嫡长子”与“庶出子”,是根据其生母在家庭之中嫡、庶之分而区分。妻、妾之分直接影响到其家族立嗣,因此唐律之中禁止以妻为妾和以婢为妻。正如在《唐律疏议·户婚律》178条中明确规定:“凡把妻作妾,把婢作妻的,处徒刑两年。把妾及客女作为妻,把婢作妾的,处徒刑一年半。都改正还原。”长孙无忌在《唐律疏议》中也对妻妾的地位做了明确的说明和解释,他认为:“妻,是与丈夫相齐配,相互扶持恩爱匹配为夫妇。而婢妾却是可以通过买卖、赠送而取得,其地位和身份与正妻相互悬殊而无法相比。”由此可见《唐律疏议》中此条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惩治混乱妻妾身份地位的犯罪,在维护封建社会中家庭婚姻中妻妾地位的同时来确立“嫡长子”和“庶出子”的身份。

因此,在封建社会中妻和妾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完全不同的,而导致由其生母所生的男系子孙的宗族地位也会有所不同。不僅如此,为了维护妻在家庭地位中的稳定性,唐律中更是对“有妻更娶妻”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如在《唐律疏议》卷13“有妻更娶妻”中此条规定:“凡有妻重又娶妻的,处徒刑一年,女家减一等处罚。如欺诈非法而重娶的,处徒刑一年半;女家不处罚。都令离异。”此条立法的主旨是为了惩治有妻而再娶妻的犯罪行为,是为了在迎娶制度上维护妻不并存的原则。为了达到立嗣的稳定,历代以来形成了“有子立长,无子立嗣”的法例和惯例。对于其他次子、庶出子而言却只能分得部分财产和土地,而不能承袭沿袭下来的权位。在唐朝法律《唐律疏议?户婚律》第158条中明确规定:“诸立嫡违法者,徒一年……”,明确以法律的方式来维护“立嫡以长”的继承规则。由于血食观念和封建思想的根深蒂固,立嗣往往都是都以男性子孙为限而把妇女的继承权排除在外,妇女不享有宗祧继承权,明显地出封建社会时期男尊女卑的特点。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