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目的公司功能研究
2017-12-24
随着中国经济和金融的发展繁荣,特殊目的公司在实践中运用日益频繁,但因其固有的灵活性、专业性和隐秘性,企业对特殊目的公司的认知水平、利用效率及监管层对其合法性的识别度、打击国际金融犯罪力度有待提升。
一、定义与分类
(一)定义
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是指为特殊目的设立的法律实体。在中国法语境下,SPV至少包括以下三种含义:
一是根据国家外管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二是根据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修订),特殊目的公司是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三是以实现破产隔离或表外融资为目的设立的特殊实体,包括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SPV、融资租赁业务中的租赁子公司、大型建设工程中的项目公司等。
(二)分类
在分类上,按注册地的不同,分为境内和境外SPV;按是否有经营职能和业务,分为实体和空壳SPV;按组织形式的不同,分为公司型、合伙型、信托型SPV等。
二、设立的理论意义
(一)避税
该等SPV由发起公司注册于国际避税港。广义的国际避税港,指通过减免税为跨国投资者提供特别优惠税收的国家或地区;狭义的国际避税港,指完全免税的国家或地区。
国际避税港通常分为四种类型:(1)完全免除所得税、财产税(开曼群岛、百慕大、巴哈马等);(2)仅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完全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对外来收入完全免税(巴拿马、马来西亚、中国香港等);(3)所得税和财产税税率较低(瑞士、英属维尔京群岛、所罗门群岛、新加坡等);(4)正常税收制度,但对外国投资者实施某些特别优惠税率(希腊、卢森堡、荷兰、爱尔兰等)。
避税方法为通过虚拟交易将跨国公司财产、资金、利润转移至SPV。SPV根据当地法律注册、具备当地法人资格,但无组织机构、人员、办公场所,不从事真实业务,表现为控股公司、中转销售公司、信托公司、金融公司等形式,运作手法复杂多变,但均为空壳,始终处于监管与创新的博弈之中。
(二)便利境外投资
一是减少境内审批环节。中国资本账户尚未完全开放,外汇管制和对外投资审批备案程序较严。根据国家外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因此在境外利用SPV进行兼并、收购、上市,方便了资本运作,提高了商业效率。
二是隐藏投资人身份。在境外投资中,利用SPV可避免暴露投资人真实身份和交易结构。从自然人角度,保护其私人身份和投资信息的隐秘与安全。从国企角度,透过构建多层SPV架构隐藏国资背景和身份,避免在境外投资并购中被东道国监管当局过分质疑及免于履行繁琐的审批程序。但实操中有的国家仍要求披露至最终实际控制人,因此该操作能达到的目的有限。
(三)便利境外融资
股权融资方面。一是红筹上市。即主要运营资产和业务在中国境内,但间接以注册在境外离岸公司名义在境外交易所挂牌上市,方式一般包括买壳上市与造壳上市。具体来说,买壳上市是指境内投资者直接通过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取得已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控股权,然后通过境外上市公司反向收购、将投资者实际控制的境内经营性资产注入境外上市公司,实现境内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目的;造壳上市是指境内企业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在离岸法域新设SPV,由SPV通过返程投资完成股权收购或资产注入,并作为发行主体向境外证券市场申请上市。但在2006年商务部、国资委、国税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管局和中国证监会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文)后,关联并购及海外上市均须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二是规避外商投资产业限制(协议控制)。中国的一些行业处于快速发展时期,有大量资金和资本运作需求,外国投资者也有意愿参与,但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该等行业可能限制或禁止外资进入;即便允许外资进入,也因审批程序繁琐等原因无法适应外国投资者需求。为规避或解决该问题,可利用SPV通过协议安排(实操中最常见的是VIE架构)控制拥有外商限制或禁止行业经营资质的国内实体的经营管理权、分红收益权等。此外,协议控制也被用于规避红筹架构在10号文出台后在监管上所需的商务部门审批。但该控制是间接的且在现阶段法律效力仍不明确,如发生争议,协议可能会被单方违反或被法院判决无效,控制力较弱,存在法律与商业风险。
在债权融资方面。包括发行以外币计价的债券、境外银行贷款,因较境内境外资金成本更低、审批备案程序更便捷。
(四)风险隔离
一是资产证券化。资产原始权益人将基础资产真实出售给SPV,由SPV拥有、管理和运作该资产,以未来产生的预期收益为担保发行资产支持证券,SPV作为独立载体在其中起破产隔离作用。
二是大型工程项目。该等项目周期长、见效慢,投入资金量巨大。为控制项目风险,承建人通过成立SPV,以各种权益形式筹集所需外部资金,专门用于工程项目建设施工。
三是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区设立SPV(租赁项目子公司),将单架飞机、船舶等作为标的物出租给承租人运营。此为目前国际航空航运租赁业通行做法,能有效隔离风险、提高融资租赁公司的生存及竞争力。
四是表外融资。债务资金会增加企业资产负债率、提高再融资成本。通过SPV借款,负债不体现在母公司财报中,表外融资目的实现。
三、现实的功能用途
实操中,我国企业控制的多数SPV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和中国香港,此外还有萨摩亚、新加坡、卢森堡、开曼群岛、德国、法国、葡萄牙、马来西亚、日本、台湾、澳大利亚、柬埔寨、马绍尔群岛、巴巴多斯等地。
多数用于境内外投资管理。SPV作为平台公司,通过投资控股,方便管理下属子公司及优化股权架构;作为具体项目公司,形成防火墙阻断直投风险,在境外收购中规避东道国反垄断审查。
部分用于境外融资及担保。境外融资包括发债(美元债、欧元债、可转债等)、票据或银行贷款等,相对境内融资更易,扩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降低了融资成本、缓解了资金压力、降低了单一融资风险、实现了与境内资金的联动。担保即投资平台公司为其暂不具备融资条件的再投资企业担保。
一些用于税务筹划,或作为上市架构中的载体。
少量用于包括但不限于租务安排、境外采购、技术引进、法人秘书公司、研究交流与合作媒介、期权平台、持有具体资产权益(如支付卡、车辆等)等。
四、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
(一)存在问题
实操中SPV易沦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工具,用于洗钱、操纵转移利润、利益输送等逃避监管的非法行为。由于多数SPV注册地的金融和法律监管环境宽松,投资人身份信息隐秘,海外办案发现蛛丝马迹和完整证据链条的成本高昂,是全球普遍难题。
(二)政策建议
一是加强与SPV注册地法域国家的沟通合作,要求该等国家适当提高金融、法律和税务的监管要求;向SPV投资者母国披露信息,加强国际间打击金融犯罪力度。
二是SPV母国应完善境外投融资法律,加强监管SPV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信息披露和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密切监管资金来源和动态;适当提高本国资本市场融资门槛,将注册于监管环境过于宽松之地的SPV拒之门外,保护境内投资者。
三是加强国际学术交流,通过课题研讨、经验分享等形式研究和解决共性问题,揭开SPV的神秘面纱,辨明其存在目的的正当性,妥善保护用途合法的SPV,精准打击涉及国际金融犯罪的SPV,严防金融创新中的监管套利。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北京 100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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