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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反洗钱工作有效性影响因素研究

2017-12-24

金融经济 2017年24期
关键词:信托业金融机构交易

2007年以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简称FATF)针对反洗钱第三轮国家间互评中全球普遍存在的反洗钱制度有效性不足的问题,开始倡导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方法。2012年2月FATF全会讨论通过“打击洗钱、资助恐怖活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活动的国际标准:FATF建议”(新标准),对2003年6月发布的“反洗钱40项建议和反恐怖融资9项建议”(40+9项建议)做出重要修订,成为FATF第四轮反洗钱互评估的依据。FATF新标准提出了风险为本的工作方法,并将有效性作为评估各国反洗钱工作的重点。本文通过对2017年发布的《洗钱和恐怖融资影响欧盟金融领域风险的联合意见》(以下简称《联合意见》)的解读,对信托业反洗钱工作有效性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欧盟监管机构关于反洗钱工作有效性影响因素的观点

反洗钱工作有效性,通常是指反洗钱政策对上游犯罪的减少数量恐怖融资发生率的降低程度,以及金融稳定性的提高程度,就金融机构日常的反洗钱工作而言,还包括发现洗钱风险的有效程度。

《联合意见》指出,欧盟监管机构认为以风险为基础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有效性取决于四个因素:一是及时获得与洗钱和恐怖融资威胁的相关信息;二是对于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因素及其要求的识别和判断步骤能获得普遍理解;三是有足够和适当资格的工作人员可以对风险和管理水平做出明智的判断;四是有足够的人力和物力资源保证反洗钱政策和程序得到充分有效的执行。

二、基于《联合意见》的信托业反洗钱工作有效性影响因素分析

(一)关于及时获得与洗钱和恐怖融资威胁的相关信息的分析

笔者认为该点强调的是获得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和完整性。此类相关信息应包括至少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洗钱和恐怖融资相关的信息,如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的人员名单;另一方面是金融机构的客户或交易相关信息,后者表现为海量的数据,只有匹配上了前者的名单信息,两类数据的获取均能做到及时和完整,才能够称得上真正及时获得与洗钱和恐怖融资威胁相关的信息。目前信托业在两方面信息的获取的及时性和完整性上还不够完善。

一是监控名单获取存在一定的困难。在洗钱和恐怖融资名单类信息方面,目前信托业的反洗钱黑名单主要源于联合国安理会的网站以及公安部发布的黑名单。但是对于国内信托业反洗钱实务来说,很重要的一部分名单信息获取较困难,比如各国政府政要名单,以及其他类型犯罪,如职务犯罪名单,而第三方数据机构的该类数据来源也仅限于公开途径搜集到的信息,同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有的还不适合我国国情。

二是客户尽职调查存在不足。目前,信托业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获得的关于客户的基本信息,基本源于通过公开渠道能够查询到的信息,或者源于客户提供的基础资料,信托业机构缺少更独立和更广泛的渠道进行客户的尽职调查,而客户提供的资料真实性也往往无从判断。如: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是反洗钱基础工作,但在银行代销信托业机构产品时信托业机构往往较难获得客户的基础信息。在客户身份识别实践中,客户可以持有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胞证、军官证等多种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业务,而在这诸多证件中,除了居民身份证可以通过联网核查身份信息外,其他证件尚不能直接核查。即使客户持有身份证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时,目前信托业还没有政策准许接入联网核查系统,不能运用公安部共享的公民信息数据库对客户身份进行验证,这使得信托业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较之银行业机构来说有效性不足。信托业机构只能识别客户身份证件的真伪,而不能识别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不利于信托公司从源头上遏制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是采集的客户职业、收入有效性不足。对信托业机构采集的职业、收入等信息的真实性值得商榷,大多源于客户自己的表述,致使相关信息有效性不足。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要求,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以及“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根据该规定,当客户购买信托产品金额达到100万时,无须提供相关收入证明,此时对于客户收入和职业判断的唯一依据是客户自身的表述,信托业机构大多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核实。在存在代理关系,或者企业客户存在隐名股东或股权代持等情形下,客户基本信息的获取更加困难。

