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篇从源头保障食品安全
2017-12-21
“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食品安全也是如此。近年来利用剧毒农药、化肥、膨大剂等对蔬菜瓜果进行病虫害防治、催肥的问题,是百姓最担忧的食品安全问题之一。在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系统工程中,必须做好源头治理,守住第一道关口,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加强食品安全源头治理,对食用农产品生产、市场流通、抽样检验等均做出了规定。
一 什么是食用农产品?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的第二款,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界定为“食用农产品”。
关于农业初级产品的范围,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有更具体的规定,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也包括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二 销售食用农产品是否需要取得许可?
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然而这并不表示国家对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管理有所放松。恰恰相反,国家对食用农产品实行严格监管,因为食用农产品不仅可能会直接登上人们的餐桌,而且很多时候是其他食品的生产原料,是食品生产流通的源头。
三 如何依法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帮助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须保证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的全程可追溯,做好食用农产品的质量检测、进货记录、销售记录等管理工作极为关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证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对依照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被抽查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
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
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四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怎么处理?
当发现食用农产品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时,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一定要主动承担起责任,立即采 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处置好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配合有关监管部门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并进行清洗消毒;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立即采取停止销售和召回等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 食用农产品销售领域的违法措施?
食用农产品作为农田到餐桌的第一个关口,国家对其实行严格监管。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违法销售行为规定的处罚措施基本上也适用于食用农产品违法销售行为的查处。为突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销售的其他违法行为的查处还单独作了规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依法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依法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未进行抽样检验。
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未按规定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销售有毒、有害食用农产品,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