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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有企业从劳务派遣用工转型为业务外包

2017-12-25阙禧添龙岩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新商务周刊 2017年21期
关键词:外包劳务用工

文/阙禧添,龙岩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1 国有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背景

国有企业因为其特殊性,企业发展、业务增加的时候,作业人员的数量会增长;而发展受限、业务缩减时候,人员却不能相应的减少。长此以往,往往造成人员的冗余。而人员不能合理的流动,特别是一些辅助性岗位的人员冗余所带来的巨大人力成本的浪费,不利于企业应对外部激烈的市场竞争。

劳务派遣的用人形式实际上形成的是三种关系,即派遣单位与被派遣人员之间的雇佣关系、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以及被派遣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很显然,用人单位对派遣人员只管使用和使用中的工作考核,剩下的一切管理工作,包括人员的招聘、培训、工资薪酬的发放、社会保险的代收代缴、合同的签订、续订和解除,相关问题和争议的处理、日常一系列的人事管理等,全部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劳务派遣雇佣和使用分离的用工模式,对于国有企业解决因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三类岗位所带来的人员冗余问题有巨大的帮助。企业不必为了满足某些辅助性、临时性、替代性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求而经常性的储备人员,既降低了用工成本,又保证了人员的合理流动。可以说,在一定时期内劳务派遣有效解决了国有企业人员“能进难出”的问题。

2 放弃劳务派遣用工的趋势

2012年12 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和2014年3月1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正式实施,对现有的劳务派遣用工模式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和限制。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4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第28条规定:“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

一系列法律、法规的修改或颁布,对于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有了极大的限制。“10%”比例的规定,严格限制了企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数量。同工同酬的规定,使国有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模式失去了降低用工成本的意义。可以说,继续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对企业来说已经“弊大于利”。

3 企业从劳务派遣用工转为业务外包的注意事项

3.1 选择合适的外包单位

外包单位的服务水平直接关系到外包业务的完成情况、完成质量。因此,企业须选择信誉好、技术水平高、实力强、服务好的外包单位,确保外包单位够顺利、按时、保质地完成外包业务,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的顺利开展。国有企业在需要通过招标确定外包单位情况下,应该在制作标书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的确定外包单位的资格条件、评标方法及标准等,以此选择合适的外包单位。

3.2 明确业务外包范围

对企业的各项业务要进行认真、细致的梳理,清晰界定主营业务和非主营业务,加强业务外包的整体规划。主营业务是企业的核心,如果没有清晰界定主营业务和非主营业务,将企业主营业务外包,则有可能会影响企业的发展。

3.3 不能操之过急,要逐步推进

企业在劳务派遣转型为业务外包的过程中,一定要确保员工稳定,遵循依法依规的原则,分步骤、有序的完成劳务派遣到业务外包的过度,防止操之过急,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某国有企业原来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实施后,根据10%比例的规定,通过“转签一批、派遣一批、外包一批”的方法,逐步降低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目的。一、将与企业生产经营结合相对紧密的部分岗位人员转为与企业直接签订合同;二、,将10%以下比例的劳务派遣人员继续保留劳务派遣关系;三、是将岗位所涉及工作内容可以较为清晰的划定管理界面或明确任务目标的业务转为业务外包,相关作业人员相应的变更劳动关系。

3.4 防止出现“假外包、真派遣”的情况

在劳务派遣过程中,用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可以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直接的管理和考核,这一特点与业务外包有本质区别。企业在劳务派遣转为业务外包之后,由于以往的工作习惯,或因对外包服务或产品质量控制的客观需要,而介入到外包服务或产品生产过程,从而实质上对劳动者实施一定程度管理控制的做法。比如说,在业务外包后,指派员工在生产现场对作业人员实施监工。更有甚者,可能直接对外包作业人员进行考勤管理、工作考核等。如果企业出现对外包作业人员的管理考核等情况,则会被认定为是“假外包、真派遣”,当出现外包作业人员受到损害的情况下,企业可能需要承担连带承认。

3.5 加强业务外包合同管理

在订立合同前,充分考虑业务外包方案中识别出的重要风险因素,并通过合同条款予以有效规避或降低。要明确业务外包的内容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和质量标准,保密事项等。合同条款应针对业务外包的风险做出明确的约定,对承包商的违约责任界定清晰,尽力避免公司因业务外包价格不合理或成本费用过高导致公司遭受损失或陷入合同纠纷。要明确承包商负责外包作业人员的管理,并负责承担项目用工所产生争议纠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作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意外伤害或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承包商承担全部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4 结语

业务外包不是万能的,也存在着自身的极限性。企业应树立成本意识,制定业务外包定额标准,合理确定业务外包费用总额。根据劳动法规的调整与变化,加强业务外包法律政策研究,持续完善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切实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防控业务外包的各类风险。

[1]《劳动合同法》.

[2]《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3]张明辉《人力资源外包模式与企业绩效的关系研究》.

[4]黄文胜《实施业务外包的意义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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