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
2017-12-26袁晓琴
袁晓琴
【摘 要】从1993年我国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至今已经有20余年的时间,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我国明确指出了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见我国对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势在必行。本文首先介绍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其次分析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然后介绍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即各国关于存款保险制度具体内容的规定,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路径并对其进行分析。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利率市场化;事前监管
一、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特殊的保险制度,它是由一国政府和该国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共同建立保险机构,各类存款性机构作为投保人按约定定期向该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形成保险机构的保险基金,当作为投保人的存款性机构难以满足存款人的提款要求或面临保单中约定的危机时,存款保险机构作为保险人会向其提供相应的救助或者直接向存款人支付保单中规定的保额,从而保障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稳定的一种制度。
我国早在1993年的时候就首次提出了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保障存款人的合法利益,但是一直未与实施。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决定》明确指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目前,加快建设存款保险制度具有现实意义。
1.有助于建立民营银行
民营银行的设立这一问题在我国的银行业已经讨论了10年有余,我国却一直没有真正开放设立民营银行,但是在本次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明确提出了在“风险自担”的情况下,民营资本只需符合相关条件就可以设立民营银行。但是建立民营银行离不开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设立民营银行的前提,它不仅可以提高储户将存款存入民营银行的意愿,也可以在民营银行破产时为储户提供保险赔偿,降低他们的损失。所以,设立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建立民营银行的需要和保障。
2.有助于推进利率市场化
利率市场化顾名思义就是利率由市场的供求决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的资金状况和对金融行业整体情况的判断来决定本机构的存贷款利率,利率市场化虽然会导致金融机构之间激烈的利率竞争,但这一竞争所带来的优胜劣汰却可以提高整个金融行业的运行效率。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广大储户的合法利益就会因银行的破产遭到损失,严重的可能还会引起挤兑风潮。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不仅可以使那些在利率市场化进程中被淘汰破产的银行安全退出市场,也使储户在银行破产时可根据存款保险合同获得部分或全部的赔偿,减少他们的损失,避免发生挤兑风潮,造成银行业的动荡。
3.有助于防范我国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风险
在我国,长久以来实行的都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一国并没有正式设立存款保险制度,但该国政府会以其自身信用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当银行等金融机构面临破产危机时,政府或央行会充当最后贷款人的角色,对问题银行进行处置并保护银行储户的利益。虽然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在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中起着一定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不断推进和经济的不断发展,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缺陷越来越显著,通过存款保险制度进行风险量化管理有利于降低隐形风险的不确定性。
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可行性
1.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一直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国内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也是逐年增长,在2008年至2013年的这6年当中,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快速增长,财政收入的增速在2011年甚至达到了25%,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也已经排名世界第二。经济的飞速发展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在当前良好的经济环境下,各商业银行经营稳健,收益也较稳定,相较于经济环境较差时会有更多的资金来承担保费的支出,而且如果此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面临的风险会较小,建立的成本相较于其他时期也会更低,所以我国快速发展的经济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可行条件。
2.我国银行业的良好发展
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的银行业也有着良好的发展状况,2010年至2013年我国商业银行的净利润逐年增长并且增长速度也较快,在净利润增长的同时,资本充足率也逐年上升,2010年至2012年,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逐年上升,在2012年甚至达到了13.25%。我国银行业目前的经营环境是非常稳定的,商业银行的资本状况也非常良好,整个银行业运营稳健,这无疑给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我国银行业目前稳健的运营和稳定的发展都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可行条件,此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非常适合的。
3.公众的风险意识逐渐加强
