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互联网的金融市场竞争格局对消费者保护的影响分析
2017-12-26胡奇文兴业银行武汉分行
文/胡奇文,兴业银行武汉分行
基于互联网的金融市场竞争格局对消费者保护的影响分析
文/胡奇文,兴业银行武汉分行
互联网金融市场竞争格局危及消费者保护,行业内部竞争呈现出集中趋势,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呈现无序竞争,整体互联网金融市场竞争状况不利于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因此,从行业特殊性、权利实现情况、法制建设情况以及竞争格局方面都存在许多不利于消费者保护的因素,迫切需要金融监管介入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互联网;金融市场竞争格局;消费者保护;因素
1 互联网金融内部竞争呈现出集中趋势
从P2P网络借贷模式看,我国的P2P网贷从2006年起步,截至2015年末,全国范围内活跃的P2P网贷平台已超过2000多家,累计交易额超过600亿元。从规模和经营状况看,平台公司的门槛较低,注册资本多为数百万元,从业人员总数多为几十人,单笔借款金额多为几万元,年化利率一般不超过24%。在P2P网络借贷发展前期,平台数量众多,良莠不齐,但最近一年全行业进入爆发式增长阶段,市场集中度越来越高。中国平安旗下陆金所累计交易规模已稳居全球第一,获得P2P网贷评价体系首批优秀P2P平台中唯一一个综合评定最高级别——“AAA”级,美国Lend Academy调查报告称陆金所P2P线上交易服务已经位居世界领先地位。2013年,陆金所L ufax平台的P2P产品稳盈——安e贷増长20倍,2015年该平台也达到10倍以上的增速,并达到P2P行业市场占有率30%。从众筹融资模式看,据京北智库与上海交通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所联合发布的《2015中国股权众筹研究发展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1月底,我国股权众筹的平台共有142家。目前股权类众筹网站范围最大的是天使汇,奖励类众筹网站规模最大的是众筹网。天使汇因为上线项目速度快,项目召募完成后即下线,具体的数据统计较为困难,初步估量盘踞了股权众筹所有平台的80%以上份额;众筹网占奖励类众筹网站55%左右的份额。
从互联网支付模式看,目前互联网支付发展迅速,是在所有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中是发展时间最长的,发展模式也是最成熟的。截至2016年底,人民银行己颁发了260多家第三方支付牌照,在获得许可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中,提供互联网支付服务的有97家。这些支付机构不断向银行传统业务和互联网金融业务领域渗透,市场集中度越来越高,支付宝、理财通等不到10家的支付机构“垄断”了90%以上的市场份额,支付机构的盈利模式主要靠向商户收取服务费、向客户收取手续费以及与企业用户利润分成赚取收入,造成大部分支付机构盈利能力较弱。面对高度集中的支付市场,各支付机构开始设计不同的解决方案,尝试在在各自细分领域为不同市场主体提供更为便捷的支付服务,同时通过与其它市场主体合作开拓新兴市场,创新线上与线下支付渠道的融合,并不断向传统银行服务渗透。
从互联网理财模式看,当前的市场趋势是银行资金正在持续向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理财平台转移。根据天弘基金2015年三季度报告披露的数据,余额宝规模达到5349亿元,累计为用户创造的收益超过了200亿元,用户数增至1.49亿人。自2014年余额宝规模一直维持在5000亿元以上,具体运营余额宝的天弘基金业由此在规模上成为中国基金公司的首位。
由此可见,由于受到互联网技术竞争性特点影响,互联网金融领域出现了“竞争性垄断”的市场结构,互联网金融各个主要发展模式中都存在占据市场优势地位的经营者,如果不对这些占据市场优势地位的经营者进行竞争法规制,其完全有可能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其优势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影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竞争监管部门应适时协调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维持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有序竞争,促进金融行业的创新和发展,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
2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呈现无序竞争
全新的互联网金融以其去中介化特点,对传统金融的经营理念产生深刻冲击,推动传统金融经营者以消费者利益为中必,更加注重金融消费者消费体验。而传统金融也开始借鉴互联网技术、信息处理、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对其客户接入方式、风险定价模式等进行变革,消费者识别更加准确,服务场景更加多元,消费者行为偏好定位更加明晰,逐步向金融服务互联网化方向转变。应该说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是一个互相融合、互相促进的发展态势,总体上提高了我国金融服务水平,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提升起到了积极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竞争合作关系也并非一片风和日丽,二者为争夺金融消费者客户资源日益呈现出无序竞争的态势。