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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政策释疑

2017-12-23刘毅编辑靖立坤

中国外汇 2017年5期
关键词:居留权项下外汇局

文/刘毅 编辑/靖立坤

个人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政策释疑

文/刘毅 编辑/靖立坤

[释疑]

Q:某境内个人2006年移民国外,2013年入籍移居国。同年,在境内购入了一套商品房。近期拟出售该商品房。请问售房所得款项是否可以换汇汇出境外?如果可以,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A:问题的核心在于该境内个人2013年购买商品房时是否已经取得外国国籍或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若2013年购买商品房时,个人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或外国国籍,可直接在银行办理,所需材料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的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下称“13号文附件”)中第1.25款“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付汇”项下的相关内容准备。

若2013年购买商品房时,该个人尚未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或外国国籍,应到原户籍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移民财产转移手续,所需材料包括: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收入来源证明及财产权利证明文件、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原件、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该表参见《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如委托他人办理,还应提交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Q:夫妻中一人为中国籍,一人为外国籍,2004年在国内结婚并购买了境内一套商品房,为夫妻共同所有。2015年因赴境外工作出售了这套房子,请问售房款能否购汇汇出?需要哪些材料?

A:夫妻双方其中一方为境外个人的,其出售境内共同拥有的房产所得资金中属于境外个人的部分可在银行办理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付汇手续。所需材料按照13号文附件第1.25款“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付汇”项下的相关内容准备。

Q:境内个人在境外留学期间用其境外创业所得收益在境外设立了A公司,当时未在国内外汇局办理任何备案、登记手续。现境外B公司欲收购A公司,汇入股权转让款,则该境内个人需要到外汇局办理哪些手续?

A: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下称“37号文”)的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在向户籍所在地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说明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理由,并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及汇入资金结汇等手续。

Q:某公司股东为境内自然人,想在香港成立公司并在境外融资,是否需要到外汇局办理相关手续?

A:需要。境内个人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应向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具体可按照13号文附件第2.5款“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项下的内容办理。

Q:境内居民自然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已经在外汇局做过外汇登记,现阶段想在境内新设一家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提交哪些资料?

A: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按照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具体要求按照13号文附件第1.2款“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项下的相关内容办理。

Q:境内个人欲办理投资移民,现需从国内银行汇现汇到美国一家公司,请问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A:根据37号文的相关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可在境外投资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其登记或补登记应按照该文件规定办理,但不能进行外汇登记。另外,移民财产转移的申请人只有在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或加入外国国籍,并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将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购汇汇出境外。具体要求参照《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执行。

作者单位:外汇局福建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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