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不断改革完善的背景下,我国公众的风险意识也在不断加强,以前储户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更多的可能只会关注银行存款利率的高低,而对存款银行经营风险的大小极少关注。因为在公众的意识当中,银行是有国家信用为其提供担保的,银行的倒闭是一件难以想象的事情,公众的风险意识几乎为零,因此对于存款保险制度也没有任何概念。但是随着海南发展银行和一些农村信用社的破产倒闭,公众逐渐意识到银行也是有破产可能性的,他们储存在银行中的存款也有可能遭受损失,公众对于金融风险的意识逐渐增强,这使得他们在存款时不仅会考虑自身的收益,也会希望自己的存款能够得到一定的保障,而存款保险针对存款的保险保障功能正是公众所需要的,公众希望存款无损失的心态和其逐渐加强的金融风险意识都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可行条件。
三、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路径及其分析
1.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体系
从国际上各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成功经验来看,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前提保障,像是美国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日本的《存款保险法》,都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法律基础。我国目前还没有颁布关于存款保险制度的法案,《存款保险条例》虽然在2013年6月时已经进入最后草拟阶段,但也还没有实施,所以我国目前应尽快推出《存款保险条例》,对存款保险机构的性质、职能,存款保险的投保方式、保险标的和保险费率等做出规定,再出台以其为核心的存款保险法,使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能够得到更多的保障,也更具有权威性,也只有在法律法规的保障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才能更有效率更成功地实行。
2.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立
基于国际经验,再结合我国金融行业目前的具体情况,本文认为我国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应该采用政府和央行建立的官方模式。因为在我国当前的银行业中,五大国有银行处于垄断地位,它们依靠政府的隐性担保,倒闭的可能性很小,所以它们对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性不大,而一些中小银行由于风险防范意识不够强烈,所以也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意识,在这种情形下,依靠政府和行业共同建立存款保险机构的可能性很小,由行业自行建立更是难以实行,所以我国应该采用官方建立这一形式,由政府和央行建立一个全国性的非营利存款保险机构并对其进行管理。
3.存款保险制度的类型
国际上存款保险制度的类型可以分为三类,“付款箱型”、“坏银行处置型”和“事前监管型”,根据我国银行业目前的情况,我国应该采用“坏银行处置型”存款保险制度,我国银行业目前的监管体系已经是比较完整的,央行和银监会的监管效率也很高,如果将存款保险制度定义为“事前监管型”,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管职能可能就会分散央行和银监会的监管权力并且还有可能会造成三者重复监管、监管产生矛盾等情况,降低银行业的监管效率。而“坏银行处置型”存款保险制度不仅具有“付款箱”功能,而且在银行破产倒闭时,还可以对其进行并购、重组等处置,使“坏银行”能够安全退出市场,维护了金融市场的稳定。
4.存款保险的投保方式和保险标的
我国的存款保险建议应采用强制保险的方式,这不仅可以避免逆向选择问题,也更有利于各银行之间的公平竞争。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初期,存款保险的保险标的应主要为我国居民的储蓄存款,包括定期和活期存款,我国是一个储蓄大国,多数居民会将其大部分的财产用于储蓄,将居民储蓄存款作为保险标的,可以有效地保护中小储户的利益,进而维护社会公众对于我国银行业的信心。随着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不断完善,保险基金的不断积累,可以逐渐将外币存款和企业存款纳入到存款保险当中,而对于银行同业存款,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都没有将其作为保险标的,为了避免重复投保这一现象,我国也不应将银行同业存款作为保险标的。
5.保险费率和赔付方式的确定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采用的是统一费率,虽然统一费率在操作上简单方便,但是却容易引发道德风险。本文认为,在我国应采取风险差别费率,虽然差别费率有上述消极作用,但如果采用统一费率就会产生不公平现象,而且采用风险费率可以促使风险较大的中小银行加强自身的风险监管,并积极采取措施降低自身的经营风险,以此来减少所缴纳的保费,有着一定的激励作用,所以我国在实行存款保险制度时应该采取风险差别费率。
对于存款保险的赔付方式,我国可以参考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采用限额赔付的方式,这不仅可以减轻存款保险机构的负担,也可以促使储户将存款存入不同的银行,不至于将“鸡蛋放入同一个篮子里”,至于赔付限额的数量,本文认为,50万元是比较合适的,中国是一个储蓄大国,社会公众储蓄倾向较高,并且随着我国经济不断的发展,公众越来越富有,储蓄量越来越多,为了达到保护中小储户的利益这一目标,将赔付限额定的较高也是必要的,且我国目前有98%的储户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内,所以50万元的赔付限额是比较合理的。
6.保险基金的来源和投资管理
我国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和大多数国家相类似,存款保险机购的建立资金应来自于政府和央行,机构成立后,投保机构缴纳的保费和基金的投资收益是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对于我国存款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本文认为可以参考美国的做法,将保险基金投资于国债这一风险低,收益波动小的产品上,以做到基金的保值、增值。我国的储蓄金额较大,任何一家银行的倒闭都有可能造成存款保险机构大额的赔付,如果将基金投资于风险较大的产品,就有可能会出现由于保险基金亏损而无法支付储户赔偿金额的现象,这会严重影响到公众对我国银行业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信心,所以我国的存款保险基金应投资于风险小、收益稳定的产品。
参考文献:
[1]刘天琦:《浅析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商》,2013年第15期.
[2]彭二騰、刘远方:《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的构建探讨》《现代商贸工业》,2013年第16期.
[3]李忠:《关于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几点思考》《中国信用卡》,2013年第7期.
[4]杨子强:《牢守底线加快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征信》,2013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