四是较难掌握资金的来源去向。在交易信息方面,信托产品日益复杂,信托业机构掌握的客户交易信息是整个交易链条中的一个环节,对于本机构的交易情况掌握较为充分,但是对于与本机构交易相关的上下游交易往往不能够做到充分掌握,难以做到对整个交易链条的掌握,而只能就其业务范围内的交易是否可疑做出判断,交易信息呈现出片断式特点。具体到信托业机构,最常见的情形是根据一些比较简单的交易的行为特征来判断具体交易是否属于可疑交易,比如是否在购买产品后迅速转让信托受益权、是否年纪过小或过大但购买了数额巨大的信托产品等,而仅仅以这类行为特征作为反洗钱可疑交易的判断标准是不够的。

(二)关于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因素及其要求的识别和判断步骤能获得普遍理解的分析

笔者认为该点强调的是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履行得到普遍的配合和支持,至少包括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金融机构各层级、各条线的理解与配合。就金融机构本身来说,履行反洗钱义务必然意味着增加成本,与商业机构追逐效率和利益的本质并不完全契合。因此在金融机构内部获得理解不仅意味着反洗钱工作得到管理层和各部门的支持,还意味着将反洗钱各项工作不仅仅作为合规或者风险控制部门内部工作完成,而是真正贯彻到金融机构各业务条线和环节中。

二是客户对金融机构因履行反洗钱义务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的配合和支持。客户愿意说明自身收入、职业等相关信息的真实情况,愿意完整填写并提供客户尽职调查资料。对客户来说,出于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本能,往往不愿意向信托业机构提供更多关于交易的信息,这在正常的客户及其业务上已经很为常见,更不用说本身就试图掩盖交易的真实目的的客户。

三是金融机构同业之间对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理解与支持。如,信托业的实际业务中,大量的通道业务源于银行,以及产品销售依赖银行,虽然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互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但是在实际过程中,由于银行业机构与信托业机构存在着客户竞争关系,银行业机构往往不愿意在合作协议中落实反洗钱条款,并且不愿意提供客户及其交易的详细信息,信托业机构往往很难真正落实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判断洗钱风险大小的难度加大。因此,在金融机构同业间,反洗钱义务履行得到理解意味着同业间的竞争关系需要适度让步于共同的反洗钱义务履行要求,进一步加强反洗钱义务履行的合作。

(三)关于有足够和适当资格的工作人员可以对风险和管理水平做出明智判断的分析

笔者认为该点影响因素强调了专业的反洗钱工作人员对具体反洗钱工作有效性的影响。反洗钱人才需要具备金融专业知识与法律专业知识,属于综合性人才,2016年发布的新修订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实施后,要求信托业机构根据自身实际业务状况对反洗钱可疑交易模型进行定义,可以说,对信托业机构反洗钱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然而目前国内对于反洗钱专业人才的培养,一方面没有专业的培养机制,也缺少行业认证和认可度,因此专业人才较为紧缺。根据《上海金融领域“十三五”人才发展规划》和《上海金融领域“十三五”紧缺人才开发目录》,合规与反洗钱人才甚至被列入了最高级别的极度紧缺等级。在目前,信托业反洗钱相关工作通常由合规或者风险控制相关部门人员担任,对于反洗钱的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也大多局限于内部培训的形式,培训广度和深度均有待提高,面对具体交易时的分析能力也需要进一步加强。

(四)关于有足够的人力和物力资源保证反洗钱政策和程序得到充分有效执行的分析

笔者理解在以下几个方面影响了信托业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

一是在物力上,主要包括反洗钱系统在内的各业务系统的成熟度。金融交易的复杂性、涉及数据的广泛性,决定了反洗钱工作无法完全依赖人工进行分析,必须依赖强大的系统支撑,但是目前信托业反洗钱系统和相关业务系统的成熟度和银行业相比有较大差距。由于银行业体量的庞大、业务模式的固有特点,其核心业务系统能够完成对海量数据的动态记录,核心业务系统和反洗钱系统之间的对接已经有了比较长时间的磨合,对接相对默契。但是信托业的反洗钱系统多采用第三方软件开发商提供的系统架构,并且大多借鉴银行业和基金业的反洗钱系统,并没有和信托业的业务模式实现较好对接。因此信托业在探索建立完善反洗钱系统和相关业务系统上基本上是按照各信托业机构自身业务模式探索前进,各机构间差异也比较大,还有一段较长的路要走。

