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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探讨

2017-12-25张丽英国网兰州供电公司倚能集团

新商务周刊 2017年21期
关键词:受让方撤销权异议

文/ 张丽英,国网兰州供电公司倚能集团

引言

所谓股权转让,指的是公司股东依法进行股份的转让,将股东身份转让给他人。就股权转让而言,包括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以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规定必须在正规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采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也可。完成股权的转让之后,也就等于完成公司股东的转换,在将全部出资进行转让的条件下,出让方的原股东地位被受让方所取代,即受让方此时成为公司的股东。股权转让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比较复杂,新公司法下的股权转让条件及程序已经较为严格。

1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定义

股东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后,由于主观或者客观的种种原因,可能会出现股东全部或部分转让其股权,以获得所需资金或者退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即公司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部分或全部 让给他人,一般分为股东之间的转让和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人合性较强的公司,相比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想要公司的股份可以转手流通买卖而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的转让则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2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相关建议

2.1 瑕疵股权转让

出资瑕疵者的股东资格在公司法中己经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除因瑕疵出资情节较为严重致使公司法人资格灭失的情形外,公司法对于出资瑕疵者的股东资格基本予以承认,但在实践中因为公司法并未明确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形态,而使得瑕疵出资补足责任的承担主体较为混乱引发诸多争议。依本文看来,出资瑕疵的投资者是享有法律上的股东资格的,因此瑕疵股权出资的事实与转让的效力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关系,转让效力实际上是以股权转让者与受让者的主观心态为基础。随之,瑕疵出资的补足责任也因转让效力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因此,本文对策对于出资瑕疵部分,公司法可以做此规定:如因出资瑕疵股权的转让方存在故意隐瞒,则受让方可以享有撤销权,在受让方主张撤销权的情形下,补足责任由故意隐瞒的转让方承担;如受让方不主张撤销权,则由双方共同承担瑕疵股权的不利后果;但在转让前,出资瑕疵股东己如实告知,受让方知情而接受股权转让的,补足责任由双方连带承担;在转让股东对瑕疵股权因继受取得且对出资瑕疵并不知情的前提下,受让方仍可主张撤销权,这即是基于转让股东的瑕疵担保义务,这种情形下的补足责任应由原始出资股东首先承担,对于转让股东及受让方而言均享有撤销权,而不行使撤销权方将与原始出资股东承担连带补足责任。

2.2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内部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进行部分股权或全部股权的相互转让。也就是说股东之间出资的转让比较自由,不必经过股东会表决的程序。我国法律虽对股东股权的转让不禁止,但是对股东之间股权的转让进行了一定的限制,特别是国有股权。这就表明,国有股权的转让需得到批准,才能使股权转让合同的预期效力得以保障。

2.3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第三人转让

2.3.1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对其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权的对外转让作出了规定,其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必须经转让股权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第二,其他股东收到通知后的30日内为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要购买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第三,若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股东主张有限购买权,可以先进行协商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则按照出资比例进行购买。

因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性和资合性的公司,其中资合性和资本维持原则要求股东不得随意撤资以防公司资本的减少,当其无法拥有公司的股权时,只能通过转让股权来脱身。有限责任公司更偏向人合性,其建立在股东之间相互熟知、信任,所以在转让公司股权时,要充分考虑其他股东的利益,赋予其他股东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但是,权利不是绝对的,其他股东的权利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

2.3.2 异议股东的购买义务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当超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转让股权时,异议股东负有购买股权的义务,当超过半数股东同意转让股权时,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而不具有购买义务。这样既保护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又保证了股权的可转让性。但是关于异议股东的购买义务,存在两个问题需要解决。第一:异议股东权利的行使期限是多长;第二:当异议股东无力购买股权时如何解决。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法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规定购买股权的期限,超过此期限,则权利消失。

2.4 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引起的股权转让

行使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也就是股东会议决议事项内容,如果关系到股东的重要利益,反对事项的股东可将股权进行收购,换句话说就是退股,这也是股权转让的救济途径之一,相对比较特殊。

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具有十分严格的适用条件,规定其应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公司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已经连续5年,且公司为盈利状态,满足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第二、章程规定的公司解散事由,或者营业期限将至,有部分股东为使公司持续发展,在股东会会议上作出提议进行章程的修改。

3 结语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是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一项重要活动。关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生存大计。法律是保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正常进行的最大保障,但不是最好的保障。法律赋予了公司章程在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宪法”地位,因此,在股权转让活动中,应当充分发挥公司章程的作用,以公司自身制定的“宪法”来规范股权转让活动,是最为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办法。因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立法上应该以“弘扬契约自由精神,加速股权流转,尽量维持股权转让的效力”为指引。

[1]易桃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部转让限制条件研究[D].广东财经大学,2014.

[2]黄睿,唐英玲,黄乐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分析[J].企业经济,2012,06:190-192.

[3]邓旭.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兼评新公司法第72条[J].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18: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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