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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内外支付系统特点比较分析

2017-12-24

金融经济 2017年24期
关键词:监管体系服务

随着经济金融的发展,科学技术的更新,支付系统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影响力不断提升。发达国家支付体系发展比较早,美联储是世界上最重视支付系统建设和管理的中央银行;欧元区拥有世界上最大的支付系统,借鉴和学习国外发达经济体的支付系统发展经验是非常有益的,有助于构建一个高效、快捷、安全、全面可靠的支付系统。

一、国外发达国家支付系统主要特点

(一)支付体系的制度管理框架支撑更加有力

从制度层面看,美国早在1913年制定的《联邦储备法》就赋予了美联储运行美国支付清算系统的权利,《联邦储备体系法》为美联储负责支付系统和证券结算系统的安全和效率奠定了法律基础,规定了美联储及其系统用户的权利与义务。1980年,美联储通过了关于提供支付服务的政策。涉及主题包括定价原则、避免利益冲突的行为标准、评估和核准新服务和加强服务的过程和标准、征求公众意见的准则等。欧盟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了明确的支付指令的有效性和最终性,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关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颁布了一系列在欧盟国家一级管理层面上实施的法令,如《关于结算最终性的指示》、《跨境贷记转账指示》、《电子货币指示》、《投资服务指示》等。

从监管层面看,美国支付系统监管主体包括:美联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等,美监管法律框架包括联邦政府层面的法律法规和美国各州的法律规章和实施细则,监管体制采用联邦与州两级复合监管。美联储在支付结算体系监管中处于主导地位,在联邦政府层面,形成了伞状的、多层次的支付结算监管体系,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处于最高层面,履行美国支付结算体系各监管主体的沟通协调职能。在州政府层面,美国各州的金融监管机构按照州立的支付结算监管实施细则,负责对州内的金融机构的支付结算行为进行监管。欧盟在2015年9月发布了新的《欧元体系支付监督政策框架》,从监管原因和目标、监督职责、监督范围、监督活动、监督组织共同监督等方面进行了描述。主要采用三个步骤进行监督:收集相关信息,根据监督目标评估信息,必要时推动变革。

从风险管理层面看,美国账户余额监控系统对指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账户余额进行监控;日间透支报告和定价系统对金融机构透支行为进行监控和费用计算;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提供事后监控信息,为信用和风险的管理决策提供科学的分析工具。欧盟建立了一个全面的风险管理框架,其中包括事实调查分析部分,以及动态因素研究,以确保信息在整个运行周期中持续监控和维护信息安全。并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支付工具的统一监管标准,主要关注具有全局影响的风险。

(二)支付系统建设更加全面可靠

一是支付服务种类多。美国FEDWIRE主要用于银行夜间贷款,银行间结算交易,公对公支付,证券交易结算,CHIPS主要用于结算外汇交易和欧州美元投资。欧盟TARGET2以实现单独的、为用户量身定做且易于使用的流动性管理,将欧洲各国的资金流动并入一个技术系统,为参与者提供更全面完善的信息服务。二是系统运行时间长。美国的支付系统清算窗口运行时间较长,各支付系统的运行时间不同,结算方式也各不相同,可以随时随地满足资金的流动。欧盟TARGET2也提供在夜间结算付款的可能性,夜间结算通过辅助系统接口(ASI)连接的辅助系统进行,通过银行的稳定和可预测的流动性情况,有效和安全地进行交易。在2016年大约有1380亿欧元的交易量是晚上完成,主要是由证券结算系统和零售支付系统。三是国际化程度高。美元和欧元是国际上两大世界货币,美国CHIPS70%是美元的国际支付。欧盟TARGET2对跨境支付和国内支付实行无差别处理。欧盟TARGET2系统已经实现了全欧的接人技术标准化,所有的欧洲经济区跨国银行和信贷机构都可以选择间接接入的模式,通过TARGET2进行处理和清算。

(三)支付系统建设更加健全多元

一是具有庞大健全的支付系统。美国的支付系统较多,如FEDWIRE、CHIPS、ACH、支票结算体系、信用卡与贷记卡网络。FEDWIRE系统资金结算和证券交易可以同步进行,具有极高的处理效率和运行效率。欧盟除了target2之外,还有欧洲银行业协会(EBA2)的EURO1系统,系统间兼容度较高。二是具有多元化的支付服务组织。美国的支付服务组织众多,如金融机构、投资基金公司、储蓄信贷协会、银行卡公司和清算协会等,并且都能够提供方便快捷的资金结算服务。三是具有高端的科学技术。美国的互联网发展位于世界领先地位,将最高端的技术用于支付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并不断升级、改进、创新新技术以保障支付系统的有效运行,系统运行平台拥有先进的技术和良好的匹配性,为资金转移提供便利和通畅的渠道,保证资金流动的高速和高度稳定,防范各类风险。

