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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午餐在哪里?—大同市“小饭桌”情况调查

2017-12-20张乐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2017年9期
关键词:大同市饭桌监管

文 / 张乐

所谓“小饭桌”,其实是人们在日常口语中的习惯性或者是通俗性的叫法。多数“小饭桌”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学生,所以有些人也称“小饭桌”为“学生站”。目前,由于“小饭桌”没有统一的规范性定义,综合一些地方的提法,笔者暂时给它定义为:由个人开办的,以营利为目的,兼有用餐、休息和辅导学习功能,服务于中小学生的固定场所。“小饭桌”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做好“小饭桌”的管理,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题中应有之义。为此我们通过走访社区居民、实地查看、现场问询、综合分析等方式对大同市“小饭桌”进行了深入调查。调查发现:“小饭桌”同样是关乎民生的“大事情”,相关部门必须加强监管。

大同市“小饭桌”的发展过程及现状

目前大同市“小饭桌”有416家,最多的时候大约有近1000家,其中城区、南郊区、矿区三个区“小饭桌”占到全市“小饭桌”总数的94 %,主要集中在中小学校周围的居民小区。

“小饭桌”发展到现在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

1995年以前为初创期。最早大约产生于1993~1994年,当时一些学校教师每天中午或晚上九点前在自己家中接收5~6名学生,一则提供休息、饮食,二则给学生补习辅导作业,收取一定的费用。这一时期的主要特点是开办者为中小学校教师,规模小,作用为就餐、休息、辅导作业,社会认知度较低,不为大众关注。

1995~2008年为泛滥期。这一时期由于学校教师创办的“小饭桌”的示范和引导,社会上一些下岗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看到了商机。1995年以后,市区中小学校周围出现了许多“小饭桌”,学校周边小区业主或是自己经营“小饭桌”,或是将房子高价出租给他人经营。这一时期的特点是开办人员主要以下岗职工为主,教师和外来人员为辅,“小饭桌”多而乱,属于放任状态,政府部门监管缺失。

2009年至今为逐步规范期。以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实施为标志,大同市“小饭桌”开始受到监管部门的关注,逐步规范。这一时期的特点是竞争比较激烈,规范度逐步加强,社会关注度较高。

“小饭桌”的生存和发展由许多因素促成。一为社会需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节奏加快,过去市民那种“上班—接送小孩儿—下班回家”的单调重复的生活节奏被打乱,家长没有大量的时间围着小孩儿转,需要服务机构来代替。“小饭桌”的出现正好为学生家长腾出了中午和晚上一段不方便照顾孩子的时间,减轻了家庭负担。二为利益驱使。“小饭桌”看似小,却有大的利益在里面。对房屋出租者来说,如果出租给一般住户,租金低廉,但是租给“小饭桌”,租金要高出市价4~5倍。校园周边有的老住户将房子出租给“小饭桌”,自己再出去找房子住,每年都可增加一笔可观的收入。对“小饭桌”经营者来说,其收入也是不菲。我们调查了其中一家较大的“小饭桌”,该商户租用一千多平米的一幢三层小楼,最多时接收100多名学生(2017年接收了70多名学生),每个学生一年收取7000元费用,2016年纯收入在20万元左右。对打工的员工来说,工作虽然辛苦,但收入也是比较可观的,并且经验越丰富的员工收入相对越高。三为下岗再就业的出路之一。调查中发现,开办“小饭桌”的负责人一小部分是中小学校教师,大部分是企业下岗职工,还有一些是外来务工人员,但被雇佣的人员大多是下岗职工。四是投资小,操作简单。相比较其他行业,“小饭桌”投资较小,一般接收20多个学生的“小饭桌”,开办投资大约在4~5万元左右;接收100个左右学生的“小饭桌”,投资大约在20多万元。无论大小,经营“小饭桌”手序简单、设备简陋,一个厨房,几张桌椅,再雇几个服务人员即可。五是政府部门监管尚为空白。对“小饭桌”的监管,从理论上讲,起码应该涉及教育、卫生、工商、街道、消防、食药监管、公安、房产物业等多个部门和单位。但目前真正对“小饭桌”实施监管的只有食药监管部门,且监管方式也较为粗放。表现在:监管尚未全覆盖,许可不规范等,有的“小饭桌”发的是《小餐饮登记证》,有的是按小吃店标准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致使“小饭桌”开办无门槛或门槛较低。

“小饭桌”存在的问题

“小饭桌”在为双职工家庭解决难题的同时,也存在许多安全方面的隐患。

食品安全方面隐患。每个“小饭桌”都为学生提供饮食,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食品加工、包装、储存等场所、设备或设施,专业技术人员、规章制度、工艺流程、容器、个人卫生、生活用水、洗涤消毒等11个条件。即使达不到全部规范,按小作坊的要求,也要达到一定的必备条件,才能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但许多“小饭桌”在食品安全方面并没有达到要求的标准和条件,在租用的居民楼中,只把原来的厨房、阳台扩开一点儿,其面积和设施设备、人员的素质等都不符合标准要求。

消防安全方面隐患。“小饭桌”虽小,但也属于公共场所,所有的“小饭桌”几乎都没有消防设施设备,从业人员没有受过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狭小的环境、简陋的条件、拥挤的学生、交叉的厨房和休息区间等,一旦发生火灾等消防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

人身安全方面隐患。目前,正规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都配有以公安警察为主的阳光警务室,对学生进行人身安全保卫。即使如此,校园社会伤害案等刑事案件仍时有发生。“小饭桌”多数设在住宅小区的居民楼内,学生休息场所根本没有防盗、防人身伤害等方面的设备设施。加之居民形形色色,素质参差不齐,社会身份复杂,学生人身安全容易受到威胁。

和谐小区建设方面隐患。随着社会发展,住宅小区逐步成为社会的组成细胞,小区和谐则社会和谐。“小饭桌”的学生时有发生打闹嬉戏,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破坏小区卫生、环境等现象不时出现,影响邻里关系,增加小区物业管理难度,不利于小区和谐发展。

几点建议

改变办学条件。今后政府在新办中小学校时,应给学校配备学生宿舍和食堂,变学校走读制为住宿制或半走读制,学生午餐由社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统一配送。对现有中小学校要调整和合理利用办公条件,尽快为学生提供住宿和饮食条件,从而彻底解决目前存在的住宿和吃饭问题。

加快地方立法。山西省人大出台的《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要求“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小饭桌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大同市具有地方立法权利,市人大应该根据大同市的实际情况,尽快依据《食品安全法》制定大同市加强“小饭桌”监督管理办法,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保证对“小饭桌”的管理有法可依。

形成社会共治。教育、卫生、工商、公安、房产物业、食药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小饭桌”的综合治理和监管。政府其他部门也要加强对“小饭桌”监管的宣传教育,使中小学生尽可能回家吃饭休息,确实需要在“小饭桌”食宿的,也要选择正规、安全的“小饭桌”。社会各界都要主动参与对“小饭桌”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制止或向监管部门举报投诉,共同为中小学生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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