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中必要限度探究
2017-12-20吴开封
吴开封
摘要:正当防卫作为我国刑法法规中的重要法律制度,对公民在不法侵害情况下进行自我救济问题上有重要意义。既然正当防卫是公民的权利,与之相应的就应当承担一定的义务,即正当防卫要在一定的限度内进行。关于正当防卫的限度标准,我国法学界仍存在一些争议。鉴于此,笔者根据对刑法的多年研究,首先对正当防卫进行了简要概述,然后列举三个代表性学说对正当防卫必要限度进行解读,最后分析了正当防卫的判断标准,以供有关工作者参考。
关键字:正当防卫;必要限度;判断标准
引言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正当防卫权也不例外。防卫权的行使应当在一定的标准内,否则将会侵害到另一方的法益。法律保护的是所有人的权益,并非因为其实施了不法侵害就放弃对加害人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各国刑法在赋予公民防卫权利的同时又对其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也就是防卫权的行使要在一定的限度内。
1正当防卫的概述
制定正当防卫法规的重要意义在于制止不法人员对人民群众的不法侵害,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权益。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正当防卫也有它的必要限度,如果不能把握好这一必要限度,酿成了严重的后果,行为人就应负有刑事责任,当然,根据实际情节可以对其进行减轻或者免除责罚。正当防卫实现了目的正当性和行为防卫性、主观防卫意图和客观防卫行为以及社会政治评价和法律评价三者的有机统一,在当今社会中对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正当行为制度有利于保障社会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不法分子的侵害,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震慑违法犯罪的作用,使不法分子不敢因此而轻举妄动,同时也有助于在人民群众中起到良好的鼓励作用,使公民敢于与不法人员侵害行为作斗争。根据我国刑法相关内容的规定,构成正当防卫需要具备以下五点要素:第一,起因条件,只有不法侵害行为实际存在,才能构成正当防卫;第二,时间条件,正当防卫过程必须在不法侵害行为进行过程中;第三,主观条件,被害人具备一定的防卫意识;第四,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进行自我防卫;第五,限度条件,不存在明显超越必要限度的现象。这五点要素必须存在,才能确保正当防卫的构成,如果缺少其中一个,就很难构成正当防卫。
2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相关解读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不难发现,犯罪形式复杂多样,刑法很难在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上做统一的标准。在学术界,有关正当防卫中的防卫必要限度有很多学说,其中具有影响力的学说有三种,具体如下文所示。
2.1必需说
必需说认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有效阻止不法分子实施侵害的必要限度。换言之,只要是能够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的必需手段,无论其手段强度、防卫性质以及后果是否与不法侵害强度相当甚至超过,都属于正当防卫。必需说强调正当防卫中的防卫限度有效制止不法侵害即可,而正当防卫的目的也是通过防卫人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手段来实现的,这是必需说的可取之处。但是该学说也存在相应的缺陷,其过分强调了防卫的客观需要,忽略了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相當性,没有对防卫设定应有的限制与约束,在实践中容易造成防卫人防卫权的扩大而导致防卫权的被滥用。而且,必需说没有做好双方利益的权衡,而是一味考虑防卫人的利益,这很有可能诱使一些人将正当防卫权异化成私人的复仇工具,从而使防卫权失去了正当合法性。
2.2基本相适应说
基本相适应说认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应当基本相适应,通俗的来说就是防卫行为只有在手段、强度、性质、后果上与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法、强度以及预测后果基本相适应,才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基本相适应说要求防卫人防卫的性质、手段以及强度等方面与侵害人的不法侵害相适应,这样可以有效防止防卫人防卫权利的滥用。但是,该观点也有不足之处,过于强调防卫的客观方面应与侵害行为相适应。
2.3折中说
折中说是必需说与基本相适应说的结合体,该学说强调防卫的限度既属于制止不法侵害之必需,又要同不法侵害在性质、手段、强度等方面相当。该学说在判断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时,首先考虑的是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方法,当防卫强度大于侵害强度时,需要先判断其大于侵害强度的防卫程度是否是为阻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折中说是将前两种学说结合起来,但前两种学说都还存在着各自的缺陷,还没有具体的、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而且这两种学说之间还存在一定的矛盾。基本相适应说是着重双方客观方面的相适应而没有全面考虑制止不法侵害的实际需要,必需说则相反。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对个案在两学说之间进行衡量,才能够统一这两项针锋相对的学说,但是因个人视角的不同,对个案就会产生不同的理解,不利于司法统一。以上这些问题,折中说都未能很好地予以解答。
3正当防卫判断标准分析
3.1法益性
正当防卫所保护的法益和不法侵害行为的暴力程度,对正当防卫是否过当的判断起着一定程度的决定作用。这个问题在《刑法》中有很好的体现。刑法规定了特殊防卫权,也就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也不承担刑事责任。特殊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两方面:一是不法侵害的法益是人身权利和自由,二是不法侵害为暴力犯罪,且严重危及人身安全。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的几项特殊防卫权之外,其他防卫权的行使应当严格控制防卫的结果,不能造成人员的重大伤亡,否则就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3.2相当性
分析判断正当防卫的限度应综合考察不法侵害行为的强度,必须综合分析不法侵害行为的地点、紧急情况、手段以及暴力程度,还应对不法侵害者的身体情况做详细调查。如果防卫强度和不法侵害强度基本相当,那么防卫就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而如果认定防卫强度明显大于不法侵害强度,并且这种强度又不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须的,那就应认定防卫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
3.3时机性
正当防卫的时间也是判断防卫正当与否的重要标准之一,正当防卫的时机性要求防卫人防卫发生在不法侵害过程中,不能进行事前或事后防卫。面对猝不及防的袭击,防卫人很难在瞬间形成清晰的认识和防卫的标准,防卫行为完全是处于本能而采取的行动。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还对防卫的限度采取严格的认定,会增加防卫人的守法成本和义务,超出了法律对防卫人的合理预期。反之,防卫人有充足的时间采取防卫措施的,他对防卫结果也会产生一定的认识,造成严重后果的原因可能是出于故意报复等心理,此时就要考虑防卫人主观恶性并追究其责任。
总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社会环境日益复杂,人们受到不法侵害的事件也不断增多,这需要广大法律工作者共同去努力,不断探索新的途径,以正确的视角开展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研究,构建完善的正当防卫法律制度,为我国刑事法治事业的进步奠定坚实的基础,进而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和政治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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