二、我国支付系统建设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支付系统政策监管框架相对滞后

我国的支付系统法律法规仅仅是规范性文件,法律层次较低,责任不明晰,约束力不强,一旦发生纠纷,就会造成法律的不确定性。缺乏相对成熟的立法机制,一些已经出台的支付结算管理制度与实际业务发展不匹配,迫切需要修改。相关监管职能的界定比较笼统。同时,没有相关的法规和合适的监管方式约束,致使新出台的政策无法执行到位。

(二)非现金支付工具发展有待规范

我国的非现金支付工具发展迅速,据2016年全球支付系统报告称:中国电子商务支付格局由支付宝等移动支付占主导,且越来越受欢迎,预计在2020年即将占据60%的电子市场。但是我国的电子支付工具发展欠规范,主要依靠市场竞争和参与者的道德水平,缺乏有力的引导和控制。

(三)支付系统技术有待加强

技术落后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一方面是影响支付的运行速度,部分管理系统和操作系统落后,未能够及时更新,出现问题不能及时的解决。另一方面是容易出现风险,现今新型科技骗局层出不穷,给公众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对支付系统的信心,迫切需要支付系统管理者改进技术,提供安全的支付环境。

(四)支付系统覆盖面有限

一是国内农村及偏远地区的支付环境欠发达,基础设施建设不足,造成非现金支付工具使用率低,农村支付服务在效率、安全等方面仍有较大的差异。二是国际支付结算业务较少,我国人民币境外支付系统刚刚起步,外币无法通过二代支付系统进行直接清算,制约了人民币国际化的脚步。

三、我国支付系统发展方向的对策建议

(一)尽快完善支付系统相关法律

一是强化中央银行对支付清算体系管理的法律权利,为我国中央银行在管理支付清算体系需要运用行政手段提供更高层面的法律支持。二是应该将参与者的准入管理、支付指令、轧差安排的法律地位纳入法律的调控,同时对支付系统运行应该承担的风险以及支付结算的最终性予以确定,增强法规制度的可操作性。指导性的法规相对落后。三是对新兴支付工具和支付业务的法律应该尽快完善,为电子支付工具发展提供有力依据。

(二)积极构建我国支付系统监管框架

一是建立具有针对性的措施,控制和防范支付风险,规范秩序、提高透明度,确保支付系统监督管理工作有序、高效开展。在监管支付清算系统时所采用的标准可以借鉴发达经济体,逐渐与国际接轨。二是明确协调机制,央行与各部门进行合作监管时,出现交叉监管或者监管盲区,应该有明确的机制指引,保证监管的完整性和不重复性。三是加强行业自律,强化支付体系中各个环节。与发达经济体比较,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该做到积极扩大行业自律的影响力,引导金融机构积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详细规定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能够协调参与者与法规之间的矛盾,推动法律法规的执行。

(三)推进支付系统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改进支付系统服务功能,提供更高效安全的服务。扩大支付系统交易时间,满足不同时点的资金需求。二是提升全国支付环境的现代化程度,特别是农村和落后地区的支付环境建设,避免因薄弱环节出现问题而影响整体支付情况。三是增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提升业务人员的素质和水平,避免因技术外包造成的过度依赖外包机构。

(四)支持支付服务组织创新

为促进支付市场的服务效率提升,应鼓励并支持创新支付服务组织。为我国现有的金融机构、特许清算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支付服务组织提供基础设施和法律法规保障,其次也要鼓励预付卡、清算机构等组织的健康发展和壮大,鼓励多元化机构主体通过业务创新不断丰富支付方式,提高支付服务效率,丰富我国的支付服务市场,促进支付市场良性竞争。

(中国人民银行湘潭市中心支行,湖南 湘潭 411100)

[1] 2016年中国支付体系发展报告.

[2] TARGET Annual Report 2016.

[3] The Federal Reserve Payments Study 2016.

[4] Eurosystem oversight policy framework.

[5] 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运行报告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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