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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制度

2017-12-26胡诗鸿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7年34期
关键词:流动性杠杆影子

◎胡诗鸿

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制度

◎胡诗鸿

近年来我国影子银行发展迅速。影子银行主要向中小微民营企业提供资金,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商业银行传统信贷业务的不足。但另一方面,影子银行具有高流动性、高杠杆率、低监管和处置机制缺失的特性,这些特性使得其存在诸多的风险隐患,影响我国金融稳定。为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体系健康运行,我国需要从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两个方面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

我国影子银行的构成

根据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定义,影子银行是指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在中国金融界,通常将从事类似商业银行信用中介业务,不受或很少受到金融监管的金融机构称为影子银行。

非银行体系的影子银行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经银监会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例如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公司。二是经政府批准设立的准金融机构,例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三是民间金融组织,例如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第三方支付公司和地下钱庄。这些金融机构和组织或者与商业银行合作,或者自己独立从事类信贷业务。

此外,通过理财产品和委托贷款等业务规避信贷监管的商业银行其实也是与其自身相对应的影子银行,而且还是我国目前规模最为庞大的影子银行。穆迪发布的中国影子银行季度监测报告显示,2016年我国影子银行资产增长21%,规模达64.5万亿,其中理财产品对接资产增长最为迅速,2016年底占影子银行融资余额的47%,较2012年底高出21个百分点。

我国影子银行的产生

我国影子银行的产生基于以下三个原因:

规避金融监管。长期以来,中国金融监管较为严格,金融抑制程度较深。为规避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以及存款集中度和偏离度等指标的监管,商业银行联合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共同设计出结构复杂的金融产品,但这些金融产品本质上仍属于类信贷产品。

金融产品创新。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中国迅猛发展,信托业、证券业不断壮大,第三方支付平台、民间小额贷款公司遍地开花,金融机构各显其能,使得券商理财、资产证券化、信托贷款、私募股权投资等创新类金融产品层出不穷。

民间融资需求。我国商业银行出于控制风险和降低成本的考虑,主要信贷资金投向国有企业,很少向中小微民营企业提供贷款,而中小微民营企业对融资的需求十分旺盛,影子银行为其提供了宝贵的资金来源,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商业银行传统信贷业务的缺陷。

目前,我国影子银行还没有成为像美国影子银行那样独立运作、

自成体系的“平行银行”,而只是作为“银行之友”,对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起着补充作用。

我国影子银行的特性

影子银行除和商业银行一样具有流动性转换、期限转换、信用转换以及使用杠杆的特点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性,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高流动性。影子银行通过对产品进行资产证券化操作,极大地提高了金融产品的流动性,同时也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高杠杆率。商业银行因为必须受到资本充足率、信贷规模之类的监管,其资产负债杠杆率存在上限,但影子银行由于不受资本监管的约束,在资金逐利的驱使下,极易出现高杠杆率。

低监管。影子银行业务具有复杂性和隐蔽性,监管难度较大,导致金融当局对其缺少监管,或监管不足。

保护机制缺失。与影子银行监管不足相对应的是,影子银行在出现流动性危机时无法像商业银行那样得到央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救助,也没有存款保险等处置机制,只能因挤兑而出现倒闭潮。

我国影子银行的风险隐患

影子银行高流动性、高杠杆率、低监管以及处置机制缺失这四大特性,导致其存在以下风险隐患:

流动性风险 。影子银行的金融产品往往期限不匹配、现金流稳定性差、资金流向监控弱,流动性风险很高。例如理财产品,大部分期限在3个月左右,1年以上占比很小,而资金投向期限一般为1年以上。而且,金融监管当局难以监控理财产品的资金流向,无法有效采取风控措施。

信用风险 。一些未通过商业银行信贷审核的企业,从影子银行那里获得融资后,将资金投向前景欠佳或经营不善的项目,使得信用风险剧增。

传染性风险 。影子银行为逃避金融监管,它所设计的金融产品,往往隐密性强、结构复杂、与商业银行的关联度较高。一旦影子银行业务的某个环节出现资金链断裂,就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在众多的企业、金融机构之间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

此外,随着影子银行在我国社会融资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它在改变了我国的金融体系结构,加大了货币政策调控的难度,影响了货币政策的执行效果,对货币政策构成了新的挑战,同时对我国金融稳定造成了严重影响,因此,我国急需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

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对商业银行主要实行微观审慎监管,包括资本充足率、存款准备金率、信贷管理等监管措施,而影子银行恰恰游离于这些监管指标之外。宏观审慎监管则不只监控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还监控资产负债表外的财务状况,尤其关注并表后的杠杆率,这样可以相对有效地监测影子银行的经营状况。

因此,我国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应当双管齐下,形成以宏观审慎为核心、微观监管为重点的监管格局。

宏观审慎监管

健全金融监管法制。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存在很多漏洞和瑕疵,无法针对影子银行进行有效监管,因此,我国应尽快修订和出台针对影子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使得影子银行的监管有法可依。例如:修订《证券法》中“证券”的定义,使银行、保险、基金公司等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均接受《证券法》的制约,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又如,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对私募基金行为进行规范,防止“私募产品公募化发行”;再如,尽快出台《信托业法》,取代现有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使非信托金融机构实施的信托行为能依法得到监管。

设立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我国目前实行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模式,容易出现监管真空,导致影子银行可以进行监管套利。根据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我国在现有的“一行三会”格局不变的情况下,拟在国务院设立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并强化央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显然,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设立之后,我国的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力度将大大加强。

加强宏观审慎监测分析。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必须建立在翔实的金融数据的基础之上。因此,必须建立宏观审慎视角的风险监测机制,加强对影子银行的宏观审慎性监测评估。完善传统商业银行与影子银行关联业务的统计制度,将影子银行纳入金融监管的统计对象,及时更新和分析监控数据,以动态有效地监测社会融资总规模的增长,掌握影子银行的发展规模。

建立影子银行的市场退出机制。我国应建立影子银行的市场退出机制,在影子银行达不到监管要求,或者出现较大风险时,让影子银行稳定地退出市场,防止出现大的金融动荡。同时,应尽快出台《金融机构破产条例》,使达到破产界限的影子银行能够依法破产,防止金融风险进一步扩散。

微观审慎监管

提高影子银行的资本金要求:资本金要求是加强影子银行微观审慎监管的第一举措。通过提高影子银行的资本金要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整个影子银行体系的脆弱性。尤其是从事资产证券化的金融机构,更应遵受较高的资本金要求,并应该根据头寸水平随时相应调整的资本金水平。

降低影子银行的杠杆率水平:高杠杆率是导致影子银行高风险的另一大原因。相对于资本金要求,杠杆率指标更加关注风险资产。通过降低杠杆率,可以将影子银行的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防止影子银行过度扩张其资产规模,过度持有风险头寸。

实行差异化的流动性监管:流动性风险是影子银行的主要风险来源之一。鉴于影子银行之间的经营模式和客户目标存在差异,因此,对影子银行的流动性监管不宜像商业银行那样实行统一的标准,而应实行差异化的流动性监管。

建立影子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的防火墙:影子银行开展的信用中介业务较商业银行更加复杂和隐蔽,其潜在风险也更大,因此,我国在鼓励影子银行进行金融创新,支持其服务实体经济的同时,也需要在影子银行和商业银行之间建立防火墙,以阻断影子银行向商业银行的风险传导渠道。

综上所述,在我国影子银行快速发展,对整个金融体系影响不断加大,风险隐患不断增加的背景下,对其同时实施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建立全方位的影子银行监控体系,以保障我国金融体系的健康运行,已经刻不容缓。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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