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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积极作用 净化市场环境—浅谈如何规范引导职业打假人

2017-12-20罗秋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2017年4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法监管部门食品药品

文 / 罗秋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了职业打假人的发展。职业打假人的专业化、处理其投诉举报案件的常态化,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职业打假人的打假手段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一买,二谈,三投诉举报,四复议,五诉讼;先民事后行政,两条腿走路,多方面施压。其不同于一般消费者,他们明知产品存在缺陷而故意购买。在食品领域,职业打假人在购买问题食品后,通常是先与生产企业、经销商进行“谈判”,在“谈判”过程中开出高于商品价格几倍的索赔额。若“谈判”失败,便以消费者的身份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以此向企业施加压力。

由于职业打假人的目的在于盈利,一般的行政调解无法满足其诉求。为达目的,他们会反复投诉、重复举报,甚至通过信访、复议、诉讼等手段一而再、再而三地给执法部门设置“陷阱”,不达目的誓不罢休。对此,笔者从监管部门的角度审视食品领域职业打假行为的特点,对如何妥善应对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举报提出建议。

供图 / 赵乃育

职业打假人的现状与特征

第一,手法专业化。职业打假人对食品领域的法律法规乃至食品安全相关标准非常熟悉,对证据材料的收集、申诉送达的途径及维权程序等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其投诉、举报、信访、复议、诉讼的手段非常专业,索赔成功率高。在法律框架下,他们以一种理性、平和的方式表达诉求,且不达目的誓不罢休。

第二,组织集团化。职业打假人具有区域活动和团队活动倾向,有的还组建打假团队,成立打假公司,其成员不乏媒体记者、律师和行业内人士等,甚至有实验室为其提供检测技术支持。其内部分工明确,已经实现了打假的“集团化”和“程式化”。

第三,目的利益化。职业打假人打假的直接动力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他们以“打假”为噱头,以获取超额赔偿和举报奖励为目的,只要获得较为满意的经济赔偿,就不再关注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甚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或撤诉。

当前,职业打假人选择“维权”对象的目标性很强,主要集中在食品标签标识上,对食品内在质量安全却少有问津。这种打假方式成本低、风险小、见效快。其“维权”地点多集中在大中型商场、超市,因为大中型商场、超市更加注重自身名誉和信誉,并拥有一定范围的消费群体,社会影响力较大,赔付能力较强,一般会直接通过赔偿了事。

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

对于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不仅各地的司法判例差异较大,有关权威规定也是大相径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定对“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的合法地位予以确认,或可理解为认可了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身份。

2016年8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二条提到“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该条款有关适用范围的界定,被认为是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信号。

笔者认为,职业打假人并不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在法律法规对职业打假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之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不排斥,不迁就,严把程序,注重实体,坚持“有理、有据、有节”的原则,妥善处理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举报。

应对职业打假人的策略方法

积极应对,掌握分寸。首先,变被动为主动,改变“怕、推、等、耗”的观念,对合理诉求依法保障,对无理主张坚决回绝,始终坚持依法、依职责的原则,谨慎妥善处理。第二,要把握好处理尺度。若一味支持其行为,就会使职业打假人利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来获得其个人利益;若不理不睬、草草应付,对方就会纠缠不休,制造负面影响。因此,对待此类案件,执法人员既不能“不作为”,更不能“乱作为”。同时,要规范言行,防止出现因言语不当而造成不良后果。

严格程序,依法处理。实践中,职业打假人就监管部门收到投诉举报信后,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书面受理答复而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对于职业打假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除了坚持高效、便民的原则外,更要做到严格按照法律授权、法定程序、法制要求办事,严格执行关于申诉受理的时限规定,及时履行告知程序,并留存书面记录。

分清诉求,履职尽责。首先,对职业打假人的诉求涉及投诉、举报、信访等不同性质的案件,要分类处理,分别答复。答复内容要兼顾程序和实体,避免出现行政不作为的复议和诉讼。其次,对于职业打假人投诉的事项,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移送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对于举报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组织核查,经核查属实的,立案查处,并及时将查处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同时按照规定给予举报奖励;经核查不实的,应当及时将核查的情况和不予立案查处的理由反馈举报人。第三,不同环节的承办人员要做好无缝对接与反馈工作,避免出现“受而不理、理而不复、办而无果”的现象。

完善机制,规范引导。首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增强规范意识和责任意识,完善投诉举报处置机制及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对文件收发、流转时限、责任人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投诉举报材料等各类文书的正常流转。第二,将职业打假人维权事项纳入监管隐患排查范围,认真梳理和研究职业打假人提出的诉求,属于食品生产经营共性问题的,要及时组织开展针对性的治理行动,主动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第三,应重视职业打假人提供的线索,通过聘请职业打假人为“维权义工”、召开座谈会、邀请参加消费维权“五进”(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机关、进企业)活动等形式,发挥职业打假人的积极作用。同时,通过普法教育,规范职业打假人的维权行为,将其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发挥其净化市场环境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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