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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化与功能主义:当代阶层犯罪理论的两个实践优势

2017-12-19车浩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7年11期
关键词:存在论犯罪构成体系化

车浩

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与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之争,成为21世纪以来中国刑法学史上最重要的事件。经过发展改造的、当代有代表性的阶层犯罪理论,具备能够保障司法妥善运行的两个最重要特点:体系化与功能性。

犯罪构成理论大体上可以被归为两种理想类型:要素集合与位阶体系。四要件理论和阶层理论是认知体系构建的两个阶段。与四要件理论相比,阶层犯罪理论具有高度体系化的特点。四要件理论仅仅是由一些普通概念组成,尚停留在要素集合的阶段,缺少形成体系最重要的基本概念,基本概念缺失的直接后果就是理论的解释力和包容度较低,逻辑层次浅显。阶层理论则形成了位阶体系,各个概念之间具有推到关系。阶层理论是四要件理论的进阶与升级。

体系化的阶层理论的实践优势表现在:对司法人员有提供路标指引和检验清单的作用;对刑事法治建设有保障法律适用的正義性和安定性的作用;有限制司法恣意、使案件审查透明化的作用;对普通公民有评价行为、呼吁对法的忠诚的作用。

当代阶层理论与传统的阶层理论相比,表现出从存在论向着功能主义(目的理性)转变的倾向。阶层理论的自我进阶,有助于保持体系化优点的同时并克服其弊端。通过功能性的理解来克服存在论无法解决的实践难题,故意理论的发展是一个例证。被害人教义学视角下的正当防卫,可以说明违法性阶层的功能化。以偶犯、惯犯之分与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可避免性为例,可说明责任阶层的功能化。

(摘自《清华法学》,2017年第5期,第40-67页。)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00871]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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