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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思考

2017-12-24刘韶华北京经济技术职业学院

新商务周刊 2017年16期
关键词:举办者营利营利性

文/刘韶华,北京经济技术职业学院

关于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思考

文/刘韶华,北京经济技术职业学院

我国的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 原因在于既有的制度冲突导致其长期陷入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企业与非企业的界限不明困境。未来应通过坚持综合协调、试点推进的理念、加强非正式制度的建设以及完善非营组织及相关税收政策等途径,坚持“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分类标准,既要允许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存在,又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引导使其成为主体,最终达到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分类管理的目标。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营利性; 非营利性

1 我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必要性

在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下,我国的民办学校究竟是企业单位还是非企业单位?是营利性组织还是非营利组织,其答案似乎是不可协调的、模糊、冲突的。而解决我国民办教育性质模糊的关键在于——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真正的厘清民办学校产权归属问题、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回报的难题,从而有利于实现政府对民办教育的有效管理、还有利于民办学校向公益性转变,同时有利于和国际私立教育接轨。如果把所有民办学校都界定为非营利,或者把所有民办学校都界定为营利性的,这显然有失偏颇,限制了营利民办教育的发展,同时也限制了非营利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2 分类管理的主要突破点

2.1 明确非营利民办高属于民办事业单位法人性质

赋予非营利性的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实质上的同等法律地位,其法理基础是——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即权利与义务的总量等值。法律是利益的均衡器, 每个个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履行的义务都是由社会制度所决定,每种制度都是根据一种价值标准来具体设计, 它的这个价值标准就是公平正义——对社会主体间权利和义务配置的比例是合理的,利益分配是正当的。如果按同一标准举办的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同样为社会提供准公共产品, 仅仅是资金来源不同和运作方式不同而已。从本质上看非营利民办高校是利用个人资源或社会企业和国家资源结合的方式来实现公办学校的功能。所以从法律上纠正民办高校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这种不伦不类的定论,明确非营利民办高属于民办事业单位法人性质,就是 从根源上使民办高校以及举办者有坚定的信心,也 是合理设置推行分类管理的基础性条件。

2.2 破除合理回报就是允许营利的误解

对“合理回报”理解的这一误区是传统“思维定势”结果,反应了我国民办高校无论是立法者还是实践者,心底都有一个始终未能解开的情结——教育的公益性定位和民间资本获利性的矛盾。而突破思维惯性,完善合理回报制度,对在办学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民办高校实施奖励,来激励更多社会资本以更多种得方式进入教育领域,合法亦合理。基于举办者以其私人资产出资办学,是在位我们的社会提供准公共产品,是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所以政府给予其相应得奖励,不但完全符合事理,也符合现阶段我国“举办者多数是想取得合理回报”的实际情况,是符合《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倡导的“允许非公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有关精神。

3 我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推进策略

3.1 坚持综合协调、试点推进的理念

推行分类管理的基本出发点是厘清两类民办学校的发展方向,从而为民办教育健康规范化发展奠定坚定的基础,最终目标是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要大胆探索,积极试点改革对民办教育的认识,正确对待合理回报、营利、非营利之间的关系,大胆探索顶层制度设计,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在体制上进行重大创新。而稳步推进,注重效果就是对民办教育整体政策环境的大调整,这会涉及到民办学校的举办者、管理者、教师、学生,更涉及到财政、教育、税收等一些综合性行政机构,所以应该通过小范围试点工作,综合考虑实施效果,扎实稳步推进。

3.2 加强对非正式制度的建设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应当重视相应非正式制度的建设,积极培育并认同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思想观念,引导社会公众达成对改革的共识。对制度公正的评价是意识形态里的一项重要内容,一项制度能否诞生以及诞生之后能否在低成本的状态下运行,是和人们对这项制度合理性和公正性的理解高度相关的。因此,在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价值判断上要坚决反对和打破对“非营利性就是善、营利性就是恶”的认知,消除对营利民办学校歧视观念,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别提供一定的发展空间和相应的扶持政策。与此同时,加强对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宣传,使民办学校举办者、各相关部门、社会民众能够深刻理解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现实价值,培养深厚民意基础,推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实施。

3.3 完善非营利组织及相关税收政策

目前我国在税收法律方面还没有形成比较完善和统一的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体系, 而且部分优惠政策也比较陈旧,有的还存在一些阻碍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因素。同时也存在按是否为财政拨款或是属于国有机构改制单位的标准来决定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公办院校享受很多政策都不能适用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这些都严重制约了民办学校的经费来源。所以要实现分类管理, 当前非常重要的就是建立合理的税制,明确税收优惠政策, 才有可能使真正意义的非营利民办学校获得发展并不断壮大。就目前来看现行优惠政策主要是营业税减免,税收优惠有限,虽然与《民促法》相配套的民办教育税收政策未完备会产生很多不利的因素,但同时也给地方政府很大的政策空间,可以制定相对宽泛的优惠政策来扶持民办教育。

[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Z].

[2]周海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如何推 [J].教育发展研究,2015.13-14.

[3]赵应生,钟秉林,洪煜.积极稳妥地推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 —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探析[J].中国高等教育,2011(10).

[4]周海涛,张墨涵.完善民办学校税收分类优惠政策的思考[J].教育与经济,2014(5).

[5]王善迈.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探讨[J].教育研究,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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