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同事搭车,也算营运?

2017-12-21

现代家长 2017年12期
关键词:保险费保险人有偿

问:我开车上下班,经常有一位同事搭我的顺风车。他不想占我便宜,就提出每月为我加两次油。我推辞不过,就默许了。前不久,我驾车和同事上班途中遇到车祸,与一辆摩托车相撞。责任事故认定,我和摩托车主负同等责任。我与对方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对方医疗费、修车费共计5000元。我拿着对方提供的票据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保险公司却以我让他人有偿搭车而改变车辆用途,从而导致危险程度增加为由拒绝理赔。请问,这样的说法合法吗?

姚远(河南安阳)

律师说法:我国《保险法》第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險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从您反映的情况来看,首先,您的车并未改变用途,主要还是家庭自用。虽然顺道搭乘他人,每月也给车辆加两次油,具有一定营运性质,但严格地说,这并不属经营性质的有偿营运。其次,让他人搭乘行为也并未使危险程度增加。虽然上下班开车顺便接送他人,但并不存在超员或超重问题,而且行驶路线也并未发生改变,因而认为车辆上多载了一两个人就属于“危险程度增加”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故保险公司没有理由拒绝理赔,其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理赔。

【编辑:陈彤】

猜你喜欢

保险费保险人有偿
关于企业福利费扣除标准的几点探讨
最小化破产概率的保险人鲁棒投资再保险策略研究
军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任务 基本完成
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的选择
我国正式建立再保险人保证金制度
对教师有偿补课要分而治之
基本养老保险逃费现象的成因分析
公益与私益的融合
国际贸易实务教学中保险费计算问题研究
浅议保险人说明文务的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