二是在人力上,反洗钱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尤其是与业务一线工作人员密不可分。信托业机构的反洗钱人力队伍除了要包括专业的反洗钱人员外,也要建立健全覆盖业务流程全条线的反洗钱人力资源体系,加强对反洗钱各条线的人力培训。目前,信托业机构对业务一线人员的反洗钱培训主要依靠各自公司内部进行,培训的主要内容也主要是反洗钱各项义务履行在业务中的相关操作流程、标准以及反洗钱合规文化的培育。

三、提高信托业反洗钱工作有效性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为反洗钱工作开展提供外部环境支持

在我国,公安部门掌握着自然人的各类身份信息资料、工商部门掌握着企业的各类经营信息资料、税务部门掌握企业和自然人的各类其他经营信息,建议掌握相关信息的公安、税务、海关和工商等部门能够在平衡公民和企业信息保护和实现信息有效披露的基础上,实现信息共享,为反洗钱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外部环境支持。

同时对已有的部分数据,能够实现优化,如:建议身份核查系统不仅能够核查身份证,还可以实现对同一人不同证件之间的关联,同时实现查询军官证、护照等相关证件。对于企业的工商信息,可以借鉴瑞士的做法,对公司名称、管理层、董事会成员、股东、合伙人等相关信息均进行登记并公开披露,明确不公开披露的后果,扩充金融机构获取关于公民个人和企业合法信息的渠道,尽力消除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客户尽职调查不够充分和彻底的问题。对于金融机构普遍适用的黑名单数据,探索建立名单库共享机制。

(二)加大反洗钱宣传力度,形成金融机构相互配合的良性互动

合规文化的培育需要时间,只有不间断持续通过多种方式宣传反洗钱的理念和知识,才能在普通民众心中播下反洗钱意识的种子,也才能够为后续其配合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打下基础。通过加大反洗钱宣传力度,明确相互间的职责义务,避免在业务关系中,由于双方市场地位的不对等,一方给另外一方履行反洗钱义务制造的障碍,进而实现金融机构相互配合的良性互动。

(三)加大反洗钱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反洗钱条线人员培训

借鉴目前国际唯一的国际公认反洗钱师资格模式,结合我国反洗钱工作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国内反洗钱专业人才资格认证制度,强化反洗钱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培训工作,提高行业从业门槛和社会认可度,加大行业间交流。同时在其他金融行业从业资格的培训中,强化反洗钱部分的培训内容,以提高业务一线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反洗钱知识和技能,健全反洗钱各条线人力资源建设。

(四)加大资源投入,为反洗钱工作提供充足的人力和技术保障

信托业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反洗钱资源投入投入,结合自身业务和风险情况,不断完善核心业务系统和反洗钱业务系统功能,为反洗钱工作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同时重视反洗钱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高级管理人员和反洗钱岗位人员的履职能力,为本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保障。

(五)加强调研,努力达到国内外反洗钱监管标准

加强国内外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研究,对照国内外反洗钱工作标准查找信托业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不足,通过自查自纠,建立健全信托业风险防控机制,未雨绸缪,充分做好各种应对准备,以规避违反国内和国际法律法规风险,努力将信托业反洗钱工作达到国内外反洗钱监管的要求,进一步提升信托业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 西宁 810001)

[1] 胡斐,关于信托业反洗钱履职的思考[J].北方金融.2016(9).

[2] 胡建庭,国际新规则框架下信托业反洗钱工作体系研究[J].福建金融.2014(2).

[3] 王晨辉,当前信托公司反洗钱工作现状、原因分析及监管建议——检查辖内信托公司引发的思考和启示[J].浙江金融.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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