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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问题浅探

2017-12-26张宇

中国经贸 2017年24期
关键词:版权法商业秘密网游

【摘 要】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物质得到满足的同时,人们对网游等娱乐的精神需求快速增长,网络游戏行业欣欣向荣。数据显示,截止到2015年底,13亿多中国人中有5亿多人玩游戏,人口占比世界第一;庞大的市场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創造了1407 亿收入的的游戏产业中,网游最引人注目,高达611 亿,占比过半(数据来源:《2015 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有利益就有冲突,网游在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其关于知识产权的潜在冲突也被激发出来。

网游作为一个新兴事物一经出现便令人眼红,就不乏投机者铤而走险通过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来谋取经济利益,获得高额回报。此外,由于关于网游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保护尚未完善,法律维权存在巨大问题、漏铜,如:认定界限模糊、认定过程不易等都给不法投机者提供了生存的土壤。

【关键词】网游知识产权保护;完善

一、研究背景

1.网络游戏的概念

网络游戏是以本地主机上的客户端为接入口,通过互联网实现异地多人的实时互动,娱乐精神的一种游戏产品。

该定义指出网络游戏的本质是软件(游戏产品)、注重互动性,但并不涉及网游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归属问题。有关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保护,具体就是说如何进行知识产权侵权的认证,是网络游戏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2.我国相关方面的保护现状

在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中,利用专利法、著作权法等进行维权是普遍选择,但是仍缺少保护特定个体:网游的相关法律文件,立法仍不完善。

仅以2016年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为例,其发布相关调研报告显示:前两年(2014年、2015年),该法院共受理网游侵权相关案例183件,此中2015年比2014年多85件,增长率高达173.5%。虽发生多起案件,决判的却很少,判决率为 20.8%,同时调撤率却高达77.6%。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只是个代表,如果换算成全国范围内,可见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存在巨大问题。

二、网络游戏保护和知识产权的关系

1.版权法保护

网络游戏是个软件,其本质是一段计算机程序,可以得到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版权法的保护,在主流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软件作为特定客体在体系中都有明确规定,可以利用版权法进行保护,这种方法是网游保护的主要途径。

网络游戏利用版权进行维权十分便利。(1)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作品版权是获取采用发布即获取模式,当新的作品发布的同时即可获取其著作权,没有额外的登记注册手续。(2)版权保护的范围很广,只要是独立创造的作品都可由版权法进行保护,对“独特性”要求不高。(3)网络游戏作为一段程序编码,具有计算机都有的可复制性,很多网游的侵权案件都是通过复制实现的,但关于复制权,是明确受版权法保护的。在版权法中,有种思想是“不保护思想,只保护表达”,按此思想进行推理,网络游戏的“表达”受保护,“思想”却不受,但是作为单独存在一种个体,网游的思想和表达具有相似性,难以区分,按此推理,版权法并不是有效的保护方式,可能通过专利法进行保护更为合理。笔者并却不敢苟同,几种主要网游侵权的形式都可以在版权法中找到依据,网游中包含的众多要素如:人物、场景等都直观体现在网游的表达画面中,和其思想没有太大的关系;私设服务器则是对游戏的源代码进行复制,未经允许便单独构建出一个新的服务器;外挂强制截取和篡改网游运行时产生的数据信息,显而易见,数据是一段代码,和思想无关。故笔者虽然专利法中有些法规对网游的保护有便利的地方,但在另外方面却不容易实现。专利产品的自身特性要求具有其需要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还进行技术公开,而这些都对网游极不合理。在目前数量巨大、重叠性高的市场中,徒然追求新颖性是不现实的。至于技术公开则更是不可能,软件一旦公开,所有权便无法保证、更有一系列复杂问题,更不利于保护。

2.商标法保护

网游开发商需要把与网游相关的 LOGO及其经典的人物形象进行注册,作为商标进行保护,防止被不法分子私自使用牟利。著名游戏商暴雪在这点上就做的很好。如10 年暴雪公司在进行商标注册时,被拒绝请求,便立即将其告上法庭并最终胜诉,成功进行了商标注册。暴雪公司具有强烈的商标法保护意识,其公司旗下的所有游戏,都进行了商标注册。

3.商业秘密保护

网游作为一个盈利工具,一些信息是其获利的商业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网游中的广大玩家信息和游戏的独特设计开发特点等都属于其商业秘密,余姚进行保护。在授权游戏运营商时也会在合同中做出保密约定。对于一些游戏开发的骨干业务人员,为了防止跳槽带来的损失,一般都会签立竞业禁止协议和保密协议,进行商业秘密保护。一些信息在不能受到版权法保护时,就要考虑将其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三、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

1.完善网络游戏侵权认定方法

因为网络游戏并没有作为一个单独的客体,在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单独划出,网络游戏需要“化整为零”依靠前文的提到的各种法律法规进行保护。以其主要的保护方式版权法为例,关于如何进行版权保护,就需要对版权的侵犯做出合理有效的认定,著作权中的认定方法:“实质性相似 + 接触”就很有借鉴意义。

2.制定行业规范发挥联盟作用

2011 年,“中国网络游戏版权保护联盟”宣告成立,宣布了联盟的时代的带来,从单个厂商独立应对到成立联盟共同解决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意味着对外挂、私服等侵权行为的打击会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会更加高效便捷。

网游保护联盟的成立是对行业规范的重新制定,可能联盟成立之初,还只是个松散的没有实际权力的倡议联盟,但其的指导和倡议作用,会随着网游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深入人心,成为各个网游从业者都需要遵循的行业规范,会为中国网游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注入一针强心剂。

参考文献:

[1]张学军.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的司法认定[J].人民司法,2015(19):87-93.

[2]景龙飞.从外挂、私服谈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保护[J].经营管理者,2010( 04) .

[3]尚志红.网络游戏同质化的知识产权问题[J].人民司法,2011(19):97-100.

[4]宋维风.浅析网络游戏中的知识产权问题[J].科技风,2009(6):67-71.

作者简介:

张宇(1997—),男,汉族,安徽省,本科,研究方向:贸易与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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