从传统金融对互联网金融的抵制来看,传统金融通过设定每日向互联网金融平台账户转账金额、在特定情况下甚至终止消费者向P2P网贷平台转入资金,银联要求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支付清算业务必须通过银行通道。此外,传统金融机构还涉嫌游说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维护其优势地位和传统利益的部门规章,譬如在支付领域对金融创新支付的限制。传统金融机构上述行为不能仅仅视为是对自身利益的维护,其更严重的是降低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福祉的提升。从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冲击来看,互联网金融虽然运用全新的互联网技术和理念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好的金融创新服务,但这种福利提升也并非轻而易举,金融服务创新同时也隐藏了一些风险隐患,可能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资金安全权产生不良影响。譬如百度公司推出的"百度百发"理财产品,以其超高的收益率吸引广大金融消费者参与,但其高收益源自公司自己的补贴,这种补贴不可持续,更多是一种竞争性经营策略,是一种抢夺消费者资源的竞争手段,消费者有可能产生"鸦片上瘾"现象,在习惯了互联网平台带来的超出常规的高收益后,消费者可能会片面追求高收益率,而更加忽视金融风险,否则很难解释P2P网贷平台动辄2 0%、30%的收益率能够吸引那么多消费者不顾风险蜂拥而上。有些P2P网贷平台去年五月份推出“首付贷”,用投资者委托资金进行贷款的合法性也值得质疑,由此导致消费者购买房地产的全部资金来源都来自贷款,这对消费者利益是损害还是保护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总之,传统金融业为应对互联网金融的强烈冲击采取各种反竞争方式进行反击,而互联网金融为吸引消费者参与也推出有争议性的金融产品,二者送种合作与竞争并存的格局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势必产生深远的影响。
3 互联网金融市场竞争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
从以上分析可看出,不仅传统金融市场存在经营者垄断问题,互联网金融市场也日益呈现出经营者垄断倾向,市场垄断地位的形成将成为金融经营者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或者市场支配地位,进而影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础条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保证市场中存在足量的经营者,是市场能够充分竞争并优化配置资源的必要条件。学术界此前一直关注的是传统金融领域的垄断问题,认为银行等机构利用监管体制和政策形成的垄断地位,长期漠视消费者保护,通过对金融交易设立不合理收费项目,拒绝消费者合理交易要求,制定不合理的霸王条款等,对金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资金安全权、知情权、隐私权等造成严重侵害。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对旧有的传统金融市场产生沖击,本以为可能会有效改变金融机构滥用市场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权利的格局,但从互联网金融市场几个主要发展模式来看都形成了经营者过于集中的态势。如果送些占据市场优势地位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像传统金融机构一样,对自身垄断地位不加约束,也凭借信息优势实施掠夺性金融交易,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将难以摆脱市场弱势地位,权益保护更是无从谈起。
除了垄断地位的影响之外,消费者还面对着整体金融市场上出现的不正当竞争侵害威胁。传统金融经营者与互联网金融经营者为了争夺消费者群体,在整体金融市场竞争中处于领先地位,彼此为对方设置交易障碍,这严重影响到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互联网金融为了不受制于传统金融,采取各种办法绕开传统金融支付结算通道,试图建立自己的支付结算平台,对于消费者而言就是在原有银行支付结算之外又形成一套新的支付体系,这一方面导致整体金融市场资源浪费,另一方面也增加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操作难度,降低了消费者资金的安全性保障。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角度来看,无论是传统金融还是互联网金融,在信息占有和市场地位方面都相较消费者处于优势地位,消费者难以摆脱自身专业知识不足和认知偏差造成的弱势处境,互联网金融业态出现后消费者的弱视不仅没有改观反而弱势地位更加加剧。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和监管过程中,必须重视市场竞争情况对消费者保护的不良影响,通过竞争政策的有效构建消除金融垄断威胁,缓解信息不对称,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有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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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奇文(1967—),男(汉族),湖北鄂州人。硕士,兴业银行武汉分行,研究方向为工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