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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国家与人民的契约论

2017-12-25洪家敏信阳农林学院工商管理学院

新商务周刊 2017年2期
关键词:卢梭契约暴力

文/洪家敏,信阳农林学院工商管理学院

法治国家与人民的契约论

文/洪家敏,信阳农林学院工商管理学院

一个理想的社会应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人民订立契约建立国家,他们是国家的主人,人民主权不可转让。一个完美的社会是为人民的“公共意志”(公意)所控制的。在强调民主法治的今天,只有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具有公民意识,才有可能实现真正的法治和民主制度国家。

1 天赋人权,政府管理要民主和谐,杜绝暴力执法

“天赋人权,人生而自由”。卢梭说,“人的这种共同的自由来自他的本性。他的第一法则是自己的存活,他的第一要务是自己的利益。人,一旦明白事理,就是自主的:对自身的生存手段,他拥有的唯一的决断,他因此成为自己的主人。”在卢梭看来,“放弃自由,就是放弃了人性,抛弃了做人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卢梭的思想中,人作为个体显然不是至高无上的,“人生而自由”的理论会产生极端的思想——“任何人都可以认为他是他人的主人”,这样的社会暴力横生,个人自由反而失去保障,这不是卢梭想要的社会。因此,卢梭认为“社会秩序是一种神圣的权利,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根本”。卢梭反对用暴力来改变社会制度,他认为“暴力并不带来权利,我们只有义务尊崇合法的力量”。既然社会秩序那么重要,暴力又不能带来权利,那么如何产生一个权威来管理社会呢?卢梭认为,“正因为任何人对他人都没有天然的权力, 正因为暴力不能产生权利,所以人类社会任何合理的权威都应建于人民之间的约定”。

“杜绝社会暴力”的原则应当贯彻到党群关系之中。我们国家的原则是党指挥枪,相对于群众,党是强者,党的武装力量用来抵御外敌,绝不能指向人民群众。但实际生活中,在拆迁、城管、信访、维稳等诸多领域,暴力执法屡见不鲜,在一些乡村,有的党员干部甚至横行乡里,欺压百姓。这些做法不仅破坏党群之间的“血浓于水的亲情”,久而久之还有可能导致失信与民,与群众渐行渐远。

2 人民主权至上,党员干部要守法爱民

按照卢梭的观点,社会契约下的社会必须是一个法治的社会。“社会公约为政体带来存在和生命;而立法为政体带来意志和行动的能力”,形成的契约必须有一系列强制执行的社会准则来规范缔约各方的行为,以保护契约各方的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平等,使契约得以执行。卢梭认为人民必须遵守法律,这是一种责任是一种义务。他认为“在本质上,履行这些责任的个体在为他人服务的同时也在为自己服务”。卢梭认为,“法律是公民集团的准则,由法律联系的人民本应该是法律的制定者”,“勾画草起法律的人不能也不应有立法的权力”,“立法权力必须也只能属于人民”,政府只是社会公共利益和权力的代理人而已。卢梭对于政府官员的描述,与现代的“公仆论”相当一致,他说:“行政权力的掌握者不是人民的主子,而是人民的雇员;人民可以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其任命或罢免;他们是被要求服从而不是达成契约。”

这就意味着,党的领导权必须得到群众的认可。政党可以用枪杆子夺取政权,但不可以依靠枪杆子来维护政权。一个政权的稳固与否关键要看人心向背。这正如党中央反复申明的:“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是衡量政府工作好坏的唯一标准。”第二,每一届、每一级党委政府或重要领导干部的任免,依法应当经过党内或党外群众的选举产生。但在实际上,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群众连选票是个什么模样从来都没有见过。第三,更重要的是在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方面,一些党员干部差距更大,有的有法不依,侵占群众利益;有的以言代法,漠视群众权利;有的甚至视法律为儿戏,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3 法治国家,重在诚信教育

由于受到当时的技术水平的限制,卢梭不认为有真正的民主社会存在,困扰卢梭的是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技术上的,另一个是教育上的。实际上困扰卢梭两个问题也是现代社会民主政治的基本问题,一个是要有足够的技术水平保证人民的意志能够充分在国家意志中体现,另外一个是人民必须有民主政治的理念和符合民主政治的道德水准——这是社会教育的问题。而最后这个问题,恰恰是当代社会也一直在努力改进和完善的重要领域。

现在党群关系方面有个突出问题是群众对主流媒体和一些领导不信任,原因在于他们没有道德底线,满嘴跑火车。现如今,有人总结某某新闻频道,娴熟的语言程式是“讲话没有不重要的,鼓掌没有不热烈的,领导没有不重视的,看望没有不亲切的,进展没有不顺利的,完成没有不圆满的,成就没有不巨大的,问题没有不是历史原因造成的”。尤其严重的是一些高级领导干部“人在曹营心在汉,毫无廉耻当裸官”,口头上坚持社会主义,实际上对美帝国主义情有独衷;口头上说为人民服务,暗地里却偷偷把亲人子女迁移到美欧发达国家,随时准备携款走人。另一方面,因为没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下面也是“村骗乡,乡骗县,一直骗到国务院”。因此,也就形成了社会通行的一个潜规则——“说者口是心非,听者心知肚明”。对于一些司空见惯的承诺,如网站说“我们是免费的”,电信说“我们是亏本的”,警察说“我们是为人民服务的”,小姐说“这是我第一次”,客车司机说“准时出发”,商人说“出血大甩卖”等等,这些已经算不上谎言,因为大家都约定俗成地不相信。这种现象的可悲和可怕在于当造假者决心痛改前非时,大家为他举起了酒杯,可惜酒杯里的全是假酒。喝了假酒要求医问药,可惜吃下去的还是假药。社会一旦到了这种地步表明谎言已经成了无孔不入的空气。

回头再看看卢梭的观点,他认为要依法治国就要有理想的法律,在制定法律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立法必须以谋取人民最大幸福为原则;立法权必须由人民掌握;由贤明者具体承担立法的责任;法律只不过是保障、遵循和矫正自然的关系而已。这其中贤明者最起码的要求得正直、忠实和正派,一个表里不一、弄虚作假,没有诚信道德底线的人,立出来的法律条文也是朝令夕改的废纸空文。

二十一世纪的世界各国,还远远没有达到卢梭所希望的共和国理想,不过几百年来的世界因为他的理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也许人类永远达不到那种理想,不过我们可以无限的接近,“天赋人权”是这一切美好的开始,也是我们努力要实现的终极目标。

洪家敏(1985-)女,河南省信阳人,管理学硕士,研究方向:行政管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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